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3-05-11 网友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岗路8号自编 栋 室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建筑面积(含公摊)为 平方米,乙方对该场地已充分了解,同意承租.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 赁 期 限

月租金额(币种:人民币) 元

小 写

大 写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注:

第四条 出租场地所属园区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24小时专业物业管理,租赁期内,乙方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 元/㎡/月(管理费每年按物价局指导价格调整),合共¥ 元/月(管理费包括项目为公共范围内的保安、清洁和园林绿化管理)。公共设备水、电分摊及损耗按实向乙方计收(代收代支)。

第五条 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缴交办法和欠缴费用的约定:

1.租金及管理费每次按月计收,乙方应在每月5号前向甲方交付租金及管理费,若逾期缴纳,则从5号起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欠缴费用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5日不交租金或管理费属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完全同意甲方即时收回出租场地,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赔偿金,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完全同意因拖欠或欠缴租金(或管理费)的原因影响租赁场地的正常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租金及管理费不含税费,所有税费由乙方自理。

2.水电费等费用按以下规定缴交:

独立的水电分表,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加设备损耗和公共分摊计收,乙方应在每月5号缴交上月水电费(含损耗和公共分摊),若逾期不交则按逾期交租金的条款处理。乙方完全同意因拖欠或欠缴水电费用的原因影响水电的正常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双方约定,乙方须于每月5号前以现金或支票结算方式缴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缴交租金和水电费用。乙方逾期缴交的,已实际到账日结算违约金。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租赁期满,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元的水电保证金,租赁期满,结清水单费后甲方将水单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如乙方在承租期间中途退场,以上保证金甲方有权不予退还。

第七条 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退场,不得将场地的全部或部分出借或转借租给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退回乙方。如转租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如乙方确因故需提前退租,必须提前三个月前通知甲方,而且应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解除合同,如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需在三个月前通知乙方,而且经得乙方书面同意,方可解除合同。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场地不能用作有污染和违法作业,有关经营报批手续及环保、消防、卫生、保安、保险等事项由乙方自理,乙方必须保证合法经营,如违反合法经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即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等同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约终止合同。乙方签约人为乙方租赁场地指定的防火责任人及治安责任人,如发生消防或安全事故,乙方除承担全部责任外,还必须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条 乙方同意因乙方经营而产生的费用、债务及一切纠纷由乙方完全承担。

第十一条 如遇不可抗力及政府行为的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或为双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租金及相关费用按实际使用日结算。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租赁期间,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管理办公司和园区物业的管理规定。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进场经营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乙方须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由乙方提供。

3.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对自聘人员违反国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它不正当行为承担责任,如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亦由乙方完全承担。

4、甲方同意乙方在承租范围内按约定用途经营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否则按乙方违约论处。

5、有关装修费用的约定:乙方已经投入租赁场地的装修和固定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退场时(含乙方违约造成的中途退场),除可搬动的家具,电器及办公用品可自行带走;装修和固定设备乙方不得拆除和破坏,否则乙方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同意后另定书面补充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 号予以登记备案。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 号予以登记备案,但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 条第 项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 条 款义务,予以注记。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销注记。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终 号予以注销登记备案。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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