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同甲方(培训基地):医院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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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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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学员):
身份证号码: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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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专业:
学历:
学位: 丙方(选送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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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提高培训管理水平,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学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 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联合印发的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 (试行)》、甲方录取丙方选送的培训学员乙方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提供 严格规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规培”);为保证规培质量,明确三 方在规培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现就规培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培训对象乙方应为符合当年甲方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简章要求,具备参加中医住院 医师规培的资格条件,由丙方选送,经招考由甲方录取的 年度 医院中医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学员。
二、培训类别、时间1.乙方自愿在甲方处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乙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 师类别为中医,专业为口中医口中医全科,规培期限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第一阶段
不少于 个月,第二阶段不少于 个月。具体以甲方实际安排为准。
2.乙方须完成第一阶段培训任务,经考核合格并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方可 参加下一阶段的培训。
3.符合培训减免条件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基地有关制度,经考核合格后,可适 当减免培训时间。
三、规培费用承担甲方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及政策规定应该承担的规培费用,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担超出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其他规培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体检费、住宿费、生活 费用、教材费用、医师资格考试费用、统一考试考核费用、其它非规培计划内的培 训、学习如同等学历硕士学位班学习等费用。
四、培训目标及整体安排1.乙方应按期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规培地)卫健委、中 医药管理局组织的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以及培训(考核)基地组织实施的公共科目 考试,过程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师承考核和结业考核 等。
2.甲方在乙方依据要求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按规定颁发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3.甲方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规培地)卫生健康委关于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的相关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学习条件,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 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专业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对 乙方进行规范化培训。
五、培训内容1.甲方已如实向乙方介绍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与安排、学员待遇及其他相 关规定和要求,并将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医德医风等培训。
2.甲方根据国家颁布的培训标准进行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 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以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提 高临床诊疗能力。其中,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知识由甲方集中培训,临床实践教学 在各临床科室完成。在理论和临床技能的教学培训过程中,可结合临床医学专业硕 士培训目标,开设部分相关理论和实践课程。
3.甲方可根据规培政策和实际情况,调整具体规培工作安排。
六、体检乙方应在规培到岗时提供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健康体检报告,合格标准参照公务员 录用体检标准。如体检不合格并在十五日内复检一次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 协议终止规培。
七、培训考核的类型和组织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师承考核和结业考核。
1.过程考核:
(1)日常考核。主要考核学员出勤情况、医德医风、工作数量与质量、完成病例 病种数、医疗文书书写、培训及学习态度等内容。乙方应定期将完成的培训内容按 要求如实填写,由带教老师及科室主任审核签字。轮转科室填写《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月度考核评分表》,交基地办进行月度考评。公共科目培训结束后,由甲方对 学员进行公共理论知识(或技能)考核。基地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日常考核不合格 者,不应进行出科考核。
(2)出科考核。每一科室轮转培训结束后,由基地组织出科理论考核,乙方所在 轮转科室组织出科技能考核,并对乙方在该轮转科室的医德医风、科室管理、临床 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业务学习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理论考核、技 能考核合格为出科考核合格。出科考核不合格者可有1次补考机会,若仍不合格则 视为1次出科考试不合格。3次出科考核不合格则视为过程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 中医住培合格证书。
(3)年度考核,即每年度培训结束后,由甲方组织对学员全年培训情况进行考 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视为过程考核不合格。
2.师承考核:
师承考核是对学员跟师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价,包括临床跟师考勤、跟师笔记、典型 医案总结和指导老师临床经验总结论文等。师承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3.结业考核:
所有培训结束后,先由甲方按照(规培地)卫生健康委的规培结业 考核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对学员进行规培结业临床实践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可 参加(规培地)卫生健康委组织的结业理论考核。参加结业考核的 学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且过程考核全部合格。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 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八、统一住院医师的执业准入条件1.乙方在规培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学员,应当将甲方变更注册或注册 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培信息。
2.乙方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 行临床诊疗工作,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办理注册。培训 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九、培训待遇1.培训期间,乙方人事关系不变,由丙方为乙方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 伤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有)等。
2.培训期间,甲方不负责乙方的个人档案及户口管理问题。
3.甲方根据国家和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给乙方发放工资,工资待遇按见习期(初期) 标准,绩效工资按基地相关规定发放,参加基地培训满三个月后,按每月考核结果 发放绩效工资;规培第二年,凡执业注册在我院的规培医师,通过医院处方权培训 考试,参加科室独立值班工作的,按基地相关规定增加绩效工资发放数额。
4.若入培前已考取医师资格证书,并曾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并有独立值班经历的, 在第一年通过医院处方权培训考试,获得处方权,经科室考核同意参加独立值班 的,可按独立值班标准发放绩效工资。
5.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基地相关规定执行。
十、培训期间安全管理1.乙方确认,甲方已对其进行人身财产安全教育和警示,要求注意规培期间的人身 和财产安全,避免损失;乙方已了解保护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 并书面承诺不从事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和风险行为,远离危险场所、危 险源。
2.乙方按照甲方安排统一住宿的,乙方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缴纳房屋租金、水、电、 气、光纤、有线电视、垃圾处理等物业管理费用。如乙方自行解决住宿的,应向甲 方书面承诺保证在外住宿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外出住宿的当事人自行承担人身财 产安全责任。
3.乙方作为成年人,在甲方培训工作以外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个人负责。
十一、法定节假日及请假管理1.甲方保障乙方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培训任务的同时合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但具体的休假时间和安排,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2.培训期间请病、事、婚、丧、孕、产等假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及甲方 管理规定执行,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获得批准方能休 假,如未经甲方批准安排而自行休假的视为旷工。
3.乙方因休假(不含公休及法定节假日)及病、事、孕、产假等在规定时间内未按 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应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规培 期间请假累计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顺 延6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1年者,顺延1年。顺延期间甲方不支付培训生活补 贴、绩效等。
十二、培训期间纪律1.乙方应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培政策要求,遵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 行为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服从 甲方管理,忠实积极完成所学习培训工作和甲方指派的各项任务。
2.乙方应积极维护甲方的权益,按甲方规定及诊疗规范常规书写病历、开具处方、 医疗证明文书等;遇有不清楚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不得自行处理,不得破坏甲 方的工作氛围,不得擅自脱离值班岗位和利用工作之便收受钱物或不当利益等。不 得在公开场合或网络上发表有损甲方或医务人员形象的言论。
十三、培训期间违纪违规的处理1.一般违规违纪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培政策、《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甲方规章制度及 规培协议要求或不能按时通过考试、考核的,甲方有权给予教育或口头警告、书面 警告。如经教育或警告,乙方态度仍不端正、拒不改正或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的,甲方有权给予记过、延长培训时间、补考、重新培训、减少生活补助绩效工 资、通报选送单位等,直至解除协议终止培训。
2.严重违规违纪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给予相应处理,包括记过、延长培训时间、 补考、重新培训、减少或暂停发放生活补助绩效工资等、通报选送单位等直至解除 协议终止培训并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资料,不配合进行医师执业证注册或注册变 更的;
(2)乙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资料的;
(3)在培训、考核中弄虚作假,或擅自更改培训轮转计划;
(4)消极对待培训学习、没有完成或不具备能力完成培训学习任务的;无正当理 由,拒不参加科室排班、值班的。
(5)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6)过程考核、师承考核及结业考核不合格者。
(7)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或虽参加考试但连续两年均未通过的;
(8)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9)违反培训学习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或者擅自离开培训岗 位,被培训科室拒绝接收继续培训的;
(10)违反医院或基地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和安排,干扰或影响正常培训秩序 的;
(11)破坏甲方仪器设备工具,浪费医疗材料和资源或盗窃、侵占甲方财产,营私 舞弊的;
(12)严重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导致医疗事故、引发医 疗纠纷或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
(13)严重失职或不请示汇报擅自操作造成患者损害或造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 的;
(14)利用培训学习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5)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16)未经甲方许可在规培任务之外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
(17)拉帮结派、酗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赌博和有其他干扰、影响甲方正常 工作和生活秩序行为或严重影响甲方声誉行为的;
(18)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
(19)违反党纪被批评、处分或追责的;
(20)在网络、公众等传播不当信息、发布或/和传播错误的或有错误诱导性的言 论(含信息、图片、视频、音频等)、发布和传播病人信息(含隐私)资料、发布 或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21)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违约情形。
3.如甲方因乙方出现严重违规违纪情形解除合同、终止乙方培训的,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退还培训补助费用(包括财政的生活补助以及甲方发放的补充补助),并支付 培训补助费用总金额50%的违约金。
十四、医疗纠纷责任处理及损害赔偿1.乙方规培期间发生医疗纠纷赔偿的,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参照甲方职工住院医 师身份承担相应责任,该责任不因规培学员身份而免除,甲方有权在发放生活补助 时直接扣除。
2.如乙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之前发生医疗纠纷的,相关责任问题按照教育部、原 卫生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十五、科研与知识产权为了保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统一布置的 科研项目、根据自身情况开展必要的科研活动。甲方应鼓励并创造条件积极支持乙 方开展科研创新活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同期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经济收益 归甲方所有。
十六、丙方的权利与义务1.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管理,如实向甲方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
2.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乙方在甲方的正常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或举措保 障乙方的培训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乙方不得中途擅自退出或终止培 训。若乙方在培训期间出现弄虚作假、擅自缩短培训时间、违反规培制度等违规行 为,丙方应及时给予处理和教育。
3.负责乙方培训期间的人事档案管理,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和应缴纳由单位支付部 分的社会保险费用等。
4.应如实提供乙方的工资证明,丙方及基地的工资差额部分,由基地负责按月发放 补齐,从规培专项经费支出。
5.培训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给甲方造成一定负 面影响或经济损失,丙方应协助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本协议与甲方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政策关系1.甲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奖惩处罚制度 等规章制度及其相应的修订版本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应参照执行。
3.本协议约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培政策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以强制性规定 为准;本协议约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培政策的非强制性规定、甲方规章制度规 定不同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出台新的规章制度规定与本协议约定不符的以新的规章制度 为准。
4.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十八、重大变故及不可抗力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不可抗力导致规培工作 不能继续或规培目标不能实现的,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经卫生 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无效的,甲、乙、丙三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互不负赔偿责任。
十九、规培法律关系1.甲方与乙方的法律关系为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毕业后医学继续教育的教育培训合同 关系,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人事关系。
2.规培期间,甲方根据规定将乙方参照本院医师进行管理,乙方取得带有甲方标记 的工作服工作证、收到甲方以任何名义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用、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 方规章制度等均不具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人事关系的意思。
二十、通知与送达1.乙方提供的紧急联系人:
(1)联系人1姓名:,关系:,电 话:;
(2)联系人1姓名:,关系:,电
话:。
2.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三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作为通知与送达的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3)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3.三方通过二十条第2款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 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4.三方确认二十条第2款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应承 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二十一、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 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
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其他1.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乙方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若无,则暂不附)附件3:丙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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