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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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
产品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确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购销内容
1.1 甲方向乙方购买下表所列产品(下称“产品”),货物名称、配置、数量及单价如下:
办公设备及耗材明细
年 月 日
单位:(元)
设备名称及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
合计金额
总计
1275
(表一:)
乙方保证该产品为原厂家全新生产,为合法销售的正版产品,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原厂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如甲方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发现产品非全新产品或不符合前述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甲方有权退货,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付货款并按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 合同全部产品总价:人民币小写金额: (含税)
人民币大写金额: 整
第二条付款方式:
2.1 货到甲方后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供货;
2.2乙方须在甲方付款前内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应数额发票。
付款形式:货到付款。
2.4 乙方确认上述账号准确无误,甲方就本协议向乙方指定的上述账号打款,视同甲方向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
第三条交货、验收与其他:
3.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货物的交货方式为:乙方负责运输;
3.2 运输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
3.3 货物验收合格标准:
3.3.1 货物数量、品牌、型号符合合同约定,为合法销售的正版产品,原厂包装完好无损,为原厂家全新生产,并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原厂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能正常运行或使用。
3.3.2 安装调试完成后,货物可正常运行、使用。
3.4 其他约定事项:
货到后,乙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负责安装调试;
第四条包装:
4.1 乙方应采用货物的标准包装,确保货物包装适合运输、防潮、防湿、防锈、防震。由于包装不良、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包装不符合规定、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货物运抵时包装受损,甲方均有权拒收货物,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换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付货款并按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维护和保修:
5.1 乙方交付的产品应向甲方提交与该产品相关的全部单证和资料(包含:原厂产品包装所含有的合格证明文件、说明书、操作手册及维护、维修资料等,以及原厂出具的产品证明文件)。
5.2本合同约定,该产品自货物交付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享受产品原厂 1 年免费保修服务,按原厂所示条款保修。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应于12小时内予以响应,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48小时内予以解决。乙方应通过电话、网络、上门现场等方式解决问题。
5.3出现货物交付甲方时即损或验收后甲方使用 7 天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无条件免费换新。
5.4在保修期内,货物的性能和品质因设计、制造等方面存在问题而在使用或运行时出现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乙方应负责消除缺陷、修理和调换损坏的部件、组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5保修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或原厂商应负责免费维修,乙方应及时提供备用产品给甲方免费使用;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6保修期内同一商品,因同一质量问题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或原厂商必须 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免费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和同配置的新产品。
5.7乙方保证,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无任何的权利瑕疵,在现在及将来都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况。若有违反,乙方应对甲方因使用产品而被任何第三方向相应行政部门投诉或被提起诉讼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5.8因使用乙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而导致甲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均须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 30 %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6.2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须支付甲方相当于逾期交货部分总价 3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乙方逾期交货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3 乙方所交产品如经甲方验收,质量、数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负责更换、补足,否则,视为不能交货,须支付甲方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总价 3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4除因乙方原因、不可抗力或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须加付款项3 ‰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经济损失。
6.5若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和原厂售后服务,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 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 ‰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双方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在相互谅解和友好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达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约定:
8.1 本合同以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最后日期为生效日。
8.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3本合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以确保双方的商业机密。
8.4 本合同壹式 2份,甲方持 1 份,乙方持 1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汽车配件采购合同
购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定合同的乙方必须达到甲方要求的配套零件的生产供应企业资格要求,在质量、工艺、注册资金等方面不能达到或继续保持甲方的要求的,甲方有权取消对方的配套产品供应资格。
为加强共同协作,确保双方的经济利益,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名称:汽车配件1批。
2、产品采购明细详见清单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三条 乙方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应当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商品标识便于识别,标识样式、内容及产品编号按甲方的要求为准。
第四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及责任。供方对产品质量的保证期限为 月,自购车用户购车之日起计算。甲方非最终用户,因为乙方的产品缺陷,不能保证质量的,乙方应当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购车用户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乙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产品问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赔偿费用、处理事故的费用及其他损失。
乙方提供货款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期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费用: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国家没有规定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全、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产品的包装由乙方自己解决,产品的包装费用,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乙方没有明确要求收回的,甲方有权不予保存。
第七条 产品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费用的承担。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合同履行地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仓库,运输费用由乙方的承担。
第八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以甲方月度订货传真件要求为准。
本合同所指的交货期限指乙方在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仓库交货的时间。
逾期交货或提前交货要事先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
第九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甲方应当在对标的物检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承对汇票、汇票等方式付款
第十条 验收方法及验收费用的承担
产品的检测按国家标准进行,或按部颁标准执行;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化工原料必须接受甲方指定的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所有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两天内负责作出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甲方只付迟延履行金5000元。逾期一周供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配套资格。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8、因为乙方不能交货、迟延交货、或货物不合格,造成甲方停产的,乙方应按人民币5000元 /小时向甲方赔偿, 计算损失赔偿的时间以一个月为限;部分履行造成甲方减少产量的,乙方按未履行部分所占该批货物的比例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迟延交货,虽未造成停产,但是由于乙方的货物有疵瑕,由于乙方的原因甲方未来得及验货,直接使用乙方的产品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无故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4.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有效期限、未尽事宜、效力
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有效,期满可以续签。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荣成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签定的质量协议、技术协议、售后补偿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关条文与本合同相冲突的,本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第十八条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购货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
(公章) (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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