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时间:23-09-21 网友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为加强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公司与保理融资申请人签署合同,保理融资申请人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商业保理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保理融资申请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保理融资申请人下游买家(以下简称“买家”)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保理融资申请人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家偿付的债权。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用问题,是指除下列以外情形:商务纠纷、欺诈、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定或仲裁的原因,导致买家到期不付款。

商务纠纷:通常指保理融资申请人违反商务合同的义务,及/或买卖双方因商务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的品质、交货方式及期限、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及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情况而产生的争议),及/或买家与保理融资申请人达成债务免除、折让、和解、抵消等合同的情形。

追索权:指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应收账款到期公司没能收到或没有足额收到买家付款,公司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要求回购。即公司对保理融资申请人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 保理业务按照是否向保理融资申请人提供资金融通,分为融资性保理业务和非融资性保理业务。

融资性商业保理是指公司承购保理融资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保理融资申请人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家催还应收账款的业务。

非融资性商业保理是指公司不向保理融资申请人提供资金融通,仅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及账务管理等服务,不承担对保理融资申请人收回应收账款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家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保理业务(明保理业务)和隐蔽型保理业务(暗保理业务)。

公开型保理是指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保理融资申请人立即以书面形式(或买家认可的电子商务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家,指示买家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公司,或由公司委托保理融资申请人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家收款,买家将有关款项付至保理融资申请人开立在公司指定的账户并由公司直接扣收。

隐蔽型商业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保理融资申请人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家,公司仅委托保理融资申请人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家收款,买家将有关款项付至公司指定的账户后由公司扣收。

第七条 保理业务按照是否保留对保理融资申请人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回购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卖断保理)。公司目前开展的主要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审慎开展无追索权公开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是指根据保理融资申请人申请,公司受让其与买家因交易产生的债权,买家不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公司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追索,或按照商业保理合同约定,保理融资申请人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公司回购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转让应收债权的保理融资申请人承担。

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是指保理融资申请人将其应收债权转让给公司,在其所转让的应收债权因买家信用问题而到期无法收回时,公司不能够向保理融资申请人进行追偿,所转让的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完全由公司承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家的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称为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业务。

第八条 保理业务按照操作模式可分为定商业保理和池商业保理。

(一)定商业保理:即传统的保理业务,开办定保理业务时,保理融资申请人已转让予公司的应收账款的回款必须逐笔用于归还公司已发放的收购款,不得再次用于对外支付。

(二)池商业保理:是指在满足“应收账款池内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融资比例+应收账款回款余额≥融资余额”的前提下,公司允许保理融资申请人在商业保理合同生效期限内,在保理融资申请人转让与公司的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的最低余额的情况下,保理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并且不必因为融资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的特殊融资方式。该类型融资主要适用于保理融资申请人与特定买家有长期、稳定、连续的供应关系而产生的融资需求。其中“应收账款池内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是指应收账款池内未收到回款的应收账款余额。

为便于应收账款管理,池商业保理额度为一次性额度,公司根据商业保理池资产情况一次性发放收购款,保理融资申请人可选择一次或多次提款,且保理业务种类须统一(有追索权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隐蔽型商业保理、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即一个商业保理池内不得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业务品种。鼓励保理融资申请人将同一买家的应收账款全额转让公司,并一次性通知买家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第三章 业务基本规定

 第九条 申请保理业务的应收债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买家准入条件:

(一)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司认可的合法机构;

(二)主业突出,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且买家信息披露充分,资信优良;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销售额、资产规模、盈利情况和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

(四)在行业信誉良好,连续3年无不良银行信用纪录,且连续2年无不良商业信用(主要是履约付款)纪录;

(五)买家为政府机构的,必须具备良好的地方财政收入和良好的信用状况,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六)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保理融资申请人准入条件:

(一)保理融资申请人必须是在必须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保理融资申请人必须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记录,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

(三)保理融资申请人必须是买家的非关联企业;

(四)保理融资申请人与买家之间的交易关系是连续的,已与买家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合作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上,且贸易往来正常;

(五)保理融资申请人没有因为履约质量遭到买家拒绝付款的记录;

(六)保理融资申请人不存在同时接受买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引起应收账款债权被冲销的情况。

应收账款准入条件:

(一)商务合同已生效,且卖家已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应收账款未到期;

(三)应收账款账龄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付款期(指应收账款转让之日起到应收账款商务合同约定付款日)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应收帐款仅指对保理融资申请人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家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

(五)商务合同中不含附条件的分期付款条款;

(六)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1.在首次受理业务前,公司应对保理融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保理融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1)

(二)必要的基本资料(见附件1-2)

2、业务人员对保理融资申请人信息及资料原件进行实地核实(具体操作详见《项目保理业务流程》);

3.保理融资申请人资料审查合格后,经公司审批流程后,双方签订《商业保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融资比例的核定:

融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有效应收帐款的80%;

具体比例经业务审查委员会审批后确定;

保理融资额度应综合考虑买卖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买卖双方商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保理融资款发放

(一)发放保理融资款先决条件:

1、融资申请已经公司批准;

2、保理融资申请人已将商务合同、订单、采购方确认收货凭据、首批融资需提供商业发票等交易凭证交公司收执;

3、保理融资申请人应公司要求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已经公司确认;

5、融资发放额、融资期限、费率、宽限期等须报公司业务审查委员会批准通过;

6、商业保理账户更改成功以收到买家账户变更通知回执或首笔回款为准。

(二)公司收到保理融资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和保理融资款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保理融资款的发放。确定保理融资放款后,将该款划付至保理融资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三)公司根据以下情况决定应收账款余额的处理方式:

定商业保理的处理方式为:

1、收应账款余额若按照“公司实际收回应收账款额-保理融资款-商业保理费-逾期管理费-合同违约金-实际发生的追索的费用”的方式计算后有正数余额的,则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此余额款项划付至保理融资申请人指定账户;

2、若按照前述方式计算后余额为零的,公司无需支付,保理融资申请人也无权以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张应收账款余额的支付;

3、若上述方式计算后余额为负数的,保理融资申请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公司以现金形式回购该笔转让应收账款或补充新的有效应收账款。

池商业保理的处理方式为:

1、应收账款余额为正数的,则公司应将此余额款项划付至保理融资申请人指定账户;

2、应收账款余额为零的,则公司无需支付款项;

3、收购款余额为负数的,则保理融资申请人需回购该笔应收账款。

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保理融资申请人的需求期限、应收债权的还款期限、合理展延期限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公司核定的最长信用期限。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回款

1、保理融资申请人在商业保理合同签订后,未向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业务而产生的回款,公司应在收到回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其划付至保理融资申请人指定账户;

2、保理融资申请人已向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业务,且融资余额已结清而产生的回款,公司应在收到回款后2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其划付至保理融资申请人指定账户;

3、保理融资申请人已向公司申请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业务,且双方结算完毕后,仍有回款余额的,公司应在和保理融资申请人对账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其划付至保理融资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融资到期处理

(一)到期还款:还款方式顺序一般为,应收账款回款、保证金、货币资金。

(二)展期:如合作期间,回款记录良好,由保理融资申请人与融资到期日前四十五天前提交展期申请,经公司业委会审定批准后可予以展期。

第十五条 逾期处理

(一)单笔应收账款逾期后,保理融资申请人应向公司说明未能回款的原因,在公司批准后,可给予保理融资申请人宽限期。保理融资申请人应负责在宽限期内补足货币资金或有效应收账款。若公司没有给予宽限期或超过宽限期保理融资申请人仍无法补足货币资金或有效应收账款的,则公司可选择停止办理保理融资申请人新的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业务,并采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保理融资申请人追偿。

(二)融资逾期,公司按照第七章第三十一条第5款的规定收取融资逾期费用。若逾期未能偿还该融资款,则公司可选择停止办理保理融资申请人新的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业务,并采取一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保理融资申请人追偿。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买入以下应收债权:

(一)已到期或逾期的应收债权;

(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债权;

(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业务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债权;

(四)已经设定了质押或转让以及存在权利上的瑕疵;

(五)合法性存疑的应收账款;

(六)来源于提前开票或未发货已开票的应收账款;

(七)公司认定的其他不宜买入的应收债权。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应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如商务合同涉及外币汇率风险的,公司原则上不承担汇率风险。

第十八条 商务合同项下的买卖双方原则上不得存在关联关系。对买卖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收账款,应切实防止买卖双方通过虚构商品交易,套取公司资金。

第十九条 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应审慎办理,办理前需要公司专项审批。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详见保理业务流程。

第五章 业务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基本规定:

(一)公司应及时了解国家政策法规、了解行业动态和行业周期,防范系统风险;

(二)公司应定期获得战略合作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层等信息的报告和结论;

(三)公司业务人员应对首次业务保理融资申请人的历史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保理融资申请人提交公司的文件,须加盖保理融资申请人公章及/或财务专用章;如系复印件,须由业务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后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定期了解保理融资申请人生产和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报告;

(四)公司要对合作保理融资申请人系统数据的风险控制系统的报警及时进行处理;

(五)经系统核准需要购买商业保险的买家的保理融资申请人,公司一律购买保险;

(六)公司业务采取双人经办原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保理业务后,要密切关注应收债权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资料,如出现不良付款记录等情况,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核定的商业保理额度内,根据保理融资申请人和买家的资信状况、业务需求及进展来控制和调整额度的使用,对于资信下降或有不良付款记录的,应立即减少或停止使用额度;对于资信良好的,由保理融资申请人提出申请,可予以增加额度。

第二十四条 如果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原来未能预见的情况,买卖双方需调整债权到期日,经公司书面同意,保理融资申请人可在原到期日前修改到期日。

第二十五条 对逾期追偿及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由融资管理部、风险部共同协作处理。

第六章 收费

第二十六条 保理业务费用包括:商业保理费、账户管理费、逾期管理费、提前回购费和其他费用。

1.商业保理费:指公司为保理融资申请人提供贸易融资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2.账户管理费:指公司对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结算账户进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3.应收账款逾期管理费:指应收账款池内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融资比例+应收账款回款余额<融资余额时,单笔应收账款超过公司给予的宽限期而产生的管理费用。

4.融资逾期管理费:指融资到期后,保理融资申请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归还公司发放的融资款项而产生的费用。

5.提前回购费:指在保理融资业务发生30日后,保理融资申请人主动要求提前归还保理融资款而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计算及收取方式。

商业保理费计算方式为:

1.按照公司已支付保理融资金额的月费率标准和实际使用天数计收(日利率=月利率/30),不足30天的按30天计算。商业保理费按月先行收取,之后每月末的20日为结算日。

2.账户管理费:每季按照该季度账户累计回款额的万分之三计算收取或融资额的万分之五计算。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算日。特殊情况由公司业务审查委员会审定。

3.应收账款逾期管理费:以融资余额-应收账款池内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融资比例-应收账款回款余额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

4.保理融资款逾期管理费:以公司已向保理融资申请人支付首期收购款或保理融资款逾期未受清偿的部分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

5.提前回购费:按照“公司已支付首期收购款金额×提前回购天数×万分之五”计算。

保理业务按实际融资占用天数(自发放日至还款到期日,如合同规定有付款宽限日,则到期日应加上宽限日计算)计收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一般为一个月收取一次。

逾期违约金收取原则。由于保理融资申请人原因延期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按合同约定加收罚息,该费用从回收的余款中扣收。

第二十八条 经核准需要购买商业保险的保理融资申请人,保险费用由公司代为缴纳,具体费用标准按保险公司的标准费率执行。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风险部是公司保理业务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保理业务档案管理的范围自项目发生至终结产生的所有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融资申请人调查报告、保理融资申请人基本信息资料、应收账款相关资料、相关协议文本。

第三十一条 业务团队与融资管理部自收到风险部下达的项目审批通知文件后,开展保理业务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应按月归集,转送风险部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业务团队、融资部、风险部应分别建立保理业务管理台账,管理并监控保理业务开展及变动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 其它涉及保理业务而本办法未具体要求的,需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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