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期房屋买卖合同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址
X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鉴于:
A.甲方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地块](以下简称“该地块”或“标的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编号为[ ],不动产权证号为[ ],用地用途为[科教用地],产业类型为[科技研发],项目内容为[科研用房]。
B.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建设的科研用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项目二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C.按照甲方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甲方有权将该地块上建设的科研用房对外分割销售、转让。
D.乙方经营业务范围为[ 营业执照范围 ],符合南京市栖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 ]项目的产业准入、产业政策要求,并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符合上述要求。
鉴于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入驻[ ]项目并购买[ ]项目[二]期科研用房一事,达成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购买科研用房详细信息
1.1 乙方购买的科研用房为坐落在[ 市 区 路 号]的[ ]项目[ ]期[ ]地块[ ]号楼[ ]层[ ]室的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标的房屋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标的房屋详细信息如下。
所有权人
[ ]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 ]
坐 落
[ ]
用 途
[科研用地/科研用房]
建筑面积
[ ㎡]
建筑结构
[框架,钢筋混泥土]
设计层高
[ m]
建筑承重
[ kg/㎡]
电力配置
[ ]
交付标准
[毛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年[ ]月[ ]日止
备 注
标的房屋的平面图见附件1
1.2 甲方保证对标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有权处置标的房屋。保证标的房屋产权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清晰,且政府部门已经批准可用于出售。
1.3 标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标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权益随标的房屋一并转让。
1.4 乙方对其购买的标的房屋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专有权利,但乙方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除本合同或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与其他共有人共同使用与标的房屋相关的共有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占有、使用行为不得改变标的房屋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共有部位和设施的设计和使用功能。
第二条 标的房屋现状
2.1 标的房屋抵押情况:[标的房屋未抵押;标的房屋已抵押],抵押内容详细信息如下表。甲方须在[ ]年[ ]月[ ]日前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标的房屋的抵押登记,确保标的房屋无抵押等他物权登记,无正在诉讼或仲裁的未决抵押担保纠纷。
抵押人
[ ]
抵押权人
[ ]
抵押登记机构
[ ]
抵押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债务金额
[ 元]
债务履行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2 标的房屋租赁情况:[标的房屋未出租;□标的房屋已出租],租赁内容详细信息如下。甲方须在[ ]年[ ]月[ ]日前与承租人协商解除标的房屋租赁合同,取得承租人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承诺,并确保标的房屋无租赁合同,无正在诉讼或仲裁的未决租赁纠纷。
承租人
[ ]
租赁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3 标的房屋不存在其他未决诉讼或仲裁,没有司法查封或被采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三条 标的房屋转让价款及支付
3.1 标的房屋转让单价为人民币[ .00]元/平方米(含增值税),总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小写:[ .00]元,大写:[ ]元。
3.2 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房屋转让价款按[3.2.1 3.2.2]约定支付。
3.2.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标的房屋转让价款。
3.2.2乙方按如下约定分期将标的房屋购买价款支付给甲方。
A.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房价款,[首期]房价款为总转让价款的[ %],即人民币小写:[ .00]元,大写[ ]元。
B.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房价款,[第二期]房价款为总转让价款的[ %],即人民币小写:[ .00]元,大写[ ]元。
C.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三期]房价款,[第三期]房价款为总转让价款的[ %],即人民币小写:[ .00]元,大写[ ]元。
D.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四期]房价款,[第四期]房价款为总转让价款的[ %],即人民币小写:[ .00]元,大写[ ]元。
3.3 除不可抗力或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延迟付款外,乙方延迟支付标的房屋购买价款的,应当按照如下标准向甲方承担延迟支付的违约责任。
3.3.1乙方延迟付款的,除非经甲方书面豁免,乙方须按照应付未付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标准计算,向甲方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滞纳金。
3.3.2乙方延迟支付首期购房款并经甲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未支付首期购房款的或经甲方书面催告后明确表示或默示不再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合同自解除通知按本合同约定发出后生效。本合同解除时乙方有已付定金或意向金的,定金或意向金不予返还,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返还。
3.3.3除首期购房款外乙方延迟支付各期购房款并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支付且未支付的到期购房款金额达到总价款的[30%]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合同自解除通知按本合同约定发出后生效,在此情形下乙方还应按照总价款的[2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付的购房款中扣除,甲方扣除后有剩余的须退还乙方,如已收购房款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甲方不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的,乙方除继续履行本合同外还须按照其应付未付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标准计算,向甲方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滞纳金。
3.4 乙方须支付给甲方的房屋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如有)支付至甲方以下银行账户。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需要变更银行账户的,须在乙方付款[3]日前书面通知乙方新的银行账户信息,甲方未履行账户变更通知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账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
第四条 标的房屋交付及交付手续
4.1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15]日内,甲方将标的房屋交付乙方。交付前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标的房屋交付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标的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及材料。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应当给予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必要的方便。
4.1.1双方有效签订本合同且本合同合法有效,乙方不存在导致本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4.1.2乙方已经支付全部标的房屋转让价款。【乙方已经全额支付首期购房款。】
4.1.3……【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删除】
4.2 办理交付手续时,乙方有权对标的房屋进行查验。乙方查验发现标的房屋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甲方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15]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下列问题不影响正常交付。
4.2.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4.2.2管道堵塞;
4.2.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2.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4.2.5……【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删除】
4.3 交付该标的房屋时,双方应当到标的房屋现场进行交接并签署书面交接材料。甲方按下列约定交付并经乙方确认后,视为甲方已经将标的房屋完整交付给乙方。
4.3.1[ ]项目[二]期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
4.3.2房屋使用说明书,并告知乙方其他房屋使用注意事项(如有);
4.3.3房屋质量保证书;
4.3.4标的房屋相关的图纸(CAD);
4.3.5与标的房屋相关的其他交接材料。
4.3.6……【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删除】
4.4 甲方逾期交付标的房屋的,根据甲方实际逾期时间,按如下约定处理。
4.4.1实际逾期时间在[30]日以内(含本数)的,以乙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天的标准计算并向乙方支付逾期交付标的房屋的违约金。
4.4.2实际逾期超过[45]日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标的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甲方须在乙方提出书面合同解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乙方不要求解除本合同而要求甲方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
4.5 标的房屋交付日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接收标的房屋,或因乙方拒绝签署、延迟签署交接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制造交付障碍导致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向乙方交付标的房屋的,自甲方交付通知书确定的交付日起与标的房屋相关的所有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标的房屋需要承担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标的房屋产权过户
5.1 双方约定在[ ]年[ ]月[ ]日前办理标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下称“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由甲方负责准备下列材料,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办理,提供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的一切便利,出具不动产权登记部门需要的文件并签署过户材料。
5.1.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双方签署);
5.1.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过户手续);
5.1.3《不动产权证书》(甲方出具);
5.1.4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制定并使用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由双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5.1.5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原件在办理过户申请时提交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核验;
5.1.6按规定缴纳税费并取得完税证明;
5.1.7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要求买方、卖方出具的其他材料。
5.2 因一方原因导致未能在上述时间前办理标的房屋过户手续的,如是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应当自期满之日起按乙方已付购房款金额以万分之[五]/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支付至双方递交标的房屋过户申请之日止;如是乙方原因造成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双方约定在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由乙方自行办理标的房屋电表、水表、燃气、宽带、通信等户名变更,但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出具相关部门需要的文件并签署材料。在更名前,乙方使用标的房屋产生的电费、水费、燃气费、宽带费、通信费如需要以原户名(甲方名称)缴纳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后[2]日内将当期应当缴纳的费用支付给甲方由甲方进行缴纳,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如乙方延迟支付的,甲方有权按照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天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5.4 本合同签订生效且甲方将标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至标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给乙方前,甲方须尊重、保护乙方占有、使用标的房屋的事实、行为,保护乙方对标的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占有权,保证不因自身的债权债务纠纷而对标的房屋产生影响。
第六条 房屋质量和保修责任
6.1 甲方承诺标的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6]%计算给付利息,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该标的房屋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甲乙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6.2.1及时更换、修理。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6]%计算给付利息,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2.2标的房屋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更换、修理。
6.3 标的房屋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以附件[《 质量保证书 》]约定为准。在保修期内乙方要求维修的须书面通知甲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15]日内,甲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但在下列情形下,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6.3.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标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6.3.2因乙方不当使用造成的标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6.3.3……【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删除】。
6.4 甲乙双方对标的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6.5 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所购买的标的房屋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维修、赔偿或补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七条 物业服务
7.1 [ ]项目整体的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统筹管理,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经依法聘请物业企业[ 公司]为[ ]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并制定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费标准为[科研办公][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固定车位[ ]元/月•个。
7.2 乙方已详细阅读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规约,同意在标的房屋交付后与甲方聘请的物业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遵守物业管理规约,服从物业企业的管理,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支付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其他费用。
7.3 甲方运营[ ]项目期间,为提升[ ]项目物业服务水平、提升项目整体形象等需要更换物业企业的,乙方同意与甲方新聘请的物业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因甲方更换物业企业导致乙方需要提前终止与原物业企业的物业管理合同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除与原物业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乙方不因此向原物业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税费承担
8.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各自缴纳因标的房屋买卖发生的税费。
8.2 甲方将标的房屋交付乙方后标的房屋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其他税费(如有)(以下简称“税费”)由乙方承担并缴纳,但在标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给乙方前标的房屋产生的税费须以甲方名义缴纳的,甲方须在每期税费申报结束后将当期应缴税费金额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起[3]日内将当期应缴税费支付(支付名义双方另行协商)给甲方,自标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乙方后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申报并缴纳。乙方逾期支付税费给甲方的,乙方应当按照应付金额万分之[五]/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8.3 双方因标的房屋买卖、使用等进行税务筹划的,有关税费缴纳按税务筹划方案执行。
第九条 保密事项
9.1 除非法律、政府、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者各方的一致书面同意,各方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单位披露、泄露本合同任何内容、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各自从其他方获得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各方为工作需要,在以下范围内披露前述文件、资料和信息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
9.1.1经各方共同书面同意的披露;
9.1.2各方内部为参与本次交易而向必须获得前述文件、资料、信息或秘密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雇员进行的披露;
9.1.3在必要的范围内向各自的律师、会计师进行的披露;
9.1.4在必要的范围内,为咨询专业问题而向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的披露。
9.2 前述许可的披露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并且披露方必须采取措施促使接受前述文件、资料和信息的人士或者机构保守秘密。
9.3 本合同任何一方按本条披露信息不得损害其他各方的利益。
9.4 前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后仍应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本合同要求的或根据本合同作出的任何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通信往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送往如下地址,该地址同时作为纠纷发生后诉讼及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变动一方应承担通信未能及时、有效送达的不利后果,并赔偿由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件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件
10.2本合同要求的或根据本合同做出的任何通知、要求和其他通信往来,如以挂号信函方式发出的,在投邮[五]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后视为送达;如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在投邮[48]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后视为送达;如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送达日以发件方完整的传真报告记载时间为送达日;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一经发出方发出即视为送达;如当面递交的,一经面交签收视为送达;拒绝签收或无人签收的,以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留置日为送达日。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策、法律变更及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一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到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其他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说明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本合同不能得以履行或需延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文件提交其它各方确认。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各方应根据该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是否应当部分免除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问题。对纯因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履约给其它各方带来的经济损失部分,该履约方不负赔偿责任,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12.1各方同意,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各方对本合同的修改、修订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各方签署后对各方产生约束力。
12.3本合同生效后,对各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或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13.2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本合同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标的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3.3一方违约的,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守约方因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其他
14.1项目园区命名权归甲方享有。乙方购买的标的房屋为独栋的,乙方对标的房屋拥有独立冠名权(仅限购买独栋情形),但严禁出现有损楼栋或建筑外立面和园区整体外观形象的广告,具体安装位置须与甲方协商,且广告安装不得影响楼宇和园区安全,若因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2甲方及甲方母公司、关联方(以下统称为“甲方”)作为[ ]项目的开发、运营主体,需要对项目开发、运营做整体、统一规划,乙方购买标的房屋后涉及对标的房屋外立面进行改造,或者在标的房屋外立面设置广告牌,或者在项目园区内设置导视牌的,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甲方对园区的统一规划要求。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在标的房屋门、窗、墙体内外等影响立面部位粘贴广告、大字报、霓虹灯、标语等。
14.3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应视为放弃该等权利或救济。如一方有意放弃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享有的权利,则该方应签署书面的弃权书,并特别指明放弃何等条款或条件中的权利,否则不视为弃权。该弃权不应视为对在其它违反相同条款、条件或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条件而产生的权利的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者救济亦不应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者救济。
14.4本合同如有任何部分无效或被撤销并不会导致本合同任何其它部分或全部无效或被撤销,本合同其它部分仍应被充分履行;对于已被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条款,各方同意以合法方式在最大可能限度内达到无效或被撤销条款原有意图达到的目的。
14.5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就标的房屋投资或买卖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定金合同》《意向合同》《招商投资协议》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终止,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4.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承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 项目[ ]期房屋买卖合同》签章页)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附件3:《不动产权证书》;
附件4:《房屋平面图》(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总平面图);
附件5:《抵押合同》(如有抵押);
附件6:《他项权证书》(如有抵押);
附件7:《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声明》(如有抵押);
附件8:《租赁合同》(如有租赁);
附件9:《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附件10:《房屋验收表》;
附件11:《房屋交接书》;
附件12:《使用说明书》;
附件13:《质量保证书》。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声明
[ ]:
[ 抵押人 ]持有的位于[ 市 区 路 号]的[ ]项目[ ]期[ ]地块[ ]号楼[ ]层[ ]室的房屋,已经抵押给[ 抵押权人 ],[ 抵押权人 ]同意[ 抵押人 ]对外销售该房屋。
声明人:[ 抵押权人 ]
日 期: 年 月 日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 ]:
我方[ 承租人 ]于[ ]年[ ]月[ ]日与[ 出租人 ]就承租[ ]项目[二]期[ ]号楼[ ]层[ ]室房产签订了编号为[ ]的《 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现《租赁合同》正常履行中。
我方知晓[ 出租人 ]拟将上述房产对外转让,对此,我方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声明人:[ 承租人 ]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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