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车租赁协议

时间:23-04-02 网友
通勤车租赁协议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租赁乙方 车辆,作为工作人员通勤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通勤车运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期限

车辆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租赁车辆情况

1.车辆情况:

2.租赁车辆用于 需要;租赁期间改变车辆用途的应当告知出租人。

3.租赁车辆的数量为 辆。

第三条 运行路线及时间

第四条 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

1.价格确定:

2.费用明细:

3.付款方式:□转账□汇款□银行承兑汇票□其他

4.付款时间、时限及比例:

5.甲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收据),以便甲方凭发票(收据)付款,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要求提供正常运营的租赁车辆。

2.甲方需根据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驾驶员提供休息场所。

4.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提供的车辆驾驶安全、运行状态等及驾驶员的有关证件及相关手续,如乙方提供的车辆及人员不足以保证甲方乘车人员的安全或满足甲方正常租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并不给予确认该趟费用。

5.在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正常使用或停运,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全部乘车人员购买乘车保险,承担甲方人员在乘车过程中发生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事故责任。

7.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收取租赁费的权利。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路线、停靠站点并保证正点行驶,发车前车辆应至少提前 分钟到发车点等候职工上车,不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行车路线和行车时间;如因节假日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用车量及运行次数,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增减车次。

3.甲方乘车途中乙方不得允许非甲方人员乘车。

4.乙方应保证车辆状况良好,证件齐全。为车辆办全所有保险,交齐各种费用,避免因车辆手续不全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5.乙方提供的车辆应经过安全部门审核,确保车辆无故障;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及驾驶员个人原因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派遣其他车辆补救,补救车辆应在事发 小时内赶到现场接送职工,以确保甲方职工正常上、下班。

6.乙方保证驾驶员驾驶技术良好,服务质量上乘,确保运行安全,时间正点无误。

7.乙方应为全部乘车人员购买乘车险,承担甲方人员在乘车期间发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事故责任。

8.在运送甲方工作人员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交通安全事故,与乙方车辆或驾驶员相关的所有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车辆购置费、年审费、折旧费、路桥费、油料费、维修费、维护保养费、保险费、事故处理费用、驾驶员工资等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除按本协议支付租赁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9.因生产需要,甲方应急需要车辆时,应提前 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到通知后按甲方合理要求的时间和车辆,将甲方指定的人员接送至指定地点。

10.

第七条 行车安全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1.乙方应制定通勤班车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及时纠正车辆管理及行车过程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2.通勤车辆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用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投入运营。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客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强制报废、及时修理、适时更新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4.服务运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事故责任及车辆、驾乘人员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5.一旦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乘务员应以最快方式将发生事故的车号、班次、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当地公安交警、投保公司和甲方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力抢救受伤人员,认真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乙方相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先行垫付事故所有处理费用。

6.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任何一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协议终止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保密义务。

2.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协议其他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向协议其他方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协议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协议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协议履行期间,若出现甲乙双方无法预见或控制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暴动、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协议相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向协议另一方支付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协议另一方扩大损失的,应按协议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赔偿。不可抗力持续 日以上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可单方解除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通知联系

协议各方签署页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协议对方,并在对方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如信息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一方送达信息发生变更未按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未履行方自行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因驾驶员及车辆原因发生晚点和停运的,每发生一次,乙方需向甲方承担 的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线路、站点、发车时间等,乙方按 元/车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调换车辆与驾驶人员的,应在 内按甲方要求完成调换与调整,并承担 违约金。乙方拒绝调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时,违约方按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5.其他情形一方违约的,按 承担违约责任(计算违约金时按单月 天,全部按双趟计算);如仍无法弥补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与解除

1.双方应遵守本协议,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1)本协议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协议。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解除: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

(2)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协议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

(3)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该协议义务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5) _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协议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协议效力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传真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补充条款

第十六条 附件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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