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许可使用协议(通用15篇)

时间:23-03-31 网友
作品许可使用协议(通用15篇)

作品许可使用协议(通用15篇)

作品许可使用协议 篇1

分部:

加盟店:

因特许经营的需要,双方依据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本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作品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总部创作的下列作品:

作品名称及描述 。

作品名称及描述 。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总部作品的权利种类为:

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 项权利。

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 项权利。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复制权,即以 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 方式向客户供应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的权利;

展览权,即以 方式公开陈设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 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 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 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 方式向公众供应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 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转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 文字转换成 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 方式,汇合成新作品的权利;

获得酬劳权,即根据总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的权利。

三、许可使用的方式

总部许可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 作品为专有使用权,详细使用方式包括下列第 种方式:

由分部使用;

由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

由分部用于特许经营以外的 方式。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 作品,其地域范围限于分部特许区域内,并符合以下第 项条件:

在特许区域内的特许店向客户销售;

其销售的客户限于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五、许可使用的期间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 作品,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 项规定执行:

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

使用期限根据总部的通知执行;

限于在 期限内使用。

六、付酬标准和方法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本协议规定的作品,其著作权使用费已经包括在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根据 标准交纳专利许可使用费,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交纳。

七、著作权的归属

分部在总部 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 作品,著作权归总部全部。

八、违约责任

分部违反本协议及《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规定,使用许可的作品,以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退影响,并根据以下标准向总部偿付损失赔偿金。

擅自发表总部许可使用的作品,偿付赔偿金 元;

擅拘束总部作品上署名的,偿付赔偿金 元;

擅自修改、歪曲、篡改总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 元;

违反本协议许可权利的种类使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 元;

违反本协议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 元。

九、总部的权利

加盟店依照本协议担当的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加盟店主见权利。

总部有权对加盟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恳求权及惩罚权,除非加盟店已经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放弃对加盟店的赔偿恳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见分部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十、商业隐秘

总部许可使用的 作品,包括了以下商业隐秘:

作品中的 内容;

作品中的 部分。

对上述商业隐秘,分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及《商业隐秘许可使用协议》的规定予以保密,并符合以下规定:

不得公开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

不得向客户供应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

分部的行为同时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商业隐秘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的,应当同时担当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商业隐秘许可使用的违约责任。

十一、专利权

总部许可使用的 作品,包括了总部的 专利权,分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规定予以执行。分部的行为同时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专利实施许可的有关规定的,应当同时担当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专利实施许可的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文本

本协议文本由总部统一制定,未经总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 份,由总部、分部及加盟店各存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总部: 分部: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加盟商:

年 月 日

作品许可使用协议 篇2

甲方:

被许可方:

为了促进原创文学的持续进展与富强,给制造更好的创作环境,同时为读者打造更好的阅读体验,促使更多优秀的原创文学作品消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将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的独家许可使用权授权予甲方。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订立以下各项条款:

第一条 定义解释

除本协议中另有商定,下列词语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具有以下特定含义并作出相关商定如下:

1.1甲方网站:是指 经营的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域名: ,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合作的互联网、WAP网等。

1.2 VIP服务:是指甲方向网络用户供应的网络文学收费阅读服务;在甲方网站上注册并接受VIP阅读服务的用户又称为“VIP用户”;签约作品某一章节或全本被用于VIP服务的,该章节被称为“VIP章节”或“VIP作品”。

1.3甲方网站上发布要求:指以甲方网站上最新发布的要求为准。

1.4本协议所指之日均为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日。

1.5本协议中之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含义及解释。

1.6本协议所涉及的货币及支付,除协议中特殊标明的以外,均为人民币。

第二条 协议标的及权利授予

2.1协议标的

2.1.1签约作品名称及相关信息见附件。

2.2权利授权

2.2.1乙方独家授予甲方拥有其所供应的文学作品多种著作权权利,详细的文学作品名称及授权范围见附件《 》所述。

2.2.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按“附件”中所商定的授权范围将签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专有、排他地按本协议所述方式使用。

2.2.3本协议签订之后,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协议已授权于甲方的权利,也不得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同意退还甲方全部费用并依本协议第6.1条规定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有权将乙方各签约作品在自有及合作销售渠道上进行推广、销售。在授权期限内,甲方有权将签约作品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授权范围内授权给其合作销售渠道经营者,甲方及其合作销售渠道经营者有权将签约作品制作成电子书并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进行复制、出版、发行、传播和销售。当乙方作品产生费用后,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的商定,向乙方支付签约作品的稿酬。

3.1.2在协议有效期间,为宣扬、促销乙方的签约作品,甲方有权无偿使用签约作品的部分章节在报纸、杂志、互联网络等媒体上进行非直接盈利性的刊载,不需另外支付乙方稿酬或其他费用。

3.1.3为推广乙方签约作品知名度的目的,甲方有权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行使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或将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对于任何第三人、复制权、改编权(电子书、音频)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并同意 转授权给其合作销售渠道经营者,无须再经过本人的书面许可,同时,合作销售渠道经营者有权将上述权利再行转授给第三方。

本授权书自签约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止。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假如双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协议关系,则授权期限自动延长三年,依此类推。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号码:

提示:为保证您能正常收到稿酬,下列帐户信息请务必供应您本人的银行帐户信息。如您未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银行卡,请供应持卡的监护人的帐户信息。

银行所在地: 省/市) (市/县) (县/区)

( 银行) 分行 (支行/营业部/储蓄所)

银行卡号:

开户名:

(身份证复印件请贴于此处,如为新版身份证,请贴正反两面)

本人保证所填写或供应的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如因本人信息供应有误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担当。

签字:(签真实姓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作品许可使用协议 篇14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托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挂: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住宅地:

身份证号码:

托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手机: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乙方是文字作品《 》(下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

2.甲方有意将乙方文字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并承诺支付肯定金额的酬劳,乙方表示同意;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惠互利、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许可使用的权利乙方授予甲方以下权利:

1.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

2.依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在 地区发行(播放);

3.甲方还可以将其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制作成各种音像制品发行,同时也可以网络的形式发行该电影(电视剧)。

第二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和标准为:

1.一次性支付酬劳: 元;或 。

2.版税:每个拷贝 元;或 。

第三条 作品的交付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供应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交付,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条 许可使用的期限

乙方授权甲方使用文字作品的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双方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可以依据摄制的需要,在不变动上述文学的主要线索、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状况下,修改上述作品;若甲方盼望聘用乙方担当改编文字作品的编剧,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的《聘用编剧合同》。

2.对于文字作品,甲方仅享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乙方所授予的权利,甲方不得超越乙方授权对文字作品进行处置。

3.甲方行使乙方向其授予的权利,不得损害乙方及其文字作品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未根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向甲方供应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乙方应在 日内向甲方供应,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担当。

2.乙方依法享有在依据其文字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衍生产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的格式、详细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打算。

3.乙方对依据其同意的改编稿而摄制的电影(电视剧),不得提出爱护作品完整性的要求。

4.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合同第一条中授予甲方的权利,亦不得将其另行授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5.由于甲方的缘由不能拍摄上述文字作品,甲方应当赐予乙方经济补偿,详细数额为 。

6.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对文字作品进行改编,有权获得相应的酬劳,详细数额为 。

7.甲方应在内开头上述文字作品的拍摄,因故不能按时开头,双方另行商定日期。

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8.乙方有权无偿获得依据上述文字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剧照或海报。

第七条 权利转让

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 年内,若乙方打算转让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权利之外的、其享有的有关文字作品的其他权利,应书面通知甲方。

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但应自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行使;否则,即丢失优先受让权。

违反本条规定的,乙方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八条 保密

在依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公映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若乙方丢失民事行为力量或死亡,本合同连续生效,乙方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监护人或继承人享有或担当。

第十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保证其具有摄制电影(电视剧)的法定资格;

2.保证其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3.保证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乙方:

1.保证其为文字作品的唯一著作权人,保证其有权签署并有力量履行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2.乙方从未自行授权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供应相关资料,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供应的;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托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十三条 通知

1.依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需用书面形式,可采纳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实行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担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别状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准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行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担当。

第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托付代理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作品许可使用协议 篇15

文字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书

甲方:

住宅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证件号码:

住宅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

2.乙方依法享有文字作品《 》(下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3.甲方打算采纳文字作品拍摄电影片,乙方表示同意。

甲乙双方依据公平、自愿、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授予甲方以下权利:

1.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

2.依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片;

3.(甲乙双方还可就文字作品表现在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光碟、录像带、磁带、网络产品及其他视听载体上的制作权进行商定)。

第二条 甲方应以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 (税前/税后)酬金¥ 元:

1.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其余酬金即全部酬金的百分之 (¥ 元)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支付;

2. 。

第三条 若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未曾向甲方供应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供应,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担当。

第四条 甲方行使本合同第一条中乙方所授予权利的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 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除外。

第五条 甲方有权自行或聘用编剧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

若甲方盼望聘用乙方担当改编文字作品的编剧,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的《 合同》。

第六条 对于文字作品,甲方仅享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乙方所授予的权利,甲方不得超越乙方授权对文字作品进行处置。

第七条 甲方行使乙方向其授予的权利,不得损害乙方享有的有关文字作品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甲方行使乙方授权的过程中,若甲方认为必要,乙方应担当甲方顾问,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供应询问服务。

若甲方要求乙方担当其顾问,甲方每天应向乙方支付 (税前/税后)酬金¥ 元,每 (天/周/月)向乙方结算一次。

第九条 若乙方担当甲方顾问需要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甲方应负责支配乙方食宿及来回交通,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十条 甲方依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片,甲方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有权自主打算电影片的片名是否采纳与文字作品相同的名称,无须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或补偿金。

第十一条 甲方依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的电影片,其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第十二条 依据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的著作权,根据甲方与改编文学剧本的编剧之间的商定由甲方或编剧享有。

第十三条 若依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片得以公开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乙方依法享有在电影片及其他衍生产品上署名的权利。

乙方署名采纳下列第 种方式:

1.本片依据(乙方姓名)的《 》(文字作品名称)改编;

2. 。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合同第一条中授予甲方的权利,亦不得将其另行授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 年内,若乙方打算转让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权利之外的、其享有的有关文字作品的其他权利,应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但应自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行使。否则,即丢失优先受让权。

违反本条规定的,乙方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十六条 若甲方打算依据文字作品拍摄本合同所指电影片的续集或另行拍摄电视剧,应与乙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乙方姓名和肖像,但此使用仅限于对依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片进行宣扬之目的。

第十八条 在依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片公映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片相关的一切信息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隐秘。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若乙方丢失民事行为力量或死亡,本合同连续生效,乙方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监护人或继承人享有或担当。

第二十条 甲方应于依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片后期制作完毕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向其供应的全部资料退还乙方或根据乙方要求予以销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二十一条 甲方保证其具有或能够取得摄制电影片的法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 乙方保证:

1.乙方为文字作品的唯一著作权人,其有权对文字作品进行处置;

2.乙方从未自行或授权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的权利;

3.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_年内,乙方不会自行行使本合同第一条中授予甲方的权利,亦不会将其另行授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4.文字作品不会侵害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5.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文字作品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第二十三条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行抗力大事,受到不行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行抗力大事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担当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行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 日内向另一方供应不行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行抗力马上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行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协议中“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斗、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二十四条 不行抗力大事或其影响持续超过 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所作保证或乙方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所作保证不真实;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供应相关资料,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供应的;

3. 。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根据本意向书第二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支付;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甲方在本意向书第二十一条中所作保证不真实或未实现;

4. 。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4. 。

第二十八条 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未履行或未按商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详细如下:

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或第八条的规定如期向乙方支付相应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酬金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

2.若未消失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已经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的,乙方不必向甲方归还相应酬金,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酬金或尚未完全向乙方支付相应酬金,甲方仍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

3.若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已经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的,乙方不必向甲方归还相应酬金,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酬金或尚未完全向乙方支付相应酬金,甲方仍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

4. 。

第三十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商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详细如下:

1.若未消失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若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3. 。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供应的全部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根据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假如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三十三条 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十四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章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文本由 (甲方/乙方)供应,其已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全都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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