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契约居间合同
保险契约居间合同
甲方:(居间人,以下称“居间方”)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法律执业证书号码:
乙方:(投保人,以下称“投保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个人投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投保):
丙方:(被保险人,以下称“被保险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个人被保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被保险人):
鉴于甲方是一家有业务代理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拥有保险契约居间代理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乙、丙双方皆愿意委托甲方在保险契约的订立中提供服务,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1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其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并向丙方提供必要的介绍、咨询和协助。
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合法、合规的方式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将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给保险公司,并将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保险合同转交给乙、丙双方。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2.1 甲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其对保险契约居间服务的职责。
2.2 甲方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对保险公司、乙方、丙方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不得因任何原因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3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在保险公司核保时,耐心解答保险公司的疑问。
2.4 甲方应当配合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费用、理赔等工作,并向乙方及时通知核保及理赔的结果。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3.1 乙方应当如实、详细地提供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和被保险财产的详细情况,确保保险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2 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地缴纳保险费,保证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
3.3 乙方应当如实告知甲方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有隐瞒或虚报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 乙方应当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实施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尽力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四条 丙方的义务
4.1 丙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
4.2 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如有保险事故,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
4.3 丙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有隐瞒或虚报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保密责任
5.1 双方应当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技术及其他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或透露,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声明: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本合同所有相关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不得用于非合约目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若甲方、乙方或丙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导致另一方或其他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行为给另一方或其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 若任何一方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而导致保险公司将其保险合同终止或者不承担理赔责任的,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各项条款是符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因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或者审理。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由各方协商达成并签署协议,方可生效。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合同履行期满或解除之日止。
8.3 本合同一式三份,居间方、投保方和被保险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约定。
特别声明: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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