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三篇
篇一: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工作或经营需要,自愿租赁甲方所拥有的车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用车辆基本情况4.2米纯电动箱式货车
第二条、租车期限及交付地点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共计 个月。在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深圳),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和钥匙。
第三条、租金、定金、保险费标准及交付期限
1、租赁数量: 台,车牌号码: 。
2、租金RMB: 元/月/车。不包电。
3、押金RMB: 元/车在车辆押金支付到帐后立即安排将车辆送达乙方指定地点,或乙方到甲方车辆停放地点自行提车。
4、车辆正式启租日: 年 月 日,每月付租日:每月 日之前。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1、拥有车辆的经营权。且保证无第三方主张权利,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车辆的使用没有障碍。
2、按期、足额收取双方认定的租赁费和相关押金。
第五条、甲方义务:
1、甲方享有租赁车辆的转租权和支配权,并且保留车辆车身广告权。
2、向乙方提供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的车辆。4、租赁前,甲方除了要保证车辆的电动发动机、仪表盘等技术状况良好外,还需保证车辆随车物件配备齐全。
5、甲方负有对乙方承租车辆驾驶员的定期培训义务。
6、对所获得的承租方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拥有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车辆送抵后,车辆通过性能验收合格。
第七条、乙方义务:
1、如实向甲方提供公司证明的相关资质资料。
2、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3、按车辆使用说明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保养,若发现异常及时联系甲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及保养。
4、乙方承担租赁车辆使用期内的车辆易损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制品、橡胶制品、针织制品、后视镜、保险丝、继电器、漆面、灯泡、雨刮片等易损及易耗件。
5、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将所租车辆转租、转让、转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6、禁止私自更换、拆卸车辆的零部件、附件和设备装置及甲方所设的标志铅封等物。
7、乙方有义务确保驾驶人符合相应车辆的驾驶资格,须是驾驶技术熟练,路况熟悉、责任心强、驾龄不低于1年者。
8、甲方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交强险,对于超出保险理赔范围部分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增加车辆商业险种类和额度,费用由乙方承担。9、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八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乙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能履行向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相关使用标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救援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
3.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甲方应提供相当车型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甲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养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缴纳押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押金总额的3%交滞纳金,逾期10日以上,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终止合同收回车辆,并按照双倍押金金额向乙方收取违约罚款。
2、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租金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逾期10日以上,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车辆,乙方应当支付未付款项的30%做为滞纳金;如果乙方逾期15日未付款,乙方除应支付未付款项及相应滞纳金外,同时没收全部押金,并按照双倍押金金额赔偿甲方。
3、该合同为非撤消合同,若非因甲方车辆性能问题而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指定地点归还租赁车辆,同时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转租、抵押、质押、转借、典当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4)确有证据证明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的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6)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7)未协助甲方按时参加车辆年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8)非甲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9)租赁车辆不按车辆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或不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维护保养的。
(10)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甲乙双方约定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提交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车辆事故及丢失的赔偿:
1、车辆丢失或严重事故,以甲方发票的票面价格进行赔付。
2、乙方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丢失等,由甲方协助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条款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3、承租期间如出现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乙方除应即刻向有关部门报案外,还应在一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并同时提供全部相关证明,作为甲方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的根据,如因乙方延误,超出保险公司报案期限或者乙方提供的证明不够理赔条件,其所有损失(含租金)全部由乙方向甲方赔付;
4、乙方发生交通事故,人为因素超出交通法规及保险理赔范围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赔付,同时租金照付。
5、如乙方负事故全责,事故处理期间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甲方协助处理事故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款额的先行垫付款。
7、如乙方负事故全责,在事故未处理完毕、车辆未修复时,乙方仍须按天或月交纳租车费用。
8、公安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事故结案后的乙方垫付金由甲方负责退还乙方,但免赔和不予赔偿部分由乙方承担。
9、乙方负事故全责的、车辆维修期间甲方可以提供替换车辆,替换车辆租金另计,并且承担事故造成车辆现值的损失及保费费率上浮损失。
10、单次事故损失金额500元(含)以下的,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支付损失费,超出500元的,保险公司不给予赔付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保险赔付不足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11、乙方有意或无意授权无驾驶资格人员造成的交通事故,乙方负全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的经济损失及刑事责任,且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第十二条、退车及解约:
1、合约期满,退还车辆时应保证外观及内饰无重大瑕疵,否则将按第三方汽车维修机构的维修价格收取维修费。
2,甲方车辆因性能问题,在经甲方多次维修及更换替代车辆时,仍无法达到稳定状态,导致乙方正常运营的,乙方有权随时解约合同。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车辆每累计行驶一万公里时进行定期强制保养,甲方将向乙方进行电话查询车辆累计行驶里程,乙方应及时回复,以便甲方提醒乙方进行车辆强保。
注:每次车辆保养时超过24小时甲方提供替换车辆。
2、还车后暂扣甲方负责查询车辆违章事宜,若无违章30日如数退还押金;
3、车辆的车身部分,客户不可以私自喷涂自有企业LOGO等宣传信息,若有需要请与甲方协商,甲方并保留在标的上承载更多增值服务的权利(如广告植入),但不需由乙方承担任何额外成本和负担,乙方需要植入自己广告,则由甲方负责广告相关事宜,乙方承担广告相关费用。
4、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应。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协商解决,可作为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日期:
篇二: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将自有新能源汽车有偿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承租。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及租赁期限
1.1 甲方将车牌号为的车一辆出租给乙方使用,车况信息见附表1《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
1.2 甲方自20 年 月 日起将本车交付给乙方使用至20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共计 个月。
第二条租赁标的物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方式和期限
2.1 租赁标的物租金标准人民币 元/月,大写人民币 圆整/月,全部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
2.2 全部租金分4期支付,每期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首期租金在乙方提取车辆的同时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第二期租金、第三期租金、第四期租金的付款时间分别为20 年的 月1-5日、 月1-5日、 月1-5日,乙方须在付款期限内向甲方足额支付每期租金。
2.3 租赁标的物押金标准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押金在乙方提取车辆的同时向甲方一次性足额交付。
2.4 租赁标的物押金由甲方保管至本合同终止,期间产生利息收入归属于甲方。
第三条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3.1 甲、乙双方约定于20 年 月 日,在 市 区 小区交付租赁标的车辆。
3.2 甲方向乙方出示身份证原件及租赁标的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单。
3.3 乙方向甲方出示身份证、房产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并将其复印件交付甲方保管。
3.4 乙方向甲方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和押金共计人民币 元。
3.5 乙方在甲方陪同下试驾租赁标的车辆,确认车辆状况良好。
3.6 乙方在附表2《租赁标的车辆交付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后,视为已完成租赁标的车辆的交付。
第四条租赁标的物的使用
4.1 租赁标的车辆仅限乙方本人驾驶使用,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车辆出借或转租他人使用。
4.2 乙方在租赁标的车辆使用过程中保证电池剩余电量≥20%,每次采用“慢充”方式充电至≥80%,每月采用“快充”方式充电不超过1次。
4.3 租赁标的车辆行驶范围不超出北京市,租赁期限( 个月)内总里程数≤ 公里。
4.4 租赁标的车辆不能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其他违禁品。
4.5 乙方不得对租赁标的车辆出售、典当、抵押、担保或其他超出本合同约定使用范围事项。
4.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拆装租赁标的车辆部件(以租赁标的车辆交付时为原状)。
4.7 乙方不能利用租赁标的车辆充当教练车或学习驾驶。
4.8 乙方不能利用租赁标的车辆从事违法活动,以及进行体育、军事、竞赛和作为测试使用。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5.1 向乙方提供的租赁标的车辆性能良好,手续健全。
5.2 负责租赁期限内标的车辆的保险投保,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
5.3 负责租赁期限内标的车辆的正常保养(以4S店或比亚迪官方制定的保养计划为准)。
5.4 出现交通事故或意外发生时,甲方根据情况需要前往现场或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处理。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6.1 乙方使用的户籍证明、驾驶资格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或无效情形的,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2 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机动车。乙方不得酒后驾车,不存在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以及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因违反法律法规驾驶车辆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3 租赁期限内标的车辆因违法违规驾驶(如超速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的一切罚款和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须在15日内处理完毕。
6.4 甲方在租赁期内要求查看租赁标的车辆车况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甲方要求。
6.5 乙方须拥有C1级别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且遵守本合同“第四条租赁标的物的使用”全部规定。如违反规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导致交通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6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配合甲方对租赁车辆作正常保养(以4S店或比亚迪官方制定的保养计划为准),由于租赁车辆保养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6.7 乙方承担租赁期限内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充电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维修费等。
6.8 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乙方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公司报案联系,并通知甲方协助解决。如肇事后未能及时联系报案或逃逸驾离现场导致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9 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判定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由此产生的罚金、车辆修理费用、赔偿金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等由乙方负责,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判定乙方无责,事故对方全责的,车辆修理期间不暂停租金计算,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终止合同。
6.10 租赁期限内乙方负有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的责任和义务,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恢复原状,在此期间不暂停租金计算,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终止合同,乙方不能恢复原状的,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4S店或甲方指定汽车维修店给出的相关费用标准为准。
第七条租赁标的车辆的返还
7.1 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约定于20 年 月 日,在市区返还租赁车辆。
7.2 乙方在第7.1条规定地点返还车辆时,由甲方对乙方返还车辆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包括:驾驶车辆以确认性能良好;确认车辆外观没有损坏(以租赁标的车辆交付时为原状);确认随车物品完备齐全。甲方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视为乙方已完成租赁标的车辆的返还。
7.3 若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车辆性能存在问题,可要求乙方一同前往甲方指定汽车维修服务店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显示车辆确实存在异常,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车辆经甲方验收确认或甲方收到乙方赔偿后视为乙方已完成租赁标的车辆的返还;若检测结果显示车辆不存在异常,甲方不得拒绝验收车辆,并承担相应检测费用。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情形
8.1 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甲方选择提前终止合同时,合同终止。乙方应马上开始履行本合同第7.2条、第7.3条规定动作。
8.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租赁标的物的使用”下任意条款,甲方选择提前终止合同时,合同终止。乙方应马上开始履行本合同第7.2条、第7.3条规定动作。
8.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下任意条款,甲方选择提前终止合同时,合同终止。乙方应马上开始履行本合同第7.2条、第7.3条规定动作。
8.4 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租赁标的车辆被盗抢、损毁、灭失时,合同终止。
8.5 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履行“第七条租赁标的车辆的返还”规定动作完毕后,合同终止。
8.6 乙方拥有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力,但需提前30天以为书面或者文字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第7.2条、第7.3条规定动作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九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9.1 租赁期限内出现本合同第8.1条情形时,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9.2 租赁期限内出现本合同第8.2条、第8.3条情形时,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9.3 租赁期限届满时,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七条租赁标的车辆的返还”规定动作不能实施的,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第十条押金的返还
10.1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存在本合同第9.1条、9.2条、9.3条情形的,甲方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第7.2条、第7.3条规定动作完毕后3日内返还乙方押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款项。
10.2出现本合同第8.4条、第8.5条、第8.6条情形时,甲方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第7.2条、第7.3条规定动作完毕后3日内返还乙方全部押金。
第十一条合同支付方式
11.1甲方账户
银行名称:
户名:
银行账号:
11.2乙方账户:
银行名称:
户名:
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通讯方式
12.1甲方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家庭住址 ;紧急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 。
12.2乙方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家庭住址 ;紧急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 。
附表1《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
附表2《租赁标的车辆交付确认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篇三:新能源纯电动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 车的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租用出租方汽车一辆作为运输工具,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形成以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租方所租用出租方汽车的基本情况: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所有人:
所有人地址:
额定载客/货:
车辆保险情况:
车辆年审情况:
二、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承租方租赁出租方汽车的价格为 元/月,每月 日结算一次。结算时由出租方出据正式发票/收据。
三、租赁期限:
租车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承租方单方停租止,承租方需提前30天通知出租方办理停租手续,协议即终止。
四、承租方职责:
1、因承租方租用所产生租用车辆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车辆的燃油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租赁期间的路桥年票;
2、按规定支付出租方租车费;
3、承租方租赁期间调度出租方日常驾驶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并支持出租方做好乘车人员的上、下车纪律管理。
4、除以上1、2、条款所列的费用外,其它一切与租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均与承租方无关。
五、出租方职责:
1、出租方保证车辆按时年审,性能能够满足承租方工作需要,安全性、可靠性高;
2、出租方必须购买车辆保险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达到20万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
3、出租方按时缴纳各项规费,保证承租方能正常用车;
4、出租方必须自己驾驶或者聘请专职驾驶员驾驶,如出租方允许(出租方不予制止视为允许)承租方人员驾驶,所产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后果均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出租方车辆必须随时听从承租方的调派,随叫随到,服务热情周到;
6、出租方按车辆保养规定、按时保养车辆,一切费用由出租方负责;
7、出租方车辆发生故障时,出租方必须立即修理,承租方每月给出租方1—2天修车保养时间,如超过时间,出租方必须提供其它同等条件的车辆供承租方使用,否则承租方将扣除相应的租金;
8、出租方若因汽车年检、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及其他个人事务等,造成误工时,承租方应扣除相应的租金。
六、如出租方未及时购买相关规费或年审,则可视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担。
七、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此款项不包括自带、自驾车辆)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共同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方:(盖章) 出租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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