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政府采购项目甲方委托乙方为下列政府采购项目提供代理服务: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计划采购金额:
采购内容:
其他项目信息:
2.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下列事项(列明由甲方负责的,则由甲方负责):
2.1.采购需求论证: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实施,甲方协助配合,甲方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
2.2.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预审。
2.3.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服务方式: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实施,甲方协助配合。
2.4.依法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2.5.拟订合同文本。服务方式:甲方负责拟订合同文本,乙方协助审核。
2.6.通过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方参与。
2.7.依法发售采购文件。
2.8.依法组织项目开标、评审活动。
2.9.依法对开标、评审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并刻盘保存。
2.10.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乙方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甲方,甲方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11.依法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2.12.依法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2.13.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
如发现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改正,并中止合同签订。
2.14.依法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编号。
2.15.履约保证金:甲方委托乙方收取,乙方根据甲方书面意见办理退还。
2.16.项目验收:甲方组织实施,乙方协助、配合。
2.17.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由甲方实施。
2.18.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甲方委托乙方实施,但不免除甲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2.19.询问和质疑处理:由甲方答复,乙方提供协助。
2.20.询问和质疑处理:甲方负责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的询问和质疑答复,乙方负责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以外的询问和质疑答复。
2.21.整理、归档采购项目资料: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但是甲方自行组织需求论证、履约验收的资料由甲方存档。
3.服务费用3.1.本次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费用明细如下:
项目1: ,服务费用¥ 元。
项目2: ,服务费用¥ 元。
项目3: ,服务费用¥ 元。
3.2.付款方式
首笔款:¥ 元,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尾款:完成代理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服务费用。
3.3.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增值税率为 %(百分之 )。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的,则不含税价格不变,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含税价,以开具发票时的税率为准。
3.4.特殊情形下的服务费用支付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或招标失败的,甲方应按下列方式结算支付服务费用。
(1)如乙方已开始该项服务但尚未完成招标文件编制的,则甲方应按该项服务费用的50%结算费用;
(2)如乙方已经完成招标文件编制的,则甲方应按该项服务费用的80%结算费用。
(3)如乙方已经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的,则甲方应按该项服务费用的100%结算费用。
3.5.代理服务完成
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即为代理服务完成;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招标失败的,则合同解除或招标失败即为代理服务完成。
3.6.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7.发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3.8.下列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评审专家费用:标准由甲方自行确定。
3.9.下列费用由乙方向投标方按下列标准收取:
招标文件费用:按成本价格收取,不超过每份¥ 元。
3.10.差旅费用与其他费用
乙方提供本次服务中涉及到的差旅、文印等其他成本支出,除本合同明确说明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
3.11.依据本合同甲方需要另行承担的费用,如系由乙方实际支付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相关费用发生的凭据,甲方审核确认15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在乙方提交采购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或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采购文件。
4.2.如本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需向乙方提供潜在投标人名单。
4.3.及时向乙方提供经批复的采购预算、经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项目技术规格、采购数量、服务标准等开展政府采购、编制采购文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以及需回避人员名单,涉及转变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审批手续和资料。
4.4.委派专人与乙方进行衔接,包括参与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评审活动及履约验收工作;委派监督人员参与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现场监督评审活动。
4.5.不得将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采购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6.向乙方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4.7.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或者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说明。
4.8.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4.9.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10.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11.采购过程中发现相关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乙方通报。
4.12.监督乙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13.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甲方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14.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监督检查。
4.15.在需要对外索赔和/或处理理赔的情况下,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文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4.16.保证遵守采购合同项下买方应承担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否则乙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4.17.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乙方的权利义务5.1.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准备采购所需资料当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5.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采购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技术规格、采购数量、服务标准、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
5.3.负责联系刊登资格预审公告和/或招标公告,印刷、装订、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
5.4.接收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或投标文件。
5.5.不得将采购项目转委托;
5.6.若采购文件商务条款、采购需求条款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必须送交甲方书面确认。
5.7.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为甲方提供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咨询服务;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向甲方作出解释。
5.8.如需要,负责答复或澄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提出的问题。如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修改并负责将修改部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5.9.根据甲方确定的评审结果和/或评标结果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审合格通知,邀请资审合格的申请人购买招标文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5.10.如需要,负责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5.11.不得接受与本协议委托项目采购相关的投标(响应)供应商咨询业务,不得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5.12.采购过程中发现相关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甲方通报。
5.13.不得将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采购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5.14.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说明。
5.15.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5.16.记录并报告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
5.1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提出的采购项目技术指标、参数以及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服务要求及评审办法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甲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建议甲方改正;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5.18.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监督检查。如需要,负责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的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相关程序。
5.19.根据甲方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甲方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甲方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5.20.及时向甲方通报采购代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与甲方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6.知识产权6.1.甲方提交给乙方使用的素材与资料,其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除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之外,乙方不得复制、使用及提供给第三方。
7.保密7.1.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及甲方关联方、所有投标人的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同意,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和范围使用该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7.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7.3.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及甲方作为乙方客户及服务示例进行适当宣传,但不得泄露甲方保密信息。
8.双方关系8.1.独立关系
本合同各方均为独立法人(或独立主体)。本协议的签订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并不产生任何雇佣、代理、合伙关系,双方对外不产生连带、补充或类似责任。
8.2.甲方与乙方服务人员之间不成立雇佣、劳务派遣或其他法律关系;乙方应依法自行向乙方服务人员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如乙方服务人员向甲方索赔或追究其他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3.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如出现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第三方损害,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甲方其他权利义务9.1.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并按甲方要求随时告知工作进度。
9.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10.乙方其他权利义务10.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10.2.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11.陈述与保证11.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11.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11.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11.2.甲方承诺:
11.2.1.不得要求乙方提供违法的服务,不得利用乙方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11.3.乙方承诺:
11.3.1.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具备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资质与条件。
11.3.2.安全、专业的提供服务。
12.合同解除12.1.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13.违约责任13.1.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服务费用的1%(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付费用中抵扣。
乙方逾期提供服务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从事本合同约定的禁止行为的;
(2)将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13.4.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1)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
(2)按照服务费用的20%(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3.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约定处理。
14.其他约定14.1.不可抗力
14.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4.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4.2.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4.3.不放弃权利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14.4.标题不解释
本协议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4.5.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公开招标
15.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6.附则16.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6.3.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招标代理委托书
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6.4.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招标代理委托书请填写主体名称
我单位的“ 项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现委托你单位作为招标代理人就该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已签订的《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请填充,下称服务合同)的约定,授权如下:
一、委托代理内容你单位负责以下与本次招标活动相关的工作:
1. 一般代理内容
(1)提供招标前期的咨询工作。
(2)申报及填写有关的招标资料及表格。
(3)起草、发布招标公告。
(4)编制招标文件及备案。
(5)编制标底。
(6)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定标。
(7)编制评标报告。
(8)协助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9)办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手续。
(10)负责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保管存档,并按照我单位要求移交或销毁。
2. 特别代理内容
(1)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并将答疑会内容形成书面文字解答发送至各投标人。
(2)其他委托内容:请填充。
二、委托代理要求1. 你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与我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组织项目招标工作,确保项目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 对于我单位提供/披露的资料,以及你单位在从事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中所了解到的一切与项目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招标金额)应严格保密。
三、附则1. 本授权书与服务合同不一致的,以服务合同为准。
2. 本授权书自我单位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全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之日终止。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方(公章):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项目进度表项目阶段
服务方完成时间
委托方审核时间
双方同意按上述进度表履行。
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方确认:
服务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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