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视频会议通信服务合同1

时间:23-04-02 网友

远程视频会议通信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乙 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下述事项,签订本协议。

服务说明:XXXXX公司(简称XXXX公司)授权所用的视频会议远程服务(以下简称“该服务”)为XX公司此合同中的“客户”专门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冒充其他客户使用该服务或将自己使用该服务的必要信息主动告知他人,由此而造成对XX公司及客户的任何损失或影响,XX公司将有权追究其责任,且有权并在一定合理期间予以公告的前提下,终止提供该服务。

XX公司运用自己的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服务,基于XX公司提供服务的特殊性,客户应同意:

(1) 自行配备使用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网络环境,包括电话机、计算机和互联网线路等;

(2) 自行支持与此服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接入互联网的网络服务费和给当地电信运营商支付的市话通话费等;

(3) 除非XX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任何违约行为,否则预付款不予以退还;

(4) 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第一条远程视频会议服务定义

乙方基于自己所拥有的视频云交换服务平台,应用实时互动网络技术和产品,向甲方提供的实时视频云会议服务。

第二条功能说明

本服务能够实现多方视、音频交互,实现互动视频会议。

第三条服务的开通及费用

3.1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服务为:远程视频会议软件系统服务一年 (可开启最大20方会议,包年产品),服务开始时间从乙方为甲方开通服务之日起算 。

3.2本合同签定生效后3日内甲方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服务费。乙方在收到服务费后 24小时内 为甲方开通服务账号,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税率为6%增值税发票。

3.3需开通服务的账号为:

若甲方未按协议规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额外向乙方支付所欠费用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5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增加会议方数,服务费相应增加,增加服务费的标准用按乙方的服务价格标准执行,服务价格标准见附件。

3.6乙方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税 号:

第四条售后服务

账户付费服务期内出现使用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做出明确响应和安排,如遇后台系统问题需要在48小时内完成维修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5.1甲方在账户付费服务期内,可以召开最多20方的视频会议。

5.2甲方可以以商业目的在多台终端设备上安装、使用、显示、运行乙方服务软件,甲方在同一时间,同一个账号下,只能召开一个会议。

5.3甲方账号仅限甲方或甲方企业内部员工使用,不可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方企业或个人使用。

5.4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因甲方迟延付款导致乙方开通服务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5甲方承诺,对于任何含有来自乙方的产品及服务、资料以及信息,不得进行非法拷贝不得复制,借用,销售,散发标的产品服务;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反向工程;不得对实时互动网络服务技术和产品进行进任何反向工程、解码、反编译。

5.6甲方同意对于使用用户账号的所有视频、书面或音频通信的内容承担独立责任。甲方同意不会利用服务传播下列性质之信息或资料:非法、中伤、骚扰、诽谤、威胁、淫秽的资料;可能侵犯任何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资料;根据任何现行法律法规可能导致民事责任的资料;含有刑事犯罪或鼓励刑事犯罪的资料。乙方有权随时删除其发现的上述信息,或在无法删除或制止的情形下,终止提供服务。

5.7甲方不得使用标的产品和服务于任何非法用途,包括传播反动、淫秽、欺诈性信息,煽动非法集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8因甲方不履行其合同义务,造成乙方延迟履行、瑕疵履行、终止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乙方免除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6.1个人隐私

保护甲方个人信息不泄露,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乙方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软件更新

6.2.1乙方为了增进用户体验,完善服务内容,将不断努力开发新的服务,并为甲方不断提供软件更新(这些更新可能会采取软件替换、修改、功能强化、版本升级等形式)。

6.2.2为了改善用户体验,并保证服务的安全性和功能的一致性,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进行软件更新,或者对软件的部分功能效果进行改变或限制。

6.2.3乙方服务软件新版本发布后,旧软件版本可能无法使用。乙方不保证旧版软件继续可用及相应的客户服务,甲方应及时下载更新软件版本。

6.2.4 软件更新免费,但软件更新后若增加新功能,甲方如需开通,需另外按乙方标准付费并签订相应协议。

6.3乙方有权使用甲方公司的名称、徽标及其他商标或服务标记,但仅限于用在乙方客户名录中。

第七条免责及特殊条款

7.1在电信网络基础运营商的网络接入发生故障,系统例行的中止维护、甲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所造成的系统平台工作不正常,乙方可免除违约及赔偿责任的。

7.2若乙方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甲方使用服务对计算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有关服务的正常运行或甲方使用服务的某些行为被法院或政府指令禁止时,乙方有权限制或终止甲方使用全部或部分服务。

7.3有限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任何情形下,乙方或其第三方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互动网络服务技术和产品的授权人) 都不对任何后果性、特别、附带、偶然及间接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润损失、业务中断、商业信息损失、购买替代产品及/或服务或其它金钱损失等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起于或由于使用或不能使用服务或相关产品和服务导致的索赔,无论属侵权行为(包括过失)、合同或任何其它法律问题,即使乙方或其第三方已被告知该等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任何情形下,对于起于或关于本协议的任何索赔,乙方的最大累积责任及甲方的独有赔偿均限于甲方实际支付的服务费金额。

7.4有限保证:甲方理解并同意服务及相关软件均“按现状”和“可用性”提供。乙方或其第三方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互动网络服务技术和产品的授权人)明确否认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其他任何特定用途及适于特定非侵权目的之任何保证。乙方或其第三方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互动网络服务技术和产品的授权人)并未针对服务及通过服务获取的任何信息、资料、货物或服务作出任何保证,或保证服务会符合用户要求或会保持连续性、及时、安全或无错误、无缺陷。甲方应为使用服务及网络独立承担风险。乙方或其第三方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互动网络服务技术和产品的授权人)否认并排除乙方为利用本协议项下的网络会议服务而使用的其他软件或服务与本协议项下的网络会议软件或服务相兼容的任何声明或担保。

7.5安全条款:甲方理解并同意,本服务软件同大多数互联网软件一样,可能会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原因、网络服务质量、社会环境等);也可能会受各种安全问题的侵扰(包括但不限于他人非法利用用户资料,进行现实中的骚扰;甲方下载安装的其他软件或访问的其他网站中可能含有病毒、木马程序或其他恶意程序,威胁甲方的计算机信息和数据的安全,继而影响本软件的正常使用等)。因此,甲方应加强信息安全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注意密码保护,以免遭受损失。

第八条保密信息的保护

8.1不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还是本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有意或无意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内容。

8.2不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还是本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因签订和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机密。

8.3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应仅限于双方有关高层职员及因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人员,任何一方的知情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在甲方完成付款义务前,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9.2甲方如有发生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者其他本协议内未列出,但属于非法使用的行为,则乙方有权收回所提供的服务的使用权,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根据有关知识产权保障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乙方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9.3由于乙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但所有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总额。

第十条 不可抗拒力

如下情况是因不可抗拒力而导致协议无法正常执行时甲乙双方都将不承担责任:

10.1由于国家政策、法律规章或条例的改变所造成的任何改变。

10.2由于战争、地震、火灾、水灾、天灾、台风及一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由于罢工、民事或军事机关的行动、流行病、动乱、因特网非法攻击;由于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造成本协议的延误、终止。

10.3由于电信部门的通信线路事故、维护、破损、中断,或供电部门停电,及其他因邮电、电力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由于国际光缆线路、国际Internet主干网、国际合作伙伴网络的原因而导致的信号中断。

第十一条纠纷的解决

11.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不含其国际私法。

11.2凡由本合同引起的与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裁应依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其他

12.1可分性:如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被具有效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实施,该规定将被修正,尽量接近原规定的经济效果,本协议的剩余部分仍然充分有效。

12.2转让: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2.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12.4本协议未尽之处,由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互助的原则,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上海友邦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随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定日期: 2015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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