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三篇

时间:23-10-05 网友
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三篇

使用权转让就是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以下是整理的“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什么是使用权转让。

【篇一】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见附件一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 万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时间: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受让方:(章)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经营上的债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将位于 市 大厦 楼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共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抵给甲方所有。现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于该房屋是于 年 月 日,由 公司牵头集资兴建,目前房屋的产权证做在 公司名下。乙方对该房屋拥有永久性使用权,乙方保证该房屋无其它任何明示或隐性的债务。

二、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将该房屋的使用权让渡给甲方,并确保甲方能独立完整地使用。鉴于该房屋的土地因系划拨土地,无土地使用权证,现该房屋所在的 大厦被 公司抵押给了 。今后如遇产权登记、使用管理及抵押责任等方面的问题,由甲方与 公司协商处理,如需乙方配合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三、鉴于该房屋产权证做在 公司名下,本转让协议需经 公司确认方可有效。

四、该房屋使用权转让后,原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本协议生效后涉及该房屋应履行的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担。凡本协议生效前因该房屋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债务或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该房屋使用权转让后,原房屋已出租的,由乙方通知承租户。出租房屋未到租赁期的房屋租金,自本协议生效后由甲方收取;若乙方已收取了租赁期内全部租金的,乙方将未到租期期间的租金付给甲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符合本协议第三条条件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 公司、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各执贰份。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篇三】

合同编号:

受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转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专利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乙方将其 的专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

(一)为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人/设计人: 。

(三)专利权人: 。

(四)专利授权日: 。

(五)专利号: 。

(六)专利有效期限: 。

(七)专利年费已交至 。

第二条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实施或许可本项专利权的状况如下:

(一)乙方实施本项专利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二)乙方许可他人使用本项专利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 (三)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 日内将本项专利权转让的状况告知被许可使用本发明创造的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乙方在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乙方应当在 日内通知并协助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与甲方办理合同变更事项。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继续实施本项专利的,按以下约定办理:

第五条

(一)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权,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乙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6。 。

(二)交付资料的时间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转让费后 日内,乙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甲方将转让费交付给乙方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三)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乙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甲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甲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甲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六条过渡期条款

(一)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乙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对 年 月 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乙方支付。

(二)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甲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三)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或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条本合同签署后,由 方负责在 日内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事宜。

第八条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乙方向甲方转让与实施本项专利权有关的技术秘密:

1。技术秘密的内容: 。2。技术秘密的实施要求: 。3。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 。

第九条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如果不如实向甲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并要求乙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第十条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陂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无恶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向甲方返还转让费,甲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专利权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如下:

1。专利权的转让价款总额为: ;其中,技术秘密转让价款为 。

2。专利权的转让价款由甲方 (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 3。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账号: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乙方有权以 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账目。

4。对乙方和甲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乙方纳税。

5。对乙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乙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6。对乙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甲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1。 ;

2。 ;

3。 ;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转让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

2。乙方有权在已交付甲方该项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乙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

第十四条对乙方:

1。乙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元。

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 元,逾期两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

对甲方:

1。甲方拒付转让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元。

2。甲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 (时间)支付违约金 元;逾期两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元。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甲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第十五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

2。 ;

3。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

2。 ;

3。 。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受 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一)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 份,送 留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专利——指乙方许可甲方实施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 专利,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

2。合同产品——指甲方使用本专利生产的符合企业标准或说明书的系列产品,简称产品,其名称为: 或 或其他。

3。企业标准或说明书——指甲方制定的系列产品中每种产品的企业标准或说明书,其规定或说明的性能和功能指标,必须至少能够体现产品的实用价值。

4。专利权转让——指乙方将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甲方(全国*买断),即甲方拥有接收专利资料(《专利证书》等)原件,设计、试制、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办理专利著录事项变更登记,将专利权再转让或再许可,以及在此技术基础上申请新的专利等全部权利。

5。试制期——指签约日起至其后的叁拾日止。试制期内,甲方必须尽力设计、试制合同产品,并制定企业标准或说明书。

6。第三方——指自然人或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与合同双方的自然人或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不同的单位或个人。

7。 。

第二十三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

2。可行性论证报告: ;

3。技术评价报告: ;

4。技术标准和规范: ;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6。其他: 。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

1。为保证双方能及时交换意见,约定以电子邮件作为商议合同条款交换意见的方式。收到对方合同草案或意见,必须在 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或修改,并发电子邮件给对方。过期答复,则本合同条款可以提出重新商议。

2。本合同自签约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发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时,甲方以有效证明及时通知乙方,本合同终止执行,已发生的费用不再退还或结算。

4。本合同用中文打印,一式 份,乙方、甲方、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合同签订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关及双方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各存一份。本合同及以后双方的重要来往函件不论寄或发(挂号邮寄件、电子邮件发的扫描件、传真件),以中文打印并签字盖章为有效。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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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三)
甲方(转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受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甲方拥有位于 市 路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1.土地座落位置: 2.土地使用权面积: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 (其中:非住宅 平方米,住宅 平方米。)5.土地规划用途: 6.土地使用期限: 7.土地现状: 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10.地号: 第二条 土地项目开发权状况1.甲方已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甲方已经 市政府批准在拟转让的地块上取得单项开发权,并领取了单项开发资质证;3.甲方已按土地规划用途委托了设计并办理了报建手续,缴纳了报建所需费用。第三条 其他权利状况1.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2.承担形成转让款的现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包括绿化费、拆迁安置补偿等)。第四条 文件的提供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第五条 转让期限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3.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六条 转让价格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转让价格以甲方已获得批准的可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转让价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人民币 元;2.上述转让价格包含甲方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与项目开发权所已付和应付的一切款项、费用;3.乙方在受让后获准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与甲方无关,不作为增加或减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依据。第七条 支付方式1.支付(2)在甲方将涉及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交付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 %给甲方;(3)在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办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 %给甲方。(4)在乙方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将原规划的办公、商场功能报批为商住功能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 %给甲方。(5)在乙方获准开工后 天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余下转让价款给甲方。2.甲方收取本协议转让价款的开户银行为: 帐号为: ;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收款或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银行及帐号: 。3.甲方收取乙方款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第八条 资料的交付及手续的办理1.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给乙方。2.在本协议生效后 天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所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及项目开发权的更名过户手续。第九条 税费的负担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项目开发权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其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第十条 转让的法律状况1.甲方转让本协议所涉及之土地使用权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 移给乙方;2.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让登记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3.甲方为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绿化费)、债务、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不因本协议的生效及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而转移。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拖延履行本协议应尽义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视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退还已收乙方的转让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2.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出现权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3.甲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义务未达到根本性违约,应按乙方已付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因甲方原因,在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设定或债务,影响乙方项目的开展,乙方有权将应付甲方的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1.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 %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2.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应按迟延额每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三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 %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3.出现上述情况造成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将从甲方处取得的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原件以及后续开发取得的文件资料无偿移交回甲方。第十三条 声明及保证甲方:1.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 追索任何权益。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四条 保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第十五条 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七条 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 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使用权转让合同(4篇)_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件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宁波市殡葬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以下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合同。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墓位的基本情况及其使用权转让价

甲方将位于 墓区(宁波市民政局批准的公墓经营许可证号: )如下 穴墓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 元:

1.第 排、第 号墓位,面积 平方米,建造墓位的主要用材品质 ,转让价(含进穴费) ;

2.第 排、第 号墓位,面积 平方米,建造墓位的主要用材品质 ,转让价(含进穴费) 。

本条所指墓位面积是指全部人工建筑物的面积,包括围栏、水泥(石板)铺成的地坪面积。

第二条 墓位使用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墓位使用权转让费。

第三条 墓位养护管理费及其付款方式和期限

墓位养护管理费自墓位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每5年一期,每期 元,按以下第 项方式支付:

1.自墓位交付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清第一期墓位养护管理费,以后每5年缴付一期。甲方于当期期满之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缴纳下一期的墓位养护管理费,乙方应当于当期期满之日前一次性缴清下一期的墓位养护管理费;

2. 。

第四条 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延期

本合同项下的墓位使用期限为20年,自墓位交付之日起算。

使用期满,乙方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于使用期限届满前 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订立墓位延期使用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墓位延期使用费和墓位养护管理费,缴费标准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受让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墓位养护管理费,乙方未按时交纳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向甲方交付当期养护管理费百分之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 个月的,甲方将不再承担墓位养护管理的责任;

2. 。

第六条 墓位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墓位建成并由民政部门认可的有验收资质的专业机构验收合格,交付给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情况,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乙方的;

2. 。

第七条 出让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墓位交付乙方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甲方逾期时间在 日之内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墓位使用权转让费百分之 的逾期交付违约金;

(2)甲方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经缴纳的墓位使用权转让费,并按该墓位使用权转让费百分之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并向乙方支付该墓位使用权转让费百分之 的逾期交付违约金。

2. 。

第八条 墓位证书的核发

甲方在乙方支付墓位使用权转让费后 日内,应当向乙方核发《公墓墓穴使用证书》,确认乙方的权益。

第九条 甲方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费用,并向乙方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墓位用材品质保证

甲方应确保本合同项下墓位的用材品质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内容。如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调换建造墓位的用材品质的,乙方可据此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无条件同意,一次性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乙方支付该墓位使用权转让价百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墓位质量保证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墓位质量实行保质期,保质期为XX年,自墓位交付之日起计算。

保质期内墓位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30日内负责免费修复。若甲方未在上述期间内修复的,乙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墓位使用权转让价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墓位的养护责任

甲方应当妥善养护本合同项下的墓位。

养护期内因甲方养护管理不善造成墓位损坏的,甲方应当自损坏之日起30日内负责免费修复。若甲方未在上述期间内修复的,乙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养护管理费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本合同项下的墓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乙方可以自行修缮,也可以委托甲方进行修缮,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摊,其中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2.由乙方自行承担;

3. 。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将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放入骨灰盒或者墓位内。因乙方擅自放入并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经相对方同意,不得随意将墓位调换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严禁传销、倒卖墓位使用权。

第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骨灰或遗骸安放入墓位之前,乙方要求解约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该墓位使用权转让费百分之 的提前解约违约金,甲方收取违约金后将墓位使用权转让费退还乙方,乙方已经交纳的墓位养护管理费计算至解约当月底。

骨灰或遗骸安放入墓位之后,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提前解约,将墓位中的骨灰或遗骸迁移至他处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甲方拆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已经交纳的墓位使用权转让费不再予以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的墓位养护管理费计算至解约当月底。

第十七条 墓位使用期内,乙方所购墓位所在墓区因政府规划开发建设,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迁移墓位中的骨灰或遗骸,其余事项按照政府相关政策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墓位使用期届满后,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墓位延期使用申请并续订墓位延期使用合同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自通知发出之日(以邮戳为准)起6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的,甲方在县级以上报刊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乙方仍不作答复的,视作自动放弃该墓位用地使用权,甲方可按无主墓位处理。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合同期内,双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以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宜: 。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甲、乙双方、墓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民政(殡葬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其中,甲方负责自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合同文本分别送墓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民政(殡葬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出让方: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签于:

受让方: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签于:

20__(请自填)使用权转让合同(2)

合同编号:

甲方(转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受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甲方拥有位于 市 路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

2、土地使用权面积: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 (其中:非住宅 平方米,住宅 平方米。)

5、土地规划用途:

6、土地使用期限:

7、土地现状:

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10、地号:

第二条 土地项目开发权状况

1、甲方已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甲方已经 市政府批准在拟转让的地块上取得单项开发权,并领取了单项开发资质证;

3、甲方已按土地规划用途委托了设计并办理了报建手续,缴纳了报建所需费用。

第三条 其他权利状况

1、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2、承担形成转让款的现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包括绿化费、拆迁安置补偿等)。

第四条 文件的提供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 转让期限

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转让价格以甲方已获得批准的可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转让价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人民币 元;

2、上述转让价格包含甲方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与项目开发权所已付和应付的一切款项、费用;

3、乙方在受让后获准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与甲方无关,不作为增加或减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依据。

第七条 支付方式

1、支付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 %给甲方。

(2)在甲方将涉及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交付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 %给甲方;

(3)在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办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 %给甲方。

(4)在乙方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将原规划的办公、商场功能报批为商住功能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 %给甲方。

(5)在乙方获准开工后 天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余下转让价款给甲方。

2、甲方收取本协议转让价款的开户银行为: 帐号为: ;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收款或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银行及帐号: 。

3、甲方收取乙方款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资料的交付及手续的办理

1、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给乙方。

2、在本协议生效后 天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所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及项目开发权的更名过户手续。

第九条 税费的负担

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项目开发权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其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第十条 转让的法律状况

1、甲方转让本协议所涉及之土地使用权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2、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让登记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绿化费)、债务、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不因本协议的生效及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而转移。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拖延履行本协议应尽义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视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退还已收乙方的转让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

2、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出现权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义务未达到根本性违约,应按乙方已付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在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设定或债务,影响乙方项目的开展,乙方有权将应付甲方的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 %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应按迟延额每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三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 %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出现上述情况造成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将从甲方处取得的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原件以及后续开发取得的文件资料无偿移交回甲方。

第十三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5、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  法定代表人(签):

委托代理人(签):  委托代理人(签):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__(请自填)使用权转让合同(3)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转 让 人: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传 真:

受 让 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传 真:

第二条 乙方于 年 月日,在 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以人民币 元(小写:¥ 万元)整的价格,竞得甲方委托交易中心拍卖转让的 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

第三条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交易标的物。

第四条 委托交易标的物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地合(  )  号(含补充合同书);

(二)土地用途:商住用地 ;

(三)土地性质:商品房;

(四)土地位置: 岗区中心城;

(五)土地使用年期 年,即自 年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六)土地面积:  ;

(七)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  ;其中:商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居住  平方米; 班小学 所用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班幼儿园  所,用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八)建筑容积率:≤  ;

(九)建筑覆盖率:≤  %;

(十)房地产证号:

(十一)产权状态:已抵押;

(十二)租赁状况:有租赁合约;

(十三)债务情况:已抵押给 ;

(十四)瑕疵披露:

1、抵押权人  同意公开拍卖转让,但必须还清万贷款后方可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2、甲方与  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就宗地 平方米土地签署了年期《租赁合同》;

3、甲方与实业有限公司就 宗地平方米土地签署了年期《  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4、甲方与 就  宗地 平方米土地签署了  年期《租赁协议》。

(十五)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及处理办法:地上有部分临时建筑物,园林和花卉,地块按现状转让;

(十六)其他情况见“ 地合(  )  号”《 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内容为签订本合同前交易标的物有关内容的现状描述,甲方对前款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六条 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交易标的物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万元)整;甲方对该成交价款无异议。

乙方同意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 万元自动成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乙方另选择如下第 种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直接向甲方支付。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帐号,由交易中心托管,该托管款项在办妥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付给甲方。

第七条 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费中,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方承担;属受让方应交纳的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公证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

第八条 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前,甲方应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结清。自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土地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标的物拍卖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拍卖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委托拍卖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拍卖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拍卖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拍卖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样本)。

乙方对交易标的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对其现状(含瑕疵)无异议。

第十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成交价款余款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交清转让方应交的转移登记税费。

第十一条 在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但拍卖文件中已经披露的除外)仍由甲方承担;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后,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文件资料同时移交。

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之日起,乙方承接“地合(  )  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含补充合同书)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交易标的物,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一)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要求,支付成交价款余款的。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下列行为之一,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所付成交价款(不含履约保证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一)不能按本合同第六条要求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结清并在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资料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手续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现其他第三人对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对抗乙方权利的情形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资料,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审核,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登记的。

第十五条 甲方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一)申请转移登记时,不能在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内交清转让方应交的转移登记税费的;

(二)未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要求移交交易标的物和所列的相关文件资料原件的。

(三)甲方其他行为,致使乙方延期使用土地的。

第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其余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鉴证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20__(请自填)使用权转让合同(4)

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本合同甲方为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之合法拥有者,并同意转让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合同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及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和 市各开发区的通行惯例,由甲方向乙方转让 号地块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乙方兴办 。

1.2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及 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2.双方法律地位及有关文件

2.1 甲方系经国家批准成立,负责 土地开发和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2 乙方系经 国政府批准成立,从事生产经营 的经济实体,具有 国法人资格。

2.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3.甲方的确认与保证

3.1 甲方确认并保证,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3.2 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4.场地位置和面积

甲方向乙方转让 号地块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乙方的工业建设用地。该场地面积共计约 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面积为准),其地理位置详见《场地位置示意图》。

5.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

5.1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5.2 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6.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和付款方式

6.1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 美元, 平方米合计为 美元(usd )。

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最终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单价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

6.2 本合同双方签后,乙方须按下述时间要求付清前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本合同双方签日后 天内,即 年 月 日前支付 %,计 美元(usd );

本合同签日后 日内,即 年 月 日前付清余额 %,计 美元(usd )。

乙方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7.场地交接

7.1 甲方应于乙方按本合同第6.2条规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 日内,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场地交接时,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场地交接单上签,以示场地交接完毕。

7.2 甲方应于场地交付日期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场地交接。若乙方不按甲方书面通知所载日期进行场地交接,逾期超过 天的,视作乙方认可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已交接。

7.3 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甲方交付用地,乙方具备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的全部条件后,由乙方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并向 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

8.场地基础设施、条件

8.1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基础设施包括以下部分:

(1)供电、供水、电讯、煤气设施管道;

(2)雨水、污水管道及接口;

(3)道路。

本合同所称基础设施管线的接口的含义如下:

(1)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入点;

(2)经专业管线单位确认的本合同第4.1条所定埸地周边的其他基础设施管线的接入点。

8.2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为将按该地块的平均自然标高经过平整、拆除地面建筑物和/或构筑物、无地下公用设施的 用地。

8.3 乙方项目建成投产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口、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管线和道路。

乙方在受让地块内建设施工时,场地应具备供水、供电、进出道路及场地平整之条件,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临时用电、用水、电话接入使用的申请和批准手续,从接口引进红线内的工程费用和容量费用由乙方承担。

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上(包括接口)的公用设施部分由甲方建造,并承担全部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手续的,由甲方负责。

8.4 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下(包括与接口的衔接部分)的乙方自用设施部分由乙方建造,并承担全部费用。

乙方使用供电、供水、电讯、煤气、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应向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贴费(增容费、初装费)、接装费及所需器材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8.5 乙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内进行建设时,不得损坏该场地周边道路及其地上、地下各类公用基础设施。乙方建设造成该类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原样,并承担全部费用及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8.6 未经权利人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挖、占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如需临时占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以外的土地和道路,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土地使用者的同意。

8.7 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埸地内的边缘地带敷设热网管线,并向甲方提供施工方便,但具体实施方案甲方应与乙方协商。

9.其它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不少于总建安工程量的 %,并须在 年 月 日前竣工。

9.2 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对依据本合同所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有权连同建筑物依法自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并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上述事实发生时,乙方须将有关法律文件送交甲方备案。因上述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后继者、受让者,都是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

9.3 乙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内兴建的一切建筑和设施,包括改建、扩建等涉及交通、通讯、消防、环保、环卫、绿化等方面的,由乙方报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乙方的上述活动应符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 区的有关规划、 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及各类管理要求。

9.4 乙方依据本合同9.1条所定内容转让、出租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时,再受让人投资兴办的项目须符合 区产业导向和整体规划等要求。

9.5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边界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养护、市政养护等事项由园区管理机构承担,乙方应按 区市政市容管理机构公布的有关规定向甲方交纳管理费。该管理费应为合理之费用。

9.6 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及有关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变更等的所有经济合同、契约、凭证等必须进行登记的文件,均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

9.7 转让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金。

10.续期与合同终止

10.1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乙方欲继续使用合同所定场地而甲方仍拥有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乙方可以申请续期。

乙方申请续期的,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续期的书面申请至迟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 年送达甲方;

(2)投资审批部门同意乙方延长经营期限的批准文件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 个月送达甲方。

10.2 乙方提出续期申请后,甲方在转让期限届满前不得就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租用或使用权转让事宜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10.3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不续期的,乙方应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完整地交还给甲方。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支配该场地的,乙方应按当时的价格继续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用。

10.4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乙方欲继续使用合同所定场地而甲方届时不拥有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乙方可以直接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转让期满后,乙方不续期的,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1.违约责任

1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在乙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第7.1条规定的时间提供场地的;

(2)乙方对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使用和处置与“出让合同”、 区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0.3条规定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交还甲方的;

(4)双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逾期付款不适用本条款,按照11.4、11.5条处理)。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上述违约事项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方法如下:

(1)日违约金为 美元;

(2)违约天数=自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止日历天数;

(3)违约金金额=日违约金×违约天数。

11.2 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核定。

11.3 违约金、赔偿金至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 天内偿付;违约事实于偿付当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续的,违约方应继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直至违约行为终止。

1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11.5 乙方逾期付款,除依本合同第11.4条规定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外,若出现下述情况,同时应以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1)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详见本条第(3)款);但本款前述情况发生时,经乙方书面要求,甲方书面同意可给予乙方宽限期,宽限期自乙方付款逾期第一日起计 个月,宽限期内,乙方仍应根据本合同第11.4条之规定向甲方支付前述逾期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2)宽限期内,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就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详见本条第(3)款)。

(3)本条第(1)、(2)款所述甲方扣除乙方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具体办法为: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扣除合同总额的30%及本合同规定的滞纳金、违约金后余额退还;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赔偿。

11.6 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9.1条之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工程量的,乙方可至迟在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延建书面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 年。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不可抗力事由引起的迟建外(不可抗力的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为准),自9.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出 个月以内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 %,超出 个月不到 年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 %,超出一年不到二年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 %,超出 年未完成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11.7 违约事实发生后,守约方有权选择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违约方是否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或/和赔偿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2.不可抗力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前款所称自然灾害仅指严重水灾、火灾、台风以及地震等自然现象引起的灾害。

13.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保密

事先未经本合同对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一经查实,披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以往协议

本合同的效力超过甲乙双方以往就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或与其相关的事宜所达成的协议,上述协议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

16.其它

16.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

16.2 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本、附件及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公证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16.3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或 市修改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本合同有追溯力的,双方应及时修订本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6.4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 区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

(2)场地位置示意图;

(3)雨水、污水管道接口图;

(4) 区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和保护管理办法。

(5)“出让合同”(复印件)。

16.5 乙方可以自由决定以美元或人民币支付本合同6.1条所定土地使用权转让金,该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按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的卖出与买入价的中间价计算。若付款当日无交易,则以付款前上一个交易日的中间价计算。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其它费用的,与前款同。

16.6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同的解释、理解或不符时,以中文本为准。

16.7 本合同双方用电报、电传和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自用上述方式发送通知之日起 天内,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本合同一方或双方改变其通讯地址的,应于改变之日起 天内通知合同的另一方)。

16.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市公证处及 市房地产登记处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  法定代表人(签):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样式三)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样式三)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鉴于本合同甲方为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之合法拥有者,并同意转让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合同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1.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及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和 市各开发区的通行惯例,由甲方向乙方转让 号地块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乙方兴办 。1.2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及 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2.双方法律地位及有关文件2.1 甲方系经国家批准成立,负责 土地开发和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2.2 乙方系经 国政府批准成立,从事生产经营 的经济实体,具有 国法人资格。2.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3.甲方的确认与保证3.1 甲方确认并保证,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3.2 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4.场地位置和面积甲方向乙方转让 号地块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乙方的工业建设用地。该场地面积共计约 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面积为准),其地理位置详见《场地位置示意图》。5.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5.1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5.2 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6.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和付款方式6.1 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 美元, 平方米合计为 美元(usd )。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最终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单价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6.2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乙方须按下述时间要求付清前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本合同双方签字日后 天内,即 年 月 日前支付 %,计 美元(usd );本合同签字日后 日内,即 年 月 日前付清余额 %,计 美元(usd )。乙方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7.场地交接7.1 甲方应于乙方按本合同第6.2条规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 日内,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场地交接时,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场地交接单上签字,以示场地交接完毕。7.2 甲方应于场地交付日期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场地交接。若乙方不按甲方书面通知所载日期进行场地交接,逾期超过 天的,视作乙方认可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已交接。7.3 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甲方交付用地,乙方具备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的全部条件后,由乙方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并向 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8.场地基础设施、条件8.1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基础设施包括以下部分:(1)供电、供水、电讯、煤气设施管道;(2)雨水、污水管道及接口;(3)道路。本合同所称基础设施管线的接口的含义如下:(1)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入点;(2)经专业管线单位确认的本合同第4.1条所定埸地周边的其他基础设施管线的接入点。8.2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为将按该地块的平均自然标高经过平整、拆除地面建筑物和/或构筑物、无地下公用设施的 用地。8.3 乙方项目建成投产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口、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管线和道路。乙方在受让地块内建设施工时,场地应具备供水、供电、进出道路及场地平整之条件,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临时用电、用水、电话接入使用的申请和批准手续,从接口引进红线内的工程费用和容量费用由乙方承担。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上(包括接口)的公用设施部分由甲方建造,并承担全部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手续的,由甲方负责。8.4 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下(包括与接口的衔接部分)的乙方自用设施部分由乙方建造,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使用供电、供水、电讯、煤气、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应向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贴费(增容费、初装费)、接装费及所需器材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8.5 乙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内进行建设时,不得损坏该场地周边道路及其地上、地下各类公用基础设施。乙方建设造成该类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原样,并承担全部费用及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8.6 未经权利人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挖、占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如需临时占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以外的土地和道路,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土地使用者的同意。8.7 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埸地内的边缘地带敷设热网管线,并向甲方提供施工方便,但具体实施方案甲方应与乙方协商。9.其它权利和义务9.1 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不少于总建安工程量的 %,并须在 年 月 日前竣工。9.2 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对依据本合同所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有权连同建筑物依法自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并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上述事实发生时,乙方须将有关法律文件送交甲方备案。因上述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后继者、受让者,都是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9.3 乙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内兴建的一切建筑和设施,包括改建、扩建等涉及交通、通讯、消防、环保、环卫、绿化等方面的,由乙方报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乙方的上述活动应符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 区的有关规划、 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及各类管理要求。9.4 乙方依据本合同9.1条所定内容转让、出租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时,再受让人投资兴办的项目须符合 区产业导向和整体规划等要求。9.5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边界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养护、市政养护等事项由园区管理机构承担,乙方应按 区市政市容管理机构公布的有关规定向甲方交纳管理费。该管理费应为合理之费用。9.6 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及有关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变更等的所有经济合同、契约、凭证等必须进行登记的文件,均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9.7 转让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金。10.续期与合同终止10.1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乙方欲继续使用合同所定场地而甲方仍拥有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乙方可以申请续期。乙方申请续期的,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续期的书面申请至迟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 年送达甲方;(2)投资审批部门同意乙方延长经营期限的批准文件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 个月送达甲方。10.2 乙方提出续期申请后,甲方在转让期限届满前不得就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租用或使用权转让事宜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10.3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不续期的,乙方应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完整地交还给甲方。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支配该场地的,乙方应按当时的价格继续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用。10.4 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乙方欲继续使用合同所定场地而甲方届时不拥有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乙方可以直接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转让期满后,乙方不续期的,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1.违约责任1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1)在乙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第7.1条规定的时间提供场地的;(2)乙方对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使用和处置与“出让合同”、 区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0.3条规定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交还甲方的;(4)双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逾期付款不适用本条款,按照11.4、11.5条处理)。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上述违约事项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方法如下:(1)日违约金为 美元;(2)违约天数=自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止日历天数;(3)违约金金额=日违约金×违约天数。11.2 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专业的第三方核定。11.3 违约金、赔偿金至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 天内偿付;违约事实于偿付当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续的,违约方应继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直至违约行为终止。1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11.5 乙方逾期付款,除依本合同第11.4条规定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外,若出现下述情况,同时应以下列方式承担责任:(1)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详见本条第(3)款);但本款前述情况发生时,经乙方书面要求,甲方书面同意可给予乙方宽限期,宽限期自乙方付款逾期第一日起计 个月,宽限期内,乙方仍应根据本合同第11.4条之规定向甲方支付前述逾期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2)宽限期内,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就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详见本条第(3)款)。(3)本条第(1)、(2)款所述甲方扣除乙方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具体办法为: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扣除合同总额的30%及本合同规定的滞纳金、违约金后余额退还;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赔偿。11.6 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9.1条之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工程量的,乙方可至迟在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延建书面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 年。除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不可抗力事由引起的迟建外(不可抗力的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为准),自9.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出 个月以内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 %,超出 个月不到 年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 %,超出一年不到二年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 %,超出 年未完成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11.7 违约事实发生后,守约方有权选择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违约方是否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或/和赔偿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12.不可抗力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前款所称自然灾害仅指严重水灾、火灾、台风以及地震等自然现象引起的灾害。13.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2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保密事先未经本合同对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一经查实,披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5.以往协议本合同的效力超过甲乙双方以往就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或与其相关的事宜所达成的协议,上述协议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16.其它16.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16.2 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本、附件及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公证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16.3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或 市修改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本合同有追溯力的,双方应及时修订本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16.4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1) 区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2)场地位置示意图;(3)雨水、污水管道接口图;(4) 区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和保护管理办法。(5)“出让合同”(复印件)。16.5 乙方可以自由决定以美元或人民币支付本合同6.1条所定土地使用权转让金,该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按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的卖出与买入价的中间价计算。若付款当日无交易,则以付款前上一个交易日的中间价计算。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其它费用的,与前款同。16.6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同的解释、理解或不符时,以中文本为准。16.7 本合同双方用电报、电传和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自用上述方式发送通知之日起 天内,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本合同一方或双方改变其通讯地址的,应于改变之日起 天内通知合同的另一方)。16.7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市公证处及 市房地产登记处各执 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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