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承担法律顾问具体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约定如下:
第一条乙方服务事项
(一)为甲方单位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和服务,协助聘用单位开展法治政府建设政策硏究及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
(二)对聘用单位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经济项目等进行法律论证,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三)参与聘任单位涉法事务协商与谈判,审查涉法文件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并出具书面法律建议。
(四)参与处理涉及聘用单位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为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诉讼、仲栽等案件
(六)承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二条乙方义务
(一)按时保质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事项,遵守相关职业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二)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在涉及甲方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民事诉讼、仲裁活动中,乙方所指派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作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方的委托代理人;
(三)妥善保管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
(四)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透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五)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聘用单位名义对外出具任何法律意见;
(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指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乙方权利
法律顾问在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甲方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四条服务费
乙方服务费分为法律顾问费和专项法律服务费两部分。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支付方式为年薪制,每年 万元整(¥ 元整)(包含非诉业务和两起诉讼业务),法律顾问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
乙方另行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案件,代理人的律师费(即专项法律服务费)按照相关规定优惠收取,具体金额以另行签订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期限内未发生此款约定情形则甲方不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
第五条聘任期限
法律顾问聘期为_1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需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的
2、乙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因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乙方所指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行业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乙方所指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回避情形、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经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人员接替;如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一)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二)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聘请单位(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简称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经甲乙双方平等、充分、友好协商,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律师的委派
乙方委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或:组成法律顾问服务小组)并提供约定范围内的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另派其他律师代行职务。
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
1、解答甲方提出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乙方可以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2、根据甲方要求,协助修改、审查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并提供相应专业法律意见;
3、根据甲方要求,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提出法律意见,协助企业理顺劳动合同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根据甲方要求,协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商务谈判等法律风险控制;
5、根据甲方要求和委托,涉及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公司股权重组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6、根据甲方要求和委托,在企业进行债务清收以及对有关侵权行为进行权利维护时签发律师函,以非诉讼方式协助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双方视具体情况另行协商有关费用);
7、根据甲方要求和委托,有偿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事宜(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行政复议、仲裁,以及其他索赔、追收债款等)。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方式
1、乙方委派的律师应与甲方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甲方需要乙方律师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委派律师办理,以便乙方做出工作安排。
2、对甲方临时性或突发性的紧急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在工作安排上应积极作好调整,尽量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
3、双方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保持工作联系和进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对一般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可采取口头解答、签署律师意见等形式予以解决。对重大或疑难的法律事务,乙方可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供甲方参考。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和其他工作费用
1、经双方协商,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
具体付款期限为: 。
2、甲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以外的其他工作费用:
(1)乙方律师在 市市区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的各项费用自理,但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乙方到 之外的差旅费、食宿费和通讯费以及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工作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2)乙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工作费用采取按次(/件)包干方式进行支付,具体金额另行协商确定。
(3)其他方式:
3、甲方需要委托乙方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事宜时,须与乙方另行办理相关手续,代理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3、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其他工作费用;
4、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5、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6、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如甲方认为乙方委派的律师在服务期间不称职,经双方负责人沟通并充分听取乙方律师的陈述意见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顾问律师。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3、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律师不干涉甲方的内部事务;
6、乙方委派的律师出差或有其他事务急待办理或待办理事务非该律师能力足够应付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另派律师完成或协助完成该事务。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律师因工作失职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依据《律师法》的规定,由乙方负责赔偿。对乙方提出的法律意见甲方不予采纳或予以改变所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律师应严守甲方的相关秘密,对因泄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服务期满未续签合同,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须延续进行的,视同续签合同。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律师事务所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律师事务所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 担任甲方律师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
1、针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和经营决策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活动的谈判;
3、审查、草拟对内和对外的经济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
4、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5、每月在甲方坐班 天,接受职工法律咨询;
6、解答干部、职工的法律咨询,每年按照甲方的安排开办至少 次法律知识讲座;
7、对涉及甲方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到中院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按甲方要求提供法律援助;
8、为甲方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经甲方领导批准后的法律援助案件等;
9、甲方职工在外工作期间遇突发事性,配合甲方一起赴外地处理相关事务;
10、遇到突发、紧急事件随叫随到。
三、乙方律师履行职责时,甲方经办人须如实说明事实真相,提供有关证据,乙方律师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况,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子退还。
四、乙方律师可不定期去甲方工作,甲方如果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五、甲方为乙方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方便,指定甲方联系人 配合乙方律师搞好法律顾问工作。
六、收费规定:
1、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为: 元/年;
2、乙方为甲方担任民事、行政代理人参与诉讼,调解仲裁活动,根据争议数额,按《律师收费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另行收费;
3、乙方律师外出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的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4、甲方根据乙方律师的具体工作情况,如果乙方能尽职尽责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表现优秀,可在每年年底给予一定的年终顾问奖励。
七、顾问费支付: 甲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银行转账支付。
八、本合同的聘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日止,甲方如需续聘,应与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与乙方联系。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律 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 (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缴纳聘请律师费 元。律师费用按季缴纳,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规定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甲方代表: (签字) 乙方代表: (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
企业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律师事务所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进一步发挥省外聘法律顾问在企业治理和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治理、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理,根据合同法、律师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等相关事宜,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XXX、XXX律师担任甲方的外聘法律顾问,并由前述律师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律师团队,解决甲方法律事务中的专业要求强、工作量大及疑难复杂的问题。
乙方律师资质需经甲方认可,且若指派律师离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限期更换律师,不得对甲方工作造成影响。
第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为甲方提供日常或专项法律事务服务(企业可参照以下事项范围,与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社会律师约定具体服务事项内容):
1.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重要规章制度;
2. 所属企业分立、合并(兼并重组)、破产、解散、减少注册资本;
3. 新设公司;
4. 所属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等);
5. 重大投资、融资合同的法律审核;
6. 大额资金借出合同的法律审核;
7. 提供大额担保合同的法律审核;
8. 签订大额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9. 重大产权转让,重大资产置换、质押、拍卖;
10. 重大项目招投标;
11.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
12. 报送省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备案,需要外聘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13. 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14. 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15. 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中,“重大”“大额”的数额标准以省属国有企业制定的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确定的数额标准为准。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对乙方及乙方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 对乙方履行法律审核把关职责提供保障和支持;
3. 根据甲方需要,讨论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时应提前征询乙方律师意见;
4. 甲方认为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更换;
5. 为使乙方律师能够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有效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向乙方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6. 有权要求乙方律师报告委托事项或工作进程,提供阶段性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7. 需要乙方律师现场提供法律服务的,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8.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和经甲方核定的其他工作费用;
9.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条 乙方及乙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重大经营、管理和决策事项及其他提供顾问服务的事项独立发表或提供法律意见;
2. 对损害企业、出资人合法权益和企业在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3.出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需要,向甲方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查阅甲方有关文件、资料;
4.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与律师执业规范要求,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 依法履行约定的法律顾问职责,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6. 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7. 对在提供顾问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应签署保密承诺书;
8. 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同时接受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9. 乙方及乙方律师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10. 乙方及乙方律师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11. 乙方律师提供现场顾问服务的,应当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
12.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保证其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服务方式
1.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团队由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派的律师担任负责人及主办律师,并由该团队负责人组建律师团队。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具体法律事务的不同要求,调集、组织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提供专业服务,按照甲方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 甲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乙方以经双方确认的形式进行咨询回复、现场参加工作会议、进行现场调查、提交书面法律建议、起草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提供服务。
3. 乙方律师应与甲方保持经常通畅的工作联系。乙方律师应进行分工协作,确保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乙方律师有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妥善安排好工作。
4. 乙方以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江苏省律师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规范等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优质高效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的要求报告工作进展。
5. 对甲方临时或突发性的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在工作安排上应积极作好调整,尽量优先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根据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处理事项的难度、耗费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收费方式。具体费用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联系人和承办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乙方工作经甲方考核为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未能符合服务标准和服务要求的。
3. 如甲方严重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严重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 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不影响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可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或停止提供法律服务、拒绝履行义务的,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以下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律师事务所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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