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类仓储保管合同
甲方:(仓储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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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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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仓储保管合同:
第一条 合同目的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煤炭仓储保管服务,乙方承诺将煤炭存入甲方指定的仓库进行保管,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提取煤炭。
第二条 仓库位置
甲方有权选择具有安全性、适宜收纳物品的仓库,并告知乙方。在存储期内,如因人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问题导致仓库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进行变更。
第三条 存储期限
乙方存放甲方仓库的煤炭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储期限为( )天,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保管费用
1、煤炭存储期为( )天,保管费为( )元/吨/天;
2、煤炭未在存储期满后( )天内进行提取,额外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为保管费用的( )%。
第五条 煤炭的运输和交接
1、煤炭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自行安排运输;
2、到达仓库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检验,并签署验收报告,由甲方代表乙方清点煤炭吨数,确认煤炭数量无误;
3、从仓库提取煤炭时,乙方应填写申请表,经过甲方审核后方可进行提取,提取后应签署磅单或其他有效交接凭证。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为煤炭投保保险,煤炭的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取煤炭,则视为放弃提取,甲方有权进行其他处理。如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在仓储期间由于犯罪、过失导致煤炭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
2、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3、如协商不成,则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仓储公司): 乙方(货主):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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