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中海上保险利益浅析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在我国保险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相当确定的法律原则。但在海上保险合同的适用和海事司法的实践中,会经常产生一些理论上的问题,本文从海上保险利益的概念、效力、转移及其在贸易术语中的应用,对海上保险利益相关问题做一些思考。
关键词:保险利益;效力;转让;应用
中图分类号:d922. 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
海洋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但在船舶航行中极易遭遇各种风险的侵袭与威胁,货物常因这些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害或灭失。多年来有关海上保险利益问题一直是海商法、保险法等领域讨论的热点话题。
一、海上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立法现状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具有重要地位。由于我国法律未对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进行具体规定,因此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凡与海事冒险发生利益关系之人,均得依本法之规定认为有保险利益。凡对于海事冒险或受保财产,立于法律上或利害上,关系地位之人,于该受保财产安全时,或按期到达时,即蒙利益,于发生损失时,或扣押时,即发生损害或赔偿,即称为利害关系人”。
可见,保险利益的概念,在我国法系和欧洲法系的保险利益原则基本上都是强调“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和强调“经济上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利益范围界定,既不应该局限于法律上的权力也不应该局限于实体上的权利,而应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突出强调经济上利益。因此海上保险利益可以定义为海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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