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鉴于甲方是该荒山的合法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荒山租赁合同,以便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租赁荒山的基本情况
1.1 甲方所拥有的荒山坐落于(详细地址),面积为(具体面积),包括(详细地形和植被情况)。
1.2 乙方以自有资金租赁荒山,如不足需要贷款的,甲方可以提供协助。
1.3 本合同设租赁期(开始时间)至(结束时间)共(总租赁期)年。
第二条 租赁价格及租赁费用的支付
2.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合同规定租金为(每年租金金额)元。
2.2 租金支付方式为:(分期或一次性)支付。乙方按照租赁期支付租金,即每(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共(支付次数)次。
2.3 若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日期)之前支付滞纳金,凡逾期应付款项的26日内,按逾期千分之(逾期千分之几)的标准,加收滞纳费。
2.4 乙方每年度租金支付完成后,甲方即向乙方提供收据,收据应注明付款人名称、金额、时间、收款人名称及其印章和签名。
2.5 甲方将承担由本合同附属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护、税费等。
第三条 租赁期间的荒山使用规定
3.1 荒山使用范围的限制:乙方只能在租赁期间内,按合同约定对合同内出租的荒山进行合法经营或者经济活动,并不能转让、转租或者抵押;不能改变荒山的用途,不能将荒山用于危及公共安全、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3.2 对荒山的保护:乙方必须对租赁荒山进行合理的保护性控制,切忌让荒山遭受破坏、污染,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造成荒山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3.3 荒山房屋构筑物的买卖、修缮: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荒山的构筑物作为转移、变卖或者抵押质权。如乙方欲对荒山的构筑物进行破坏、拆除、重新修建,应在书面协商一致后,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荒山改造方案。
第四条 合同解除原因及方式
4.1 本合同在租赁期履行完成后自行终止。
4.2 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的,本合同即被解除。不可抗力是指不能控制、避免或者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4.3 若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租赁荒山收回,乙方不得将所承租荒山的全部或部分分别由出租人向他人租赁。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若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租金,每逾期1日,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所欠租金金额的千分之(逾期千分之几)收取滞纳金。
5.2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守约义务,造成其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 乙方未能按照规定使用荒山,造成损害、污染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造成环境污染,应当及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的措施。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6.1 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友好互助的原则在协商中解决。
6.2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诉讼解决方案)进行解决。
第七条 其他事项
7.1 本合同附件:(以纸质形式约定的其他协议文件)。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3 本合同一式(几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 本合同如需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附件:(附属物清单、土地权属证书、荒山土地竿状图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
租金:指承租人在租期内向出租人支付的总价款。
滞纳金:指承租人逾期付款时所需额外支付的费用。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对于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关系不存在过错或者违约责任的客观情况。
解除合同:指合同对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终止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赔偿责任:指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害赔偿。
争议解决:决定当事人间争议的方式。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 关于双方对租金金额存在异议时的解决:可以通过双方重新协商达成一个新的租金金额约定,实在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实行整改;
2. 关于荒山保护的不当管理:乙方擅自矫改土地性质、非法石头开采、重金属污染等非法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
3. 关于非法转让、转租、抵押:甲方对未经同意的非法义务行为,其行非法,乙方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发生争议时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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