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科研项目的管理,使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学院的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科研项目要根据学院专业建设的需要和发展,针对国家科研发展方向和目标,纵向深入、横向拓展,推进学院教研和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学院科研项目应以加强应用型项目研究与成果转化为重点,坚持面向XX市及自治区经济建设主战场,与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相结合,与本地区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与教育教学相结合。
第四条学院对国家、自治区和XX市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科研发展规划、科学基金批准立项的项目,视不同情况给予经费支持。匹配和资助经费的原则和重点支持顺序如下:
一、对争取到下拨经费的项目学院至少应给予1:1的匹配。
二、国家各级部门(部委、厅局、XX市等)计划和规划内的科研项目。
三、经学院批准列入学院计划内的科研项目。
四、国家一级学科学会。国家及自治区学科学会、协会立项项目。
五、经学院审批同意与有关单位协作并有计划、协议的项目。
六、其他协作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选题与立项;检查、督促项目计划的实施;组织科研项目的跟踪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相关的统计及科研档案管理等。
第六条项目主持人和有经验的科研人员有培养和帮助年轻研究人员学习研究、提高科研能力的义务。每一科研项目必须有年轻的研究人员参加,以培养学院合理的科研梯队。
第七条学院科研鼓励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采取专职与专职合作、专职与兼职合作、校内与校外合作、国内与国外合作、基础与应用合作等多种形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学院所有科研项目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为提高学院科研选题与立项的科学性,保证学院科研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校内外的专家组成,其成员由学院聘任。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条学院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院级项目和自选项目。
第十一条纵向项目主要指政府机关(包括国家、自治区和XX市)批准立项的项目。指列入国家科研发展规划的各类科研规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横向协作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和外单位协作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院级项目是指列入学院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十四条自选项目是指不属于上述各类项目的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纵向项目一般以二级学院或行政部门为基本申报单位,由项目主持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写申报书,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经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实质审查并报学院同意后,上报有关部门。获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正式立项。纵向项目申请文件有其他或不同要求的,按项目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横向项目根据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参照纵向项目进行管理。协议有不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院级项目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上半年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根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发布《院级项目申报指南》。
二、科研人员结合本专业和自身实际,组成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并确定项目主持人。按要求填写《院级项目申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发展规划与科技处。
三、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形式审查(预审)。
四、专业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对通过预审的项目进行实质审查后,由学院审批下达并正式立项。
五、正式立项后,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代表学院与科研项目主持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自选项目参照院级项目立项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对不按规定程序提出的申报项目和超过规定时限的申报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条主持的院级科研项目,一般不超过一项。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两项。
第二十一条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在形式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项目主持人对所申报的项目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连续两次修改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四章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由主持人组织实施,在技术路线选择、项目组人员组成、实施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有自主选择与支配权。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人员应明确分工、互助协作,共同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坚持任务目标公开、实施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按各类科研项目对应的管理办法或下达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主持人因故或不宜继续主持课题时,需由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提出书面变更意见,并经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
第二十六条横向项目的计划中途变更(包括变更项目负责人、延长或中止执行计划等),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书面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以二级学院或行政部门名义所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纵向、横向项目),均属我院科研项目,不得转入其他单位。如因人事调动、机构改革等原因需要将科研项目转出者,需经我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要尽可能为项目组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对科研项目实行过程管理。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每年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两次全面检查,也可根据项目计划过程安排进行阶段性检查,必要时对在研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条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有:科研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第三十一条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一、进展顺利并有阶段成果的,将阶段成果报项目主管部门;
二、研究中遇到客观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力争项目按计划完成;
三、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书面通知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项目经费,直至会同主管部门撤销其项目;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送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由学院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会同甲方协商处理,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或撤销。
院级项目的暂停使用经费、撤销项目经专业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纵向科研项目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计划中有阶段性小结要求的,项目组应按计划进行阶段性小结并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
第三十三条科研人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对于在执行项目计划中,尤其是纵、横向重大科研项目中,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计划执行到期后,不论完成与否,都应进行总结,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和项目下达单位。
第三十五条学院承担的纵向项目应在完成后按项目文件规定进行结题并申请项目验收,验收后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横向项目由委托方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或鉴定,验收后报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院级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结题申请,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会同院专业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对其进行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三十八条所有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发展规划与科技处都应建立科研项目档案。项目组必须按规定提交归档材料。不提交科研档案或提交档案不完整的项目,不能结题,也不能进行鉴定和申报各级奖励。
第三十九条科研项目归档材料包括:1.开题报告(申请书)、科研合同、研究计划等;2.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阶段性小结、中期成果等;3.项目完成总结、经费决算等;4.原始实验记录、工作记录和图纸资料等;5.验收报告、成果鉴定材料,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或经鉴定已达到出版(发表)要求的著作(论文)手稿副本等;6.专利证书等有关知识产权资料;7.被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软科学成果资料等;8.各级各类获奖证书、文件等材料;9.因故中止的项目,中间材料也应归档,并附情况说明。
提交归档材料时应附电子档案材料。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政府部门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各类科学基金;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上级主管部门从科学事业费、教育事业费中通过切块和按项目戴帽下达的以及学院从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的科研经费等。
第四十一条科研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
1.项目研究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等。
院级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购买大件设备(如电脑等),如有特殊需要则必须经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同意后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该类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院,使用权归项目组。
2.图书资料费、复印费。图书资料于项目结题后上交学院。
3.调研费以及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费用。
4.课题研究所需的测试费、设计费等。
5.专家的学术活动费、咨询费。
6.课题成果鉴定、出版(发表)、评审、专利申请等所需的费用。
7.劳务费。
8.其它用于课题研究、符合财务规定所需列支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一、报销手续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单》后,应持《立项通知单》,
到财务处备案,领取报销经费本。课题组成员需持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报销凭证需由使用经费的课题成员与课题负责人两人共同签字,并经学院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处长、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注意事项
(1)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必须在相关的管理办法及项目《申报书》所列的开支范围内。
(2)项目经费中用于人工的费用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5%。
(3)科研项目鉴定验收前,应预留项目总经费的15%作为项目鉴定验收费用。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委托研究单位的规定安排使用。
(5)院级科研项目不允许提取科研管理费,不允许发放科研劳务费。
三、外拨科研协作费,必须凭合作合同或协议经发展规划与科技处批准。
第四十三条学院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拨入学院规定的财务账号,实行专款专用,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院承担的纵向研究项目,按实到经费,学院提取8%科研项目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支出,单独立户,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统一掌握使用;学院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学院从总经费中提取15%,其中:
1. 5%作为院科研发展基金;
2. 5%作为二级学院科研基金;
3. 5%作为院科研管理费。
第四十五条院方争取到的院外纵向或横向研究项目,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在完成年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提成科研津贴。院方争取的纵向科研项目按8%提取科研津贴,横向科研合作项目按12%提取科研津贴;由科研人员自行争取的院外纵向或横向研究项目分别按10%和14%提取科研津贴(含2%的引进项目立项奖);捆绑申报的科研项目参照协作协议办理。
经考核,没有完成年度计划任务或没有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项目经费出现赤字或不足以发放科研津贴的,不提取科研津贴。
第四十六条纵、横向科研经费,在学院提取管理费和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提取科研津贴后由项目主持人严格按四十一条规定掌握使用。项目结束后有剩余的,结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
1. 20%作为院科研发展基金的一部分;
2. 10%作为院(部、处)科研基金;
3. 10%作为院科研管理费;
4. 60%作为课题组奖金。
第四十七条项目结束时,由项目主持人负责提交经费决算表,办理经费结余处置手续。
第七章奖惩
第四十八条对符合有关科研成果或奖励要求的项目,在办理结题验收时可直接申请科研成果鉴定或科研成果评估,并按《XX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科研成果或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项目执行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下年度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十条对于项目实施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对项目主持人予以通报,并在一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科研人员包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助理级以上教辅人员。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学院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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