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出租协议
甲方:(以下称出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以下称承租方):
住址:
保证人:
住址:
保证人:
住址:
第二条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出租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宁津县晓龙道路运输中心进行租赁经营,通过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 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方和承租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承租方租赁经营宁津县晓龙道路运输中心后,该企业性质的不变,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四条承租方租赁经营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必须依法经营。
第五条承租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向应符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划,必须在出租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承租方租赁经营后,应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七条租赁经营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本运输中心经清产核资确定现有资产为其中固定为,流动资金为元
第九条本合同租金定为每年 元,承租方必须于每年的月日前交纳。
第十条本运输中心租赁经营前的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等由出租人负责,与承租人无关;租赁经营后的债权债务由承租人负责。
第十一条承租人承租后用个人所得进行的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出租人。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承租人的权利
1.承租人是本中心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3.承租人对本中心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4.承租人对本中心经营管理有机构设置权;人事任免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奖惩、招用和辞退工人的权利。
5.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资金分配权。
6.本中心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权。
7.承租人有权使用出租人的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资格证。
8.承租方有权使用出租方的公章、合同章、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9.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第十三条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2.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3.承租方不经出租方的同意不得将运输中心转租、转包他人经营。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受损失。
4.承租人要自觉接受承租方的监督,保证依法经营。
5.承租人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6.承租人必须提供价值 元的财产
7.承租人应当在交付租金和支付各种税费及工人工资后的利润中留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
第四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出租人的权利
1.有权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
3.对本中心财务有监督、审计权。
4.有权维护本中心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出租人的义务
1.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2.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3.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重大变化时,且足以影响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中心造成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由于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时候,经过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租赁期满前 日,承租人应当将本中心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债务等情况交出租人审核,出租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租赁双方代表签字后,承租人可以退出租赁。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满后,本中心仍继续租赁经营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租赁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不能按期缴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支付当年租金 %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的,应当用风险保证金支付,风险保证金不足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用抵押物或抵押金(保证人的保证金)折抵租金。
第二十六条承租期满,承租人如不能按要求交还租赁的财产,承租人应赔偿损失承担原财产价值 %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 %的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租赁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宁津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出租人的《租赁经营方案》、《招标书》和承租人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合同正文准。
第三十条本合同由出租方代表、承租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营场所出租协议(二)
合同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
甲方: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场地概况
租赁场地座落于唐山市唐山外环北环路园林绿化处对面,面积约10亩,属硬化场地。
二、租赁场地的权利担保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租金。
2.场地仓储经营期间所需的水电费,由甲方承担。
3.场地仓储经营所需的铲车等机械设施由甲方自行解决。
4.甲方就承租场地享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
5.本合同终止或租赁期届满、双方不续签合同的,甲方应将承租场地及乙方免费提供的配套设施设备以当时的现状移交予乙方。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免费向甲方提供承租场地进行仓储经营所需的配套设施设备,包括180吨地磅一个、潜水泵、办公房二间及水电照明设施;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出租场地及免费提供的配套设施设备。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的经营管理。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第三方就场地、设施设备主张任何权利、要求或妨碍甲方的经营管理,乙方应积极配合予以解决。
4.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出租场地的合法权属证书(原件)供甲方核实。
四、租金的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承租场地的租金23万元(不含税)/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租金。
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出具承租场地的合法权属证书的,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租金。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如有违约行为的,应赔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六、租赁期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七、本合同下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营场所出租协议(三)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将个人出租车冀租给乙方使用,特立合同为凭,条款如下:
一、租车合同为期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租金每月元,以上打租方式交付,乙方每月日前将租金交付甲方。
无故不缴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合同生效之前,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元,如有违约,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乙方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甲乙双方交接时要保持车况良好,乙方负责日常的车辆维修和保养,乙方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由乙方负责。
乙方不得将车辆转租。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出租车的各种证件和手续。
乙方所持本车手续不得转借或丢失,如丢失乙方赔偿一切补证费用并补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由乙方发生刮、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乙方负责修理或赔偿,由乙方发生的被盗、被抢、自残、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由乙方造成的交通事故,在维修期间租金照付。
七、乙方如发生肇事,应立即通知甲方,当损失不足壹仟元时,甲方不提供保险,由乙方负责,超过壹仟元时,甲方负责提供保险,但保险以外费用及保险公司限额超出的部分由乙方负责。
八、车辆租赁期间,甲方只负责交纳保险费,其余费用由乙方全权负责。
九、承包期间甲方只负责乙方车辆基本保险,其他如车辆营运证年检、车辆车检、季检、养路费、车辆维修等由乙方全部负责承担,服务费、地税和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承包期间车辆如发生盗抢、丢失或交通事故死亡,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
乙方赔偿甲方车辆和相关手续的一切费用。
承包期间如因乙方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十一、以上协议如乙方不遵守,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扣除押金万元。
甲方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将车辆转让,退还乙方押金和当月的剩余租金。
十二、油补归甲方所有。
十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营场所出租协议(四)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营场地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位于,面积约为㎡.
1.2甲方仅提供经营场所,不负责装修,乙方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有结构,以防造成不安全隐患。租赁期满后,除可移动的设施外,其他装修乙方不得拆除毁坏,应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经营范围
为规范管理,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租赁经营场地仅用于以下服务: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地用途,不得扩大、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该场地租赁期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租赁期内,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剩余租金和保证金。
3.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场地,乙方应如期清场交还。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4.1租金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租金实行按年度支付制,租金标准为每年元;
本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以后逐年递增5%.一次付清三年租金的无递增。
开户行:
账号:
4.2水电、物业、电梯等费用按照规定收取。
4.3国家行政机关对乙方经营行为收取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为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诚信经营,合法合约使用租赁场地,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交纳5000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
5.2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经营行为而造成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信誉、形象受损、行政处罚、涉诉、顾客投诉、销售商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引发的甲方赔偿责任、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赔偿等。
5.3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及时妥善处理,消除影响,甲方可对乙方处以每次元的罚款,并有权不经过乙方同意从保证金中扣除罚款和支付处理的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入全部履约保证金。
5.4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减或没收的,乙方应当从收到甲方扣减或没收履约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足或重新交纳同等数额的履约保证金;逾期不交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5.5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未发生3.2条约定的情形的,甲方无息退还保证金。
5.6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6.1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应对市场进行商业管理,维护并改善市场的整体形象。
6)应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的管理及维修保养;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水、空调、电梯、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公共区域清洁管理;等。
6.2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依法亮证照经营。
3)应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应按照约定的用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营业执照。
8)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9)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租赁期限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6.逾期日末支付租金或水电、物业费、等费用的。
7.违反合同协议的有关约定的。
8.未经甲方同意连续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9.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圊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锯除租赁手续,并按照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退还保证金。
第八条其他违约责任
8.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或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8.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水电等费用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或费用%的违约金。
第九条续租
9.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9.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若未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十条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掼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纳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第十三条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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