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范本 - 委托代理

时间:23-05-12 网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托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代理事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地 点:

规 模:

招标范围:

总投资额:

二、托付人托付受托人为 为 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详细工作内容以托付人实际托付内容为准。

三、合同价款

1. 代理酬劳费用为 。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托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商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托付人向受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商定,确保代理酬劳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此下无正文。

托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给予的定义:

1.1 招标代理合同:托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托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托付合同,

1.2 通用条款: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是托付人与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全都看法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

1.4 托付人:指在合同中商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托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商定的,被托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托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商定的托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托付人托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托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商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酬劳:托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商定的,受托人根据商定应收取的代理酬劳总额。

1.11 图纸:指由托付人供应的满意招标需要的全部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所应担当的责任。

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担当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行抗力:指双方无法掌握和不行预见的大事,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大事包括但不限于战斗、严峻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全都认为属于不行抗力的大事。

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大事有效开头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头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头计算。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终一天。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挨次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挨次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消失模糊不清或不相全都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托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商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商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托付人的义务

4.1托付人将托付招标代理工作的详细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商定。

4.2托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供应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状况资料;

(2)向受托人供应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具体交底,并对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精确     性负责;

(3)向受托人供应保证招标工作顺当完成的条件,供应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5)依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商定支付代理酬劳;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托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托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肯定的经济嘉奖。

4.4托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供应的技术服务进行学问产权爱护的责任。

4.5托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商定的托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阅历的专职技术人员担当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技术职称、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根据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托付人供应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询问服务;

(3)向托付人宣扬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托付人的支持和协作;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精确     性负责。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托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询问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供应技术服务的学问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假如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担当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未经托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全部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托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状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托付人的有关损失。

6、托付人的权利

6.1托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商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状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看法;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商定的内容,给托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托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商定收取托付代理酬劳;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托付人做出的打算,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托付人供应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托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托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托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与托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全部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全部文件拥有学问产权,托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三、托付代理酬劳与收取

8、托付代理酬劳

8.1双方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托付代理酬劳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托付人同意后,向托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中标单位支付。

9、托付代理酬劳的收取

9.1由托付人支付代理酬劳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托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酬劳20%的代理预付款,详细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由甲方支付代理酬劳的,在中标人与托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商定的全部托付代理酬劳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受托人完成托付人托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酬劳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托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托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酬劳,除应担当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酬劳的利息。

9.5托付代理酬劳应由托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根据商定直接向甲方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托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状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托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商定向托付人供应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当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托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商定向受托人支付托付代理酬劳;

(3)托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托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托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托付代理酬劳的金额(扣除税金)。

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状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商定,向托付人供应为完成招标工作的询问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商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询问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商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状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受托人担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托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受托人赔偿托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担当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托付代理酬劳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第三方违约。假如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担当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担当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值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大事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托付人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托付人担当责任的其他状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托付人索赔:

(1)索赔大事发生后7天内,向托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托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赐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托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担当责任的其他状况,给托付人造成经济损失,托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托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 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商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托付人缘由,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托付人应准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托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肯定的补偿费用,详细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转变,则本合同商定的服务酬劳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旧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患病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商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商定外,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受托人完成托付人全部托付招标代理业务,且托付人或甲方支付了全部代理酬劳(含附加服务的酬劳)后本合同终止。

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担当的义务。

15.3因不行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连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假如双方不能就本合同连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全都看法,本合同自行终止。除托付人应付给受托人己完成工作的酬劳外,各自担当相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托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双方商定本合同正本 贰 份,副本 肆 份,其中:托付人 肆 份,受托人 贰 份。副本依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17、补充条款

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全都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其次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及解释挨次

1.1合同文件及解释挨次 执行通用条款第2.1条,但2.1条文件如内容存在冲突的,以签订时间在后的为准,如无法确定签署时间的,以2.1条所列文件排序在前的为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纳的文字为: 中文

2.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方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方法》的规定、津政令第3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与招标投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天津市相关规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托付人的义务

3.1托付招标代理工作的详细范围和内容: 。

3.2托付人应按商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供应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状况资料的时间:无商定;

(2)向受托人供应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无商定;

(3)向受托人供应保证招标工作顺当完成的条件:无商定;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无商定;

(7)应尽的其他义务:无商定;

4、受托人的义务

4.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电话号码: 9

4.2受托人应按商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根据托付人认可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招标工作。

(2)为招标人供应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询问服务,同时下列服务由受托人组织实施:

1、 依据托付方供应的资料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方法、招标程序;

2、 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收取投标保证金;

3、 组织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议和编写答疑纪要,完成备案及发放工作;

4、 根据《招标代理管理方法》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5、 接收投标文件、主持开标会议;

6、 组织评标会议,编写招标状况报告;

7、 刊登中标公示,填写、发放中标通知书;

(3)应尽的其他义务: 。

5、托付人的权利

5.1托付人拥有的权利:(1)托付人有权利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等招标过程文件中的全部条款,如项目名称、工程承包方式、标段划分;托付人指定分包的项目;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工期;图纸押金金额及返还时间;评标方法的确定;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准时间,保修金数额;结算方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函的金额;工期奖罚规定;招标组织机构成员组成,评标专家的确定等。(2) 托付人有权利要求受托人在招标代理前对其所要进行的工作提交一份具体的方案,包括①招标工作的组织;②招标工作的人员支配;③招标工作的进度支配;④招标工作阶段性会议、向托付人应作的阶段性汇报以及里程碑时点的支配;⑤招标工作的风险管理等等,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严格按方案进行招标代理活动。(3)托付人有权利要求受托人在消失非正常状况或重大问题时准时向托付人汇报,而不是自行打算等。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第6.1条第(1)款至第(7)款的商定。

5.2托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无商定 。

6、受托人的权利

6.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执行通用条款第7.1条第(1)款至第(6)款 。

6.2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可向投标人收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工本费,则不得再要求托付人无偿供应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受托人收取工本费的,应向投标人开具相应收据或发票。

三、托付代理酬劳与收取

7、托付代理酬劳

7.1代理酬劳的计算方法:

代理服务费的金额或收取比例: ;

代理酬劳的币种:人民币 汇率: / ;

代理酬劳的支付方式:由 中标 单位支付;

代理酬劳的支付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完毕后三十日内由中标单位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酬劳。

8、托付代理酬劳的收取

8.1预付托付代理费用为/元整

8.2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双方无商定。

8.3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双方无商定。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9、违约

9.1本合同关于托付人违约的详细责任:

(1)托付人未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商定,向受托人供应保证招标工作顺当完成的条件应担当的违约责任:无商定;

(2)托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商定,向受托人支付托付代理酬劳应担当的违约责任: 无商定 ;

(3)双方商定的托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无商定;

9.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详细责任:

(1)受托人未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商定,向托付人供应为完成招标工作的询问服务应担当的违约责任:因受托人向托付人供应的有关招标询问服务有误而造成托付人损失,并支付代理酬劳的30%作为违约责任赔偿金;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商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询问业务应担当的违约责任:受托人须担当因未告知托付人其经营的或参加经营的询问公司或者下属询问公司,托付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托付该询问公司担当相关询问业务造成的相关责任,均由受托人全部担当,并支付代理酬劳的30%作为违约责任赔偿金;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商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状况应担当的违约责任:应支付代理酬劳的70%作为违约责任赔偿金,且担当托付人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双方商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1、受托人未按托付人要求完成本协议项下相关代理工作,造成招标工作中断、暂停、终止,或者因受托人过错,造成本工程招标工作消失瑕疵,受托人应赔偿托付人因此患病的全部损失;2、受托人对托付人或第三人(包括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不能按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担当责任,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3、由于受托人不当代理或无权代理而使托付人患病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赔偿;4、受托人因违反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超额收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工本费、图纸押金等费用造成的投诉、违规等损失,受托人应当担当全部责任;5、其他受托方违约责任,受托方应赔偿托付人相应损失的情形。

10、争议

10.1双方商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1、合同份数

11.1 双方商定本合同正本 贰 份,副本 肆 份,其中:托付人 肆 份,受托人 贰 份。

12、补充条款:

12.1该项目招标代理期间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的招标工程师,项目招标代理过程中,如连续两次不能准时响应托付人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更换招标代理公司。

12.2 本合同未明确商定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托付人:

受托人: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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