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协议书 15篇

时间:23-05-24 网友

项目投资协议书 15篇

项目投资协议书 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作投资 项目,总投资为 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元,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元,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元。

  第二条、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 %比例分配、乙方 %的比例分配、丙方 %的比例分配。

  第五条、项目投资中设备由甲方完全负责投入;设备的日常维修与设备零件更换费用也完全由甲方完全负责;乙,丙方届不负责,也不从项目收益中支出。

  第六条、每月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 做固定投入,每月月底按股份比例分红。

  第七条、每月总销售利润进行分配或再投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决定权按出资比例多少来界定。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已,丙方负责项目的管理及日常事务。经营期间甲,乙,丙三方均有权了解项目的账务及经营情况。

  第十条、由于乙、丙方为全职经营(甲方以兼职出资),乙、丙方每月领取基本工资 元,从项目固定资产中支出。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只要三方继续合作,本协议持续生效。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合作三方中如果有一方提出退出合作的须提前 个月向其他两方提出,退出金额按退出时 资产比例来返还,返还期限不超过 天。

  第十四条、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五条、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作协议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三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3、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对 有损害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项目投资协议书 2

  甲方: 公司

  乙方:

  __年5月12日,汶川发生8_0级特大地震,甲方所在的__x县遭受重大震灾损失,被国务院列为全国51个地震重灾县之一。__x公司所属成员企业 有限公司原有设施在地震中基本损毁,灾害发生后,甲方积极抗灾自救,在原址重新规划,引进国内最先进设备重建年加工 ,生产 x。目前主厂房已完工,进入部分设备安装阶段。由于 县属西部老、边、穷地区,基础薄弱,加之地震影响,现不具备通过自身发展实现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件,为着力推进灾区重建,加快西部经济发展。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款合作形式达成实施灾后恢复重建意向协议:

  1、根据双方投资情况按股份制运作,共同经营。

  2、甲方负责厂房建设、购置设备及商品生产,乙方投资控股,并负责销售。

  3、乙方定额投资,定额分利。

  4、帮扶援建。

  5、地区总经销。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正式协议中约定。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其上级部门各收执一份。

  甲方: 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__年10月日日期:__年10月日

项目投资协议书 3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x年x月__日于中国武汉签署。

  甲方: 天下迪(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湖北大康集团公司

  鉴于甲方拥有良好的资本运作能力和强劲的市场开拓能力,乙方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和成熟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开发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资开发主体

  1、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武汉博震大康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博震大康)为大康集团总部及国际显示器广场项目的开发投资主体。

  2、甲、乙双方通过对博震大康公司的控股,获得震大康集团总部及国际显示器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权,通过博震大康公司向甲、乙双方分配股东收益的形式,实现甲、乙双方预期的投资收益。

  3、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签署公司章程,并由乙方开始办理博震大康公司组建手续。

  二、出资比例及支付

  1、公司博震大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在博震大康公司出资比例为:甲方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乙方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

  2、博震大康公司注册成立时,甲、乙双方必须按以下约定向博震大康公司的帐户支付资金。甲方应200x年x月x日前将人民币5000万元支付至博震大康公司帐户;乙方应__年x月x日前将人民币5000万元支付至博震大康公司帐户。

  3、以上各方如不能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注入资金,则视为该违约方对于其在博震大康公司中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自动予以放弃,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或股东之外的他方办理股权转让的手续。

  4、甲、乙双方须按照各自在博震大康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承担大康集团总部及国际显示器广场项目的投资总额。经甲乙双方股东同意,博震大康公司也可以自行筹措大康集团总部及国际显示器广场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三、公司经营范围

  房地产及房地产项目相关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销售策划;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

  四、管理机构设置

  1、博震大康公司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其中甲方推荐x名董事,乙方推荐x名董事。在董事会中,由甲方董事出任董事长,乙方董事出任副董事长。在项目公司中,乙方推荐总经理人选,甲方推荐副总经理人选;乙方推荐财务总监人选,甲方推荐出纳人选,上述人选由董事会聘任。

  2、博震大康公司工程管理人员原则上从甲、乙双方指定的人员中选派。双方派往博震大康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进行管理。对不能胜任和违纪人员,项目公司有权辞退。

  3、博震大康公司的利润分配,按会计年度结算。博震大康公司因经营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收取的全部投资收益,按照甲、乙双方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依法分配。

  4、甲、乙双方承诺,博震大康公司投资收益如用于股权分配以外的用途,需经董事会决定后,报甲、乙双方确认后执行。

  5、凡涉及博震大康公司的具体事项,均以博震大康公司章程的约定为准。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进行投资,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为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开发提供人民币 万元的启动资金(含投标保证金和注册资金);

  (2)与乙方共同制定公司博震大康利益分配的方案,交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

  (3)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甲方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进行投资,并按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为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提供人民币 万元的项目开发启动资金(含注册资金);

  (2)负责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营开发前期各项手续的办理、工程施工管理、市场营销策划,精心组织、科学操作,争取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利益的最大化;

  (3)在甲方的协助下整理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资金的申报材料,办理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发建设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所需的'信贷资金的各项手续;

  (4)与甲方共同制定博震大康公司利益分配的方案,交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

  (5)严格遵守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乙方义务。

  第六条 合作条件和前提

  (1)乙方负责该项目土地招拍挂条件设置相关工作,争取以 万元/亩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

  (2)乙方借助其房地产开发经验,在合作建设期内,取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3)土地招拍挂定金和摘牌后第一笔土地款由甲方出资80%,乙方出资20%,但乙方应不迟于3个月内(代垫之日起)将由甲方垫付的土地款归还甲方。

  第七条 终止协议的约定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是以第六条约定的内容为合作前提和基础,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时,则另一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2、由于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终止执行协议,违约方按本协议履行赔偿责任。

  3、由双方确认的因素造成博震大康公司无法履行责任,仍可能构成终止本协议的理由。

  第七条 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以预见,但不可避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只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战争、、起义、兵变、社会动乱或动荡、破坏活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协议时,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终止协议,履约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间自动延长,不承担违约责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并出具公证部门的证据。遭受此种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此种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4、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或影响的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并且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时,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项下有关各方的义务。当本协议因此被终止时,各方应公平合理地处理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合同义务外,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其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其他的合同义务。

  第九条 其他

  1、没有或延迟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构成对这种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也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的任何一项或其一部分不得限制进一步行使这种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须经项目公司投资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3、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协议规定的各种权利及补救措施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相互之间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4、本协议签署之后,根据本协议规定形成、签署、附加的一切协议、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协议的附加,并与本协议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5、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副本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天下迪(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乙方:湖北大康集团公司

  (盖章)

  电话:

  传真:

  签约代表:

  (签字)

  签约日期:

项目投资协议书 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柳河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投资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待投产后由县招商引资考评工作办公室核定)。

  四、建设起止时间

  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完成固定资产投入x万元,x年x月x日投入生产。

  五、乙方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乙方项目建设用地亩。具体享受政策按《规定》有关政策执行。

  (二)财政税收政策

  1、乙方享受目前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对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进行抵扣;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2、从企业纳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前3年上缴所得税的40%和增值税的20%全部奖励给投资企业,后2年所得税的20%和增值税的10%全部奖励给投资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

  (三)规费政策

  1、新办企业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有关政策执行。

  2、新办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重点企业扶持政策,实行“一个漏斗收费”政策。

  (四)服务措施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一条龙”服务和“一站式”审批,全程跟踪服务,协助乙方办理证照手续。乙方负责出具相关要件,并承担办证费用。

  2、对域外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确认文件,相关部门兑现优惠政策。

  六、乙方责任

  (一)乙方须在本协议确定期限内实施项目建设,并按期投入生产。

  (二)乙方经营期限需在20__年以上,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如有需要,须经甲方同意。

  (三)本协议签字后,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万元项目建设保证金。如项目出现停建、撤建或改变土地用途,甲方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乙方的地上投入部分和项目建设保证金无偿划归甲方所有。项目基础建设结束后,保证金全部返还。

  (四)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的统一规划进行土建施工和建设。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印章)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印章)法人代表(签字)

  20__年__月__日

项目投资协议书 5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投资 合作项目,为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一、合作方式:

  1、甲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股 %。

  2、乙方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股 %。

  二、合作项目:

  三、合作时间: 年,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修订签新协议。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四、合作分工:

  1、乙方主要负责:

  2、甲方主要负责:

  3、双方共同负责:

  4、各方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账目。账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大额支出( 元以上)、收入等一切账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各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员做账。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五、技术、市场保密: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市场内容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者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责任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责任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收益分配:

  1、该项目所得利润按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权比例按股分成,其中甲方占股权分成 %,乙方占股权分成 %。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半年进行分红一次。

  2、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 方负责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七、合作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责任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

  2、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该项目技术内容归双方所有。

  3、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则其它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第三方不得干预。

  八、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合同义务外,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其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其他的合同义务。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投资协议书 6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具体实施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地块规划、管理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对入园企业投资项目用地进行规划安排、提供相关服务。

  乙方是 ,在南京化学工业园园区内投资建设的 企业,该项目拟定项目名称为 、主产品 、年产量 、总投资 、注册资金 、注册日期 、开工日期 、投产日期 .

  为满足该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文件规定,就投资项目用地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乙方在甲方规划管理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用地(以下简称“宗地”),位于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内,地籍编号为 ,面积约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其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

  1.2甲方确保本合同项下的宗地为国有土地。

  第二条 土地用途

  2.1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目的为满足乙方该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

  2.2在使用期限内,乙方使用宗地必须符合国家以及化工园区有关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的要求,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须按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2.3乙方保证按照项目可研批复和项目概述要求,落实该项目的投资,并按照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规定的时间实际投入、开工建设、竣工投产。

  第三条 宗地的交接

  3.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首批土地款15日内,向乙方出具正式的用地红线图,经有资质的单位验线,双方确认后并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即视为完成宗地的交接。

  3.2乙方应当有效利用土地。办理宗地交接后,乙方享有按照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的权利,同时负有按照投资计划进行项目建设的义务。该宗地交接完成后 月内乙方必须开工建设,如未能按期开工,甲方有权收回该宗地。项目开工建设后,乙方在 月内对该宗地的土地利用率未达到2/3,甲方有权收回未使用部分的土地。即便是乙方已获得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影响甲方上述权利的行使,收回土地价款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价款,同时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宗地闲置超过规定的期限被国家无偿收回时,责任由乙方自负。

  3.3乙方在宗地内进行建设和生产时,应当服从甲方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管理和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用水、用电、用汽、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厂区内规划等以及其他设施与园区主管线对接和引入引出工程应按园区规定办理。

  第四条 基础设施条件

  4.1项目开工前,甲方必须提供宗地场地平整、临时道路、临时用电、临时用水等项目建设所需条件。

  4.2项目投产时,甲方负责宗地具备道路通行、生产给水、生活给水、通讯、通电、通汽、雨排水、污水排放等项目投产所必须的基础设施条件。

  4.3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有关管廊、铁路、码头等公用设施的使用条件、水和蒸汽的供应价格、污水的处理价格等,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土地价款

  5.1本合同项下宗地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宗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价款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

  5.2按5.1之规定,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宗地价款人民币。该宗地价款包括:省规费、征地包干费、宗地场平、必要基础设施的提供所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该宗地价款不包括乙方应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测绘费及供地规费。除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外,乙方无义务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如发生该等费用,由甲方予以支付。

  9.6乙方接收宗地后,因迟延用地或违法、违约用地,宗地被收回或由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的,不影响甲方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第十条 法律管辖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项下宗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须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13.1本合同及附件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土地管理部门贰份。

  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订立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所引起的争议或已约定事项在与国家(包括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相悖(含发生变化)时的处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施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住所:法定住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项目投资协议书 7

  甲方: 扬州市江都区大桥工业集中区开发管理委员会 (出租方)

  乙方:扬州爱迪科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承租方 )

  为了发展经济,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项目用途:产品生产加工销售

  二、项目选址:乙方租用大桥工业园区二期标准化厂房C栋二层总租用面积1083㎡。租赁期限为五年,从 年 6 月 1日至 年 6 月1 日止。协议期满后,乙方须提前两个月告知甲方是否续租。

  三、出租价格:第一年租金按每月 8 元/㎡计算,合计为 103968元人民币,从第二年开始租金以第一年为基准每年递增5%。

  甲方如转让标准化厂房给乙方,转让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由乙方缴纳。同时三年所收租金按50%返还给乙方抵算转让总价。

  四、资金给付:

  双方协议签订后设施到位,乙方一次性付清房租(从20__年 月日开始计算),此后一周内甲方将生产用房交付给乙方,厂房交付后一个月内,乙方支付第一年剩余租金。此后每年 月 日前支付次年厂房租金。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提供变压器、自来水等为乙方使用,电费、水费由乙方承担。消防按现状提供给乙方。

  2、租赁期满后建筑物内装修及不动产归甲方所有。

  乙方责任义务:

  1、租赁期内乙方应遵纪守法,服从甲方管理。

  2、租赁期间,水、电、厂房等设施的费用缴纳和维护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增加建筑或其他设施,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上报合理的规划图纸,原则上不影响原有厂房的外观和渠道。

  六、其他:

  1、此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如有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如有未尽事宜,可订立补充协议书。

  甲方:扬州市江都区大桥工业集中区开发管理委员会

  乙方:扬州爱迪科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项目投资协议书 8

  服务单位: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客户: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手机):

  fax/e-mail:

  鉴于乙方与甲方合作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的服务,且甲方已向乙方表明其拥有提供该项服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资源,并同意提供服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合作服务所涉事宜,签订本协议。

  1.定义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适用法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b)“合同”指本协议当事人于 年 月 日以 方式签订的《投资合作服务协议书》;

  c)“服务”指甲方根据本协议条款为完成协议所涉之项目而进行的工作;

  d)“a、股股票”指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挂牌交易的中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

  2.服务种类:甲方独立操做。

  2.1 乙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委托甲方在北京(资金小于 )就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提供投资价值分析及操作;

  2.2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向乙方提供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价值分析及操作。

  3.利润分配、交付时间及方式

  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甲方确保乙方的年收益 %(记:投资 元还 元。如出现亏损全部又甲方承担)。期满后十日内以银行转帐形式向乙方退还本金加 %的收益,其余的收益全部属于甲方所有。

  4.责任及义务

  4.1 甲方的义务

  a)甲方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和经济地按专业机构公认的标准和惯例履行服务和义务。

  b)甲方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c)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不应为私利而挪用资金。

  d)甲方应对服务工作量、完整性负责。

  e)没有乙方的授权,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移基于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

  4.2 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a)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按量向甲方支付利润。

  b)对于甲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所履行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c)乙方保证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期满后,均不承担乙方或代理人因错误行为、过失或违约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5. 保密约定

  5.1 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于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及执行中,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所及之服务的过程中知悉的乙方财务状况、商业秘密及其它情况,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5.2 乙方保证并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依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研究分析或操作之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者透露。

  6.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仅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种类向乙方提供投资研究分析和操作。

  7.协议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7.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

  a)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b)本协议期限届满。

  7.2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资金足额打入甲方指定的操作帐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协议及退还相关资金。

  7.3 甲方若发现乙方私自将甲方所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意见和操作之内容,向其它人泄漏或透露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8.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8.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个月至 年 月 日止。

  8.2 本协议一式叁份,公证方,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署:

   年 月 日

  乙方:

  签署: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身份证:

  以上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这一基本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_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投资额与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占出资总额的 %。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 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 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占地约 亩。其中独自使用面积 亩,代征道路面积 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

  2.土地价格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 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 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 日内, 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

  (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 年 月 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进场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 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 ‰缴纳滞纳金。逾期 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协议规定建设的,应交纳已付土地出让金 %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 %的违约金。

  4.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证甲方对本项目的补贴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补偿。自本项目正式投产起五年内,乙方向高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种税金(退税或创汇奖励),低于乙方已报送给甲方的项目报告书中所承诺的相应税种(退税或创汇奖励)金额的 %时(优惠政策除外),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其税金差额。 即:乙方在项目报告书中承诺的某一税种具体金额 % =乙方当年该税种实际缴纳金额。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以及需延期的理由报告,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3.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

  4.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 市签订。

  5.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项目投资协议书 9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入股给甲方发展产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自愿入股甲方投入 产业。

  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本次将公司资本金增加至 万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实持资本金 万元人民币,本次各股东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__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第三条、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公司增资扩股成立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四条、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第五条、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项目投资协议书 10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 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 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甲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 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项目投资协议书 11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投资合作协议书

  以上三方单称时为“本协议一方”,合称时为“本协议各方”。

  鉴于:

  甲方拟对 项目和项目进行项目投资,乙丙两方意愿与甲方共同投资,以上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三方投资份额、事务执行及利润分成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项目,位于 ;项目,位于 ,前述两个项目甲方预计投资人民币 万元,具体投资额以最终结算的投资额为准。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在两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中,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0%;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总投资超过预计万元的,各方同意按出资比例同时追加出资。

  第三条 三方应按照项目开展进度要求

  依据甲方指令按出资比例同时履行出资义务,各方出资应在 年 月 日或两项目完成前支付全部出资。

  一方的出资应经其他两方确认,并将资金交给甲方财务或汇入甲

  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资后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各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投资项目债务先以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偿还时,以出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 利润分配期限

  各方同意在两项目最终清算后,被投资项目将投资利润分配给甲方后30天内,乙丙方可要求甲方按三方出资份额分享投资利润。

  第六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执行投资日常事务,对外全权与第三方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书。

  2、甲方以外的其他投资人有权了解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不得干涉甲方对共同投资事宜的处理;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以下共同投资事务须由共同投资人同意即为有效。

  (1)投资人转让共同投资项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第七条 投资的转让

  1、任一方均不得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2、各方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2、投资人私自以其在约定共同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投资项目处理,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是指,将其已投入的出资额予以返还(具体内容各方协商)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一份交甲方公司留存,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投资协议书 12

  甲方:

  乙方:

  为加快密山的建设,促进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洽谈,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在密山市投资项目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企业名称与建设地点:乙方拟建项目的企业名称暂定为

  (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根据密山市城市规划,双方原则上议定项目公司的建设地点。甲方保证该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建设规模与内容:该项目为项目,分期工程实施:一期工程兴建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一期工程生产规模为;二期工程等配套设施,二期工程生产规模为。

  三、投资额度:该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一期工程拟投资元人民币,二期拟投资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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