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出生,**,***居民。
被执行人:***运城华美中等技术学校(原***华美礼仪学校、***礼仪公关专修学校),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城华美中等技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申请强制执行,**于*********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运城华美中等技术学校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35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已冻结其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冻结期限为一年,届满之日为*********。
2、**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在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并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
4、**于**********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于**********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亦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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