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产品代理销售协议

时间:22-09-23 网友

网络产品代理销售协议

(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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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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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产品代理销售协议

    甲方名称:

  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名称:

  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一条 协议项目和目的

  1.1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乙方申请成为 网络的代理商,并完全接受乙方的管理规范,经甲方初步审核符合 代理商必备条件,双方同意签署本代理协议。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产品或服务的代理体系,保证乙方销售或提供的甲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正宗、渠道合法。本协议不意味甲方授予乙方作为自己全权代理人的权限。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成乙方获得了甲方的全权代理权,以及可以以甲方的名义面对任何层面的客户。乙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使用甲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甲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但不得对外宣称自己是甲方的全权代理商。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面对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予乙方 网络产品代理商资格,由乙方向其直接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销售甲方的域名注册、网站寄放以及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推出的其它业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积极宣传推广相关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甲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2.1.2 乙方办理业务时由乙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乙方独立承担,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乙方可享受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与支持,但应受甲方的成本控制制约,甲方有权不提供。

  2.1.3 依照甲方规定提交预付款 元,乙方承认第一次支付的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乙方上述预付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协议,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完成第一次支付预付款的业绩且没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要求中止协议的,帐上余款可以退还。

  2.1.4 依照甲方规定,乙方享受甲方产品的代理价格。乙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甲方公开报价。

  2.1.5 向甲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2.1.6 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甲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2.1.7 乙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 网络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甲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 网络”与乙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 网络”等引人误解其为甲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总代理、地区代理的字样。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全权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2.1.8 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1.9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1.10 乙方与甲方的其他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2.1.11 本协议所称“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一)与甲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二)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与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1.12 乙方如非CNNIC授权代理,则不得以CNNIC授权代理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给 网络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

  2.1.13 乙方应遵守并促使其用户遵守甲方的各项服务和产品的在线申请/注册条款,乙方的用户违反前述条款的行为将被视为乙方的行为,甲方将直接向乙方追究责任。

  2.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虽然作为本合同服务标的的第一条所述之业务可能成为乙方与客户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标的,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并独立承担合同责任,甲方不与乙方的客户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2.2.2 乙方递交的国际域名注册业务,由于实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经乙方递交,甲方便视为乙方及客户同意注册此域名,甲方将在乙方的预付款余额足够的前提下及时实行注册;乙方要求的国内域名注册,甲方接到乙方的在线申请及必需文件后,即开始进行查询、注册;虚拟主机设立和开通等其它业务必须在乙方预付款余额足够或收到甲方汇款凭证传真后按业务合同进行。其它业务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申请后及时处理。

  2.2.3 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之间具体的业务合同确定(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但甲方的售后服务只对乙方,不面向客户。

  2.2.4 及时将与乙方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乙方(一般用电子邮件方式)。

  2.2.5 向乙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2.2.6 对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2.7 对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只向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2.2.8 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2.2.9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定价和管理规范;乙方保证接受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对相关管理条款的修订。修订一旦作出,甲方会提前 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甲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2.3 客户要约下的代理商的退出

  2.3.1 甲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主动提出与乙方客户(以下称“客户”)建立直接的经济关系。

  2.3.2 应客户的书面要约,甲方可以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服务关系,尤其在下述情况下:

  (一)客户提交了自己作为域名、网站、服务器的所有权人的证明;

  (二)客户有证据证明乙方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乙方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要求。没有合同要求时,不能达到本行业一般人士认可的合理要求。

  (三)客户提交了已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的通知书。

  2.3.3 甲方不对客户和乙方合同的履行和终止承担任何责任,由合同签订一方直接向对方承担责任。

  2.3.4 甲方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向该客户提供服务的所有约定自行终止。

  2.3.5 甲方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后,对乙方就该客户的服务向甲方交纳的费用作如下处理:

  (一)按照甲方和乙方合同约定,乙方未缴纳的部分不再缴纳;

  (二)乙方已经缴纳给甲方的费用,在甲方扣除按照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占合同约定的总服务时间的比例计算的相应费用后,作如下处理:

  a.客户书面提出请求,要求将该部分费用转为与甲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应交服务费的部分或全部的,甲方将此费用自动转为该服务费;

  b.客户向甲方出具书面同意书,同意将此费用退还乙方的,甲方将此费用退回乙方。

  第三条 对代理商的奖惩

  3.1 依据美满网络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产品价格优惠。

  3.2 乙方成为甲方代理后,有违反代理商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以及给客户或者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协议终止。

  第四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

  5.1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乙方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适当地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名义,不超越甲方认可工作范围的行为,更不得用于其它的目的和事项。乙方在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时,应当完全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乙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甲方认可的名称、域名和网站,都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否则视为对甲方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的侵权,应负相应的责任。乙方使用甲方名称、商标、域名的用途仅限于对其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描述,不得进行使人联想销货方或服务提供商为甲方的任何行为。

  5.2 乙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期满后不对甲方所有或将要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甲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它损害。在协议期间乙方应努力工作以维护、提高上述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的价值。

  5.3 乙方承诺,若与甲方终止、解除本协议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与上述甲方之商标、企业名称、域名有任何实质性联系,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甲方全权代理商。

  5.4 因上述5.1、5.2和5.3情形给第三人或者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 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6.2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预期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协议,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对本协议继续不履行、履行不正当或者违约,该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6.3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6.4 在6.3之情形下,对方应继续完成当月的财务结算,各自明确责任。

  6.5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6.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6.7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法院起诉。

  第八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8.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解除或延迟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8.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3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电信原因等。

  第九条 附则

  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9.3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9.4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9.5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9.6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7 本协议由上述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于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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