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指南
一、 事项名称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 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住金规〔2017〕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
市南管理处 地址:市南区山东路2号乙
市北管理处 地址: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
李沧管理处 地址: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
崂山管理处 地址: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
城阳管理处 地址: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
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 地址: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悦海大厦
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 地址: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
即墨管理处 地址: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3楼
胶州管理处 地址: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
平度管理处 地址: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
莱西管理处 地址:莱西市长岛路156号交通银行3楼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范围: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提取额度: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五、申请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六、基本流程
(一)柜台办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二)服务提示:
自2019年5月7日起,提取业务取消银行存单结算方式。在保留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结算的基础上,增加I类借记卡结算方式(仅限:建行、工行、农行、中行和交行)。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已备案登记的五大行I类借记卡账户或联名卡账户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窗口。
(二)服务热线咨询:12329。
(三)网站查询:http://zfgjj.qingda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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