空调水处理服务合同

时间:22-09-01 网友

北京李宁公司空调水系统水质处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履行地:北京李宁公司

甲方:

乙方: 北京粤新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根据下列合同条款委托乙方就甲方所管理的空调水系统提供水质处理工程服务。工程分二期进行,第一期为年度进场工作时的水质处理,第二期为年度定期的正常保养工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服务内容

1. 乙方负责北京李宁公司空调水系统水质处理工作,其中有循环冷却水系统、循环冷冻水系统、循环采暖水系统。

2. 水处理技术方案和加药用量以报价文件为准。

3. 因乙方责任,造成药剂量增加,超出合同费用部分由乙方承担。

二、 合同价格

1. 本合同全年水处理价格39611元(RMB):及 叁 万 玖 仟 陆 佰 壹 拾 壹 元整。

三、 合同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1. 甲方向乙方付款分以下几种情况支付:

2. 工程费的30%,即 11883.3 元在第一期进场工作时的水质处理完成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出具书面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3. 工程费的50% 即 19805.5元 元在供冷期结束,完成空调开机阶段的水处理工作内容,双方验收合格,出具书面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4. 工程费的30% 即 7922.2元 在完成剩余水处理工作内容,并根据水处理的国家规范检测合格后,于完成合同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四、 甲方责任

1. 提供用电、用水、车辆进、出、停放及工作场地等方便。

2. 保证冷冻、冷却水及热媒水管道系统、水泵、冷却塔及其他空调设备没有严重漏水现象(滴漏除外),以免造成药物流失,影响处理效果。

3. 若因甲方系统漏水或更换阀门、管道造成大量失水需另外补加药剂时,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

4. 按时支付工程费用,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5. 甲方应派专人现场监督乙方施工,并在每一项工程服务完成时,及时验收是否达标,并与乙方办理工作验收单(双方确认签署)。

6. 对乙方的供货和服务质量、进度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

五、 乙方责任

第一期:年度进场时空调水质处理

1. 开机前对冷却塔全面清洗处理。

2. 乙方采用化学清洗方法,把冷却、冷冻水系统中的锈、油污、菌藻等有害物从水路系统清洗出来。然后再进行钝化、预膜工序,使得水路系统金属材料表面上有一层化学保护膜起防腐蚀作用。

第二期:年度正常的水质保养工程

1. 开机阶段,每周派人对冷却水系统进行加药、吸污、排污工作,常规水质检测(PH、电导率)。

2. 开机阶段,每周派人抽取水样进行分析测试并向甲方定期提交水质报告,冬季每月测试并提交水质报告。

3. 夏季制冷开机前,拆洗冷却系统的Y型过滤器(注:制冷机房内管路)

4. 冷却塔夏季运行期间,底盘、布水器每月清理一次

5. 冷冻、采暖水系统一次性加入足量的缓蚀阻垢剂,同时根据系统补水量的变化每月补加药剂

6. 免费为甲方冷却水系统提供一套冷却水加药装置并负责安装与维护

7. 对现场出现的一般性问题,由现场技术人员当场解决,对疑难问题4小时提出解决方案24小时内解决;对重大问题8小时提出解决方案,24小时内解决。

8. 定期向甲方提交当前水处理工作总结报告,(夏季每二次,冬季一次);包括水质化验数据的分析,水处理的工作内容是否得到落实,水处理的效果如何。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详尽的解决方案,及时解决;对系统设备运行过程中的隐患及时指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9. 所需的化学药剂、人工、工具、设备等由乙方负责。

10. 乙方应做出前瞻性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工作及至影响甲方对该套系统的正常使用,由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11. 乙方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楼宇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因施工及相关工作影响或干扰楼宇的正常运行及管理,否则乙方须全额赔偿由此引致甲方、租户、小业主及任何第三方的损失。

12. 乙方需于工作完成后清理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如乙方无意清理垃圾,甲方有权自行雇佣清洁公司代为清理,所发生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款中相应扣除。

1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冷却水可达到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的水质标准》,编号为GB50050-2007,冷冻采暖水可达到相关地方水质标准。

金属腐蚀率 碳 钢 < 0.125mm/a

铜及铜合金 < 0.005mm/a

污垢热阻值 <4×10-4 平方米·时·摄氏度/千卡·年

水质标准:

水质指标

冷却水

冷冻水

采暖水

单 位

PH

7.0-9.2

7.5-10.0

7.5-10.0

电导率

< 2500

<3000

<3000

μs /cm

悬浮物

≤10~20

< 10

< 10

mg/L

总硬度

< 800

< 600

< 200

mg/L

总碱度

< 500

< 600

< 600

mg/L

氯离子

< 1000

< 200

< 200

mg/L

铁离子

< 0.5

< 1.0

< 1.0

mg/L

铜离子

< 0.1

< 0.1

< 0.1

mg/L

六、 甲方主要设备

溴化锂直燃机组2台,水塔2座。

七、 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时履行其工程服务之责任,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支付甲方违约金,甲方并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款中相应扣除。还须赔偿由此引致甲方的一切损失。

2. 返工、重做,造成延期甲方空调正常使用的,须承担逾期之违约责任,并仍须赔偿由此引致甲方的全部损失。

3. 由于乙方的供货或服务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或有关行业规范的要求,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售后服务的制约: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内容执行,甲方有权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或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运行及使用上的影响,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货款或服务款。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索赔。

八、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如一方因情况有变需修改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壹 年,从 2009 年 4 月 日至 2010年 4 月 日止。

九、 合同争议的解决

1.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争议首先应由双方自行调解,若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应将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本合同签订地西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方案及报价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说明:后附方案及报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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