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
篇一: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和规范聘用关系、完善我公司用人机制,维护
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职工(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管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聘用合同是甲方与乙方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书。建立聘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聘用关系在甲方的所有员工,员工均应按
本规定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条 建立聘用关系,实行定岗定员、择优上岗,按劳付酬的
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侵害;甲方参照国家有关聘用制度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特点与乙方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签订聘用合同的要求和程序
第一条甲方所有在岗人员以及今后符合《我公司招聘与录用的规
定》的条件,调(录)入到甲方的人员都必须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以确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的具体签订和日常管理由甲方人事处负
责。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签订聘用合同,必须征得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同意方可办理。
第三章聘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说明
第一条乙方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所明确的岗位,合同期内由于工作
的需要而变换岗位,为简化手续,以甲方人事处书面通知为依据,只
要乙方到新岗位工
作即视为有效。
第二条甲方制定薪酬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以维护乙方合理
的劳动报酬。非因学历(学位)、职称晋升、行政职务变动的薪酬支付标准变动,甲方须与乙方协商。合同期限根据需要,由甲方确定,可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岗位、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行政职务发生变化或工作年限累计进入下一档次时,一般不予重新订立合同,待合同期满后根据乙方的岗位、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或者
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同意
后予以续签。
第三条凡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一般应有试用期,试用期最
多不超过3个月。新分配xx的见习期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聘用合同及其变更、解除、终止
第一条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工作纪律;
(四)工作条件和时间;
(五)工作报酬;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十)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辞退、开除、除名条件的;
(二)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
(三)乙方在各项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四)乙方从事有违法行为的;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证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七)甲方提出变更合同,与乙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甲方可单
方面解除合同。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应甲方工作的;
(二)甲方违反法定和双方约定的工作条件和时间,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三)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
(五)甲方故意不履行合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六)乙方根据上述(二)至(五)之规定解除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期后经市、区级医院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观察的;
(三)符合国家法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乙方经批准享受的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五)符合国家、省有关不得解除合同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乙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条件的;
(二)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学历(学位)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出国培训等]没有达到培训协议或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三)担任甲方重要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四)享受甲方人才引进或人才激励、培养费,而未满服务期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合同即告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乙方身故;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八条 乙方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被辞退、开除、除名的条件或被劳教、被判刑及本规定另有其他特殊规定等情况,甲方可以直接解除、变更聘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本人。
第九条 聘用合同一经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退休人员按有关退休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条 由甲方出资培训学习的人员、享受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待遇者在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还应根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达到退休年龄或辞退、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乙方,由本人于聘用合同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人事处领取《我公司员工聘用期满鉴定表》填写,由所在部门根据其思想、工作、身体、学习及年度鉴定等方面情况综合评价,提交人事处审核办理。
第五章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一条 甲方根据国家、省有关工资政策,制订本单位分配制度,确定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篇二: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二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负责每天的会计工作,审核费用报销单、请款计划单,监督核实银行票据、现金票据、出入库单、销售日报表等;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8、严禁私自截留现金、贵重物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办公室存档,所有证件在聘用人员离职时归还。
第九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单位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单位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单位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后另行补充完善。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篇三:店员工聘用合同及管理制度
xx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则总则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经营管理,使工作有所遵循,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双赢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在公司里的所有在职人员,均依本办法规定参考办理。
第二则工作守则和行为准则
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1)每位员工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为公司和个人的发展努力工作。
(2)牢记“用户第一”的原则,主动、热情、周到的为顾客服务,努力让顾客满意,维护好公司和店品牌形象。
(3)要具备爱学习勇于创新,通过培养和学习新知识使专业知识和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4)讲究工作方法和工作效率,明确效率就是金钱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5)要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高责任感是对所有员工提出的敬业要求。
(6)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挫折。
(7)要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8)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9)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10)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脱岗、不串岗。
(11)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工作绩效
员工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
(1)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工作守则;(2)必须服从公司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及时请示,遵照指示办理;
(3)必须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
(4)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5)必须服从上级要求,有令即行。如有正当意见或要求,应在事前陈述。
(6)必须勤奋好学精通本职工作,并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
(7)严禁一心多用工作过程中兼顾其它非工作内容。
(8)不得自营与公司的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企业的职务
第三则工资待遇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一、工龄补助:在公司工作年满两年以上的职员,每年 元的工龄补助。
二、每月底薪 元加上销售额的 %
三、每月业绩奖根据业务指标确定标准。
四、特别奖根据综合表现奖励每月发放
五、职员工资发放日期: 职员工资,采用月工资制,于每月底发给。
六、公司工资实行保密制度,员工个人的工资对其他员工保密,如员工对其工资有异议,请直接与经理联系;
第四则奖惩
为规范工作行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气氛,提高工作积极性保证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使工作正确、高效,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
1、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奖励:业绩突出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取得重大社会荣誉,表现突出足为公司楷模者。
2、奖励分为业绩奖、特别奖。奖励方式授予奖金奖励。(1)业绩奖:单位时间所完成的业绩奖。
(2)特别奖:工作勤奋,业绩突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工作表现突出和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员工,即时给予奖励。
二、处分
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等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处分方式有:开除、记大过、记小过、警告、通报批评、赔偿等。奖惩记录,将纳入个人考核依据决定薪金和去留。公司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或赔偿:(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
(一)、工作失误所带来的损失。
篇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XX]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人员的聘用
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八条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岗位纪律;
(四) 岗位工作条件;
(五) 工资福利待遇;
(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
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聘用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没有办理续签合同手续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受聘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
(二)采取期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向受聘人员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属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篇三: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 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 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
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三)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用人单位(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篇四: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 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 分类与聘用
第五条 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Ⅰ类人员和Ⅱ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Ⅰ类人员:
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Ⅰ类人员条件的均为Ⅱ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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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Ⅰ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XX〕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Ⅱ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Ⅰ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Ⅱ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属于xx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合同制员工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初次聘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及学校批准可以参加校内其他类别岗位或高一级岗位(含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符合条件并应聘成功者,按新岗位兑现工资及待遇。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合同制员工首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其他平 - 2 -
级管理岗位。
第十条 学校原固定编制的待聘人员可应聘合同制岗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用,聘用后执行所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第三章 工资、保险及福利
第十一条 合同制Ⅰ类人员享受学校同类岗位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津贴政策及福利待遇。
Ⅱ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岗位要求、聘用人员的学历条件等,参考市场同类岗位待遇,与聘用人员协商后由学校审核确定,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热费补贴和其他校内住房政策,因工作需要可申请租住教工单身宿舍。
第十二条 合同制员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及学校同意,Ⅰ类人员可申请报考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在管理岗位工作的Ⅰ类人员只能申请报考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相关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未经同意报考并被录取的提前解除合同。
Ⅱ类人员聘期内不得申请接受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
第十四条 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以及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申请转为事业编制用人方式,学校将根据整体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按一定程序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1.竞聘到学校副处级(副高级)及以上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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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学校科级(高级主管)岗位工作满六年的。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解除,以及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缴纳、封存、转移等工作,负责合同制员工工资审核发放、年度考核的组织等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合同制员工工作职责的制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校规校纪、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日常教育,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以及工会、组织关系日常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建立人员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记录、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各单位应强化合同制员工(包括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重视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或解除、终止合同。
(一)合同制员工试用期结束前2周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提出是否正式聘用的意见,并报送人力资源公司。
(二)合同制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
(三)用人单位在聘期结束前45天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人力资源公司。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 合同制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聘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校规校纪、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汇报,学校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或解除合同。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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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合同制员工不享受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含已按《哈尔滨工程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聘用的人员)按Ⅱ类人员管理。符合Ⅰ类人员聘用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按Ⅰ类人员重新签订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的合同制员工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XX〕42号)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其他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外由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XX〕42号)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出版社、科技园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后勤集团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工程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校人字〔20XX〕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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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和规范聘用关系、完善我公司用人机制,维护
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职工(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管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聘用合同是甲方与乙方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书。建立聘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聘用关系在甲方的所有员工,员工均应按
本规定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条 建立聘用关系,实行定岗定员、择优上岗,按劳付酬的
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侵害;甲方参照国家有关聘用制度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特点与乙方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签订聘用合同的要求和程序
第一条甲方所有在岗人员以及今后符合《我公司招聘与录用的规
定》的条件,调(录)入到甲方的人员都必须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以确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的具体签订和日常管理由甲方人事处负
责。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签订聘用合同,必须征得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同意方可办理。
第三章聘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说明
第一条乙方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所明确的岗位,合同期内由于工作
的需要而变换岗位,为简化手续,以甲方人事处书面通知为依据,只
要乙方到新岗位工
作即视为有效。
第二条甲方制定薪酬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以维护乙方合理
的劳动报酬。非因学历(学位)、职称晋升、行政职务变动的薪酬支付标准变动,甲方须与乙方协商。合同期限根据需要,由甲方确定,可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岗位、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行政职务发生变化或工作年限累计进入下一档次时,一般不予重新订立合同,待合同期满后根据乙方的岗位、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或者
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同意
后予以续签。
第三条凡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一般应有试用期,试用期最
多不超过3个月。新分配xx的见习期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聘用合同及其变更、解除、终止
第一条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工作纪律;
(四)工作条件和时间;
(五)工作报酬;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十)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辞退、开除、除名条件的;
(二)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
(三)乙方在各项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四)乙方从事有违法行为的;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证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七)甲方提出变更合同,与乙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甲方可单
方面解除合同。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应甲方工作的;
(二)甲方违反法定和双方约定的工作条件和时间,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三)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
(五)甲方故意不履行合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六)乙方根据上述(二)至(五)之规定解除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期后经市、区级医院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需住院观察的;
(三)符合国家法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乙方经批准享受的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五)符合国家、省有关不得解除合同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乙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条件的;
(二)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学历(学位)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出国培训等]没有达到培训协议或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
(三)担任甲方重要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四)享受甲方人才引进或人才激励、培养费,而未满服务期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合同即告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乙方身故;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八条 乙方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被辞退、开除、除名的条件或被劳教、被判刑及本规定另有其他特殊规定等情况,甲方可以直接解除、变更聘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本人。
第九条 聘用合同一经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退休人员按有关退休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条 由甲方出资培训学习的人员、享受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待遇者在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还应根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达到退休年龄或辞退、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乙方,由本人于聘用合同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人事处领取《我公司员工聘用期满鉴定表》填写,由所在部门根据其思想、工作、身体、学习及年度鉴定等方面情况综合评价,提交人事处审核办理。
第五章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一条 甲方根据国家、省有关工资政策,制订本单位分配制度,确定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篇六: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xx日期 :
版本号 :
编撰人 :
批准人 :
制度编号 :
一、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合同签署权限
1、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有责任对协同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宣导,共同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必须在新员工入职一周内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岗位聘用协议》。
第六条 在签约过程中:
1、员工具有知情权,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
2、合同内容应使用蓝、黑墨水笔填写,不得采用复写或复印;
3、由公司确定并通知合同的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不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未签订劳动合同者视为自动终止劳动合同;
4、合同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并由人力资源部专人负责进行验收,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经当事人按印认可;
5、合同正本必须由甲乙双方按盖骑缝印章,以示唯一严密;
6、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员工在合同中明示其现住址和通讯地址,尤其是通讯地址的真实可靠,保证公司送达有效通知或决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条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人事档案(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八)劳动纪律与保密要求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十)劳动合同的解除(十一)劳动合同的终止或续订(十二)违约情形及责任(十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十四)调解与仲裁(十五)合同附件及其他,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岗位聘用协议服务期》、《保密协议》和《竟业禁止协议》等其他条款。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的种类进行设定,然后再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一般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5年,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九条 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1~2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3~5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十条 服务期
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3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违约金/赔偿金
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竞业禁止协议的,赔偿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到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1、因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可以根据变化的内容修订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修订的相关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当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的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的履行,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修订本合同的部分条款,修订的部分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员工不能从事或者不胜任原岗位工作及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经双方协商同意,修订本合同等相关内容,实行变岗变薪制度,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 合同中止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公司证明新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将向其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
(2)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中所含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体检未通过、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
(4)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包括)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包括)4次;
(5)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的;
(6)隐瞒病史或工作经历的;
(7)不能按照岗位职责(职位描述)完成相应的工作要求的;
(8)拒绝接受领导交办的任务的;
(9)有任何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行为的;
(10)非因工负伤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义务的;
(11)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诸如:态度粗暴、顶撞上司、同其他员工发生矛盾、行为举止令人感到不适。
2、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未经公司同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泄露或公开发表甲方之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秘密的;
(2)未经公司同意,在任何其他机构以任何身份兼职的;
(3)未经公司同意,自营公司、合伙组织或其他类似之营利性机构的;
(4)连续旷工3日或3日以上,或在1年内累计旷工6日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乙方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甲方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乙方违反保守秘密的约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公司秘密,情节严重的;
(3)乙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乙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
(5)乙方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公司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6)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
(7)公司发生紧急情况时不参与救护或逃离现场的;
(8)参与打架斗殴、寻衅闹事,造成人员伤亡的;
(9)损害客户利益,或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但未对客户造成经济损害的;
(10)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或隐瞒工作过失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其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且须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并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甲方协商一致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出现能够引起公司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有意辞职解除合同的,需要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有意辞职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清理钱物之后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公司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7)公司以欺诈、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员工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新进员工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未到公司到岗报道者视为自动终止劳动合同或按照协商到岗日期未到岗视为自动终止劳动合同。
8、口头或书面提出离职,且未办离职手续自动离职的员工,自离职之日起(包括)3日内仍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视为自动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该员工。
第十八条 合同顺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四、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二十条 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乙方月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五、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制度管理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操作实务
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篇七:员工聘用管理制度
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录用
第三条 录用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外地户口人员提供当地暂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学历/学位证、(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应在入职两周内提交上述证件。
第四条 员工录用后,应到公司安排的医院进行体检,如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 员工录用后,如发现其应聘时提供的证件或资料与事实不符,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为便于紧急联络,员工个人资料(如日常住址、电话等)有任何更改,必须尽快通知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 公司招聘录用员工采取回避原则,即各级管理人员亲属不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职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向急需招聘但市场人力资源紧缺的岗位推荐适合的人才,如被公司录用,公司将酌情给予推荐奖励。
第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会根据需要进行人力调配,部门及员工应从公司全局利益出发,予以支持:
(一)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二)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
(三)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
第三章 档案及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档案管理:
(一)员工入职后需将档案转到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公司仅负责缴纳指定管理机构的人事管理费用。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档案管理机构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补充归档所需文件。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管理:
(一)全体员工应按《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与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员工应及时提供签署合同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到期,由人力资源部征求部门负责人和本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与员工正式续签合同。
第四章 入职培训
第十二条 员工入职后应接受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导向培训”。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及用人部门将根据需要,采用抽查或全体新员工测试的形式,评价新员工对以下各方面的了解程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试用期转正审批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新员工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以下方面:
(一)公司背景、公司理念、发展史、主要业务形式;
(二)本部门职能、发展方向和模式;
(三) 明确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
(四) 公司其他部门主要职能及沟通方式。
第五章 试用期
第十四条 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若该期间的工作表现未达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权延长或终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表现突出或特殊岗位者,可给予提前转正或免除试用期;
第十五条 在试用期内,公司及员工双方可提前一周时间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试用期内,部门需指定一名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的员工担任新员工的导师,以帮助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第六章 转正
第十七条 员工试用期转正有部门负责人提报和员工本人申请两种形式。
第十八条 两种形式均需附以下材料:员工本人试用期书面总结及转正后工作设想、计划,部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员工专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人力资源部经理、主管副总批准后可转正。
第七章 工作表现评估
第二十条 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 估。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作为员工奖金发放、晋升、调薪、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任何员工在职位/职务变动时,均必须单独进行考评,考评通过,变动方可生效。
第八章 员工任用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员工聘用、晋升、调薪等任用采取适用原则、激励原则和发展原则,促进员工结合公司人才需求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培训:
(一)公司的内部培训计划原则上结合企业发展、公司人才培养计划、部门要求、员工个人职业生涯设计等制定;
(二)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培训调查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培训计划;
(三)凡参加社会公开培训的课程,应与公司内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报本部门、人力资源部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参加。
第九章 离职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辞退而不做任何补偿:
篇八: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劳
动
合
同管
理
办
法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3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4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签订 6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 6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续签 6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6
第六节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6
第四章 保密约定 6
第五章 其他 6
第六章 附则 7
附件:
1. 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2. 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3.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4.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5. 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招聘计划范围内,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员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组织执行工作。具体职能如下:
(一)负责公司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实施工作。
(二)负责指导、协助公司子公司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解释工作。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在新招聘录用的员工到岗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公司劳动合同按照岗位、职位约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岗位签订六年;
(二)部门正副经理、事业部正副总经理签订六年;
(三)分公司经理(大区经理)、加工厂(正副)厂长签订六年;
(四)公司员工签订四年;
(五)科研技术骨干人员:课题科研专家签订十年,中级职称以上其他科研人员的签订六年;
(六)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三到六个月。
(七)对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前款(一)至(五)款执行。如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或员工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签订及续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对于首次聘用的人员,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的员工,在其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员工本人及其主管领导,主管领导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员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提出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收到意见五日内,对各部门上报的拟签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内进行审批。
(四)人力资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意见后,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组织办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五)对于首次聘用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应查验其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该人员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不予聘用。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
(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或员工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十二条 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合同履行期内,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人力资源部在3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意见,在3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
(二)合同履行期内,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员工提出书面变更通知,员工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
(三)变更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或者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由人力资源部提前四十天将届满人员的《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单》提供给相关部门领导,相关部门需在
篇九: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年月日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总部)的劳动合同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总部)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集团(总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该员工与公司签订书面返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集团(总部)劳动合同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订立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前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被录用员工进行劳动主体资格审查,对不具备劳动主
体资格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对于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第六条 新进人员自报到之日起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和附件两
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执二份,员工执一份),附件为《竞业限制协议》(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保密协议》(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条 公司或员工提出需在劳动合同中特殊约定内容的,由双方依法进行协商。
第三章 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九条 公司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时,将以书面形式向员工送达《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员工应在收
到《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7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 续签劳动合同按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意向,即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合同到期员发放《劳动合同续签意向调查表》;
2.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公司安排合同到期考核,即按《合同到期业绩考评表》、《合同到期能力考评表》、《合同到期态度考评表》,将结合部门意见决定是否继签;
3.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合同到期考核进行汇总,制定《劳动合同到期汇总表》并报上级领导审批;
4.人力资源部依据最终审批,安排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5.公司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6.续订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
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三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
第十六条 员工在医疗期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
期或者女职工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七条 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出具《解
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其他补充解释、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集团总裁核准后实施执行,修改时亦同。
相关附件:
1.劳动合同到期考核流程 2.劳动合同 3.竞业限制协议 4.保密协议
5.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6.劳动合同续订意向调查表 7.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8.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9.退休聘用协议书
使用表单:
劳动合同到期统计表 劳动合同到期业绩考评表 劳动合同到期能力考评表 劳动合同到期态度考评表 劳动合同到期考核汇总表
企业集团年月日
篇十:XX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XX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批准发布:
内部文件 严禁复制
XX公司
体系文件发文审批表
目 录
第一条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划分 劳动合同签订的组织及管理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调用 附则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我公司各级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层级在职员工、新招收、调入及统一分配的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均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划分
负责本单位的所有人员(董事、总经理除外)的劳动合同签订、存档及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及结果上报工作。 第四条 劳动合同签订的组织及管理工作 1.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
新入职员工办理完入职相关手续后,于入职当天,由其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合同一式二份(高管人员一式三份),员工一份,人力资源部门一份。并在签订后1周内盖章后返还员工。对于员工签收劳动合同的签收单由人力资源部须备案保存。
签订过程中,甲方当面签订甲方事项后交由乙方,所有乙方事项须由员工本人签署,他人一律不得代签。
对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者,一律不予聘用。 特殊人员由总经理统一组织签订合同。
所有社会招聘入职的员工,须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原公司离职证明材料,特殊情况者,可将提供日期延长至入职后5个工作日内。 2.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拟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者,应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单》并报上级签批意见。其中,基层员工由其直接上级签批,中层及以上员工由直接上级及更上一级主管领导签批。签批通过者,《劳动合同续签申请单》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存档。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提前三十日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经协商一致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再进行续签审批工作。 3.合同签订相关事宜
合同签订期限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期限均为三年。
试用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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