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3-09-21 网友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一,业务总则

二,职责分工

三,业务币种,费用,期限

四,基本原则

五,基础贸易合同,交易商品,应收账款要求

一,业务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我公司产品体系,同时规范我公司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当事人有三方:

(一)供应商(卖方),指为卖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

(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三)应收账款受让方(持有保理牌照公司),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公司采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像是反应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公司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根据我公司是否要求公开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藏保理。现阶段受理保理业务如下: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公司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公司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公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公司购买供应商应收账款而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我公司购买后作为债权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以及承担买方由于各种因素拒绝付款或物理付款风险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保理业务分工

第六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原则上由供应商提出申请,业务机构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前调查和日常贷后管理,对业务真实性负责,并负责本部门保理业务统计和相关风控部门要求的上报工作。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撰写、修订、解释国内保理产品办法,管理买方管理额度,负责贷后管理监控及检查,并对发现的各项问题及时向相关提出风险预警和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第八条 法律合规岗负责对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核,负责在国内保理业务中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对非标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三,国内保理业务的币种、期限、费率

第九条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的币种仅限于人民币。

第十条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的期限、根据供应商行业特点,国内保理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融资到期日一般不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30日,到期后必须收回,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期限原则上行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国内保理业务中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分为管理费、融资费和其他费用。

(一)管理费: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费按不低于应收账款授信金额的0。125%一次性收取。

(二)融资费:融资时按融资额计收从发放日至到期日的资金价格,融资费率按不低于年化利率12%执行;逾期按融资额计收自到期日至收回日的逾期支付违约金,从回收的余款中扣收,逾期支付违约金按融资费率上浮50%执行.

(三)其他费用:在办理和履行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据实计收。

四,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我公司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审慎准入原则

我公司对国内保理业务的供应商及对应买方应采取审慎准入原则,要求如下:

(1)供应商必须为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信誉良好,所属行业正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三年以上,产品畅销,市场需求较大,销售渠道畅通,具有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且有半年以上的历史交易记录,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买卖双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方非另一方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或双方为同一集团内部的成员企业.买卖双方非互为销售关系,即一方为另一方的销售商同时又是另一方的债务人。

(2)买方要求如下:主业突出,从事该行业三年以上。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大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且稳步增长,在行业中信誉较好,没有不良记录,无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买方信息披露充分,资信优良,能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买方信息.

(二)交易风险排除原则

我公司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中部承担因商品质量、数量、授信服务、合同履行等引起的贸易纠纷或其他一切非买方财务因素导致买方拒付的交易风险。

(三)比例控制原则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的80%,在我公司向买方收回全部应收账款扣还我公司融资款项及相关保理费用后,余额方能返还给供应商。

五,对基础贸易合同,交易商品及应收账款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供应商与买方的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商品(含服务)交易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贸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货物不存在任何额其他权力限制(未设定抵押权、质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是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范围:

(一)供应商因向企业(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二)由政府部门或其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资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真实的赊销贸易或提供服务的背景。

(二)供应商(至少在保理融资发放前)已履行了对应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或服务内容,并至少能够商业发票、基础贸易合同、收货证明、发货单或者完成验收等相应证明材料。

(三)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未设定抵、质押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有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到期日。在正常付款内,剩余付款到期日加宽限期(如合同给予买方一定的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五)拟转让应收账款债权部存在法定禁止转让或合同约定禁止转让情形。

(六)原则上不接受尾款、预付款、纯提供服务或劳务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七)原则上不接受软件开发等质量标准不易确定或验收周期长于30日等行业形成的应收账款。

(八)对于因承接工程建设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如劳务费、材料费等具备优先受偿权的费用无法从应收账款重区分的,原则上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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