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物交换合同书

时间:23-05-12 网友

物物交换合同书

  篇一:商品服务等值交换合同书

  商品服务等值置换合同书

  甲方:

  乙方:武汉好学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华中易换)

  甲方已知悉和理解了《华中易换会员章程》,并自愿接受乙方所承诺并提供的易换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换)服务条款,为更好地开展商品服务交换工作,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惠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其易货贸易业务,双方以"真实、信用、平等、互惠"为原则,共同做好易货贸易工作。

  第二条 乙方通过认真考察和考核,并经过规定的审核程序,正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正式受理甲方所委托的易货交易业务,并承担有关责任。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乙方的工作进展情况。

  2、甲方有权要求充分享有乙方所承诺的服务内容。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对乙方出现的过失,要求及时更正。

  4、成为华中易换会员之后,甲方享有易换所给予的与易货交易相关的一切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1)发布、查询信息;

  (2)帮助申请获得易换额度和积分;

  (3)在华中易换提供的易货交易平台上进行各种形式的易货交易,并享受 商品或服务标准价85%折扣优惠(即华中易换上的商品服务交易价)

  (4)华中易换提供的易货结算及相关服务;

  (5)线上下单(或持易换卡)在易换会员单位,线下享受85折消费优惠;

  (6)条件满足时可以申请并获得易换提供的交易流水贷服务;

  (7)乙方及华中易换提供的其他优惠条件。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需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可靠。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是企业客户,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场所照片、法人手持身份证照片、法人银行卡照片及联系电话、商品或服务的资质证明及议价材料。】

  【甲方是个人客户,则需提供身份证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银行卡号和手机号码、商品或服务的资质证明及议价材料。】

  2、甲方同意配合乙方了解甲方有关资信、业绩、商品或服务详情等方面的情况。

  3、甲方注册成为华中易换会员后,应自觉履行易换所规定的义务。

  4、甲方的商品或服务,同意以市场价的85%,在易换平台销售,并同意易换会员单位线上下单(或者持易换持卡),线下在甲方85折消费。

  5、甲方的商品或服务,同意以市场价的 (%) 等值折算给乙方,换取乙方等值的商品服务或者等值易换卡,用于甲方在平台或线下购物积分或持卡消费。

  6、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正品行货、质量可靠,信誉良好,品质有保障。如果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引发质量纠纷、投诉及法律责任,乙方有权追究,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本协议所规定的所有甲方义务。接受甲方委托代理,帮助甲方开展易货交易工作。乙方所执行的易货交易工作需遵循程序相关规则。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并向甲方提供所承诺的服务。

  第六条 甲方出现各项规则中所涉及的违规行为,经乙方警告、限期纠正后仍未奏效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华中易换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本协议自乙方终止之日起失效。

  第七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执行国家政府命令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则可免除双方违约责任,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纠纷处理

  1、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遇到分歧和纠纷,应本着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2、若协商不成时,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议附件含:

  1、《华中易换会员章程》

  2、乙方商品或服务议价材料

  第十条 凡国家及华中易换新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有冲突时,甲方应及时达知乙方,并会同乙方对本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武汉好学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华中易换 )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华中易换会员章程

  用户同意在华中易换线上注册条款之效力如同用户亲自签字、盖章的书面条款一样/对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用户注册成为会员,需遵守会员章程。

  1:维护和遵循华中易换会员章程。

  2:根据相关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可以申请注册为华中易换个人会员;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为华中易换企业会员。

  3:会员注册时应按照华中易换的要求,提供会员真实、准确、完整并有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资料,提交相关材料交华中易换审核;并能及时按照华中易换的要求对资料进行适时更新。(“资料”指会员在注册、交易或信息发布过程,对任何公开信息场合或以任何电子邮件形式向华中易换站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文本、软件、音乐、声响、照片、图画、影像、文字或者其他资料。)

  4:会员登记过程中选择的密码须自行保密;成为华中易换会员之后对于发生在该注册名和密码下的所有活动必须承担责任。

  5:会员在华中易换站发布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以及一切交易,必须:a)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描述;不得蓄意欺诈;不得发布虚假消息;b)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c)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所有权、版权、商标专利权,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d)严禁裸露、色情及淫秽照片、图像或内容,以及任何有偏见、歧视性、仇恨、亵渎、诽谤、非法恐吓、非法骚扰的内容;e)严禁任何可引起公众不安、危害社会的内容;f)严禁任何带有或包含电脑病毒的程序或文件。

  6:会员承认华中易换有权在会员违反上述时有权终止向会员提供服务并不予退还任何款项/因会员上述行为给华中易换造成损失的/会员应予赔偿,华中易换有权追究其责任。 7:会员在此再次保证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会员注册条款并自愿正式进入华中易换会员在线注册程序/接受上述所有条款的约束.

  阅读并接受华中易换“服务条款”

  篇二:物色 交换协议

  物色 交换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以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物物交换。

  1:在进行交换之前,双方明确将会以自己的何种物品交换对方的何种物品。 2:交换之前,双方必须仔细检查对方的货物,任何疑问在交换之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3:交换地点可选择在学校的任意地点,但必须有我公司的负责人在场

  4:交换时两位当事人必须以面对面的形式进行操作,如当事人不能到场,则需要打电话给物色负责人,确认代换人。

  5:如交换双方的物品如出现价值相差过大,但双方都需要对方的物品,则可以采取人民币补差价的方式。差额由双方自行商议。如不存在差价,则无需他填写。 填写在下方

  甲方物品: 补差价 乙方物品

  如甲方物品价值高于乙方 补差价写负数 反之亦然

  6:在签订协议之日起,双方物品的所有权发生交换,请双方务必慎重

  7:如果交换后双方发现物品出现问题,自行承担责任,中介方不承担责任 本协议自签订起生效,物品交换后如出现问题,按照协议要求进行操作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篇三:民法平时作业2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招标是由多数竞争人各自提出条件,而由招标人从竞争者中选择一人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订约方式。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四个阶段。 拍卖是由拍卖人从众多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经过拍卖的表示、应买的表示和拍定三个阶段。 合同的主要条款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指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抗辩权指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为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旅行期时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旅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的解释,广义上说,是指对合同内容的含义的理解和探讨;狭义上说,则指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依其职权对合同内容的正确含义的解释。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的意思表示达成协议而不以书面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 公证合同是指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合同。 鉴证合同是指经鉴证机关予以鉴证的合同。 审批的合同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或部门予以审核批准的合同。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也就是说,合同之债三要素中任一要素的改变,都为合同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的改变,也就是指对合同各项条款的修改、补充、限制等。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提前中止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无效合同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即卖方(又称出卖人)将出卖的财物转归另一方即买方(又称买受人)所有,买方取得财物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购销双方就转让工矿产品达成的协议。是以转移工矿产品所有权(包括经营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指转让农副产品的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签订的购销农副产品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即供电合同,是供电方与用电方关于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用电方按照耗用的电量给付电费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互易合同,又称以物易物或物物交换合同,是双方约定相互以货币以外的财产进行交换的协议。 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所有,他方接受该财产的协议。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关于一方将财产交付给另一方临时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

  毕后将财产归还的协议。 企业租凭经营合同是出租人将企业提供给承租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为此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企业返还给出租人经营的协议。 借贷合同,又称消费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人(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种类物借给他人(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用后应归还同等数量货币或同种类物的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成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成租人使用,成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当事人间关于出借人无偿地将物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使用后返还原物的协议。 借款合同又称信贷合同、贷款合同,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将货币借给借用人,借用人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存款合同是公民(存款人)将货币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机构,储蓄机构于存款人取款时按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协议。 结算合同,又称结算帐户合同,是指立户人将其款存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为立户人办理代收、代付款项的协议。 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说,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相互联合而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单位之间的联合属于联营。因此,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之间关于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者公民与单位之间关于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协议。 联营合同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联合经营的协议。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旅客之间关于承运人将货物或者旅客运送到一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旅客为此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为另一方(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 基本建设承揽合同,又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的协议。 保管合同是寄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关于保管人为寄托人保管财物,并于保管期满时应将所保管的财物返还给寄托人的协议。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协议。 信托合同,又称行纪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关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关于居间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委托人为此给付报酬的协议。 技术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达成的协议。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非专利技术转让的事项达成的协议。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顾问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 技术服务合同,广义上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技术知识、信息、经验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技术指导、专业训练或者提供订立技术合同的机会的协议。狭义的是指当事人一方(服务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保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期满时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和劳动能力等人身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以财产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时负责补偿的保险。

  篇四:我国合同法自由原则

  我国合同法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表现形式。“合同自由”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本文从阐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入手,介绍中国合同自由原则的发展,并通过对合同自由原则限制问题的分析,思考这一原则在当今中国合同法中的定位问题。

  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发展

  合同自由原则,萌生于罗马法,形成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此在考察合同自由原则的历史发展问题上,将历史进程划分为合同自由原则形成前的时期和该原则形成期。

  1 合同自由原则形成前时期

  (1)罗马法的合同自由思想。合同自由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到罗马法中期以后,契约的订立渐渐要求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与平等。因为这时的契约观念已基本上是以财产的转移、交换为核心了。

  (2)中世纪的黑暗时期。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西欧进入中世纪的封建时期。西欧中世纪的封建法制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2 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

  (1)合同自由原则形成的体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巩固胜利成果,合同自由思想被至高无上地化为一条法律原则,使合同自由原则取得了空前的无与伦比的地位

  合同自由原则与民法原则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同法上的自愿原则即民法上自愿原则的体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关系涉及面最广,集中体现在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意思上的自治。近代西方民法理论认为,自愿原则难以反映民法关系的性质,因此确立了私法自治原则,相较而言,西方经历长期的商品交易与物物交换,在民事商事关系中,也体现出更多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行使也并非无限。合同自由原则以民法平等原则为基础,譬如在合同关系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合同自由原则以诚实原则为道德标准,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欺诈;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限制,行使的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的界限,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即被法律所禁止。合同自由不仅排斥权利的滥用,还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我国合伙企业法,无论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都应承担其应付的法律责任;公司法中,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股东承担违约责

  篇五:合约和商务管理

  第一节 合约的种类与内容

  一、合约的性质

  合约是一种制度安排。人类的经济活动,从原始的物物交换、货币交易到现代的多边贸易,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与变化。合约制度正是人类经济活动从萌芽、发展到发达过程的法律折射,记载着人类经济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变的历史踪迹。商品经济形态下,人类的交易活动具有多边化、经常性、连续性的特点。合约制度顺应这种变化、引入了新的机制和理念,形成了一系列的标准合约,继续在人类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促进着经济的发展。

  标准合约产生于十九世纪后半页,盛行于当代。十九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事交易的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使得标准合约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

  标准合约是现代商法中契约定型化特征的具体表现。它适应了现代商事交易关系简便、迅捷的要求。契约定型化是指商法对契约的内容或基本条款予以事先的统一的规定,简化订约过程,便于要约方发出大量的、连续的、一致的要约,便于相对方迅速作出是否承诺的决定,从而便于现代商事活动大规模、反复性、连续性交易的实现。

  二、合约的种类

  简单地说,合约是一个关于利益交易关系的法律约定。不同的法律体系下、不同的国家会采用不同的合约体系。目前,国际上被认为比较完善的合约体系有以下几类:

  (一)美国AIA(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合约

  AIA(美国建筑师学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作为建筑师的专业社团已经有近140年的历史,成员总数达56000名,遍布美国及全世界。AIA出版的系列合约文件在美国建筑业界及国际工程承包界,特别在美洲地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应用广泛。

  AIA系列合约文件分为A、B、C、D、G等系列,其中A系列是用于业主与承包商的标准合约文件,不仅包括合约条件,还包括承包商资格申报表,保证标准格式等。B系列主要用于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标准合约文件,其中包括专门用于建筑设计、室内装修工程等特定情况的标准合约文件。C系列主要用于建筑师与专业谘询机构之间的标准合约文件。D系列是建筑师行业内部使用的文件。G系列是建筑师企业及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

  AIA系列合约文件的核心是“一般条件”(A201)。采用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及不同的计价方式时,只需选用不同的“协议书格式”与“一般条件”即可。如AIA文件A101与A201一同使用,构成完整的法律性文件,适用于大部分以固定总价方式支付的工程项目。再如AIA档A111和A201一同使用,构成完整的法律性文件,适用于大部分以成本补偿方式支付的工程项目。

  AIA文件A201做为施工合约的实质内容,规定了业主、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建筑师的职责和许可权,该文件通常与其他AIA文件共同使用,因此被称为“基本文件”。1987年版的AIA文件A201《施工合约通用条件》共计14条68款,主要内容包括:业主、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建筑师与建筑师的合约管理;索赔与争议的解决;工程变更;工期;工程款的支付;保险与保函;工程检查与更正他条款。

  (二)FIDIC(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inieurs Conseils)合约

  FIDIC(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inieurs Conseils)是全球最权威的工程师组织,是被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认可的国际谘询服务机构。FIDIC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下设几个地区成员协会: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ASPAC)、欧洲成员协会(EFCA)、非洲成员协会集团(GAMA)、美洲成员协会集团(FEPAC)、中东(MID-EAST)地区成员,会员遍布全球。

  FIDIC组织比较完善,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编制了用于国际工程承包合约的许多规范性文件,被FIDIC成员国广泛采用,并为FIDIC成员国的雇主、工程师和承包商所熟悉,现已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标准合约。

  FIDIC发行的合约条款版本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采用特定的封面颜色区分,例如国际性土木工程施工合约的封面是红色的,机电工程合约的封面是黄色的,统包合约的封面是橘色的。FIDIC的合约条款一向被认为是精确、公平的合约条款,十分著名,国际工程普遍应用。人们在使用中,为了应用方便,通常根据合约封面颜色来称呼不同类型的合约,例如:红皮书(FIDIC Red Book)或黄皮书(FIDIC Yellow Book)。

  FIDIC合约是由国际谘询工程师联合会和欧洲建筑工程委员会在ICE合约的基础之上制定。FIDIC合约1957年出版第一版,以后每隔10年修订一次,1987年出版的第四版本是最新的国际通用合约条件。另外,该组织又于1989年出版了一本更加详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约条件应用指南”。

  红皮书(FIDIC Red Book)是纯粹的土木施工合约,内容脱胎于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的标准合约格式,由于ICE发行多年,且国际性工程在英国和大英国协会员国间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经过长期考验,并因时代变迁而不断改进合约条件,建立起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备。这些条款广为各国采用的结果,已逐渐形成国际惯例,具有良好的基础。黄色封面的机电工程合约Yellow Book,实为工厂设计建造合约,是用于承包商亦负责设计工作的情况。FIDIC Orange Book,是包括设计及建造的统包合约,此类型的统包工作大致上包括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完成至立即可以使用的地步。有时合约还包括操作,操作时间长短不一定,也许只是几个月时间的试车期的操作,但也可能是BOT形式,操作工作需要数年。为适应时代潮流,红黄二书已作大幅修正,修订后的the New Red Book和the New Yellow Book都已于1998年发行试用版,且于1999年正式发行第一版。

  1999年出版的另两本新标准,一本是绿色封面的Short Form,供较单纯的工作之用;另一本是银色封面的EPC统包合约,这是用于承包商必须负担完全的责任且承受较大风险的情况。许多人认为新版EPC统包标准合约强迫承包商接受的风险过于严苛,而且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干涉的太多。但这版本是为了以私有的资金投资公共建设的模式(BOT、BOO等类型),工作在不同的风险制度之下,因此要求承包商承担所有的设计与施工风险,用总价统包,固定施工期限竞标。这比起通常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合约,当然责任与风险都会较大,但正由于此,标价也会较普通高许多。

  FIDIC标准合约共计72条,194款,详细地规定了在合约履行过程中遇到诸如场地、材料、设备、开工、停工、延误、变更、索赔、风险、质量、支付、违约、争议、仲裁等各种问题时,合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程师处理问题的职责和许可权。

  (三)英国ICE(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合约

  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是设于英国的国际性组织,目前拥有会员8万多名,其中1/5在英国以外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该学会已有180年的历史,已成为世界公认的学术中心、资质评定组织及专业代表机构。ICE在土木工程建设合约方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它编制的土木工程合约在土木工程具有广泛的应用。

  1991年1月第六版的《ICE合约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共计71条109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约文件;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保险;工艺与材料质量的检查;开工,延期与暂停;变更、增加与删除;材料及承包商设备的所有权;计量;证书与支付;争端的解决;特殊用途条款;投标书格式。此外IEC合约条件的最后也附有投标书格式、投标书格式附件,协议书格式、履约保证等等档。

  (四)英国NEC(the New Engineering Contract)合约

  这也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发行的,具有适应性广,文字清晰,用语浅显,着重于管理的特色。自1993年正式发行以来,NEC(The New Engineering Contract)标准合约已获得许多好评。

  NEC标准合约的特色是因应不同的功能,做成不同分册的合约,例如总价及进度控制合约、总价及材料数量控制合约、成本报酬合约、管理合约等。其基本核心条款采用黑色为封面,次承包合约采用紫色封面,说明书则采用棕色封面。该合约吸取ICE合约风险分配处置不够清晰的弱点,充分重视风险,对于风险的分配、工程补偿以及冲突等的处理更加公平合理,并加上了预警制度。NEC合约舍弃了FIDIC中工程师的名称,而以项目经理代替,用以避免名称上的混淆。

  (五)香港地区建造工程合约

  在香港,政府投资工程主要有两个标准合约文本,即香港政府土木工程标准合约和香港政府建筑工程标准合约。而私人投资工程则采用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Royal Institution of Charted Surveyor (Hong Kong Branch), RICS (HK Branch) )的标准合约。政府工程合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附有工程量清单的按合约所需而完成量数付款工程合约(Remeasurement Contract containing Bills of Quantities)

  附有工料定价表的按合约所需而完成量数付款工程合约 (Measurement Contract containing a Schedule of Rates)

  附有确实工程量清单的总价合约 (Lump Sum Contract with firm Bill of Quantities)

  附有图则和规格的总价合约 (Lump Sum Contract with Drawings and Specification)

  补偿成本合约 (Cost Reimbursement Contract)

  设计及建造合约 (Design and Build Contract)

  一般的土木及建筑工程合约都是选择附有确实工料清单的总价合约 (Lump Sum Contract with Firm Bill of Quantities),包括多项不明确因素的工程则多选用附有工程量清单按合约所需而完成量数付款的工程合约 (Remeasurement Contract containing Bills of Quantities),而涉及维修工程、经常性工程或规模较小工程的定期合约(Term Contracts),则多采用附有工料定价表的按合约所需而完成量数付款工程合约(Measurement Contract containing a Schedule of Rates)。

  私人投资工程合约种类亦然,所用最多的是RICS的附有工料清单总价合约(Lump Sum Contract with Bills of Quantities),以及RICS的附有图则和规格的总价合约(Lump Sum Contract without Quantities)。

  三、合约的背景

  无论是FIDIC合约、ICE合约、NEC合约,还是AIA合约,都是在英美法系的背景下产生、发展出来的,其制定与执行都适用于习惯法(common law),而不符合成文法(statute law)的习惯。因此合约管理需要根据英美法系的惯例与做法来进行。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也被称之为习惯法、不成文法。英美法系是对以1066年诺曼政府大不列颠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有两个分支,即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美法系的国家除了英国和美国外,还包括英国殖民地和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相对法典化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式,奉行“诉讼中心主义”。

  在英美法系的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界定缺乏成文的法规作为依据,对于任何交易,责权皆须自己界定与保护。为避免条款疏漏造成损失,就需要运用“私法自治原则”,把可能出现的情况、产生的问题等所能够预计到的全部可能,在缔约时悉数写入合约之中,力求滴水不漏。

  英美法系奉行“诉讼中心主义”,遵循程式先于权利的原则,认为权利只能存在于明确、正当的程式之中,在程式之外没有真正可靠的权利可言。基于这个原则,为减少争议与误解,杜绝漏洞、规避风险,合约条款专业、全面,甚至不惜重复啰嗦。因为,一旦选择了这些合约,就需要根据习惯法的思维与程式去管理合约,才能达到合约的预期目标。

  基于英美法系的传统与背景,无论AIA合约还是FIDIC、ICE合约,经过不断的完善与弥补,合约篇幅十分庞大,内容包罗万象。

  四、合约的内容

  一个完善的合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招标说明(Instruction to Tender)或者招标条件(Conditions of Tender)

  不同的招标档称呼不同,有的直接称作Instruction to Tender,有的以Condition of Tender为标题。这部分主要对投标档的内容、格式做出具体规定,向投标者明确投标的截止时间、送标地点,以及合约模式、计价规则、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给出招投标档内容有错误或疑问时的解决办法,招投标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关系,联系方式,现场勘查及资料查阅的规定等等。同时给出招标档总目录、图纸总目录等完整资讯。

  如果以Conditions of Tender为标题,则通常还会分为General Conditions of Tender和Special

  Conditions of Tender两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供财务状况,对政府安全、环保、入境、雇佣、健康条例等的遵守状况。

  (二)回标表格(Form of Tender)

  随招标档发出的一系列标准样式。由投标人在其上填写投标总金额及工期并签署盖章后随投标档报送业主。回标表格上应填投标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有时,业主要求投标人提出两种以上的投标方案,以便其在投标价增加与工期压缩之间进行比较选择。

  (三)保函(Bond)

  除了正式的回标表格以外,业主往往还要求投标人提供诸如投标保函(Bond)等表格。规定了总承包人及担保人对业主所做的担保承诺及担保金额,以及担保条件等。

  (四)合约协议(Article of Agreement)

  明确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及代表人;合约档的组成及解释次序、延期赔偿金、保修期、决算期等主要条款。

  (五)合约条款(Conditions of Contract)

  合约条款可分为两项:一般合约条款和特殊合约条款。

  1、一般合约条款

  通常采用香港政府标准合约或专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约中适用本工程的版本经适当修改而成。使用标准合约不但可以减少篇幅,同时省却了关于合约条款的长期谈判、争拗,有助于减少纠纷,节省时间和费用。

  2、特殊合约条款

  标准合约因不是针对具体工程而制定,因此无法涵盖工程的全部内容和所有细节。故在一般合约条款之外,需对原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另行定立特别合约条款,以对一般合约条款进行补充、量化。

  在一些大型工程中,为避免合约条款显得过于复杂和不连贯,亦有业主制定招标档时,两者合一,全面重新编写合约条款。

  (六)规范(Specification)

  1、一般规范(General Specification)

  通常采用政府或者专业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标准规范。内容为对工程总的说明。规定业主在安全、质量、环保、材料、设备、行政管理、工地临时设施、临时工程等方面对总承包方的要求。例如,香港房屋署出版的XX版规范(XX edition of the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Specification Library(SL), issued by the Housing department.)

  2、特别规范(Specific Specification)

  对整个工程的内容、范围等依照标准条款格式进行逐项定义。分项说明各工序的材料要求、操作程式、验收标准和程式、试验和检验等。其工序分类法有所不同,土建部分一般划分为拆卸和改建工程、打桩和沉箱工程、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砌砖工程、沥青工程(防水)、屋面工程、木结构工程、木装修工程、五金铁件、钢铁金属工程、抹灰工程、玻璃工程、油漆工程等。

  有时,顾问工程师(Consult Engineer)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制定一些条款作为合约档中的规范条款,例如:有的结构工程师在合约规范中要求承包方在第一次浇筑结构混凝土之前,必须先浇筑几条试验梁、柱、墙,验收合格之后才可以正式施工。

  (七)工程量清单(Bills of Quantities或者叫做Schedule of Rates)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基本费用(Preliminaries)

  其可包含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在分项工程单价内不包括的费用(如保险费、环保费、水电费)或无法分别计算的费用(如机械费)均可列入基本项目中。其栏目可以按照合约条款目录设置。每项只填写总价,没有数量和单价。并不是每个栏目都要填写一个表格,不过任何项目若没有填上价款,其所需费用则被视做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价款或工程单价内。填上的价款可视为总包方的风险包干,一般决算时不会调整。同时,每一项价格业主均会要求提交该价格的细目。

  2、计量方法(Preambles)

  详细说明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方法、界定各分项工程单价所包含的详细内容。为减少日后与承包方的争议,单价内容都订立得尽可能详细和全面。有部分公司将工程量计算规则分为一般计算规则(套用香港测量师专业协会编制的“标准量度规则”)和特殊计算规则。同时会注明两者有矛盾时的优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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