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满足企事业单位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规范协定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协定存款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
(一)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开立或符合条件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帐户。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的机构均可办理此项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
(一)协定存款是指客户按照与银行约定的存款额度开立结算帐户,帐户中超过存款额度的部分,银行将其转入协定帐户,并以优惠利率计息的一种对公存款。
(二)开办此业务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三)协定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等有关管理规定。
(四)凡申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协定存款帐户的单位,须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五)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以下简称A户)和协定户(B 户)(以下简称B户)两部分。
(六)凡申请开立协定存款帐户的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七)与银行签订《合同》的单位,开户行按规定为其开立结算户A户,同时系统自动产生协定户B户。如单位已有结算账户,则将原有的结算帐户作为A户,为其办理协定存款开户手续。
(八)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为10万元(指A户)。
(九)协定存款账户的A户视同一般结算帐户管理使用,A户、B户均不得透支,B户依附于协定存款账户,不是一个独立的存款账户,且不得直接对外发生收支活动。
(十)如银行已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协定存款帐户的A户内资金可以在其他已联网机构使用。
(十一)协定存款帐户月均余额两年以上(含两年)低于起存金额的,开户行将利息结清后,作为一般帐户处理,不再享受协定存款的优惠利率。
(十二)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定期与客户核对存款账户余额,出具对账单。
(十三)各种重要凭证及有关资料须设专人管理,并按《中国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四)协定存款帐户的清户与延期,须由客户法定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确认。
(十五)在合同期内原则上客户不得要求清户,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书面提出清户声明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二),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清户手续。
(十六)协定存款合同期限为一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合同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一年,经银行分理处主任级以上(含分理处主任)有权签字人确认后,在原合同上加盖“合同继续有效”字样,帐户继续使用。
(十七)协定存款帐户连续使用两年后仍需继续使用的,须与银行续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十八)银行须建立与客户定期对帐制度,应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务核对管理办法》,实行上门对账人员与经办帐务核算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凡上门与大额存款的重点客户进行帐务核对的,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予以确认,银行还须登记留底备查。
(十九)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反洗钱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
三、帐户的使用
(一)客户应在协定存款的A户中保留基本存款额度,由客户根据实际情况与银行约定具体存款余额,并在合同中订明,基本存款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二)客户的往来资金一律通过A户结算。支付金额超过A户中存款余额时,银行须从B户资金转入A户中,使A户在支付后余额仍保留在基本存款额度以上,直至B户余额为零。每日营业终了,由电脑将A户中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资金自动转入B户。
(三)客户声明清户时,须到开户行办理相关手续,银行须将A户和B户存款本息结清,并为其将全部款项转入结算帐户。
(四)预留印鉴的使用、变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和《中国银行单位帐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执行。
(五)授权规定。大额转账支付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须分理处主任级(含分理处主任)以上有权签字人授权审批,各行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授权限额,但最低授权额度不得低于1000万,须严格遵守分级授权审批制度。
四、计结息规定
(一)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A户)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
日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B户)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二)A户、B户存款利息采用积数计息法。
(三)银行在每季度末月的20日对A户和B户进行结息,存款利息自动转入相应的活期存款帐户,银行按季给客户提供利息清单并加盖公章。利息清单须注明账号、户名、A户和B户各自的累计积数、货币种类、适用利率、利息、结息日期、计息期间、合计利息等。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还须列明A户和B 户每段积数、对应利率和利息。
(四)协定存款帐户余额不足起存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合同期内如遇利率或计息办法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五、会计帐务处理
(一)人民币协定存款可根据客户的行业分类分别在有关的存款科目核算。
(二)会计分录按照财会部门相关规定执行,A户、B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不通过会计分录。
六、风险控制要点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存入时要核对
客户入帐凭证中的收款单位的帐号、户名是否与客户相关资料相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核对客户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进行登记。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二)A户、B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由电脑自动执行,不得由人工操作。
(三)严禁由B户对外支付。
(四)支付金额超过A户存款余额时,需由分理处主任级(含分理处主任)以上有权签字人授权。
(五)银行每月为客户出具对账单,内容包括A户和B户余额及两户间交易明细等。
(六)协定存款帐户变更为一般结算帐户须提前通知客户(变更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三)。客户自收到变更通知书起10日内来我行办理续签或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经银行分理处主任级以上(含分理处主任)有权签字人授权后,将协定存款帐户余款转入其在我行开立的结算帐户。
(七)协定存款帐户连续使用满两年,银行须于到期日前10天主动与客户联系办理合同续签手续事宜。
(八)大额转账支付金额须严格遵守授权制度。
(九)业务负责人员不得作为经办、复核人员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七、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施,有关计息规定仍按银发[2005]129号文《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9月21日起执行,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负责解释、修改。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支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为提高资金效益,支持经济发展,经甲乙方商定,甲方同意在乙方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帐户,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双方依照《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二、乙方在甲方人民币结算帐户的基础上建立协定存款账户的结算户A 户(以下简称A户),甲方的日常资金往来一律通过A户结算,同时银行系统自动产生的对应的协定户B户(以下简称B户),B户资金不得直接对外支付。
三、协定存款帐户的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指A户)
四、甲方的A户应保留基本存款额度为万元。当甲方从A户划转资金超过A户的余额,甲方同意由乙方主动将B户资金转入甲方的A户以补足额度;当B户资金余额不足以补足A户所欠额度时,甲方同意将B户中
所有资金转入A户,直至B户中余额为零,乙方同意甲方A户和B户在合同期内仍可继续使用。每个营业日结束后,对A户中超过基本额度部分的资金,甲方同意由乙方主动将其转入甲方的B户。
五、乙方每月为甲方出具对帐单,按季出具利息清单。
六、甲方A户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合同期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七、协定存款账户使用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八、任何一方需要终止帐户使用或修改合同,必须于帐户使用到期日前10日向对方书面提出,否则帐户使用期限视为自动延期一年,但延期仅限一次。延期期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协定存款账户转为结算账户。
九、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清户声明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本单位需结清在贵行于年月日开立的人民币协定存款帐户,账号,金额。请将该帐户余款转入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另一人民币存款帐户,帐号为。请贵行予以协助。
特此声明。
银行确认:单位名称:
(业务公章)(公章)
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定存款帐户变更通知书
公司:
贵公司人民币协定存款帐户,账号,协定存款合同于年月日到期,请贵公司自收到变更通知书起10
日内来我行办理续签或变更手续,逾期不办,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规定,我行于年月日将协定存款帐户余款转入结算存款帐户,账号。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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