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许可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许可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以下简称“原合约”),现原合约有效履行至今,双方对履行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
现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决定于 年 月 日终止原合约及原补充合约。
双方就有关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原合约于 年 月 日同时终止。
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双方对原合约及原补充合约中已经履行的事宜没有任何异议;对未履行的部分,双方均不必继续履行。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就原合约约定之《 》游戏停运事宜,做如下安排:
1、 年 月 日,由被许可人向用户发布公告,宣布停止运营,从时间开始,停止产品激活,不再接受新用户,且不接受用户向该游戏充值。
2、根据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 日予以公告”,被许可人考虑到其实际经营状况,并与许可人协商一致,三方确认该游戏最终停服日期为 年
月 日(时间),即被许可人于该日关闭服务器,同日关闭官方网站和客服论坛。
3、在上述延续运营期限内,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被许可人负责继续免费运营《 》游戏,以便被许可人及时处理相关后续事项,包括虚拟货币退还和最终服务器关停等事宜。
第三条 就该游戏的相关费用支付事宜,双方作出如下约定:
1、被许可人已经按照原合约第六条“费用支付”A款的约定,向许可人支付了全部的授权金,共计人民币 元。
2、被许可人尚未向许可人支付该游戏的运营分成金,就该运营分成金,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一致同意,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鉴于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故被许可人按照规定有向该游戏用户退款的义务。
(2)被许可人为了承担该退款义务,将暂时保留该运营分成金,用于向该游戏用户退款,为此被许可人无需向许可人支付原合约约定之逾期付款滞纳金,许可人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3)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该游戏于 年 月 日全部停止运营、并于 时间前完成玩家游戏账号内剩余余额返还后,进行最终结算。
(4)如有剩余应支付给被许可人的运营分成金,则被许可人和许可人对账、确认后,被许可人于 时间前支付剩余的运营分成金,许可人向被许可人出具的等额正式商业发票。
第四条 玩家角色数据的移交
1、被许可人对截止到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的玩家角色数据(具体包括玩家角色信息、职业、等级等)进行备份,并将上述玩家角色数据移交给许可人,具体内容以被许可人向许可人移交的数据为准。
2、由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的缓冲期内,被许可人免费向玩家开放商城道具,故该期间给玩家角色数据带来的调整不包括在移交给被许可人的玩家角色数据中;除第一款所述玩家角色数据外,其他数据均无需移交给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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