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时间:23-10-07 网友

商业地产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这里所说的《商业项目战略合作》是指的一种相对新颖的商业项目合作模式:经由一家专业的商业投资管理公司对市场进行调研,选定投资场所、投资项目并确定投资方式后,再由一家商业地产公司负责该商业项目的施工建设,商业投资管理公司继续负责对该商业项目的后期招商,各商业公司或租或买入驻后,实际进行商业经营。如郑州国贸中心就是这种经营模式。为了保证投资的可行性和利益最大化,一些商业投资公司、商业地产权和商业公司就有了形成相对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市场需求。即商业投资公司考察的商业项目优先推荐给其固定合作的商业地产公司,凡是对于商业投资公司和商业地产公司共同确定的商业项目,其固定的商业公司,比如麦当劳、沃尔玛都入驻经营。

  对于这种商业项目合作,当一家商业投资管理公司的老总让我帮忙起草一份《商业项目战略合作协议》时时,我也是第一次遇到。他们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所告诉我的也基本就是这些。然而,作为协议起草人,这些信息只是基本信息,远远不够。但是朋友所熟悉的是商业操作,对于我们作为律师所要考虑的各种“万一”,他们还真不熟悉,因为思路不同:他们考虑的是好的一面,而我们为风险预防之需要必须考虑坏的一面。因此,还有哪些信息要他们提供,只能靠我们这些律师来“循循善诱”了。此时,考验的就是我们这些律师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分析能力。尽管客户并不需要我们每件事都熟悉,并不要求我们当场就拿出最终的完整意见,但是,如果在了解和讨论过程中,跟不上他们的思维,抓不住事情的要点,发现不了他们所未考虑到的要害,就会让客户们很没有信心将事情交办,很可能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一个业务,至少是一次学习的机会。

  我以前在律师岗前培训时常讲,特别是我们作非诉讼业务时,必须要尽可能准确和充分地理解客户的商业目的和思路,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本质。对于这种至少是我们内地律师很少见到的这种特殊的合同的起草----审查合同时因为有靶子就容易得多了-----就得多想想了。如三者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界定,“捆绑”的松紧度究竟怎样----是否甲商业投资管理公司的业务只能交给乙商业地产公司作,是否只要商业投资管理公司的业务一经提出,乙商业地产公司只能采纳并实施,如果乙商业地产公司不采纳,甲商业投资管理公司又如何操作,未被采纳的商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前期调研成本如何处理,等等。因此,当我一边听他们介绍,一边思考,一边提出此类问题时,他们就被触动了。尽管我明确告知他们我是头一次接触此类业务,他们还是相信我能做好。这样,不仅赢得了机会,更赢得了时间,可以深入的去分析和思考。

  我的一些具体思路这里不再赘述,从我所起草的范本中,朋友们也可以轻松的判断。当然,当时时间紧促,考虑也不一定周延,此后也未再作进一步的分析,因此必然有不足之处。现在拿出来,作为学习资料,与朋友们共同再研习,欢迎多提指正意见。

  附件:

  商业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XXX商业投资管理公司

  乙方:XXX商业地产开发公司

  丙方:XXX商业公司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拥有雄厚实力、经验和声誉的商业投资管理公司,

  2、乙方是一家拥有雄厚实力、经验和声誉的商业地产开发公司,

  3、丙方是一家拥有雄厚实力、经验和声誉的商业投资公司,

  甲乙丙三方有意形成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在河南省境内进行商业项目的发现、开发和投资,故经友好协商,三方特签订本战略合作协议如下:

  一、基本合作原则

  1.1 甲方负责在河南省境内商业项目的调查和推荐;

  1.2 乙方负责对所选定的商业项目的投资建设;

  1.3 丙方负责进驻乙方所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

  二、甲方具体负责的合作事宜

  2.1 甲方在河南省境内所自行调查,或受乙方、丙方任一方或双方共同委托调查的以下各类具备开发、投资价值的商业项目,均须同时优先推荐给乙方、丙方选择

  2.1.1

  2.1.2

  2.2 甲方在向乙方、丙方所推荐第2.1条规定之商业项目时,应保证自己对各具体推荐项目的调查、分析和建议均已尽自己最大的判断力;尽管有前述规定,但是甲方的尽职行为决不能少于同行业对于一个经验丰富的投资管理公司所期望的应有能力和技巧。

  2.3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甲方不得再将自己向乙方和丙方所推荐的第2.1条规定之具体商业项目另行推荐给乙方及丙方以外的其他人:

  2.3.1  自甲方向乙方、丙方报送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    天内,乙方和丙方均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2.3.2  自甲方向乙方、丙方报送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    天内,乙方和丙方均明确书面答复无意实施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

  2.3.3  虽然乙方和丙方均在甲方向其报送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    天内明确书面答复愿意实施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但须延期实施,而甲方不同意乙方及丙方提出的延长期限;

  2.3.4  自甲方向乙方、丙方报送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    天内,仅有乙方或丙方中的一方书面同意在甲方建议的周期内实施此项目;

  2.3.5  乙丙双方共同选定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之日起   天内,甲乙双方之间未就该具体项目中甲乙双方之间的具体合作事宜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2.3.6  乙丙双方共同选定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之日起   天内,乙丙双方之间未就该具体项目中乙丙双方之间的具体合作事宜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届时乙方亦不同意自行开发此项目;

  2.3.7  乙丙双方共同选定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且甲乙双方之间、乙丙双方之间分别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后,乙方未能依法取得该具体项目的开发资格;

  2.3.8  乙丙双方共同选定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且甲乙双方之间、乙丙双方之间分别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后,乙方、丙方任一方或双方共同提前终止该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致使或者项目无法正常进行。乙方、丙方一方或共同做出此类书面决定,或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通知期限内均确认此事实或均未予答复;

  2.4 甲方向乙方、丙方所推荐的具体商业项目一经乙方按第3.4条规定方式选定,则甲方须与乙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并须严格按照该具体项目合作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2.5  甲方向乙方、丙方所推荐的具体商业项目如仅经丙方按第4.6条规定方式选定,则自丙方另行选定开发商后,甲方与丙方选定开发商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并严格按照该具体项目合作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三、乙方具体负责的合作事宜

  3.1  如乙方拟开发第2.1条规定的各类商业项目,除非存在以下情形,则只能由甲方独家负责调研和推荐:

  3.1.1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予答复;

  3.1.2 甲方在乙方正式委托后,未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完成所委托的具体项目的调研。

  3.2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报送的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   天内向甲方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内容须包括乙方是否同意实施此项目、乙方计划于何时实施此项目、如丙方不同意实施此项目时乙方是否同意自行实施此项目或与本协议以外的与丙方为同一类型并从事相同的竞争性业务的第四方合作实施此项目等内容。

  3.3  对于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的调研项目,如乙方改变经营计划致使该项目取消或延迟,则乙方应对甲方予以补偿。

  3.4 乙方按以下方式之一选定具体甲方推荐商业项目之日起   天内须与甲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

  3.4.1  乙方与丙方共同选定具体商业项目;

  3.4.2  丙方不同意实施该具体商业项目但乙方仍同意实施时,乙方自行选定;

  3.4.3  丙方不同意实施该具体商业项目但乙方仍同意实施时,乙方与本协议以外的与丙方为同一类型并从事相同的竞争性业务的第四方共同自行选定。

  3.5  乙方在与丙方共同选定甲方所推荐的具体商业项目之日起    内除须与甲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外,并须与丙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此后,除非乙丙双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在该具体商业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再与其他与丙方为同一类型并从事相同的竞争性业务的其他第四方合作。

  3.6 乙方按第3.4条规定选定具体甲方推荐商业项目后,须自行投资对该具体商业项目进行建设,包括对该具体商业项目立项、成立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施工建设、招商等该商业地产项目的全部开发活动。

  3.7 乙方在对该选定具体商业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除非严格按乙方与甲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的合作合同保障甲方对乙方开发此具体商业项目时的指导等权利外,并须严格按照乙方与丙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的合作合同规定的涉及丙方租、购部分房产和设施的要求进行规划和施工建设。

  3.8 除丙方租、购部分房产外,对于乙方开发建设的具体商业项目中的其他房产和设施乙方自行委托甲方另行处置。

  四、丙方具体负责的合作事宜

  4.1  如丙方拟开发第2.1条规定的各类商业项目,除非存在以下情形,则只能由甲方独家负责调研和推荐:

  4.1.1 甲方在接到丙方通知之日起     天内未予答复;

  4.1.2 甲方在丙方正式委托后,未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完成所委托的具体项目的调研。

  4.2  如丙方拟开发第2.1条规定的各类商业项目,除非存在以下情形,则只能由乙方独家负责开发建设:

  4.2.1 乙方在接到丙方通知这日起    天内未予答复;

  4.2.2 对甲方自行调研并推荐或甲方受丙方委托进行调研的具体商业项目,丙方同意实施,但乙方不同意的;

  4.2.3 乙方未能取得丙方选定的具体商业项目的开发资格的,如未能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4.2.4 有证据显示乙方因无充分资金或存在其他客观原因(如因诉讼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被申请破产等)从而无法确保正常开发丙方选定具体商业项目的,且经丙方要求,未在丙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予以消除这些隐患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3  丙方须在收到甲方报送的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   天内向甲方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内容须包括丙方是否同意实施此项目、丙方计划于何时实施此项目、如乙方不同意实施此项目时丙方是否同意自行实施此项目或与本协议以外的与乙方为同行业的第四方合作实施此项目等内容。

  4.4  对于丙方委托甲方进行的调研项目,如丙方改变经营计划致使该项目取消或延迟,则丙方应对甲方予以补偿。

  4.5 丙方与乙方共同选定具体商业项目之日起   天内须与乙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

  4.6  如丙方因第4.2条规定情形选择与本协议以外的和乙方为同一类型并从事相同的竞争性业务的第四方共同来实施此项目时,丙方须保证甲方享有在与其他投资管理公司同等的条件下与该丙方选定的第四方的优先合作权。如甲方最终未能与丙方选定的第四方进行合作,则丙方应对甲方予以补偿。

  4.7 在乙方完成具体商业项目开发后,丙方须按乙丙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进驻经营。

  五、其他

  5.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各方均有权对外宣传时表明三方之间的这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尽管有前述规定,但在发生在某一具体商业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或丙方有一方未实际参与时,其他各方对该具体商业项目进行宣传时,不得做引人误导的宣传。

  5.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另有特别约定的,按该特别约定执行。

  5.3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5.4 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执一份,自本协议各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合同风险主要包括哪几类

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

合同本身风险即合同条款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

合同价格风险。合同价格风险主要因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成的风险,该类型合同一般工程量相对明确,或有相对明确的图纸,施工单位根据现有图纸、资料在短期内进行报价。由于报价时间短,承包商无法详细计算工程量,尤其是二类费用通常只要按经验进行报价,错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不敢报高价,报价水平较低,承包商索赔机会小,亏损风险大。该类型合同阶段简单,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是近阶段业主采用的主要合同形式。

合同结算方式风险。合同结算方式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中约定采用的定额及取费、结算总价降点率、结算件审核时间、结算件审核程序、结算件审减额扣款、合同外调价方法、结算争议解决方法等。在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一定要注意结算条款,尤其是要明确结算件审核时间,有的业主以没有约定结算时间在项目竣工后迟迟不给结算,有的业主要求结算实行三审或四审,或聘请外审,人为设置结算障碍,故意拖延结算时间,造成项目竣工后几年不能结算。

合同工期风险。合同工期是项目在合理施工组织条件下要达到的项目交工的日期,合同工期的制定要科学合理。由于业主原因一般项目工期都处于前松后紧状态,到工程后期业主为实现交工,一味压缩正常工期,不管前期受何种因素影响,都会采取强制手段,倒排工期,后门关死,往往造成施工单位进行赶工。所以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主要工序里程碑控制点,并说明影响工期的条件,一旦工期延长要分清责任,由责任方负责全部责任。如合同中要明确土建与安装的交接时间,施工图纸到图时间,主要设备材料到货时间,交工验收标准等,以上因素是影响合同工期的主要因素。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的风险。工程款的支付按时间划分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和质量保修金。当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困扰施工企业的严重问题,垫资、带资施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这些都给施工企业的良性发展带来困难,同时对正常工期也受到影响,也是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许多工程合同对这部分条款不甚明确,尤其是对工程款支付违约索赔条款约定不完整、不严密,不公平,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工程变更风险。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工程项目施工的长期性,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涉及工程变更问题。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了关于设计更改、材料设备换用的合理化建议,经业主工程师同意,可以变更。但如未经工程部同意,擅自变更,即使是合理的,承包商也要对此赔偿损失,并且不顺延工期。在变更程序上的疏忽,容易导致业主的反索赔。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履约风险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风险,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旦生效,项目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合同履约风险主要包括:安全、质量、进度管理风险。安全风险主要包括违章罚款,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增加的安全投入等造成的项目管理成本增加。质量风险主要包括执行规范标准,提高产品质量的投入,或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进度风险主要包括为赶工而增加的成本投入。过程资料的确认与积累。施工单位对现场隐蔽工程,过程施工记录等见证资料要及时填报记录表格,并及时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索赔文件的上报与确认。施工单位对于与合同约定或报价不一致的事件要及时上报索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是降低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风险的重要环节,对施工单位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施工单位应加强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合同风险管理主要涉及以下环节。投标报价阶段风险管理。

加强投标报价的管理工作,从源头降低合同履约风险,是提高投标中标率的关键,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招标文件的评审。购买招标文件后,由招标投标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招标文件评审,由各只能部门对相应管理职责提出评审意见,主要针对招标文件中工期、安全、质量、进度、资金支付、结算条件、施工环境、材料设备供应、交工验收及税收等风险因素进行评审,再由招标投标部门收集汇总评审意见,组织评审组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风险因素,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制定相应投标策略,尽可能在投标书中,在作出相应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作出有利的选择。同时招投标部门要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部门立项、施工许可手续、资金状况等其他重要信息。对于相对明确的风险要通过澄清文件让业主给予澄清。投标报价策略。风险越大,风险附加费越高。但是,风险附加费的增加必须要有一个增加范围,对于承包商来讲,风险附加费不宜定得过高,过高必然会提高投标价格,会降低竞争力。因此。施工企业一定要结合企业的管理水平,通过研究竞争对手和其他相关资料来确定具体的投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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