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1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 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商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立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全都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其次局部《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合同商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本钱协议书第一条商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根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其次条商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 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并与承包人担当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商定 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部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
20xx年8月
建立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
承包人:
分包人: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立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全都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力量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被发包人承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被承包人承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商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商定。
1.9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治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工程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治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全都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立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立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立标准进展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供应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全部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依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纳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全都。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确实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分包人开头施工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状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商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供应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详细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内容,所应担当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担当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大事有效开头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头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头计算。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终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挨次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挨次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立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全都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消失模糊不清或不相全都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状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立标准
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商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一样。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商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一样。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3.3 适用工程建立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适用的工程建立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详细商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立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分包人供应一式两份商定的工程建立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立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供应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商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担当;如依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连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意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托付分包人进展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根底上,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立标准进展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前方可进展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展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4.3 承包人供应的图纸不能满意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置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担当。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供应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供应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担当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开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商定的承包人义务的状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听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承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担当违约责任。
6.指令和打算
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全部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托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全部指令和打算。
7.工程经理
7.1 工程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工程经理可授权详细的治理人员行使自己的局部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工程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工程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连续执行原指令的打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状况下,工程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马上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赐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工程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商定,准时向分包人供应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商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商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详细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工程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担当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连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工程经理
8.1 分包工程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恳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工程经理按工程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工程经理应实行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担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连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工程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向分包人供应依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供应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展设计图纸交底。
(3)供应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商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担当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供应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意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治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穿插协作,确保分包人根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展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的商定,对分包工程进展设计(分包合同有商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批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觉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立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马上通知承包人。
(2)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供应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规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规划施工时,应依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规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具体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爱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治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预备的地点,分包人应供应便利。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爱护工作,爱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实行特别措施爱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准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缘由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商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由于分包人的严峻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状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选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状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局部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担当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展催促和检查,并担当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缘由不能根据本合同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以下缘由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工程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依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商定供应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4)工程经理未按分包合同商定供应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5)非分包人缘由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行抗力的缘由;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商定的或工程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商定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根据本合同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缘由不能根据本合同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到达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根据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担当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根据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根据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担当总包合同商定的承包人应担当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依据总包合同应担当的总包质量治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协作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立安全生产有关治理规定,严格根据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担当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急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18.3 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商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商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商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变。以下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采纳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商定的方式全都):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依据双方的商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本钱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本钱和酬金两局部,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本钱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治理部门公布的价风格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商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状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缘由、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局部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确实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供应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商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展计量或因工程师的缘由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缘由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商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商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商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商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过商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展,分包人可停顿施工,由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依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展变更:
(1)工程师依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马上通知工程经理并向工程经理供应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工程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确实定应根据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值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供应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商定由分包人供应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商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供应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展验收,分包人应协作承包人进展验收。依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局部,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商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根据总包合同准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缘由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担当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供应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供应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根据本合同协议书商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展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展核实,赐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担当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消失的缺陷进展保修,详细保修责任根据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以下状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商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展;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商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
26.2 当发生以下状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缘由不能根据本合同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担当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依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状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解采纳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值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大事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商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担当责任的其他状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准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商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依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状况,分包人可根据总包合同商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赐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胜利后,承包人应将相应局部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的规定准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准时向发包人进展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赐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依据总包合同的商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帮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状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商定。分包人未予积极协作,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胜利,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商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局部。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商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消失以下状况,双方应连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爱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顿施工;
(2)调解要求停顿施工,且为双方承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顿施工;
(4)法院要求停顿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担当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以下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担当与以下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商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开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需为从事危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
30.4 详细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供应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供应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31.3 分包人供应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供应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给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给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商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商定就分包工程章由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商定选购,并供应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给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依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爱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仔细爱护,需要实行爱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担当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觉文物,应实行爱护措施,并根据总包合同商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行抗力
34.1 不行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大事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行抗力大事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马上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快速实行措施,尽力削减损失。
34.3 分包人担当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状况,停顿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行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恳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依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全都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细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建立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3
承包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分包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甲方将 工程的全部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由乙方完成,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建立工程概况
1、总体工程名称:
2、分包工程名称:
3、工程地点:
4、分包工程范围:
5、承包形式:
6、工程期限:
规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规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总工期为 日。
7、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规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及验收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需到达质量评定等级。
(2)标准标准: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商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标准如下:
其次条、本合同条款符合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第三条、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1)负责帮助乙方对工程的施工组织与治理工作;
(2)对乙方担当施工任务的质量、安全、进度状况的监视、检查;
(3)催促乙方确保主合同责任的全面履行;
(4)制订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材料等方面的治理规定和责任制,有权要求乙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5)制定施工进度总规划,并负责安排乙方实施;
(6)向乙方供应施工图纸、图套,并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7)负责本工程的全面技术治理,批准施工技术方案,解决图纸和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检查监视乙方施工中的技术工作,认定合格后在有关技术资料中签认;
(8)负责本工程的全面质量安全治理,批准有关质量安全措施及方案,检查监视乙方施工中的质量安全工作;
(9)按设计图纸、工程变更洽商单、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对工程的质量进展监视检查,有权对因乙方缘由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返工、整改,乙方不得有异议;
(10)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工程的进度进展检查落实,有权对进度进展调整,乙方不得有异议。
(11)甲方要准时派驻合格的工地代表,施工期间如要更换代表,应提前通知乙方,并保证更换的代表是具有相应资质的。
(12)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2、乙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分)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2)对本合同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娴熟工人投入工作;严格根据甲方供应的图纸、图套、验收标准等施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保证施工安全;加强现场治理,严格执行建立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治理规定;自行担当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项罚款;
(3)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4)乙方应依据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规划的要求,按时提交每月的施工规划,有阶段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期规划以及相关的劳动力安排规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5)自觉承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治理、监视和检查;承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和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状况;
(6)按时提交有关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资料,协作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7)乙方须保证甲方交付后的工地条件良好,妥当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同时做好工地周边建筑群、地下管线和已完工局部的成品爱护工作;
(8)乙方必需为进入本工地的全部职工办理意外损害等各类保险,其费用自理。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9)乙方要准时派驻合格的工地代表,施工期间如要更换代表,不得擅自更换,应提前通知甲方,并保证更换的代表是具有相应资质的。
(10)分包人必需为从事危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第四条、承包价款确实定、支付与结算
1、本工程价款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
(1)本工程为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 元;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形成的一切税金,由乙方自行负责;在建立单位要求的状况下,可由甲方代扣代缴)。此价作为拨付承包款项、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除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再进展调整。
(2)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在全部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未审定前,合同价款(暂估价)为 元(大写: 元;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形成的一切税金,由乙方自行负责;在建立单位要求的状况下,可由甲方代扣代缴)。此价作为拨付承包款项、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但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价款以甲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准。
2、价风格整的因素
(1)工程遇到以下状况乙方应在 日内,将调整缘由、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 天内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工程造价治理部门公布的价风格整;
(3)招标工程甲方或建立单位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
第五条、工程质量与检查验收
1、乙方按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标准、评定标准、设计变更洽商单等组织施工,经建立单位及监理检验,到达交工验收条件为准;
2、乙方必需严格根据施工图纸、交底记录和甲方要求组织施工。未经甲方有关人员的书面通知,不得自行变更施工工序、质量标准、设计要求或自行进展材料代换。
3、工程质量按建立单位方规定要求合格率100%
4、乙方因施工质量问题,应无偿返修至合格,因乙方缘由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费用从承包费用中扣除,因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担当。
5、由于甲方供给材料质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担当损失,整改费用由甲方支付。
6、由于甲方供给材料迟误致使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工序提前施工,而造成乙方施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材料、机械设备供给与治理
1、本承包工程所需全部材料、成品、构配件等由甲方供给治理,乙方按甲方制定的有关材料发放及使用治理规定进展领取、使用,不得铺张。因乙方缘由造成铺张,甲方有权对铺张所造成的损失按规定对乙方进展惩罚;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现场材料按甲方指定位置堆放,日用日清,保持现场的干净。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剩余的材料应即时退库,丧失剩余材料按丧失材料原值从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剩余的废材料应即时运到甲方指定位置堆放,丧失使用剩余的废材料按原值从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5、乙方领用材料必需与使用材料、剩余材料及废材料相符,消失材料不符状况,按材料丧失处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甲方对乙方担当的本协议工程应进展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展监视检查。
2、乙方必需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公布的安全操作规程,因乙方违章作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担当全部责任和损失,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3、乙方应协作土建施工单位实施施工作业场地的维护和清洁工作。
4、乙方全部特别工种工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安排无资质人员从事非本专业工作。
第八条、工期延误
1、因不行抗力大事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马上通知甲方,并实行措施尽力削减损失。不行抗力大事完毕 小时内,双方就损失状况和工期延期进展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2、因建立单位或甲方提出变更规划或设计、未能按商定供应图纸、未按商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等建立单位或甲方缘由造成工期延误。
3、因建立单位提出变更规划或设计、未能按商定供应图纸、未供应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去除,影响进场施工等建立单位缘由造成工期延误。由于建立单位缘由造成窝工,乙方要积极协作甲方,预备相应索赔资料向建立单位索赔,索赔费用安排双方另行协商。
4、一周内非甲、乙方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小时。
5、分包人不能按分包合同商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应担当违约责任,但因上述四款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不担当责任。
第九条、保密
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图纸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甲方全部,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局部进展促销和做广告宣传。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应用本工程图纸资料。
4、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5、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密资料依法定途径公开前,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工程转包与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工程或劳务作业转包或局部再分包给他人。
第十一条、合同的担保
1、 自愿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包括违约金、罚款)向甲方供应不行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或无效, 仍应依担保商定连续担当担保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2、保证人 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乙方因本合同及乙方承包的每一个工程项下的与履行施工合同有关的一切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税款;拖欠的人工工资;拖欠的材料∕设备款;拖欠的施工机械∕模板、钢管租赁费;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及赔偿金;工期违约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及赔偿金;工伤赔偿金等)、甲方为乙方垫付的款项、违约责任及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3、 保证期间自签订本合同起至乙方承包的工程全部竣工、保修金收清后满两年时止(质量安全终身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乙方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没按设计标准要求施工,监理下发整改通知达三次的;
(2)延期十天没有进场施工,或拖延工期达施工进度规划同期期限 %的;
(3)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发生工伤事故后不准时处理影响工程进度或受害人向甲方主见权利的;
(4)拖欠材料、人工费用不准时处理,致使相关人员向甲方主见权利的。
2、甲方没有按合同要求拨付工程款达应拨付工程款数额 %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 日内清场,每逾期一天,乙方自愿按总工程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本着诚恳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的,都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假如产生纠纷,则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可以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或者和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宅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因本工程需要,以甲方名义对外提起诉讼的,甲方应予帮助,相关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乙方担当。
3、发生争议后,除非消失以下状况,双方应连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爱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顿施工;
(2)调解要求停顿施工,且为双方承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顿施工;
(4)法院要求停顿施工。
第十三条、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住宅:
代表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住宅:
代表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建立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4
承包人:
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 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鉴于 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全都,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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