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协议书

时间:23-07-08 网友

普通合伙协议书

普通合伙协议书1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 等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即 公司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章合伙人

  2.01本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在天津签订,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如下:

  姓名:

  住所:

  2.02在本协议中,上列( )名合伙人可统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第三章合伙企业

  3.01企业名称: 公司普通合伙。

  3.02经营场所: 。

  3.03组织形式: 。

  3.04合伙目的: 。

  3.05经营范围: 。

  3.06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四章出资

  4.01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缴付期限:

  出资比例:

  4.02合伙人缴付货币出资,应将货币划入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的专用帐户,其他合伙人应为其签署出资确认书。

  4.03合伙人的劳务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对附件一所列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及作价金额予以确认。

  4.04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4.05合伙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4.06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07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08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01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

  5.02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第六章合伙事务执行

  6.0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在本协议中,根据有关约定或授权,负责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统称"执行事务合伙人"。

  6.0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的约定或授权执行事务。

  6.03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第6.03条作出决定。

  6.04除非另有约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办法如下: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6.05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06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越全体合伙人的约定或授权执行事务;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3)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4)挪用合伙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5)擅自将合伙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6)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7)擅自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泄露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

  (9)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7.0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02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税务

  8.01合伙企业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8.0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及时送交合伙人。

  8.03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九章入伙和退伙

  9.01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9.02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退伙;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9.0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9.04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当先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十章解散及清算

  10.01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10.02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1.0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11.02合伙人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03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二章附则

  12.01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12.02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如下:

  12.03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2.04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

  12.05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12.06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伙协议签字页)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合伙人:

  签署:

  合伙人:

  签署:

  合伙人:

  签署:

普通合伙协议书2

  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本企业为普通合伙协议,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二、合伙宗旨:

  三、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四、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各方共同经营位于 的字号 的店铺,经营范围为: ,法定代表人为 , 系该店铺的 。

  五、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六、出资金额、出资方式、期限

  合伙人(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期限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七、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 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八、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九、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以下内容: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十、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二、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十三、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所欠税款;

  (3)合伙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十四、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十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六、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 份,送登记机关存档 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普通合伙协议书3

  合伙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

  合伙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合伙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

  1.1合伙企业的名称:

  1.2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1.3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二条合伙人的出资

  2.1合伙人,出资万元,占比%,以出资。

  合伙人,出资万元,占比%,以出资。

  合伙人,出资万元,占比%,以出资。

  上述出资应在年月日前缴付。

  2.2在合伙企业开始运营时应对财产进行登记并形成财产清单,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在合伙企业运营中增减资产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修改合伙财产份额的,一律不得作为合伙财产,参与分红。

  第三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3.1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的,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为合伙企业所有并使用。

  3.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3.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合伙人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

  4.1利润分配方式: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4.2亏损承担方式: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5.1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执行情况。

  5.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5.3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接受财务报表的合伙人在接受定期的财务账单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此财务报表日之前的财务状况视为确认。

  5.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实行的表决办法。

  5.5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除被撤销对象以外的合伙人)经同意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6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否则,其所获利归合伙企业所有。

  5.7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做出决定:

  5.7.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5.7.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5.7.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5.7.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7.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7.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5.7.7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

  第六条入伙与退伙

  6.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力,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3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6.4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6.4.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6.4.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6.4.4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4.5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6.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6.6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6.7合伙人退伙时,经结算退还退伙人财产;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8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资义务;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6.8.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6.8.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6.9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7.1.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7.1.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7.1.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7.1.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7.1.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7.1.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7.2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决定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有关印章、财务资料立即封存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7日内重新刻制合伙企业清算印章。

  7.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如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承担违约金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前述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律师费、交通费等。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缴付出资,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千分之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条款

  9.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0.1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10.2本协议生效后,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4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名:

  日期:

普通合伙协议书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上海-信息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该技术价值人民币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或者:经评估,该技术价值人民币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上海东坊红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技术入股合同,合同范本《技术入股合同》。

  第三条:乙方各协议人承诺对甲方因本次技术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术秘密及专有资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者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四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东地位,电子商务平台技术由上海-信息有限公司享有。

  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

  第六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签章):

  合同签订地:上海市

  合同签订日期:

普通合伙协议书5

  甲方: ,身份证号: ;

  乙方: ,身份证号: ;

  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丙三方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本着自愿结合,共享利润,共担风险,遵循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心协力办好企业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納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

  (注: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固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合伙期限为 年。(注: 合伙协议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九条合伙人共人,分别是:

  1、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

  2、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

  3、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各方本着自愿原则,达成以下分配利润模式,甲分得利润的 %,乙分得利润的 %,丙分得利润的 %。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债务分配,若经营不利,各方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股权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十三条中途若有新的合伙人入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合伙协议,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退伙

  (一)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陰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的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年仍未做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 年 月 日

  乙方: , 年 月 日

  丙方: , 年 月 日

普通合伙协议书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第2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

  三、合伙人的姓名、身份证。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甲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乙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缴付出资日期为本协议签订日。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合伙期间合伙双方不得动用合伙资产对第三方进行再投资/合伙。

  第7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8条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9条本合伙企业从年终所有开资后纯利润中提取2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0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4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17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六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普通合伙协议书7

  姓名 ,性别 ,年龄 ,

  住址 。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 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 。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

  (三)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 (签章)(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普通合伙协议书8

  合伙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__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资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人的出资为个人所有,至时应予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割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的 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及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⑴须承认本合同

  ⑵须经本合同人同意

  ⑶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⑴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退伙

  ⑵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⑶退伙须提前 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⑷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方式结算。⑸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⑴对外开展业务

  ⑵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⑶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⑷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⑴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⑵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⑶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⑷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⑴合伙期届满;

  ⑵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⑶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⑷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⑸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 各存一份。

  合伙人: 合伙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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