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6篇

时间:22-09-21 网友
融资租赁合同合集6篇

融资租赁合同 篇1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供应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洁叠加。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置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担当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修理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依据商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全部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假如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全部权,假如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全部权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全部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全部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担当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担当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商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全部权归出租人。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其次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供应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次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根据商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其次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商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帮助。

其次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其次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全部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其次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应当依据购置租赁物的大局部或者全部本钱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其次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商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担当责任,但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其次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其次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担当责任。

其次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当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修理义务。

其次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商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其次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商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全部,承租人已经支付大局部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局部返还。

其次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商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全部权归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 篇2

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供应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举例说明:比方A厂需要一套生产汽车的设备,但是A厂经济实力不怎么样,临时买不起这一整套生产流水线设备,于是恳求B厂向C公司购置该生产设备(B具有经济实力),B就根据A厂的要求进展了购置,B向C支付购置价款后,C直接将该设备交付给A,A收到设备后开头使用,并定期向B支付租金。

这里应当留意的是:B向C支付购置设备的价款;C将设备直接交付给A,也就是说,B交完价款后,就在家等着收租金就可以了,至于标的物交付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等,都是C(出卖人)担当的。

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分析:A享有接收设备的权利,同时担当支付租金的义务,另外标的物的修理义务也是由A直接担当的,这个跟租赁合同不同;B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担当支付价款的义务;C享有接收价款的权利,同时担当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实际上,就是AB之间的权利义务来了个交换,B把接收标的物的权利通过租赁关系换成了收取租金的权利;而C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其享有和担当的是正常的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承租人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支付合理代价取得租赁物的全部权(也就是出钱买下租赁物);或者续订租赁合同;或者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 篇3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依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置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其次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置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依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本钱(以下简称概算本钱)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本钱与概算本钱有出入时,以实际本钱为准,租金按实际本钱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本钱,是指甲方为购置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

4.依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本钱与概算本钱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供应《租赁物件实际本钱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本钱的金额和以实际本钱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成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管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置

1.乙方依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效劳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打算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打算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依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置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置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置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供应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置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依据购置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置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需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担当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马上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托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状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准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行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缘由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承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承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担当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购置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展商检,并准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供应的租赁物件与购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状况,根据购置合同的规定,由购置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担当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拖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全部,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局部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置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担当。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常应对租赁物件赐予良好的修理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修理、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担当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给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患病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担当(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马上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依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担当。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马上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以下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局部。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状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局部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实行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归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实行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拖延支付期间的拖延利息,拖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拖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状况时,应马上通知甲方并供应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状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实行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局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需准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全部附件的修改,必需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一样)连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 元,甲方马上租赁物件全部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根据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供应必要的状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供应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状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状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供应上述状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置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本钱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 址:

开户银行: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帐 号:

融资租赁合同 篇4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全都同意根据以下条款签订本金融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同的标的

(11)依据 文件批准,乙方拟增加 (下称租赁物件),因资金困难,特向甲方申请办理金融租赁。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大写) ,购进租赁物件后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以租赁物件明细表、货物验收证明和购货发票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保存。

其次条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期内租赁物件属甲方全部,乙方成认甲方对租赁物件的全部权和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进展改造,也不得对租赁物件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分租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全部权和处分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相宜地爱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展正常的、适时的修理和保养。修理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状况进展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供应便利。租期内,乙方每季应向甲方供应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状况。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示意其对租赁物件具有全部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明对租赁物件不具有全部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需准时报告甲方。

(26)租赁期满时,租赁物件由乙方留购,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的转让价款。自乙方交付该价款之日起,租赁物件的全部权即无条件地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个日历月,即自19年月

日起,至19年月日止(包括起止日),其中宽限期为个日历月,即从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止(包括起止日)宽限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permil;计收,该项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利息、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三)向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分 次交付。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融资总额的百分之 ,计人民币(大写) ,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全额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三日将租金划入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的帐户。甲方(代理人)开户行 、帐号为: 、(36)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或宽限期利息,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日数和每日应交租金或利息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付费。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保险

(41)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由甲方对租赁物件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费共计(大写) ,按以下第()种方法支付。

1、由甲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2、由乙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42)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承租企业应马上书面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和甲方,并帮助甲方进展检验和索赔工作,如在租赁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害后,乙方未能准时通知甲方和当地保险公司,贻误检验和索赔工作的进展,乙方应担当对租赁物件的赔偿责任。

(43)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抵作乙方未支付的租金。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局部,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缺乏局部应由乙方准时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局部损害或已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局部,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自发生局部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担保

(51)甲方同意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供应经济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行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不管发生任何状况,凡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应无条件地、准时地承付乙方所欠租金及连带发生的损失费用。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从该经济担保人在银行的各种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六条合同的代理监视

(61)甲方托付 为本合同的甲方代理人。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人代甲方监视本合同的执行,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愿为甲方代理人就其为本合同项下的工作供应便利。

(62)甲方代理人作出的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视为无效,乙方不得以此种意思表示对抗甲方的依据。

第七条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71)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应由乙方担当。

(7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的附件

(81)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租赁物件明细表;

附件二:宽限期利息支付表,

附件三:租金偿付表;

附件四:经济担保书;

附件五:租赁物件购货发票及货物验收证明;

附件六:租赁物件保险单

第九条合同文本及生效

(91)本合同正本共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合同项下有关方执存。

(9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全都同意根据以下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的标的 依据 文件批准,乙方拟租赁 (下称租赁物件)。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

其次条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全部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展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实行其它任何侵害租赁物件全部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相宜地爱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展正常的、适时的修理和保养。修理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状况进展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供应便利。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供应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状况。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示意其对租赁物件具有全部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全部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需准时报告甲方。

(2—6)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终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消失合同第三条的状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全部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件进展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双方确定一种后,另一种在合同中无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条 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 个日历月,进口设备的租赁期从设备到港日起算,国内设备租赁期从发货日起算,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

(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全部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保险、银行费用、利息为 元(大写),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向甲方分 次交付。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租赁总本钱的百分之 ,计人民币 元,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全额付给甲方(手续费滞交影响合同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 日将租金划入甲方的帐户。

(3—6)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家增减有关税项、税率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必需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成认这种变更并承付。

(3—7)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除根据延付时间连续计收利息外,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滞付金。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货、交货和验收

(4—1)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甲乙双方商定采纳( )种方式。

a。依据贸易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或托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件的合同,乙方或其托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担当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甲方均不担当任可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托付书副本交甲方保存。

b。租赁物件甲乙方确定后,购货合同由甲方签订。乙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担当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c。乙方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纳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需交付铁路运单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全部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甲方不参加也不担当任何经济责任。

(4—2)租赁物件运达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展试车),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甲方。

(4—3)假如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4)假如乙方在验收时发觉租赁物件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状况时,由乙方直接向卖方交涉处理并马上将上述状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卖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5—1)甲方负责在租赁期开头前对租赁物件投保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的财产险和运输险,保险费计入租赁物件总价款。

(5—2)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乙方应负责准时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若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局部,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缺乏局部应由乙方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局部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被灭失的部件,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发生局部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的过程中,乙方应仍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条 经济担保

(6—1)甲方同意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供应经济担保人的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行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条 租赁保证金

(7—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在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如因乙方未准时交付保证金致使不能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是归还乙方或抵最终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局部。

(7—3)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应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一局部或全部的款项。

第八条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8—1)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交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担当。

(8—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附件一:租赁物件明细有;

附件二:租金偿付表;

附件三:经济担保书。

第十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10—1)本合同正本共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乙方经济担保人各执一份。

(10—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融资租赁合同 篇6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 工程施工中需要塔吊,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公平互利的根底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就甲方要求增加的塔吊有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1条:租赁设备概况(略)

注:1、塔吊月租费包括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切修理保养费用和每台塔吊3个司机的人工费等

第3条:费用的组成及结算方法

3.1费用的组成原则

3.1.1本合同各项费用是依据由乙方编制甲方审定的设备施工方案,在参照了当期当地同类设备市场租赁价格后双方所商定的。若未发生3.1.2条款中所列各项,价格一旦确定,则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各项费用。

3.1.2若发生以下内容,所增减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1.2.1由于甲方缘由,所租设备改型或设备参数增加或降低。

3.1.2.2由于现场缘由,原设备施工已无法实施。

3.1.2.3由于现场缘由,设备在报停后无法准时降拆、退场的。

3.2停置处理

3.2.1 塔吊进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由于非乙方缘由造成设备发生停置,则乙方按正常租赁费的50%计取费用。

3.2.2 塔吊在租赁期间,由于非乙方缘由,塔吊假如要发生连续15天以上的停置(不含15天),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塔吊可以根据停置处理,停置期间乙方根据正常使用的月租费的50%计费;假如设备发生15天(含15天)以下的停置,乙方根据正常的租费计费。

3.2.3 假如设备要发生冬停,塔吊乙方根据正常租金的45%计费。

3.2.4 塔吊书面报停后,由于非乙方缘由造成设备延期退场,则乙方根据正常租赁费的40%计费。

3.2.5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报停或启用设备。

3.3费用支付

3.3.1费用计取时间:塔吊从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工程经理部书面停顿使用之日止。

假如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没有启用该设备,则从上述之日到正式启用之日视为设备停置期间,乙方根据本合同的3.3.1条执行。

塔吊安装完毕,甲乙双方应当准时组织验收,非乙方缘由,甲方应当在安装完毕2日内同意验收,否则,从安装完毕后的第3天塔吊开头计取租赁费。

甲乙双方商定,设备租赁缺乏整月的计费方法,根据相应设备的月租费除以当月天数换算成的日租费,乘以天数。

3.3.2 租赁费支付

租赁费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递交当月结算单,甲方经审核签字后于当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费用。

3.3.3 设备进出场费: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随当月租赁费支付乙方全部进出场费50%,设备撤除后,随当月租赁费支付余下50%的进出场费。

第4条 甲方责任

4.1 负责审定乙方编制的《设备安装撤除技术方案》和其它涉及设备正常使用的有关技术方案,方案一旦审定,双方应严格根据方案实施。甲方负责设备的现场定位和根底施工,到达方案要求,并担当相应责任。

4.2 确保设备进出场道路畅通和设备安装、降拆所必需的操作面。

4.3 塔吊使用过程中的吊钩以下的各种吊具由甲方解决。

4.4 负责现场安全治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

4.5 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停置期间的保卫工作和机械设备的防护工作。

4.6 甲方负责协调与周边的关系,保证设备运转不受影响。

4.7 甲方无偿为乙方人员供应工具房和宿舍,为乙方驻场人员制造饮食条件和取暖条件,饮食费用自理。

4.8 供应满意设备正常使用所需的一次电源,一次电源箱距离机械设备中心不超过5米,电压确保在361v-399v范围内,设备发生的电费由甲方担当。由于现场电压不稳,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修理费用。

4.9 负贵搭拆设备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和环保防护,保证到达相关标准。

4.l0 甲方指挥人员必需持证上岗,严格按双方商定的用途和设备的操作规程进展指挥作业,制止违章指挥,甲方担当违章指挥引发的安全责任。若未按双方商定用途和设备的操作规程进展指挥作业,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并照常收取租赁费用。

4.11 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准时足额支付乙方租赁费用。甲方无正值

理由不按合同付款期限支付乙方费用,乙方可在递交当期结算单25天之后暂停为甲方效劳。

4.12 设备撤除退场前3日内,甲方应当付清全部费用。

4.13 甲方对于乙方的任何罚款,甲方应当在罚款单开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罚款无效。

4.14甲方担当由于自身缘由造成的责任。

第5条 乙方责任

5.1 依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和甲方的要求,编制塔吊技术方案。乙方保证向甲方供应的设备符合行业规定。

5.2 负责设备的进出场(进场运输、安拆和退场运输),严格根据甲方审定的技术方案进展施工。

5.3 依据甲方的工作负荷状况供应足够用的塔司,如为满意工程24小时施工需要,保证配备每塔3名司机。

5.4 操作人员必需持证上岗,技术到达行业治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吃、拿、卡,要。由于司机效劳协作不按效劳标准要求进展或其他缘由,不能满意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司机。

5.5 定期对设备进展修理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担当设备在正常使用状况下的修理保养费用。

5.6 设备发生故障后,乙方应快速组织抢修,由于故障缘由造成每台设备停顿使用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甲方有权扣除超过期间的相应设备的租赁费,扣减费用根据日租费乘以超过期间天数的两倍计。

5.7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应遵守现场规章制度,听从甲方指挥、安排。

5.8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入现场的塔吊进展治理。

5.9负贵设备司机操作过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10乙方担当由于设备本身问题或司机误操作引发的安全责任。

第6条 争议

6.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其它机构解决。

第7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方案变更、增项,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完成商定工作内容,费用全部结清后即告终止。

第8条合同份数

8.1本补充协议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8.2 本补充协议副本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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