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服务合作协议

时间:23-06-23 网友
仓储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

1. 甲方接受商家委托,向商家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解决方案,且以甲方名义向供应链管理服务解决方案中所涉及的各服务供应商下达具体服务订单,并为其自行选择行为向商家承担最终责任;

2. 乙方具有中国法律要求的相关证书和资质提供仓储物流服务,并已准备好为甲方提供此类服务;

3. 乙方已经阅读并接受甲方的《仓储服务分类说明和关键业绩指标》;

4.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正式成为甲方的仓储物流供应商,同意就乙方提供仓储配送服务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1. 仓储管理系统:指由甲方提供的物流服务支持系统,通过该系统将仓储、快递等物流信息和商家订单信息打通,让商家、CP能基于该系统去管理整个物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管理、库存管理、订单管理、结算管理和物流状态管理。

2. 支付宝公司: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3. 支付宝账号:乙方使用支付宝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为乙方提供的一个唯一的编号,由乙方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商户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4. 商家:销售货品的企业法人或组织,以下也可简称为“卖家”或“商家”。

5. 配送商:指甲方指定的对商家包裹进行物流配送及反向物流的配送服务商。

6. 甲方客服:指甲方指定的为商家提供消费者服务的客服团队。

二、合作内容

本协议合作内容是:甲方提供仓库、仓内设施设备、系统服务,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委派人员在甲方仓内向甲方提供电子商务仓储管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见附件一《仓储服务分类说明和关键业绩指标》,且该等运营服务应遵守附件一《仓储服务分类说明和关键业绩指标》。乙方按照与甲方约定的收费标准《附件二:仓储服务费记取标准》向甲方收取仓储服务费用。

三、证明文件提交

1. 证明文件提交:乙方在本协议下提供服务,必须向甲方提交其在申请提供服务时提供信息的相关证明。具体证明信息内容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作业人员社会保险,且乙方应保证本合同有效期内仓内作业人员保险金额不低于双方附件约定的标准;

(4)其他甲方认为需查验的信息。(根据乙方服务品类的不同查验不同的信息)。

2. 信息变更的通知:协议期内,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明文件)的任何变更,乙方都应及时通知甲方,如上述信息变更后使得乙方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的情形出现时,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3. 责任条款:乙方同意为其未及时的通知或更新其信息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真实、准确且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即保证所有证明文件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都处于有效期内)如因上述原因发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处罚,乙方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其供应商、代理人、职员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其全部有形资产损失。

四、条款与条件

本合同统辖双方之间的业务处理。对本合同条款或附件的任何修改或增补必须经双方书面明确批准。

五、服务人员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全职员工进驻甲方库房以满足服务甲方的需要。人员数量将基于业务量、服务水平和服务的复杂程度确定。乙方指定的服务人员应受到良好教育和专业培训,完全满足其完成服务的需要。

甲乙双方关于服务人员的管理细则,详见附件三《驻场服务人员管理细则》。

六、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系统:甲方提供菜鸟仓储管理系统给乙方使用,同时给乙方提供培训。

(2)为了甲方系统的正常运行,甲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系统进行停机维护。若正常的系统维护涉及到双方合作的系统接口,甲方需要提前3天通知到乙方。特殊情况下的系统维护涉及到双方合作的系统接口,甲方有权先进行维护工作,同时及时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配合。

(3)甲方提供仓内设施设备给乙方使用,甲方定期盘点。

(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仓储配送物流服务进行定期考核与实时监督。

(5)根据甲方对乙方的考核与监督结果,在甲方认为在乙方违反附件约定标准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6)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依照甲方的业务规划准备相应的业务流程、人员。

(7)为不影响乙方正常的作业生产,甲方有义务保证物系统及其服务接口的稳定运行,如因甲方系统故障引起乙方无法正常作业,甲方不追究乙方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 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下的附件和甲方发布的其他相关通告。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全职员工以满足服务甲方的需要。人员数量将基于业务量、服务水平和服务的复杂程度。乙方指定的服务人员应受到良好教育和专业培训,完全符合其完成服务的需要。

(3)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仓储配送物流服务,根据本协议条款(附件二)规定向甲方收取仓储服务费,并向甲方开据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乙方开据虚假发票的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因此导致的乙方的任何成本、损失或损害。

(4)乙方在使用甲方系统过程中,如发现系统问题或新的业务需求,应向甲方反馈。

(5)乙方需提供7×24小时全年无休的服务,春节期间如需停止运作,乙方务必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且得到甲方书面通知方可停止运作。

(6)对于任何原因下导致的甲方或甲方代表的商家货品的灭失、损失,乙方对甲方应按照全部损失货品的声明成本价(最高不超过商家历史一个月内最低正常售价)进行全额赔偿;具体赔偿范围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查证情况,督促相关责任人赔偿,乙方收到责任人赔偿款后,立即支付给甲方。若相关责任人未实际支付赔偿款,则乙方向甲方的赔偿额以乙方收取的管理费为限。

(7)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或提前终止,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相关的交接工作。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当自行与甲方达成相应的终止协议。

(8)乙方应当确保驻场服务人员的当月工资,在次月15日前发放,避免因驻场人员工资问题影响仓储作业。若驻场人员与乙方发生群体性(五人及以上)劳资纠纷,或任何劳资纠纷引起媒体报道,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执照、授权、专业技能、知识以及关键业绩指标

1. 执照和授权。乙方在此阐明并保证在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下服务时,乙方已获得其作为承运人及仓储服务的所有执照。乙方阐明并保证乙方已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已采取适用法律要求的所有行动,并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同意以执行本合同,提供本合同下的服务。

2. 专业技能和知识。乙方阐明乙方拥有为完成合同下各项服务所需的技能、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及设施;乙方确认,应甲方书面要求,甲方可依靠乙方为遵守或符合法规要求所需的额外服务提供建议。乙方确认和同意乙方代表甲方履行与服务相关的法律义务,这样的责任需要必要的技能、人员、培训和经验。

3. 服务标准和关键业绩指标。乙方应依照双方同意的服务水准和关键业绩指标(见附件一)(以下称为服务标准),完成服务。

八、费用及支付

1. 费用包括:仓储服务费双方采用成本加利润(管理费)的方式结算,费用组成详见附件二《仓储服务费记取标准》;

2. 付款方式:双方约定以月结方式进行结算。费用归属月份是按照生成账单的时间归属,甲方按照自然月(1日-30日/31日)汇总整账单;甲方在次月5日根据附件二约定核算仓储费,乙方在收到甲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核算确认并提供仓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九、协议有效期及终止

1.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2.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乙方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乙方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

3. 本协议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付款义务以及其他在终止之日前已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4. 本合同统辖双方之间的业务处理。对本合同条款或附件的任何修改或增补必须经双方书面明确批准。

5. 因发生地震、罢工、暴动、骚乱、火灾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原因导致甲方在仓货物损失的,如乙方在约定的赔偿期限内不能按本协议约定赔偿,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 乙方如对上述单方终止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终止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保密责任

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及附件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2.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商业模式,商业计划,财务预算和模式,计算机程序,源代码,运算法则,员工、专家、甲方和潜在甲方的名单及专长,方法,方式,步骤,创意,发明——无论是否取得专利,图表和其他技术,商业,财务和产品发展计划,预算,策略和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不限传达方式及是否为草稿或最终确认稿)。

3. 本条所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双方可以通过书面证据证明的以下信息:

(1)该信息在披露之时已成为可以公开获得的信息;

(2)该信息是甲方披露前已为乙方拥有的信息;

(3)甲方披露后非因乙方的过错成为可以公开获得的信息;

(4)该信息是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必须披露的;

(5)乙方可从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且无披露或使用限制的信息;

(6)双方承诺在本合同终止之后仍然继续承担在此条款下的保密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并对违约造成的损失索赔。如违约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十二、转让与继承

未经甲方明确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本协议应对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十三、有效通知

1. 本合同所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以下邮址递交收悉,通知的到达以对方收悉为准: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2. 乙方收件人或其他代表乙方与甲方沟通的工作人员负责合作期间服务项目的协调与沟通,仅作为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信息联络人。针对本合同内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变更、解除、终止等通知、决议、决定或函件除经甲、乙双方正式书面授权及书面通知外,均不代表乙方对外作出任何有关本协议的承诺、保证或担保。

十四、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在上述协商或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争议部分之外的本协议项下各自义务。

十五、不可抗力

1.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将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中止履行。任何一方不应承担由于其控制范围之外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未能履行其本协议义务的责任。

2.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15)日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十六、其他

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甲方可在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3.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甲方针对该合作项目向合作伙伴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附件及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制定、修改各类规则、SOP等,各类规则、SOP自制定、修改后以甲方正式邮件通知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仓储服务分类说明和关键业绩指标;

附件二:仓储服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仓储服务费记取标准)

附件三:驻场服务人员管理细则

附件四:乙方人员管理标准

附件五:加盖公章的乙方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附件一:《仓储服务分类说明和关键业绩指标》

本附件适用于本附件列明的仓库中的商品,乙方在收到商品时(包括初次收货、退换货等乙方收到货品的情形)仅对货品进行外观检验,外观检验是指对产品物流外包装、销售包装及产品本身的可视化外观的检验,不涉及对产品通电、性能等产品功能性检验。

本协议涉及双方合作仓库有:

仓库名称

仓库地址

备注

 

双方合作的仓库范围可根据甲方的通知调整。

1. 仓储服务分类

1.1 装卸搬运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当卖家商品进入约定仓库存储时,由乙方将卖家拟入库商品自卖家运输工具搬卸并运送至仓库指定地点存放,使卖家商品处于安全、适于销售状态的服务。

1.2 包装整理服务

包装整理服务指乙方根据卖家在北领仓储系统中记录的订单信息,完成卖家入库商品的数量、型号等属性在北领仓储管理系统的入库记录工作以及根据甲方要求的抽查比例对入库商品进行外观检验,并对订单商品进行上架、拣货、配货、统一包装(提供与订单商品相适应的的包装盒,礼盒,包装袋等包装材料)、打印装箱单,打印运单,发货以及发货前取消订单,单据保存,入库报表提供等服务。

1.2.1 包装整理服务-商品入库、商品上架服务:

(1)包装整理服务-商品入库、商品上架服务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入库指令接收非由买家退换货引起的入库商品,在清点检验无误后入库,根据商品存贮属性进行存放并在北领仓储系统中录入相应库存数据。

(2)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将按SKU(即最小存货单位,下同)进行数量的清点。同时按外观检验标准或乙方与甲方协商制定的标准进行商品质量抽检,抽检比例为10%。全程操作须在监控录像下完成,监控录像须保留至少90天。

(3)打包服务。乙方按照卖家产品包装特性,对仅有销售包装的产品及物流包装不足的产品提供二次打包服务。乙方提供服务前,需与甲方联系,得到甲方确认后,方可提供该服务。乙方需对甲方及卖家的提供的包装材料及耗材做好库内管理,提供领取、使用、结余的明细账目。

(4)乙方可以不接收甲方货物中涉及的商品为:

A:危险品:

i. 爆炸物;

ii. 可燃气体;

iii. 毒气;

iv. 不可燃非毒气体;

v. 可燃液体;

vi. 氧化物;

vii. 有机过氧化氢;

viii. 有毒物;

ix. 传染性物质;

x. 放射性物质;

xi. 腐蚀性物质;

xii. 任何其它受托方认为危险的物质或材料,不论法律或规章中是否列明。

B:违禁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禁品。

C:国家公布的不允许网上销售的商品。

(5)卖家送货标准(以下简称“送货标准”)

A:商品标准

i. 收货入库商品必须标有条码、中文名称、产地、商标等能够说明商品的合法性的标识;

ii. 入库商品必须保证外观标识和内在商品的一致性,包括商品的型号、颜色、搭赠情况等;

iii. 入库商品必须保证商品和外包装完好,裸露商品乙方有权作拒绝入库处理,但天猫卖家可选用乙方提供的增值服务中的更换包装服务,在商品达到入库标准后进行商品入库。

B:卸货和签收

i. 商品必须随车携带入库单,每箱商品对应一张入库单,入库单信息与箱内商品保持一致;

ii. 入库单必须包括以下信息:甲方系统入库单号,商品编码(和系统保持一致),商品名称(和系统保持一致),商品数量,供货商/店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iii. 单张入库单商品入库不得超过20种,以便快递操作收货和回传库存数量;

iv. 到货产品必须按SKU区分,保证同一SKU放在一起,不得混放;

v. 配送汇总单必须列明到货箱数和对应重量,每个纸箱上必须注明编号和重量;

vi. 卖家自行负责安排到货卸车,乙方不免费提供卸货服务;

vii. 必须在与乙方预约的收货时间段内送货上门,乙方收货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超出此时间段及节假日收货必须提前与乙方进行沟通协商。

C:乙方有权拒收的商品

i. 包装或商品明显损坏;

ii. 商品实物和入库单不一致;

iii. 商品未通过外观检验;

iv. 系统中没有相应的入库单;

v. 系统中没有维护该产品基础信息;

vi. 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

vii. 、必须的证明文件不齐备。

(6)收货异常处理

为帮助甲方尽快实现商品上架销售、节省商品送货物流成本,乙方在甲方的支持配合下,在有限范围内办理拒收商品收货入库。主要有:

A:实际到货有差异

i. 产品数量差异:实际到货数量小于系统应收数量,乙方按实际到货数量收货,并在本附件2.2.1条约定的入库时间内通知甲方和甲方代表的卖家就差异商品部分重新进行确认,如乙方未在前述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商品数量差异,应视为商品数量不少于系统应收数量。实际到货数量大于系统应收数量,乙方按系统应收数量收货,同时在本附件2.2.1条约定的入库时间内通知甲方和甲方代表的卖家就多出商品部分重新在系统下入库单,超出系统应收数量的商品外观检验完成后,放入暂存区,待系统收货单生成后,再执行系统收货操作,完成入库。当卖家与乙方双方对接收商品SKU及数量产生异议时,乙方应提供相关收发货凭证及清点的监控录像,作为最终收发货依据;因乙方未能提供举证,视为货品丢失,乙方应按照货品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乙方承诺函等,下同)关于货品库存差异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ii. 实际到货商品项超出收货清单,如收货清单含单品A、单品B,但实际到货有单品C,乙方通知卖家在30分钟内就多出商品部分重新在系统下入库单,超出系统应收数量的商品外观检验完成后,放入暂存区,等系统收货单生成后,再执行系统收货操作。

B:卖家承运商不配合

i. 卖家使用快递公司送货:卖家使用的快递公司不愿意等到乙方在点数和外观检验完成后再签收,乙方可以在外包装没有拆封和外包装无污损的前提下清点外包装箱箱数(易碎品除外)进行签收;当卖家与乙方双方对接收商品SKU及数量产生异议时,乙方应提供相关收发货及清点的监控录像,作为最终收发货依据;因乙方未能提供举证,视为货品丢失,乙方应按照货品本协议关于货品库存差异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ii. 卖家使用快递公司未按约定时间送货:早到,需等到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晚到,则需等到其他按时到货的商家处理完毕后方可收货。

C:产品质量出现问题:

收货时外包装破损或存在外观缺陷的商品,乙方应在本附件2.2.1条约定的入库时间内通知卖家并操作商品入不良品库。不良品经甲方和甲方代表的卖家认可后,乙方可暂存收货,乙方应向甲方和甲方代表的卖家提供收货不良品清单,商品暂存3个工作日。乙方应在本附件2.2.1条约定的入库时间内提出前述外包装破损或外观缺陷等,否则视为商品良好,如之后造成商品破损(包括但不限于外包装损坏、外观缺陷),乙方应按照货品本协议关于货品破损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2.2 包装整理服务-配货服务

(1)订单处理服务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订单信息进行拣货,配货,外观检验,统一包装,打印装箱单,打印运单,发货,发货前取消订单等服务。乙方应在系统接单,打印拣货单,开始拣货,复核,打包的业务节点及时将信息上传至北领仓储管理系统,北领仓储管理系统更新甲方订单信息。

(2)乙方需保证交接给甲方配送服务商的包裹内物和包裹订单信息、发货交接单信息、系统发货数据保持一致。

(3)乙方有义务按照项目约定,提供配送服务商货物发送、货物收退服务。

(4)乙方应配合配送服务商进行与包裹交接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核对地址信息,共同保证包裹的准时、准确完成交接。对于包裹交接出现的问题,经判定是乙方责任的,参照本附件2.2.2条执行(无免责)。

(5)对于外包装破损的商品,配送服务商有权拒收,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并给予免费重新包装。如配送服务商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拒收商品,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关于货品破损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卖家在发货前有权取消订单,如卖家取消订单后乙方仍予以发货,则乙方应负责将订单商品追回,并承担相应物流费用,如商品未追回,乙方应按照该商品订单成交价(不含运费等)进行赔偿。

1.2.3 包装整理服务-退货包装整理服务

(1)退货包装整理服务是指乙方根据甲方通过北领仓储系统发出的退货入库指令,接收由买家交由第三方快递公司发送至乙方仓库的退货商品。

(2)乙方接收买家的退货,须对退货的商品进行外观检验。乙方按照甲方下达的退货入库指令上的要求(退货入库指令包含商品信息、商品数量、商品当前外观描述等)在收货时对拟入库的商品进行检查,如拟入库商品符合甲方指令上的要求,则应将商品入库;如拟入库商品不符合甲方指令上的要求,则应向配送服务商及甲方进行说明,并拒收商品。如甲方要求乙方对不符合甲方指令的商品入库,乙方应予以配合,且不就描述不符的商品承担赔偿责任。

(3)退货商品入库后,乙方应保证该不良品符合甲方指令中的商品描述(乙方已向甲方及配送商对不符之处进行说明,甲方要求其入库的除外),否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关于货品破损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退货商品入库后,若该商品通过乙方外观检验,确认商品完好,乙方接收到甲方通过系统接口或书面下达增值服务需求后,由乙方进行商品的良品化处理,并重新扫描退货上架。良品化处理,包括补贴条码、更换包装等处理,确保商品符合入库要求。

(5)退货商品入库后,若该商品未通过乙方外观检验,则由乙方通知甲方并操作商品入不良品库。

1.2.4 包装整理服务-个性化包装整理

服务内容:

(1)更换包装:乙方根据甲方的指示,将合包入库的商品按照每个最小库存单位(SKU)进行独立包装,或者对于每个最小库存单位(SKU)进行外包装的更换服务(不包括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外包装破损而需要更换的服务)。

(2)代贴条码:乙方根据甲方的指示,将用于仓库管理的条码打印出来,并黏贴到相应的商品上的服务。

(3)开箱全检:乙方根据甲方的指示,将所有入库商品根据甲方的标准进行100%逐件外观检验的服务。

(4)批量退仓:乙方根据北领仓储系统中出库订单,将仓内指定商品统一下架,分别打包,并且装载至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输工具的操作。

1.3 仓储服务

(1)仓储服务是指乙方为商家入库商品提供存储、保管的服务,保证入库商品处于安全状态并且不在数量、器质、性能与外观上产生异常变化。仓储服务目前只提供常规温度和湿度的存贮环境,暂不提供低温、恒温、保湿等特殊存贮环境。

(2)乙方应对在库商品进行每季度一次的盘点,盘点期间暂停所有物流作业(盘点期间最长不超过4天),并向甲方通报库存盘点结果。盘点中乙方应对商品进行外观检验,如外观检验不合格,应将商品进入不良品库,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关于货品破损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按照本附件2.3条的约定对乙方进行考核。

(3)乙方应对在库商品进行1次/月的动态盘点,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提供上一个月的盘点结果,并配合乙方在一周内对盘点的差异进行调整和确认。

(4)乙方应建立退货、拒收商品台账,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乙方应提供各商家在当月的退货、拒收汇总情况,并反馈货品退货入库的状况。

(5)乙方应在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商家安排残次品的退仓。如有必要,根据商家需求,协助商家安排物流将残次品退回商家指定地点。

1.4 系统及硬件使用服务

系统服务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操作的系统支持,包括订单管理、退换货管理、商品信息管理、快递单据处理、库存管理等服务。

服务内容:

(1)甲方向乙方提供物流服务平台,以及相关支持的工单系统。物流服务平台系统模块包括,仓储管理系统(含数据统计系统)、数据交换平台。

(2)乙方负责仓库库存及操作报表的提供,系统优化需求。

(3)乙方将订单、物流相关操作信息上传至北领仓储系统。

硬件服务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操作的硬件支持,包括货架、传送带、拣货车、托盘、操作台、电脑等设施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库内操作需要的设施设备,但不包含桌椅、电话、储物柜等,提供的设施设备见附件三。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有保管责任,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如设施设备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需自行维修或赔偿。

(3)甲方每季度盘点一次设施设备,乙方需全面配合甲方操作。

1.5 配送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与配送公司完成货物交接,交接时提醒配送服务商清点件数和检查包裹外包装情况,并在交接单上签字,签字后责任即转移给配送服务商。

(2)出库包裹与出库信息完整正确且同步出库视为完整的出库交接。

(3)接受甲方或商家的派件进度查询。 

1.6 客户服务中心服务

服务内容:

(1)配合投诉平台工作,对投诉工单进行举证:

A: 当卖家在经由甲方使用乙方物流服务,发生不满、争执、纠纷时,将通过甲方物流平台发起投诉。

B:乙方应根据以下约定标准与卖家协商并达成对投诉事实认定,但乙方不得对卖家承诺赔付金额。若乙方确认投诉事实成立,由甲方根据本协议及其它公示规则的规定,从乙方履约保证金或乙方收入中扣除相应金额。如乙方与卖家无法达成一致,甲方受理用户基于本协议提出的投诉和赔付申请,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甲方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乙方和卖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核后,以其独立判断乙方未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内容的,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其它公示规则的规定,从乙方收入中扣除相应金额。

C:甲方拥有投诉处理阶段最终判断权,乙方对此不持有异议。

D: 投诉判定及赔付时效:对于卖家在线上发起的投诉由乙方先行处理,若48小时内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一个工作日内介入。

(2)入仓退仓预约,包括正常、促销、赠品等三种情况的入仓。

(3)盘点预约处理,与确认盘点事项,处理库存盘点差异。

(4)进行合同录入及相关合同管理。

(5)通过数据统计系统进行数据分析,控制产品安全库存,监控库存周转。

(6)配合完成促销方案,并在系统中进行设置促销,实施具体促销计划。

1.7 其他

除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外,乙方应提供适当的其他服务,以保证向甲方及甲方客户提供的合同列明的服务达到甲方要求,且甲方仅需按照附件二《仓储服务费记取标准》列明的项目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2. 关键业绩指标考核

2.1 装卸搬运服务

(1)服务内容

Ø  商品从乙方运输工具搬卸并运送至仓库指定地点存放。

(2)关键业绩指标

Ø  商品处于安全状态并且不在数量、器质与外观上产生异常变化。

(3)违约责任

Ø  应按照本协议关于货品破损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2 包装整理服务

2.2.1 包装整理服务-收货

(1)服务内容

Ø  符合商品收货入库标准并且到货计划经北领物流或北领物流指定方认可,乙方需在到货后24小时之内(乙方应证明到货时间,如卖家与乙方就到货时间存在异议,以甲方认定的到货时间为准)完成全部商品上架并且通过系统接口反馈库存信息至甲方。单次补货超过50000件,收货时效协商确定;

Ø  整批初次入库:整批初次入库收货时效协商确定;

Ø  促销活动等集中到货:到货后三天内完成上架。

2.2.2 包装整理服务-配货

(1)服务内容

Ø  准时发货:当日16:00-次日16:00通过北领仓储系统下发到乙方的订单,乙方需在次日20:00前完成发货并反馈发货状态。大型/特殊促销活动发货时效另行承诺。

Ø  准确发货:服务内容:按照商家订单信息发货。

(2)关键业绩指标

Ø  发货及时率≥99.5%(免责范围:0.5%)

Ø  计算公式:月发货准点订单数/月总发货订单数*100%

Ø  发货准确率≥99.9%(免责范围:0.1%)

Ø  计算公式:月发货差错订单数/月总发货订单数*100%

2.2.3 包装整理服务-退换货

(1)服务内容

Ø  卖家通过北领仓储系统将退货单下发到乙方,乙方在收到买家退回商品后,检测是否符合退货入库标准,并在24小时内处理完成:

A、卖家已下退货单,买家退仓商品符合退货条件的,服务商在24小时内完成退货重新上架;

B、不符合退货条件,服务商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旺旺或邮件(必选)的方式主动与商家反馈,邮件须有针对此不良商品的照片和文字说明。

(2)关键业绩指标

Ø  退换货按照本条服务内容描述100%完成(无免责范围)。

(3)违约责任

Ø  如未在上述时间内处理完毕,乙方支付10元/单违约金;

Ø  退换的商品经过检验重新上架的,其操作处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时限等)等同于正常商品,处罚等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2.3 仓储服务

2.3.1 库存管理

(1)服务内容

Ø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在库商品保管服务,并根据与甲方的约定或甲方的指令,进行库存盘点。

(2)关键业绩指标

Ø  库存容差率≤0.1%;

Ø  库存容差率>0.1%,每高0.1%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100元违约金,且丢失、破损的货品按照本协议货品库存差异、破损的约定处理;

Ø  计算公式:(|盘亏产品PCS数|+|盘盈产品PCS数|)/库存PCS数;

Ø  除上述赔偿外,如因乙方库存不准导致订单超卖(即订单产生但库内无货),因超卖问题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被平台规则处罚),则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2.3.2 货品调拨

2.3.2.1 干线调拨

(1)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示,将货品在不同仓库间进行调拨。

(2)关键业绩指标

当日18点之前的干线调拨指示,乙方需在当日通知干线公司,并督促干线公司于24小时内前来提货。

2.3.2.2 虚拟调拨

(1)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示完成该货品在系统内的库存调整,不涉及货品在不同仓库间的转移。

(2)关键业绩指标

当日18点之前的虚拟调拨指示,乙方需在24小时内完成系统调拨。 

2.3.3 非销售出库信息回传

(1)服务内容:

乙方必须在非销售出库商品出库完成当日的24点之前完成商品出库信息的回传。

(2)业绩指标:

按照本条服务内容描述100%完成(无免责范围)。 

2.4 配送管理服务

(1)服务内容

根据乙方指示,出库包裹完整与数量无误的交接给快递公司,同时包裹出库信息实时完整的同步到北领仓储和快递公司系统。

(2)关键业绩指标

包裹出库数量、重量及内容无误,包裹信息100%准确、实时回传至北领仓储系统和配送公司系统。

2.5 系统及硬件使用服务

参看主协议第六条中相关规定。

2.6 客户服务中心服务

(1)服务内容

Ø  执行七天工作制;

仓储物流操作:7天,工作时间:9:00 – 18:00

仓储客服中心:7天,工作时间:9:00 – 20:00

Ø  乙方全年休息时间为:春节假期休假,乙方如休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按照甲方要求时间休假。

Ø  如遇战争、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则以甲方官方公示服务标准为准。

(2)关键业绩指标

Ø  回复响应时间≤20分钟

Ø  解决方案时间≤4小时

Ø  与甲方交流过程中态度温和,应礼貌用语,不能出现任何侮辱性语言,不推诿。

Ø  需保留90天内服务聊天记录。

2.7 退出机制

(1)退出流程:

Ø  双方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约定退出时间点;但根据合同约定需立即除合同的,以甲方通知为准。

Ø  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对在库商品进行盘库,并与系统库存进行比较,在盘存结束后停止仓内操作。货品库存差异、破损以及库存容差率按照本协议约定赔偿标准执行。

Ø  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对在库设施设备进行盘点,并与资产表进行比较,设施设备等资产有损坏、差异的,乙方对损坏的进行维修,对丢失的进行赔偿。

Ø  乙方3个工作日内提供费用账单,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对费用进行结账。

Ø  乙方自行采购设施设备整理并退出甲方仓库;

Ø  货物、设施设备、系统权限与甲乙方交接完成,流程结束。

  

附件二:仓储服务费记取标准       

一、成本部分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

备注

1

驻场服务人员工资、社保费用

按实结算

根据双方确认的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2

其它成本费用

按实际

具体按附件3以及如下“说明”执行,乙方实际发生并承担后结算,且当月发生费用在次月结算。

其它成本费用说明:

1. 乙方为其驻仓作业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的费用,甲方同意根据协议的约定,计入乙方“其它成本费用”。乙方需先行将雇主责任险的投保资料(包括保险合同、保险费支付凭证、发票等)提交甲方备案;同时,乙方承诺,确保其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在甲乙双方合同期内的合法有效。

2. 合同期内,若因在仓人员变动产生的雇主责任险费用调整,双方按照乙方保险合同约定,纳入“其它成本费用”按实结算。

3. 驻场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所产生的赔偿及善后处理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理,由乙方负责通过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先行理赔;超过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理赔范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折算进入乙方“其它成本费用”);若乙方未依法、依约定办理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全部赔偿及善后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非工伤事故或死亡,由甲乙双方协商依法处理。所有相关保险理赔事务均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给予协助。

4. 驻场服务人员体检费用,因甲方业务需要的员工激励、团建费用,因甲方业务需要的员工出差费用,新员工入职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费用发生前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由乙方先行支付,折算进入乙方“其它成本费用”。

5. 除了本协议已涵盖相关费用外,其他费用原则由乙方承担;但费用发生前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由乙方先行支付,折算进入乙方“其它成本费用”。

二、管理费

1. 在仓作业人员管理费统一按80元/人/月记取(已含税);

在仓人员在岗3天(含)内离职,不记取管理费;

超过3天的,不足1个月的,按照实际在岗天数予以记取管理费(计算公式:管理费=实际在岗天数×6.67元/天。)

注:实际在岗天数,为入职当日起算至月底的自然日;当月离职的,计算至离职之日。

2. 临时劳务工不收取管理费。临时劳务工是指在业务繁忙时期乙方临时(一般一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雇佣派驻仓内作业,且以日薪计算的临时库工。时薪标准16-25元/H具体以双方书面确定为准。

三、结算

乙方每月仓储服务费总额为:(月度总成本+月度管理费总额)×(1+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乙方先开具增值税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三:驻场服务人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细则由                     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与                     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共同签署确定,并作为双方签署的《仓储服务合作协议》附件。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甲乙双方以及驻场服务人员,与《仓储服务合作协议》同步生效、终止。

第二章:驻场服务人员常规管理

第三条  驻场服务人员的招聘、录用

3.1 乙方依据甲方提出人力资源需求数量和岗位说明,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按比例为甲方提供候选人及相关材料。

3.2 甲方对候选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验、考核,考核通过后由乙方组织医院体检(体检项目由甲方确定,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体检合格后,甲方确定录用名单。

3.3 乙方对外公开招聘、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可注明“驻甲方服务人员”字样,但招聘内容应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招聘可由甲方协同乙方进行,以确保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人选,由此发生的广告费、场租费由乙方解决。

第四条  驻场服务人员上岗培训

4.1 乙方负责新录用驻场服务人员的公共职业培训(岗前培训),甲方负责驻场服务人员的生产和专业技能等培训。

4.2 驻场服务人员培训的考核,由甲方或甲方委托乙方组织进行。对于培训考核合格者,甲方正式录用后予以安排工作岗位;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回乙方。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考勤

5.1 驻场服务人员实行以月周期计算工资,由甲方负责安排作息时间。

5.2 甲方代为进行驻场服务人员的日常考勤、绩效考核和劳动纪律管理,并定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将驻场服务人员的日常考勤、劳动纪律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提交给乙方,作为乙方对驻场服务人员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工资待遇

6.1 乙方按甲方使用在册驻场服务人员实际人数、出勤、考核等情况为驻场服务人员结算并发放工资,具体标准双方另行确定。

6.2 乙方驻场服务人员以参加甲方面试并确认录用,且实际到岗之日开始计薪。

第七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

7.1 乙方按当地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驻场服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折算进乙方成本费用)。在驻场服务人员用工期内,其因工伤期间的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折算进入附件二乙方“其它成本费用”)。

7.2 驻场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所产生的赔偿及善后处理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超过保险理赔范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折算进入附件二乙方“其它成本费用”)。非工伤事故或死亡,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所有相关保险理赔事务均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给予协助。

7.3 如有工伤事故发生,甲方生产部门应立即与乙方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并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因甲方申报不及时,导致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未及时为驻场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而导致保险不能理赔,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7.4 甲乙双方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驻场服务人员的福利待遇。

7.5 经甲乙双方另行确认,可为驻场服务人员办理相关商业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折算进入附件二乙方“其它成本费用”)。(增加条款)

第八条  驻场服务人员的更换和增减

8.1 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对乙方委派的驻场人数进行调整(更换、增加或减少),并以书面形式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8.2 驻场服务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甲方可随时向乙方提出更换要求,如因离职、解雇、更换而未能为甲方提供劳务的,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更换人员的工作,以保证甲方正常生产的进行,更换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如不具备以上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无故将驻场服务人员退还乙方,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甲方在驻场服务人员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或期满后将驻场服务人员退回乙方的,由甲方、乙方协商后由乙方与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其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未履行仓储服务合同或本细则约定的义务,或未履行其它法定义务,而导致其向驻场服务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在乙方招聘驻场服务人员前,有权向乙方提出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并以书面文本格式提交给乙方,乙方据此拟订招聘内容。

第十条  甲方有权加强对仓储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沟通,有权向乙方提出驻场服务人员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教育督促本单位员工支持配合驻场服务人员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团结合作,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甲方负责协助管理驻场服务人员的生产或服务工作,有权对驻场服务人员进行工作指挥、调度、监督和考核其工作质量,要求驻场服务人员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规程,维持有序的劳动纪律。若有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甲方负责向乙方实事求是地反映驻场服务人员的工作表现,作为乙方评定驻场服务人员工作业绩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驻场服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调整驻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驻场服务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同时为驻场服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驻场服务人员服务岗位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甲方如有需要为驻场服务人员统一制作证件和工服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驻场服务人员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其它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在员工离职时,由乙方负责协助收回交还甲方。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同驻场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驻场服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以及薪酬发放等行为和活动。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通过其它公司间接录用乙方驻场服务人员,或擅自将乙方驻场服务人员转为其它劳务机构。经双方认可,乙方驻场服务人员可部分转为甲方直属员工。

第十七条  在双方认为必要及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可为乙方管理人员免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作为乙方设立在甲方并与甲方保持日常工作沟通与管理驻场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甲方要求驻场服务人员签订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的,甲方须在乙方和驻场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提供与驻场服务人员签订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乙方应督促驻场服务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和协议签订前的各项方案)。

第四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岗位的各项工作标准和要求驻场服务人员。驻场服务人员必须具备分配岗位所需要的体能素质、技能素质、工作责任心、纪律性和合作性。

第二十一条  驻场服务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归属乙方,乙方负责驻场服务人员的所有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党团、计生等工作。

21.1 负责与驻场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相关招工手续。

21.2 负责建立、管理驻场服务人员人事档案。

21.3 负责办理驻场服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1.4 负责办理驻场服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及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21.5 负责向驻场服务人员宣贯甲方的规章制度,并做好宣贯记录。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权督促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修、保养,以保证该岗位驻场服务人员的安全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教育驻场服务人员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忠于职守、文明礼貌、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度,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乙方应督促、教育驻场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驻场服务人员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其它违规操作要求。如甲方与该分配岗位驻场服务人员对于指挥内容是否冒险或违规操作有所疑异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处理并解决之,以免耽误工作之正常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业务和服务提升的需要,提出有关优化人员配置和业务流程、完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业务开展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及时处理和协调甲方与驻场服务人员之间的工作管理纠纷。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应妥善处理驻场服务人员所涉及的劳资纠纷,甲方可根据纠纷起因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增加或减少或更换驻场服务人员;乙方需要调换在甲方服务的驻场服务人员,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驻厂服务人员有关资料,包括健康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明等。

第二十九条  因乙方工作过失(包括乙方提供的驻场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属乙方工作过失的,甲方有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力;属驻场服务人员过失的,由甲方协助乙方追究驻场服务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关仓储作业、仓内作业人员的其它相关规章制度、作业规范等文件,作为本细则附件,具体以甲方后续发布为准。

  

附件四:乙方人员管理标准

一、基本原则

(1)乙方应取得相应资质证明,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服务外包。

(2)乙方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

(3)乙方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规政策

(4)乙方不应将服务外包转包或变相转包。

(5)乙方应注重服务质量的前期策划,强化过程管理,实施过程控制,实现服务外包质量目标。

二、人员管理制度

1. 建立组织机构

(1)乙方应设置HR职位,并配备满足服务外包需要的专职兼职HR管理人员;

(2)乙方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HR管理团队,明确乙方内部的管理职责和接 

口关系。

2.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服务外包执行前,乙方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得到服务需方批准后执行。人员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服务外包的组织结构;

(2)服务外包的人员的招聘、工作时间、培训、绩效考核和薪酬福利制度

(3)服务外包的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纪律

(4)服务外包的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

3. 人员管理流程

Ø  人员招聘流程

 乙方的招聘流程要符合如下标准:

(1)乙方根据业务需求预测需要人员数量;

(2)乙方通过招聘渠道找到候选人;

(3)乙方进行初试, DC经理和人事行政进行复试,双方商议决定录用 ;

(4)乙方要对候选人进行无犯罪记录调查,合格后才能录用;

(5)乙方组织同意录用的候选人的体检,体检合格后办理入职;

(6)根据《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的规定,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Ø  体检要求

(1)体检科目内容由DC经理和乙方商量确定,需要健康证的要办理健康证;

(2)体检医院由DC生产经理和乙方商量确定。

Ø  劳动合同管理要求

(1)新员工入职,根据入职审批的结果及实际入职日进行合同签署;

(2)劳动合同须在员工入职日签署完毕;

(3)合同期限:入职日至1 年后入职当月月末最后一天;

(4)试用期:不少于1个月

(5)合同续签流程会在员工合同到期前提前45天发起,提醒乙方主管和业务需求方主管审批,乙方主管和业务需求方主管必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前15天明确意见,否则默认为不续签,员工的离职流程会自动启动;

(6)若劳动合同到期时女员工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公司决定不续签的,可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法将合同顺延至小孩满一周岁之日;

(7)若劳动合同到期时员工处于医疗期,公司决定不续签的,可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法将合同顺延至医疗期届满之日;

(8)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事宜,按劳动合同法和乙方员工离职政策执行。

Ø  工作时间

(1)乙方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2)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乙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Ø  工资制定和发放

(1)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A: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B: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C: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劳动者与乙方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乙方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4)工资整体水平的制定符合市场行情和满足业务需求;

(5)根据实际的绩效考核结果来发放绩效工资;

(6)乙方必须与员工约定工资支付日期,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员工工资

(7)乙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8)临时劳务工的薪资:根据市场价格行情而预定,小时工资在16元-25元/之间,具体执行标准可参照双方书面确认后约定执行。

乙方可以和甲方商议给驻场员工发年终奖,具体发放标准和额度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该部分成本一并计入仓储服务费。

Ø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1)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员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乙方方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基数和比例都要遵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乙方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发生工伤的,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要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办理和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不能覆盖的情况,乙方可以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进行补充;

(4)乙方要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5)如果农民工所在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生育农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Ø  文档管理要求

(1)应建立人员管理文档和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与员工有关的文件进行分类管理;

(2)根据文档管理制度的规定和需求,有专人管理文档;

及时进行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存档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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