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3-04-09 网友

资产委托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规范资产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集团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按照“权责明晰化、资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使用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委托运营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权属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或关联资产的委托经营和管理。根据资产形成来源不同,可分为自有经营性不动产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两大类,其中:

(一)自有经营性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利用企业自身经营发展形成的资金、债权等资产购置形成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或是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以出资、划转或是转让等方式给予集团公司,并明确集团公司可用于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及其附属关联资产;

(二)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是指集团公司在承建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形成的需自主经营管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因征拆、建设等原因形成的未随项目建成部分移交的土地、房产等剩余不动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包括授权经营、委托代管以及租赁经营三种形式:

(一)授权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收取经营收入或是收益,并根据资产运营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和绩效奖励;

(二)委托代管,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委托给相关单位进行看管,并根据资产保全和运转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

(三)租赁经营,是指集团公司将资产租赁给相关单位进行经营,并收取相应租金。

第二章资产委托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审议批准或授权审批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事项,并按规定报市国资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和督促受托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工作。其中:

(一)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拟订、修改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开展资产委托经营或管理单位的选择、更换及其经营(管理)绩效考核;负责组织开展委托资产的移交和收回;负责组织编制、审核和下达委托资产的年度经营或管理计划及其调整方案;负责跟踪、汇总和分析委托资产数量和价值等基础信息以及日常运营和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审核委托资产的转让、报废和报损等处置事项;负责组织审核委托资产的大中修、更新、改(扩)建以及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

(二)计划财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自有经营性委托资产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相关管理工作;参与自有经营性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单位选择、更换或其经营管理绩效考评,负责其中涉及财务管理内容的审查;负责自有经营性委托资产的处置以及大中修、更新、改(扩)建和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中涉及财务管理内容的审核。

(三)城建资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城建项目附属委托资产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相关管理工作;参与城建项目附属资产委托经营和管理单位选择、更换或其经营管理绩效考评,负责其中涉及财务管理内容的审查;负责城建项目附属委托资产的处置以及大中修、更新、改(扩)建和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中涉及财务管理内容的审核。

(四)投资发展部门主要负责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和绩效考评中涉及投资管理内容的审查;参与审核受托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的委托资产大中修、更新、改(扩)建以及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参与审查委托资产的转让、报废和报损等处置事项;

(五)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清查和汇总集团公司城建项目中可移交进行统一委托经营或管理附属不动产;负责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城建项目代建单位和受托单位办理相关可委托经营或管理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的移交和接收手续;负责督促和指导相关代建单位解决已移交委托经营或管理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的遗留问题;负责组织相关代建单位做好集团公司城建项目中未移交进行统一委托经营或管理的附属不动产管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未移交集团公司进行统一委托经营或管理的城建项目附属不动产,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

(六)内部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和指导受托单位建立健全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内控体系;负责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参与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单位的选择和更换,负责其中涉及内部风险控制工作的审查;参与委托资产的移交、收回、处置以及大中修、更新、改(扩)建以及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的审核,负责其中涉及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受托单位是委托资产的直接实际经营和管理主体,负责按照集团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以及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要求,组织开展委托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保受托期间委托资产的完整、安全;

(二)拟订和实施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

(三)依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将关系委托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负责委托资产的巡查、清点、招商、出租、日常维护保养(小修)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五)按照集团公司审议意见,组织实施委托资产的转让、报废和报损等处置事项,以及委托资产的大中修、更新、改(扩)建以及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

(六)负责建立健全委托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制度、工作体系和管理台账,及时、全面和准确的反映委托期内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七)根据集团公司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资产委托经营收入、收益或租金;

(八)负责建立委托资产经营管理专账专户,依法依规开展开展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委托及移交

第八条集团公司原则上从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中选择确定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单位。

第九条集团公司按以下程序确定委托资产受托单位:

(一)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资产委托经营意见,通过集团公司网站或OA系统等渠道,发布资产委托经营信息及受托单位遴选方案;

(二)意向受托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企业经营资质、业绩证明以及委托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营管理方案和协议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议、董事长审批;

(四)根据公司审批意见,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受托单位与集团公司签署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办理相关委托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集团公司与受托单位签订的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委托资产基本情况;

(二)拟委托资产类型;

(三)拟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和期限;

(四)委托资产经营管理收入缴交和成本支付要求;

(五)委托经营管理资产服务费用和绩效奖励计算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如涉及);

(七)资产委托经营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委托资产占有单位与选定受托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拟委托资产没有或是未明确占有单位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资产所在单位履行占有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拟委托资产占有单位移交资产时,应编制资产明细清单,逐项说明拟委托资产的数量、价值、坐落、规划用途、利用现状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应权证、账簿、工程技术文件、建造或维修协议等相关资料。拟移交资产正在经营或以往有经营的,委托资产占有单位同时提供相关经营收支、债权债务、合同协议和会计账簿等相关经营管理资料。

第十四条受托单位会同委托资产占有单位,对照资产明细清单逐一核对拟移交资产实物及相关台账和资料,清理拟移交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瑕疵、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填写委托资产移交单。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作为监督方参与委托移交过程。各方确认盖章后,完成委托资产的移交。

对委托资产存在的产权瑕疵等遗留问题,原则由委托资产原占有单位负责解决,受托单位积极配合和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单位的变更,按照本章选择确定受托单位的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四章委托资产监管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委托资产监管实行分级授权、计划管控、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对下列涉及委托经营管理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管理:

(一)委托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调整;

(二)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三)委托资产的大(中)修、更新、改(扩)建、装修以及权证办理等后续支出;

(四)委托资产的征拆、转让、报废和报损等处置;

(五)以集团公司名义开发商品房的出售;

(六)委托资产对外出租超过10年(住宅类直管公房出租给有公房承租资格的自然人除外);

(七)已出租委托资产的转租;

(八)授权经营资产和委托代管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外的委托管理成本支出事项;

(九)其他有关委托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委托资产其他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集团公司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规定,由受托单位自行研究决策;相关经营管理情况按季度报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统计汇总。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对委托资产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受托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年度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计划编制要求,编制所管理委托资产的年度经营或是管理计划,详细说明委托资产收入和成本支出的组成及其计算依据。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受托单位提交的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受托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审批确定的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组织开展委托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其中:

(一)涉及委托资产处置、投资等影响集团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受托单位董事会研究决策后,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资产管理或投资发展等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资产处置和投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提请集团公司审批决策。

(二)涉及出售以集团公司名义开发的商品房,由受托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销售方案,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并报集团公司审议批准。集团公司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回复受托单位。

(三)涉及集团公司所属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权证办理,受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回复受托单位。

(四)资产对外出租期限超过10年、转租已出租委托资产,受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审批确定委托资产受托单位时已同意的除外)。集团公司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回复受托单位。

(五)授权经营资产和委托代管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外的委托管理成本支出事项,受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决策。

(六)委托资产发生突发事件或受突发事件影响,急需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时,由受托单位按相关资产应急管理预案组织实施,同时将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和费用支出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和应急管理等规定,由资产管理或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公司主要领导紧急批示处置,事后提请集团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按程序予以追认。涉及受托单位垫付资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初审,分管领导审查,报总经理审核和董事长审批后将相关费用返还受托单位。

第二十二条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和资产委托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年度经营(管理)计划难以完成,受托单位可向集团公司申请调整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具体经营(管理)计划调整程序,按照本章第二十条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受托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提交委托资产运营管理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财务、统计报表信息;

(二)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资产委托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事项,确保委托资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建立自有经营性资产和城建项目附属资产委托经营(管理)专用帐套,同时设立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收支专户,对委托资产经营管理收入(收益)和支出实行分类管理和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根据委托资产类型、内容和委托经营管理方式的不同,集团公司采取收支两条线或是收益缴交等方式,对委托经营管理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管理。具体收入支出管理方式和资金管理要求,按照集团公司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资产经营管理协议以及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考核机制,对委托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支付受托单位服务费用和绩效奖励。

第二十七条每年度结束2个月内,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会同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受托单位上一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完成及委托资产保全情况进行考核。相关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确认。

第二十八条受托单位年度实际经营收入和委托管理成本,同比计划目标偏差超过10%的,受托单位应在年度绩效考核时书面说明偏差产生原因,报集团公司审议。

第五章委托资产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受托单位享有委托资产的自主经营管理权,负责委托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受托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委托资产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落实人员、设施设备和资金,建立健全内部委托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第三十一条各受托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委托资产经营管理专账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并接受集团公司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根据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委托资产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受托单位以自营或是对外出租等方式运营管理委托经营资产,并签署相关合同和协议。相应收入和支出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受托单位选择确定潜在承租单位,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或自主遴选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三十四条受托单位对外出租委托资产时,相关资产经营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按政府定价执行。

未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委托资产,受托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委托资产市场价值,并作为确定资产出租价格的参考依据。相关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结果的确认和使用,按照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受托单位对外出租委托资产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住宅类直管公房出租给有公房承租资格的人除外)。出租期限超过10年的委托资产出租项目,受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4款规定,组织审查和报批。

第三十六条委托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委托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或是协商。资产继续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原期限,继续出租价格原则上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价格。

第三十七条委托资产出租后原则上不允许转租。确需转租的,受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4款规定,组织审查和报批。

第三十八条受托单位应定期、不定期盘点和检查巡视委托资产,落实和维护集团公司资产所有者权益,保证委托资产安全。

委托期间,委托资产出现严重损毁,影响受托单位经营管理的,受托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损毁情况。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资产鉴定报告,甄别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评估相关恢复或修复费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资产处理意见,并参照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报集团公司批准。

集团公司决定不修复或更新相关委托资产时,可与受托单位协商提前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第三十九条委托资产恢复或修复费用原则由集团公司负责,但认定是受托单位管理责任的除外。集团公司有权就受托人管理不善引起的资产损毁和破坏事项,提前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并依法追究受托单位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期间,委托资产因全部或者部分被政府部门征收/征用而不具备委托经营管理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集团公司与受托单位可提前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应资产被征用而获得的补偿归集团公司所有或按与受托单位以及承租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国家相关征收法律法规对资产征收补偿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具体负责委托资产征拆补偿洽谈工作的受托单位,经组织专题审议研究,集团公司可按所取得补偿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单位代办费用(不超过补偿收入的5%)。

第四十一条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因委托资产发生对外投资、转让、划转、置换、捐赠、清算等涉及第三方且影响委托资产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时,集团公司应及时通知受托单位,就继续委托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协商,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委托经营管理期满且双方无续签意向情况下,受托单位应将委托资产(含期初移交资产和委托期内新增应归属集团公司的资产)及相关文件资料清点造册,移交给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计划财务部门、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等相关部门(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会同受托单位对委托资产数量、价值及相关材料等事项进行清点确认,完成资产回收手续。对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因受托单位过错造成的委托资产价值减损或资产流失,受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将受托单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列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人任期考核范畴。

第四十四条受托单位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

(二)侵占、挪用委托资产;

(三)在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经营资产,造成委托资产经营效益低下;

(四)未经集团公司许可与第三方开展关联交易,侵害集团公司利益;

(五)未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委托资产重大经营事项;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视其情节与后果,集团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和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视其情节与后果,集团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和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集团公司资产已委托相关企业经营或管理的,继续由原受托单位经营或管理。相关受托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订委托资产经营或管理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占有单位是指拟委托资产移交受托单位管理前资产实际使用(管理)单位。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根据XX印发的XX文件精神划转给集团公司的机关办公用房、企业经营用房、民用住宅等房屋,以及此后由承租使用单位在上述房屋基础上新建、改(扩)建并已将产权办理到集团公司名下的房屋。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资产的大修、中修及日常维修保养(小修),主要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具体分类判定标准,比照XX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解释。其他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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