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销售汽车配件等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自本合同签订日起,乙方依据本合同起向甲方销售汽车零部件,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用电话,传真等确认订购汽车配件项目清单向乙方供应所需零配件。乙方应协助甲方描述配件型号。
三、乙方共销售甲方指定需要配件共计人民币伍佰伍拾玖万元(按月结算)。
四、甲方选择运输方式。
五、费用支付:
1、甲方验收合格的货物后,应付配件费用和运输费用。
2、货物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和运输共同协调问题货物并联系乙方,运输费用由乙方支付;
3、货物验收中,因甲方描述配件具体型号不准确而导致配件不符的,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和运输共同协调问题货物并告诉乙方,运输费由甲方支付;
4、乙方配件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退货或调货。运输费由甲方支付;
六、如订货时间长配件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当初订货时配件价格结算。
七、协议签订时,双方需提供真实的有效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有关本合同的修改,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车配件购销合同范本(二)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销售汽车零配等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 约订的规格及数量向乙方销售的汽车用品等(简称货物)。
二、甲方销售给乙方的货物应是原厂或合作公司生产(乙方指定配件)运杂费用和保险费用。(因考虑到货物安全,所发货必须买保险)如买保险的货物出了问题,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和运输公司沟通协调问题货物并告之甲方。
三、乙方验收合格的货物后,应在 日前向甲方付清甲方发货的货款。逾期支付时,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支付当次货款时一并付清。逾期未付款时,甲方停止向乙方发货。超过十五日仍未支付货款和违约金时,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本合同因乙方未支付货款而终止履行时,如乙方在未支付货款前已向甲方发出下次《货物订单》传真,则应向甲方另行支付订货价值 %的违约金。
五、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的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有关本合同的修改,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七、关于质保问题如下:
1.甲方确保所供应的零配件为原厂零件及配套厂用品(在乙方指定需要范围内),所以甲方向乙方发的货物上都有甲方的标签为证,无标签的甲方概不承认,如发现甲方有以假乱真的情况,甲方按假一赔十赔偿给乙方。
2.出现以下情况甲方不给予退货
A.经乙方确认代订的急件、期货。
B.乙方收到货物在当天未提出异议。
C.电器、灯具出门概不退货。
D.零件安装过、包装丢失、损坏的概不退货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在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车配件购销合同范本(三)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销售 汽车零配等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 约订的方式向乙方销售码 汽车零配(简称货物)。
二、甲方销售给乙方的货物应是 原厂或合作公司生产(乙方指定配件)
三、乙方自己选择运输方式,委托运输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并向运输公司支付运杂费用和保险费用。(因考虑到货物安全,所发货必须买保险)
四、乙方验收合格的货物后,应在次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本月甲方发货的货款。逾期支付时,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支付当次货款时一并付清。逾期未付款时,甲方停止向乙方发货。超过十五日仍未支付货款和违约金时,本合同终止履行。
五、甲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向甲方订购所需货物时,甲方会将订货清单传真至乙方,乙方认可后签字回传。如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供货给乙方(在厂家有货的前提下),按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赔偿给乙方。直至货物到达乙方为止。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的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车配件购销合同范本(四)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汽车配件购销合同范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汽车配件购销合同范本(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经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作为甲方的服务销售商,销售甲方的“ ”系列产品。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既成为甲方的服务销售商成员,享受甲方的服务销售商待遇,同时甲方授予乙方服务销售商授权牌
二、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年度销售量为 组,具体如下(自签约之日起每三个月为一个季度),季出货量为 组/月季达标:
第一季度: %; 组
第二季度: %; 组
第三季度: %; 组
第四季度: %; 组
年达标量为 组,反利最高为 %,以每季达成率 反利每季合算金额,予第二季之第一次出货时抵扣货款。每月出货或季出货皆可,每月追加可合并计算:例:合约为150组/月,第一季度为150__%=105组/月,为达标 %,若完成80组/月(含),则80÷105__%= %之反利;反利税金扣除为:反利÷1.17 0.17.
三、单价具体如下
品种单价备注二合一HS型TA14、 NTR06亮铬半皮半木
四、年度反利为
年度反利 平均达标率;
平均达成率=每季达标率相加÷4.
年终达成率 %以上可享度反利 %,第十二、十三条合乎要求,则年度反利 %.
五、每一季度,乙方的销售任务没有完成的,甲方对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若连续两季未完成销售任务的,甲方有权开放第二家服务销售商或取消乙方销售权。
六、乙方保证严格遵守本协议之内容并绝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之内容。
七、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价格体系,不得低于所规定的价格销售或者越区销售,同时乙方有义务约束其所销售区域内的网点不得越区销售。如经查属实,甲方将开放区域直至取消乙方服务销售商资格。
八、乙方不得制造和销售假冒、仿冒产品及与甲方相竞争之产品。一经查处,甲方有权取消其服务销售商资格,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提供其销售产品的专利证书、服务销售商授权书等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乙方服务销售的产品提供一年保修,终身维修的售后服务。如因乙方安装而导致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若实在无法处理,经甲方技术分析属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维修或更换(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等因素除外)。产品不良导致客户不便而索赔时,立即与甲方联系,并依专案处理。
十、甲方将不定期在各媒介(如各大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广告宣传;并会派员协助作市场服务以及向乙方提供产品海报、展示座等广告协助,以配合乙方做好产品宣传工作;地区媒体广告与甲方公司联系作专案处理。
十一、乙方应成立专门的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产品推广和销售工作。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对安装人员进行培训。若由于乙方工作人员或其下属网点的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而导致产品损坏等问题时,甲方将不予更换,一切责任应由乙方或其下属网点承担。
十二、甲方将定期对客户进行跟踪,如乙方因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遭到客户投诉而影响甲方信誉或产品品牌形象的,经公司调查核实,累犯三次,甲方将有权取消其服务销售商的资格,同时该协议自动失效。
十三、乙方有义务对所安装的客户进行存档,以每月 日为准交予甲方,以便甲方日后的售后跟踪。保修卡之回收率扣除库存,其年回收率应达 %.
十四、甲方收到乙方的货款后发货,默认的发货方式为公路货运,如乙方需要指定其他的方式发货,运费乙方自付。
十五、乙方有义务于每月 日前将下一月的订单传给甲方,非 日之前的订单一律视为紧急订单,运费由乙方自付。乙方有义务于每月月底将最新库存数量回传至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能够了解和掌控。
十六、新产品的推出,甲方优先给乙方试销,但是乙方必须提供完好的售后服务。跨区车辆之售服需无条件协助服务。
十七、付款方式为每批量出货款之 %付清后出货,第二次出货前结清前帐,后付第二次订货量之 %货款,依次类推。乙方未结款之产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于服务销售权结束时,公司以最后一次结款单价作结款。
十八、车辆停产三个月内,乙方可以换货,但是乙方必须负担运费及甲方换货的工时成本。
十九、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合同期内服务销售商没有违约行为,且完成协议规定之任务的,则其服务销售权自动延续一年。本协议最长有限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为 年。若连续两季无法达标,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之服务销售权。
二十、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合同条款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责任。
二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之内容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诉 法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纳税登记号: 纳税登记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汽车配件购销合同范本(六)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__%,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__%,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__%)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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