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带驾驶员
甲方(出租方): (以下简称“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下列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车车辆信息
1. 车型:
2. 车牌号:
3. 颜色:
4. 发动机号:
5. 车辆识别码:
第二条 租车期限
1. 租赁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返还延误或需续租,则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且费用另行协商。
第三条 租车费用
1. 租车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
2. 所有费用包括:车辆出租、车辆保险费(租金不含承租方违章罚款、车损赔偿、维修费等)。
3. 如承租方无法按约定时间支付费用,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有权向承租方追回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车辆操作
1. 租赁车辆由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有权合法使用,但不得对车辆进行改变、拆卸车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改装和用途等行为。
2. 承租方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符合规定的且经过出租方同意的驾驶员驾驶租赁车辆,同时应将驾驶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及驾驶证复印件提供给出租方备案。
3. 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车内物品,如在租期内租赁车辆发生任何损坏,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的合理要求来处理赔偿事宜。
第五条 车辆保险
1. 租辆期内的车辆保险由出租方购买,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包含在租金中。
2. 如果承租方的驾驶员人为因素导致车辆损坏或者事故等情况,出租方将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进行赔偿,并要求租车方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导致损失或责任的产生,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2. 如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租赁车辆,出租方有权自行取回车辆并追究承租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合同终止
1. 租赁期满,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应对承租方交还车辆进行检查,如未检出问题应协商解决后电退还承租方押金。
2. 如在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应支付预订时约定的所有租金及其它费用。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 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可一致同意诉诸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 拍照或录像功能不得被承租方用于非法用途。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 合同效力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刻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如涉及翻译,则以中文为准。
出租方(公章或个人签章):
承租方(公章或个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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