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水电管理,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水电正常供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省市有关能源管理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教职工宿舍水电管理
第一条 教职工在迁出旧居时,不得损坏原有水电设施,经宿管员验收合格并查抄水电表、结清水电费后,方可办理宿舍交接手续。如有损坏,由迁出教职工负责承担修复的工料费,移交手续办清后发生的损坏由接收者负责。
第二条 教职工宿舍因需增加用电容量,须改换电表时,应至水电管理科办理登记,经专业人员现场查看,符合增容条件的方能改换。私自增容改换的,所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由教职工本人负责。
第三条 教职工宿舍装修时严禁改动室内电源线路、用电设施;严禁将供水管道和计量水表改动、移位或包裹在难以察看和维修的位置,否则因维修造成局部开孔、装饰损坏的,维修部门概不负责。厨房、厕所装修造成渗漏水,装修户应无条件负责返修,并承担全部(本层与下层)返修费用。
第四条 教职工水电查抄流程:水电管理科每月25日至27日查抄教师公寓水电表指数,制表后于每月27日17:30前交教工宿舍管理员;宿管员于28日将水电表张贴至教工宿舍1楼公示,28日-30日根据公示核对结果随时与水电管理科对接;双方确认无误后,水电管理科于次月2日编制水电交费正式表,后勤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财务处。
第二章 学生宿舍用电管理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用电,杜绝事故的发生,学生宿舍执行“定量、定负荷”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用电执行“定量使用、超量收费”规定。根据学院规定,四人间用电设备同时使用不超过2KW,六八人间宿舍用电设备同时不超过1kw。有特殊需求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宿舍内插座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四条 严禁擅自改动、加装和拆卸宿舍内任何用电设施设备;禁止从电源线、灯具上乱接电线;禁止在电线、灯具上挂绳子、晾衣服等。违者承担所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责任,并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全院通报,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水电管理科会定期配合宿管科进行相应检查。
第五条 非专业人员禁止开启配电箱,禁止私自更换保险管和断路器。违者承担所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责任,并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全院通报,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学生宿舍水电查抄流程:水电管理科每月24日至28日查抄学生公寓水电表指数,每月29日至次月3日将水电表指数录入电脑并形成核对表,次月3日17:30之前交宿管科;4日至8日宿管科根据公示核对结果随时与水电管理科对接,并于8日17:30之前将核对无误的水电表反馈至水电管理科;水电管理科于每月9日-10日编制水电交费正式表,后勤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分别送财务处、宿管科。
第三章 公共场所水电管理
第一条 各阅览室、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所在管理部门应加强水电管理,根据需要随时调整照明灯数。
第二条 各院、处、室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如需更换线路或将原铺设线路封闭在吊顶内,须先到水电管理科申报,经测算、允许后方可实施。竣工时,水电管理科对电气线路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水电事故责任,且水电管理科不负责后续维修。
第三条 消防栓供学校消防灭火专用,由学院专业科室专业人员使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态,出现异常及时提报后勤处水电管理科。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注意节约用水,随手关好水龙头。各楼座、学生宿舍和公共场所及生产科研等单位的大型用水设施,要确定专人管理,严禁跑、冒水造成浪费或淋、浸、泡坏仪器设备和设施。凡发现自来水跑、冒、滴、漏,要及时通知水电管理科进行维修。
第五条 绿化用水应充分利用山水、塘水,尽可能减少自来水和消防水使用量。特殊情况需使用自来水、消防水,应先经水电管理科审批,并避开用水高峰期,浇水时要有专人管理。
第六条 严禁私自拆毁、损坏公共场所的灯泡、灯管、继电器、镇流器、应急照明灯、指示灯等。
第四章 承包经营业户水电管理
第一条 校内外承包经营业户用水用电应遵守以上相关条例。
第二条 校内外承包经营业户需加装水电配套及计量设施的,应先提报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水电管理科予以办理,其工本费按承包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校内外承包经营业户应按经营租赁合同规定,及时缴纳水电费,水电价格执行承包协议相关条款。逾期不交水电费者,水电管理科当即采取停水断电措施,由此引发的后果由租赁业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 校内外承包经营业户水电查抄流程:水电管理科每月3日至5日查抄业户水电表指数,每月6日将水电表指数录入电脑并形成核对表,反馈业户核对;每月7日至8日业户根据核对结果随时与水电管理科更正水电表;双方确认无误后,水电管理科于每月10日编制水电交费正式表,后勤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分别送财务处和租赁业户。
第5章 违章处罚
第一条 凡本校供水、供电涉及的用户和水电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本条例,并以上述法规和文件作为违章处罚的依据。
第二条 对违章者将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全校通报、追收费用、赔偿损失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各类水电使用的违章行为,情节严重者提报学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条例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试运行。过去颁发用水用电的条例性文件,凡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条 本条例由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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