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修订)
1总则1.0.1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条文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规模不变,布局不变、功能不变,地址不变的设施、设备更新不属改建,而是正常检修维修范围的工作。"扩建和改建工程"仅指加油加气站的扩建和改建部分,不包括已有部分。
1.0.3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和缩略语2.1.1加油加气站: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1.2加油站: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加注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3加气站: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为机动车加注车用LPG、CNG或LNG等车用燃气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4加油加气合建站:具有储油(气)设施,既能为机动车加注车用燃油,又能加注车用燃气,也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5站房: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经营和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建筑物。
2.1.6加油加气作业区:加油加气站内布置油(气)卸车设施、储油(储气)设施、加油机、加气机、加(卸)气柱、通气管(放散管)、可燃液体罐车卸车停车位、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停车位、LPG(LNG)泵、CNG(LPG)压缩机等设备的区域。该区域的边界线为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加3m,对柴油设备为设备外缘加3m。
2.1.7辅助服务区:加油加气站用地红线范围内加油加气作业区以外的区域。
2.1.8安全拉断阀:在一定外力作用下自动断开,断开后的两节均具有自密封功能的装置。该装置安装在加油机或加气机、加(卸)气柱的软管上,是防止软管被拉断而发生泄漏事故的专用保护装置。
2.1.9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间门、法兰、垫片、紧固件、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阻火器等)。
2.1.10工艺设备:设置在加油加气站内的油(气)卸车接口、油罐、LPG储罐、LNG储罐、CNG储气瓶(井)、加油机、加气机、加(卸)气柱、通气管(放散管)、车载储气瓶组拖车、LPG泵、LNG泵、CNG压缩机、LPG压缩机等设备的统称。
2.1.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相关电气设备,如低压开关柜、直流充电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电池更换装置等。
2.1.12卸车点:接卸汽车罐车所载油品、LPG、LNG的固定地点。
2.1.13埋地油罐: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油品储罐。
2.1.14加油岛: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1.15汽油设备:为机动车加注汽油而设置的汽油罐(含其通气管)、汽油加油机等固定设备。
2.1.16柴油设备:为机动车加注柴油而设置的柴油罐(含其通气管)、柴油加油机等固定设备。
2.1.17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将油罐车向汽油罐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回收至油罐车内的系统。
2.1.18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系统。
2.1.19撬装式加油装置:将地面防火防爆储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装置等设备整体装配于一个撬体的地面加油装置。
2.1.20自助加油站(区):具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可由顾客自行完成车辆加注燃油作业的加油站(区)。
2.1.21 LPG加气站:为LP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P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2埋地LPG罐: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LPG储罐。
2.1.23 CNG加气站: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母站、CNG加气子站的统称。
2.1.24 CNG常规加气站: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机给汽车CNG储气瓶充装车用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5 CNG加气母站: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柱给服务于CNG加气子站的CNG车载储气瓶组充装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6 CNG加气子站:用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运进CNG,通过加气机为汽车CNG储气瓶充装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7 LNG加气站:具有LNG储存设施,使用LNG加气机为L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8 L-CNG加气站:能将LNG转化为CNG,并为C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29加气岛: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
2.1.30 CNG加(卸)气设备:CNG加气机、加气柱、卸气柱的统称。
2.1.31加气机:用于向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LPG、CNG或LNG,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1.32 CNG加(卸)气柱:用于向车载储气瓶组充装(卸出)CNG,并带有计量装置的专用设备。
2.1.33 CNG储气井:竖向埋设于地下且井筒与井壁之间采用水泥浆进行全填充封固,并用于储存CNG的管状设施,由井底装置、井筒、内置排液管、井口装置等构成。
2.1.34 CNG储气瓶组:通过管道将多个CNG储气瓶连接成一个整体的CNG储气装置。
2.1.35 CNG固定储气设施:安装在固定位置的地上或地下储气瓶(组)和储气井的统称。
2.1.36 CNG储气设施:储气瓶(组)、储气井和车载储气瓶组的统称。
2.1.37 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CNG固定储气设施与所有处于满载或作业状态的车载CNG储气瓶(组)的几何容积之和。
2.1.38埋地LNG储罐: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士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LNG储罐。
2.1.39地下LNG储罐: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地面标高0.2m,并设置在罐池中的LNG储罐。
2.1.40半地下LNG储罐:罐体一半以上安装在周围4m范围内地面以下,并设置在罐池中的LNG储罐。
2.1.41防护堤:用于拦蓄LPG、LNG储罐事故时溢出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构筑物。
2.1.42 LNG撬装设备:将LNG储罐、加气机、放散管、泵、气化器等LNG设备全部或部分装配于一个撬体上的设备组合体。
3基本规定3.0.1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
3.0.2加油加气站可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联合建站。加油加气站可按本规范第3.0.12-3.0.15条的规定联合建站。下列加油加气站不应联合建站:
1 CNG加气母站与加油站
2 CNG加气母站与LNG加气站
3 LPG加气站与CNG加气站
4 LPG加气站与LNG加气站
3.0.3撬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和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撬装式加油装置采取了比埋地油罐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设置有自动灭火装置、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防爆装置等埋地油罐一般不采用的装置,但不适合在普通场合使用。本条规定的"撬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企业自用"是指设在企业的撬装式加油装置不对外界车辆提供加油服务;"临时或特定场所"是指抢险救灾临时加油、城市建成区以外专项工程施工等场所。
3.0.4加油站内乙醇汽油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储运设计规范》GB/T50610的有关规定。
3.0.5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CNG加气站、L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储配站、LNG气化站的合建站,以及C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的合建站,其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0.7 CNG加气站与天然气输气管道场站合建站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的有关规定。
3.0.8加油加气站可经营国家行政许可的非油品业务,站内可设置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
3.0.9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表3.0.9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 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 级
150<V≤210
≤50
二 级
90<V≤150
≤50
三 级
V≤90
汽油罐≤30,柴油罐≤50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0.10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 别
LPG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 级
45<V≤60
≤30
二 级
30<V≤45
≤30
三 级
V≤30
≤30
3.0.11 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设计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母站服务的子站的个数、规模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3。
2 CNG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m3。
3 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1辆。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瓶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时,其总容积不应超过24m3。
4 CNG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车载储气瓶组拖车不应多于2辆。
5 CNG常规加气站可采用LNG储罐做补充气源,但LNG储罐容积、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和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3.0.12条的规定。
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表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LNG加气站
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
LNG储罐
总容积V(m3)
LNG储罐单罐容积(m3)
LNG储罐
总容积V(m3)
LNG储罐单罐
容积(m3)
CNG储气设施
总容积(m3)
一级
120<V≤180
≤60
120<V≤180
≤60
≤12
一级*
-
-
60<V≤120
≤60
≤24
二级
60<V≤120
≤60
60<V≤120
≤60
≤9
二级*
-
-
V≤60
≤60
≤18
三级
V≤60
≤60
V≤60
≤60
≤9
三级*
-
-
V≤30
≤30
≤18
注:带“*”的加气站专指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做补充气源的建站形式。
3.0.12A LNG加气站与CNG常规加气站或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3.0.12A的规定。
表3.0.12A LNG加气站与CNG常规加气站或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LNG储罐总容积V(m3)
LNG储罐单罐容积(m3)
CNG储气设施总容积(m3)
一级
60<V≤120
≤60
≤24
二级
V≤60
≤60
≤18(24)
三级
V≤30
≤30
≤18(24)
注:表中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
3.0.13 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3的规定。
表3.0.13 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合建站等级
LPG储罐总容积
(m3)
LPG储罐总容积与油品储罐总容积合计
(m3)
一级
V≤45
120<V≤180
二级
V≤30
60<V≤120
三级
V≤20
≤60
注:1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 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 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
3 LPG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
3.0.14 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表3.0.14 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品储罐总容积
(m3)
常规CNG加气站储气设施总容积(m3)
加气子站储气设施
(m3)
一级
90<V≤120
V≤24
固定储气设施总容积≤12(18)可停放1辆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当无固定储气设施时,可停放2辆车载储气瓶组拖车
二级
V≤90
三级
V≤60
V≤12
固定储气设施总容积≤9(18),可停放1辆车载储气瓶组拖车
注:1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 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 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
3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
3.0.15 加油与LNG加气、L-CNG加气、LNG/L-CNG加气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5的规定。
表3.0.15 加油与LNG加气、L-CNG加气、LNG/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合建站等级
LNG储罐总容积
(m3)
LNG储罐总容积与油品储罐总容积合计
(m3)
CNG储气设施总容积(m3)
一级
V≤120
150<V≤210
≤12
二级
V≤60
90<V≤150
≤9
三级
V≤60
≤90
≤8
注:1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 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 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
3 LNG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60m3。
4站址选择4.0.1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0.2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条文说明] "城市建成区"和"城市中心区"概念见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其中"城市中心区"包括该标准中的"市中心"和"副中心"。该标准对"城市建成区"表述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市中心"表述为"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区域";对"副中心"表述为"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服务中心"。
4.0.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并不得小于6m。
表4.0.4 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汽油设备
埋地油罐
加油机、通气管管口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无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无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无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无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40
35
50
40
35
50
40
35
50
40
35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4
21
25
20
17.5
18
14.5
12.5
18
14.5
12.5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7.5
20
16
14
16
13
11
16
13
11
二类保护物
20
16
14
16
13
11
12
9.5
8.5
12
9.5
8.5
三类保护物
16
13
11
12
9.5
8.5
10
8
7
10
8
7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0
17.5
22
17.5
15.5
18
14.5
12.5
18
14.5
12.5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4.5
12.5
16
13
11
15
12
10.5
15
12
10.5
室外变配电站
25
20
17.5
22
18
15.5
18
14.5
12.5
18
14.5
12.5
铁路
22
17.5
15.5
22
17.5
15.5
22
17.5
15.5
22
17.5
15.5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7
8
6.5
5.5
8
6.5
5.5
6
5
5
次干路、支路
8
6.5
5.5
6
5
5
6
5
5
5
5
5
架空通信线
1倍杆高,
且不应小于5m
5
5
5
架空电力线路
无绝缘层
1.5倍杆(塔)高,
且不应小于6.5m
1倍杆(塔)高,
且不应小于6.5m
6.5
6.5
有绝缘层
1倍杆(塔)高,
且不应小于5m
0.75倍杆(塔)高,
且不应小于5m
5
5
[条文说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定义,本条的"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指的是工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独立的锅炉房等,不包括民用建筑物内的灶具等明火。
4.0.5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柴油设备
埋地油罐
加油机、
通气管管口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25
25
25
25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12.5
12.5
10
10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6
6
6
6
二类保护物
6
6
6
6
三类保护物
6
6
6
6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12.5
11
9
9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9
9
9
9
室外变配电站
15
12.5
12.5
12.5
铁路
15
15
15
15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3
3
3
3
次干路、支路
3
3
3
3
架空通信线
0.75倍杆高,且不应小于5m
5
5
5
架空电
力线路
无绝缘层
0.75倍杆(塔)高,且不应小于6.5m
0.75倍杆(塔)高,且不应小于6.5m
6.5
6.5
有绝缘层
0.5倍杆(塔)高,且不应小于5m
0.5倍杆(塔)高,且不应小于5m
5
5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word/media/image1.gif4.0.6 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 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地上LPG储罐
埋地LPG储罐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45
38
33
30
25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35
28
22
20
16
14
三类保护物
25
22
18
15
13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45
45
40
25
22
18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32
32
28
18
16
15
室外变配电站
45
45
40
25
22
18
铁路
45
45
45
22
22
22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5
13
11
10
8
8
次干路、支路
12
11
10
8
6
6
架空通信线
1.5倍杆高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电
力线路
无绝缘层
1.5倍杆(塔)高
1.5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有绝缘层
1倍杆(塔)高
0.75倍杆(塔)高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50%。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LPG储罐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安全间距的80%。
6 LPG储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类保护物安全间距的80%,并不应小于三级站的安全间距。
4.0.7 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LPG设备
LPG卸车点
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18
18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16
14
14
三类保护物
13
11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2
20
20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6
14
14
室外变配电站
22
20
20
铁路
22
22
22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8
8
6
次干路、支路
6
6
5
架空通信线
0.75倍杆高
架空电
力线路
无绝缘层
1倍杆(塔)高
有绝缘层
0.75倍杆(塔)高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50% 。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P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LPG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的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并不应小于11m。
4.0.8 CNG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C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CNG工艺设备
储气瓶
集中放散管管口
储气井、加(卸)气设备、脱硫脱水设备、压缩机(间)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30
30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20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0
20
14
三类保护物
18
15
12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5
18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8
13
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18
铁路
30
30
22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6
次干路、支路
10
8
5
架空通信线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电
力线路
无绝缘层
1.5倍杆(塔)高
1.5倍杆(塔)高
1倍杆(塔) 高
有绝缘层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 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气瓶的安全间距确定。
5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条文说明] 目前脱硫塔一般不进行再生处理,所以脱硫脱水塔安全性比较可靠,均按储气井的距离确定是可行的。
4.0.9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LNG撬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 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站外建(构)筑物
站内LNG设备
地上LNG储罐
放散管管口、加气机
LNG卸车点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80
80
80
50
50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35
30
25
25
25
民用建筑保护物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三类保护物
18
16
14
14
14
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30
25
25
25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单罐容积不大于50 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20
20
20
室外变配电站
40
35
30
30
30
铁路
80
60
50
50
50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8
8
8
次干路、支路
10
8
8
6
6
架空通信线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
无绝缘层
1.5倍
杆(塔)高
1.5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有绝缘层
1倍杆(塔)高
0.75倍杆(塔)高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应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埋地LNG储罐、地下LNG储罐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分别不应低于本表地上LNG储罐的安全间距的50%、70%和80%,且最小不应小于6m。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
[条文说明] 以三级站1台60m3 LNG 储罐发生全泄漏为例,泄漏天然气量最大值为32400m3,在静风中成倒圆锥体扩散,与空气构成爆炸危险的体积648000m3(按爆炸浓度上限值5%计算),发生爆燃的影响范围在60m以内。
4.0.10 本规范表4.0.4~表4.0.9中,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0.11 本规范表4.0.4~表4.0.9中,重要公共建筑物及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0.12 本规范表4.0.4~表4.0.9中,“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定义和“甲、乙、丙、丁、戊类物品”及“甲、乙、丙类液体”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0.13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油加气站的加油加气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的加气作业区。
4.0.14 C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0.8的规定确定。L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0.9的规定确定。
5站内平面布置5.0.1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2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3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4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条文说明] 3汽车槽车卸车停车位按平坡设计,主要考虑尽量避免溜车。
4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采用沥青路面,容易受到泄露油品的侵蚀,沥青层易于破坏,此外,发生火灾事故时沥青将发生熔融而影响车辆辙离和消防工作正常进行,故规定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3加油加气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5.0.4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LPG储罐或CNG储气瓶(组)、LNG储罐与汽油罐之间。
5.0.5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5.0.6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在进行平面布置时可按加油机对待。
5.0.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5.0.8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5.0.9站房可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0条的规定。
5.0.10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4条至第4.0.9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中,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加油加气站内可以经营食品、餐饮、汽车洗车及保养、小商品等。对独立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要求按站外建筑物对待,可以满足加油加气作业区的安全需求。
"独立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系指在站房(包括便利店)之外设置的餐饮服务、汽车洗车及保养等建筑物或房间。"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的规定,仅适用于在加油站内设置有燃煤设备的情况。
5.0.11加油加气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5.0.12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表4.0.9中安全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面向车辆人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
[条文说明]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表4.0.9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可隔绝一般火种及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保障站内安全。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表4.0.9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旦大于25m时,安全性要好得多,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主要是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墙为非实体围墙即可。加油加气站面向进、出口的一侧,可建非实体围墙,主要是为了进、出站内的车辆视野开阔,行车安全,方便操作人员对加油、加气车辆进行管理,同时,在城市建站还能满足城市景观美化的要求。
5.0.13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加油加气站内各设施的特点和附录C所划分的爆炸危险区域规定了各设施间的防火距离。分述如下:
4)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主要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确定的。
5 ) 1台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具有投资省、占地小、使用方便等特点,目前在日本使用较多。由于采用整体装配,系统简单,事故危险性小,为便于采用,本表规定其相关防火间距离可按本表中三级站的地上储罐减少20%。
6 LPG卸车点(车载卸车泵)与站内道路之间的防火距离。规定两者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小于2m,主要是考虑减少站内行驶车辆对卸车点(车载卸车泵)的干扰。
5.0.14本规范表5.0.13-1和表5.0.13-2中,CNG储气设施、油品卸车点、LPG泵(房)、LPG压缩机(间)、天然气压缩机(间)、天然气调压器(间)、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加油机、LPG加气机、CNG加卸气设施、LNG卸车点、LNG潜液泵罐、LNG柱塞泵、地下泵室入口、LNG加气机、LNG气化器与站区围墙的防火间距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0.11条的规定,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规范表5.0.13-1和表5.0.13-2中,CNG储气设施、油品卸车点、LPG泵(房)、LPG压缩机(间)、天然气压缩机(间)、天然气调压器(间)、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加油机、LPG加气机、CNG加卸气设施、LNG卸车点、LNG潜液泵罐、LNG柱塞泵、地下泵室入口、LNG加气机、LNG气化器与站区围墙的最小防火间距小于附录C规定的爆炸危险区域的,需要采取措施(如有的设备可以布置在室内,设备间靠近围墙的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加高围墙至不小于爆炸危险区域的高度),保证爆炸危险区域不超出围墙。
5.0.15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表5.0.13-1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m)
设施名称
汽油罐
柴油罐
汽油通气管管口
柴油通气管管口
LPG储罐
CNG
储气
设施
CNG集中放散管管口
油品卸车点
LPG
卸车点
LPG泵(房)、压缩机(间)
天然气压缩机(间)
天然气调压器(间)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
加油机
LPG
加气机
CNG加气机、加气柱和卸气柱
站房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自用燃煤锅炉房和燃煤厨房
自用有燃气(油)设备的房间
站区
围墙
地上罐
埋地罐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汽油罐
0.5
0.5
—
—
×
×
×
6
4
3
6
6
—
5
5
6
6
5
—
4
4
4
10
18.5
8
3
柴油罐
0.5
0.5
—
—
×
×
×
4
3
3
4
4
—
3.5
3.5
4
4
3.5
—
3
3
3
7
13
6
2
汽油通气管管口
—
—
—
—
×
×
×
8
6
6
8
6
3
8
6
6
6
5
—
8
8
4
10
18.5
8
3
柴油通气管管口
—
—
—
—
×
×
×
6
4
4
6
4
2
6
4
4
4
3.5
—
6
6
3.5
7
13
6
2
LPG储罐
地上罐
一级站
×
×
×
×
D
×
×
×
×
×
12
12/10
12/10
×
×
×
12/10
12/10
×
12/10
40/30
45
18/14
6
二级站
×
×
×
×
D
×
×
×
×
×
10
10/8
10/8
×
×
×
10/8
10/8
×
10/8
30/20
38
16/12
5
三级站
×
×
×
×
D
×
×
×
×
×
8
8/6
8/6
×
×
×
8/6
8/6
×
8
30/20
33
16/12
5
埋地罐
一级站
6
4
8
6
2
×
×
5
5
6
×
×
×
8
8
×
8
20
30
10
4
二级站
4
3
6
4
2
×
×
3
3
5
×
×
×
6
6
×
6
15
25
8
3
三级站
3
3
6
4
2
×
×
3
3
4
×
×
×
4
4
×
6
12
18
8
3
CNG储气设施
6
4
8
6
×
×
×
×
×
×
1.5(1)
—
6
×
×
—
—
—
6
×
—
5
6
25
14
3
CNG集中放散管管口
6
4
6
4
×
×
×
×
×
×
—
—
6
×
×
—
—
—
6
×
—
5
6
15
14
3
油品卸车点
—
—
3
2
12
10
8
5
3
3
6
6
—
4
4
6
6
5
—
4
4
5
10
15
8
—
LPG卸车点
5
3.5
8
6
12/10
10/8
8/6
5
3
3
×
×
4
—
5
×
×
×
6
5
×
6
8
25
12
3
LPG泵(房)、压缩机(间)
5
3.5
6
4
12/10
10/8
8/6
6
5
4
×
×
4
5
—
×
×
×
4
4
×
6
8
25
12
2
天然气压缩机(间)
6
4
6
4
×
×
×
×
×
×
—
—
6
×
×
—
—
—
4
×
—
5
8
25
12
2
天然气调压器(间)
6
4
6
4
×
×
×
×
×
×
—
—
6
×
×
—
—
—
6
×
—
5
8
25
12
2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
5
3.5
5
3.5
×
×
×
×
×
×
—
—
5
×
×
—
—
—
5
×
—
5
15
25
12
—
加油机
—
—
—
—
12/10
10/8
8/6
8
6
4
6
6
—
6
4
4
6
5
—
4
4
5
6
15(10)
8(6)
—
LPG加气机
4
3
8
6
12/10
10/8
8/6
8
6
4
×
×
4
5
4
4
6
5
4
—
×
5.5
6
18
12
—
CNG加气机、加气柱和卸气柱
4
3
8
6
×
×
×
×
×
×
—
—
4
×
×
—
—
—
4
×
—
5
6
18
12
—
站房
4
3
4
3.5
12/10
10/8
8
8
6
6
5
5
5
6
6
5
5
5
5
5.5
5
—
—
—
—
—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10
7
10
7
40/30
30/20
30/20
20
15
12
10
8
8
8
8
15
6
6
6
—
—
12
—
—
自用燃煤锅炉房和燃煤厨房
18.5
13
18.5
13
45
38
33
30
25
18
25
15
15
25
25
25
25
25
15(10)
18
18
—
12
—
—
—
自用有燃气(油)设备的房间
8
6
8
6
18/14
16/12
16/12
10
8
8
14
14
8
12
12
12
12
12
8(6)
12
12
—
—
—
—
—
站区围墙
3
2
3
2
6
5
5
4
3
3
3
3
—
3
2
2
2
—
—
—
—
—
—
—
—
—
注:1 分子为LPG储罐无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分母为LPG储罐设有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D为LPG地上罐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括号内数值为储气井与储气井、柴油加油机与自用有燃煤或燃气(油)设备的房间的距离。
3 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汽油罐、柴油罐增加30%。
4 当卸油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与站区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2.0 m。
5 LPG储罐放散管管口与LPG储罐距离不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相应级别的LPG埋地储罐确定。
6 LPG泵和压缩机、天然气压缩机、调压器和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露天布置或布置在开敞的建筑物内时,起算点应为设备外缘;LPG泵和压缩机、天然气压缩机、天然气调压器设置在非开敞的室内时,起算点应为该类设备所在建筑物的门窗等洞口。
7 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的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其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80%。
8 C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9 站房、有燃煤或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站房内设置有变配电间时,变配电间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0.8条的规定。
10 表中一、二、三级站包括LPG加气站、加油站与LPG加气合建站。
11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表示该类设施不应合建。
表5.0.13-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m)
设施名称
汽油罐、柴油罐
油罐通气管管口
LNG储罐
CNG储气设施
天然气放散管管口
油品卸车点
LNG
卸车点
天然气压缩机(间)
天然气调压器(间)
天然气脱硫、脱水装置
加油机
CNG
加气机
LNG
加气机
LNG潜
液泵池
LNG
柱塞泵
LNG高压气化器
站房
消防泵房
和消防水
池取水口
自用燃煤锅炉房和燃煤厨房
有燃气(油)设备的房间
站区
围墙
一
级
站
二
级
站
三
级
站
CNG
系统
LNG
系统
汽油罐、柴油罐
*
*
15
12
10
*
*
6
*
6
*
*
*
*
*
4
6
6
5
*
*
18.5
*
*
油罐通气管管口
*
*
12
10
8
8
*
6
*
8
*
*
*
*
*
8
8
8
5
*
*
13
*
*
LNG储罐
一级站
15
12
2
6
5
—
12
5
6
6
6
8
8
8
—
2
6
10
20
35
15
6
二级站
12
10
2
4
4
—
10
3
4
4
4
8
6
4
—
2
4
8
15
30
12
5
三级站
10
8
2
4
4
—
8
2
4
4
4
6
4
2
—
2
3
6
15
25
12
4
CNG储气设施
*
8
6
4
4
*
*
3
*
6
*
*
*
*
*
6
6
6
3
*
*
25
*
*
天然气放散管管口
CNG系统
*
*
5
4
4
*
—
—
*
4
*
*
*
*
*
6
4
4
—
*
*
15
*
*
LNG系统
6
6
—
—
—
3
—
—
6
3
—
3
4
6
8
—
—
—
—
8
12
15
12
3
油品卸车点
*
*
12
10
8
*
*
6
*
6
*
*
*
*
*
6
6
6
5
*
*
15
*
*
LNG卸车点
6
8
6
3
2
6
4
3
6
—
3
3
—
6
6
—
—
2
4
6
15
25
12
2
天然气压缩机(间)
*
*
6
4
4
*
*
—
*
3
—
*
*
*
*
6
6
6
6
*
*
25
*
*
天然气调压器(间)
*
*
6
4
4
*
*
3
*
3
*
*
*
*
6
6
6
6
*
*
25
*
*
天然气脱硫、脱水装置
*
*
6
4
4
*
*
4
*
3
*
*
*
*
6
6
6
6
*
*
25
*
*
加油机
*
*
8
8
6
*
*
6
*
6
*
*
*
*
*
2
6
6
6
*
*
15(10)
*
*
CNG加气机
*
*
8
6
4
*
*
8
*
6
*
*
*
*
*
2
6
6
5
*
*
18
*
*
LNG加气机
4
8
8
4
2
6
6
—
6
—
6
6
6
2
2
—
2
6
5
6
15
18
8
—
LNG潜液泵池
6
8
—
—
—
6
4
—
6
—
6
6
6
6
6
2
—
2
5
6
15
25
8
2
LNG柱塞泵
6
8
2
2
2
6
4
—
6
2
6
6
6
6
6
6
2
—
2
6
15
25
8
2
LNG高压气化器
5
5
6
4
3
3
—
—
5
4
6
6
6
6
5
5
5
2
—
8
15
25
8
2
站房
*
*
10
8
6
*
*
8
*
6
*
*
*
*
*
6
6
6
8
*
*
—
*
*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
*
20
15
15
*
*
12
*
15
*
*
*
*
*
15
15
15
15
*
*
12
*
*
自用燃煤锅炉房和燃煤厨房
18.5
13
35
30
25
25
15
15
15
25
25
25
25
15
(10)
18
18
25
25
25
—
12
—
—
—
有燃气(油)设备的房间
*
*
15
12
12
*
*
12
*
12
*
*
*
*
*
8
8
8
8
*
*
—
*
*
站区围墙
*
*
6
5
4
*
*
3
*
2
*
*
*
*
*
—
2
2
2
*
*
—
*
*
注:1站房、有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2 表中一、二、三级站包括LPG加气站、加油站与LPG加气合建站。
3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 “*”表示应符合表5.0.13-1的规定。
6.1.1 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6.1.2 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
6.1.3 埋地油罐需要采用双层油罐时,可采用双层钢制油罐、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既有加油站的埋地单层钢制油罐改造为双层油罐时,可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满足强度和防渗要求的材料进行衬里改造。
[条文说明]双层油罐是目前国外加油站防止地下油罐渗(泄)漏普遍采取的一种措施。其过渡历程与趋势为:单层罐——双层钢罐(也称SS地下储罐)——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FRP)双层罐(也称SF地下储罐)——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FRP)油罐(也称FF地下储罐)。
双层油罐由于其有两层罐壁,在防止油罐出现渗(泄)漏方面具有双保险作用,再加上国外标准在制造上要求对两层罐壁间隙实施在线监测和人工检测,无论是内层罐发生渗漏还是外层罐发生渗漏,都能在贯通间隙内被发现,从而可有效地避免渗漏油品进入环境,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是在单层钢制油罐的基础上外附一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即:玻璃钢)防渗外套,构成双层罐。这种罐除具有双层罐的共同特点外,还由于其外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罐体抗土壤和化学腐蚀方面远远优于钢制油罐,故其使用寿命比直接接触土壤的钢罐要长。
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其内层和外层均属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罐体,在抗内、外腐蚀方面都优于带有金属罐体的油罐。因此,这种罐可能会成为今后各国在加油站地下油罐的主推产品。
6.1.4 单层钢制油罐、双层钢制油罐和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的内层罐的罐体结构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钢制常压储罐 第一部分:储存对水有污染的易燃和不易燃液体的埋地卧式圆筒形单层和双层储罐》AQ3020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制油罐的罐体和封头所用钢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表6.1.4的规定。
表6.1.4 钢制油罐的罐体和封头所用钢板的公称厚度(mm)
油罐公称直径
(mm)
单层油罐、双层油罐内层罐
罐体和封头公称厚度
双层钢制油罐外层罐
罐体和封头公称厚度
罐体
封头
罐体
封头
800~1600
5
6
4
5
1601~2500
6
7
5
6
2501~3000
7
8
5
6
2 钢制油罐的设计内压不应低于0.08MPa。
6.1.5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的内、外层壁厚,以及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的外层壁厚,均不应小于4mm。
6.1.6与罐内油品直接接触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层,应满足消除油品静电荷的要求,其表面电阻率应小于109欧姆;当表面电阻率无法满足小于109欧姆的要求时,应在罐内安装能够消除油品静电电荷的物体。消除油品静电电荷的物体可为浸入油品中的钢板,也可为钢制的进油立管、出油管等金属物,其表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式(6.1.6)的计算值。安装在罐内的静电消除物体应接地,其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A=0.04Vt (6.1.6)
式中:A浸入油品中的金属物表面积之和(m2); Vt一一储罐容积(m3)。
6.1.6A 安装在罐内的静电消除物应接地,其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6.1.7双层油罐内壁与外壁之间应有满足渗漏检测要求的贯通间隙。
6.1.8双层钢制油罐、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防渗衬里的双层油罐,应设渗漏检测立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立管应采用钢管,直径宜为80mm,壁厚不宜小于4mm。
2检测立管应位于油罐顶部的纵向中心线上。
3检测立管的底部管口应与油罐内、外壁间隙相连通,顶部管口应装防尘盖。
4检测立管应满足人工检测和在线监测的要求,并应保证油罐内、外壁任何部位出现渗漏均能被发现。
[条文说明]设置渗漏检测立管及对其直径的要求,是为了满足人工检测和设置液体检测器检测;要求检测立管的底部管口与油罐内、外壁间隙相连通,是为了能够尽早的发现渗漏。检测立管的位置最好置于人孔井内,以便于在线监测仪表共用一个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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