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
产业基金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方”):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以下简称“合作方”):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签署本协议,约定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基金管理方为江苏省境内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通过成立产业基金的方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和帮助乙方在战略、资本、管理、品牌等方面实现高质量的发展,提高绩效和市场竞争力。
1.2 基金管理方和乙方共同出资,共同设立并管理产业基金,用于投资符合基金投资政策、投资策略和投资绩效要求的产业领域的企业。投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创业企业等。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基金管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基金投资政策、投资策略和投资绩效要求,统筹基金投资的各项工作,确保基金投资的安全、稳健和有效性。
(2)向乙方提供关于产业基金的市场信息和投资机会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帮助乙方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3)负责基金会计、出资证明书的发放和日常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2 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基金投资政策、投资策略和投资绩效要求,积极参与产业基金投资业务,并确保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
(2)按规定投入合法、合规的出资款项,协助基金管理方完成出资证明书发放等相关工作。
(3)配合基金管理方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尽职调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4)按照规定履行其他义务。
第三条 合同履行方式
3.1 合同签订后,基金管理方按照产业基金投资政策、投资策略和投资绩效要求,积极寻找符合基金投资政策、投资策略和投资绩效要求的投资标的,以产业基金名义向乙方提供投资机会。
3.2 基金管理方和乙方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以出资款项的方式共同出资设立产业基金。
3.3 乙方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出资款项,作为产业基金的出资方,并协助基金管理方完成出资证明书的发放等相关工作。
3.4 基金管理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产业基金的市场信息和投资机会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反映基金业务运营情况,及时处理基金管理方和基金公司与合作方之间发生的投资事项,遵守保密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任何一方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定履行义务,造成对其他任何方利益的侵害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4.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违约行为,各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5.1 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5.2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但基金尚有未了结事务的,双方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
5.3 本合同各项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或违反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相关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5.4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各自持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基金管理方): 乙方(合作方):
签署人(签字/盖章): 签署人(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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