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交通补贴进福利费,租用通勤车的费用也进福利还是走费用?
2009-09-28 17:24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与会计制度规定保持了一致,但未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2、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出台对该项费用支出的规定进行了补充。《通知》中对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根据你单位的情况,由于是从外面租车,其费用应该做费用处理,最好不要做福利费处理。
1,企业租用通勤车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属于为职工提供方便,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发给员工的交通补贴不包括在“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内,因此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2,企业租用公交公司的车辆作单位通勤车,附有服务业发票和租赁协议。应按运输合同贴花贴花。
3,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福利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4,企业租用通勤车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属于为职工提供方便,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发给员工的交通补贴不包括在“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内,因此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职工福利费必须是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出。
将车的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累计折旧
车的费用都算在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费。通勤车可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处理,同时还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税务局查账,要求通勤车折旧应算在福利费中,那现在09年10年的应该怎么调整呢?应如何做分录呢?2011-7-18
推荐答案
借:销售费用-福利费 1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 1000
借:销售费用-折旧 (负数发生额)-1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 -1000
以前年度多、少计费用或多、少计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科目,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相应的盈余公积的调整。最终不能影响当期的“本年利润”科目。
其他回答
在2011年度,对2009及2010年度应计入福利费的折旧可以只做纳税调整,不做会计调整。然后看调整后的2009与2010年度的福利费是否超支,若超支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2009及2010年度所得税及滞纳金。
在2011年度可以把2011年所计提的应计入福利费中的折旧做到福利费支出中,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
年终查账,查出多计提福利费、招待费、折旧费、滞纳金超出部分需要做账务处理么?
2009-9-27
年终查账,查出多计提福利费,招待费、折旧费、滞纳金超出部分需要做账务处理么??已经缴纳了所得税,该怎样调整
最佳答案
账务就不要调整了。
交税:
借: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提取: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
转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职工通勤车费用处理》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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