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管施工劳务合同
发包方(甲方):山东鑫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为完成车站西路升级改造雨污水管道施工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遵守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附件的前提下,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车站西路升级改造雨污水管道DN1200顶管工程
(二)施工桩号:WB33(1+290)-WB12(1+680) 小计:390米
(三)工程地点:济宁市经济开发区安居镇
(四)承包范围及内容:
1、现场围挡与CI布置由乙方自行安排。
2、所有试验由甲方统一安排,但乙方必须配合。
3、工程所需所有保险由乙方自行投保,费用已经包括在综合单价内。
4、施工范围内的材料运输由乙方自行解决。
5、现场文明施工,围挡维护和管理、交通组织协调由乙方自行负责。
6、相关部门统一由甲方协调,乙方负责协助。
7、顶管施工过程中和结束后,甲方提供混凝土管材,乙方除井点降水及余土外运包含但不仅限于其它所有工作项目施工内容都由乙方承担,包括:电费及吊车,工程用水。混凝土管涂蜡(含石蜡)、浇后靠背、凿后靠背,洞口封闭,洞口止水装置,出土系统,管道润滑系统,顶进设备安装,管节顶进,顶管测量,纠偏,堵洞口勾抹缝带,清理管内淤泥,工作坑开挖土方至井口,工作坑钢筋砼制作,闭水试验,业主监理验收。工作井(沉井制作)及接受井(锚喷混凝土、钢筋原材及制作)按施工方案要求进行管道顶进施工。
8、设备进出场,顶管设备安装调试,管道顶进(含接口处理)。洞口止水装置及安装,顶管起重作业。
9、作好顶管记录移交甲方。
第二条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包工、包铺材、包设备、包机具、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的分包方式。本合同为固定的清工承包合同,单价中包括承包内容的一切费用,质量自检、试验、安装、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相应的措施费用等均已包含在单价内(如有未实施的内容及工序在实施施工中未实施,则在工程结算时相应扣减)。本合同中所定单价以乙方现场实地考察为报价依据,如遇实际地质与本合同所依据地质不符时,乙方应提供应急措施及供应方案。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第五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顶管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分项单价(含税金单价):DN800(土压平衡/人工顶管) 元/M,DN1200(土压平衡/人工顶管)700_元/M,DN1500(土压平衡/人工顶管)_ _元/M,本合同为固定的单价合同,施工期间单价不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结算按业主及监理验收合格后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第七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项(进度款)支付方式和事件:
(1)本工程开工没有预付款;
(2)甲方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到乙方,乙方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 %时,经甲方相关人员核实确认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 ,乙方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 %时,经甲方相关人员核实确认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 ,工程竣工后(100%)经甲方相关人员核实(验收)确认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 ,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 。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甲方与业主的主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甲方无息返还至乙方。
第八条 发包人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实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安全监督、经济约束”为中心的管理,代表甲方履行对业主的合同
2、负责工程进度款的管理和支付,统一收取进度款,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拨给乙方使用。
3、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安全规范和标准以及当地有关质量安全的规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助乙方处理好质量安全事故。
4、甲方有权按照其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对乙方施工作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劳资等方面的检查并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奖罚;对乙方达不到合同约定或业主要求,甲方在第二次警告后仍无改进,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整改,其费用无须乙方签字认可即由乙方负责。
5、向承包人说明地下管线位置及管线单位的联系方式。
6、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7、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随时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承包人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按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合法经营,工程施工期间对甲方拨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必须服从甲方工程管理和财务监督。
2、负责所承担工程范围内的从施工准备到工程竣工(工完、料尽、场地清)的全部施工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设备,全面按照合同的要求搞好施工管理,确保进度、质量、安全;因发生工期延误、质量和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3、协助配合甲方项目经理部的工作,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和甲方领导、协调和监督,认真贯彻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乙方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乙方因工程的需要而聘请的员工,由乙方与需聘请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乙方所聘请的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保险、工伤、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5、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现场内的照明,负责安全保卫;
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同时应符合发包人对现场文明施工等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工程已竣工未交付之前,承包人负责对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8、承包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向发包人报送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一览表,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常驻在工地现场。未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擅自更改项目经理及主要工作人员。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各种例会,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每缺席一人次罚款500元。
9、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的施工组织方案和措施进行施工。
10、对自由机械、材料的保管负责。
11、自行安排管理及施工人员食宿及办公场所。
12、负责承担施工期间施工工作井的施工降水、雨季临时排水等工作。
13、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要求具备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等条件;禁止使用权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岁以上的老人及体弱病残人员;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14、乙方因质量、安全、工期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合同规定,而被甲方终止合同,则按乙方已完成工作量部分的60%给予结算。
15、承包人未能履行第九条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16、乙方必须提前一天告知甲方相关人员原材料计划,以免因原材料不能及时到场影响工程进度,责任由乙方负责。
17、乙方在承揽期间自愿承担在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需要赔偿时,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甲方可代乙方履行部分或全部赔偿义务,因此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甲方可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若乙方的未结工程款不足以履行赔偿义务,则乙方同意用其所有的实物包括机械、房产及其他可折价物品进行折价赔偿。
第十条 拖延工期损失赔偿金
(一)、1、由于承包方在施工组织管理不到位、劳动力不足等原因造成的拖延工期,应给予甲方费用补偿,补偿费用额度协商,从承包人应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的,承包方给予顺延工期。
(二)、乙方的下列行为应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按下述标准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乙方设备、主要人员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进场的,每延迟一(1)天支付违约人民币 元整/人(或台套)。
2、擅自倒卖、变卖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等,按乙方倒卖、变卖材料价值的百分之二百(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在施工过程中所承担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含业主或监理的整改通知等),视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每发生一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人民币 元整。
4、乙方延误工期的,每延迟一(1)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人民币 元整。
5、乙方中途单方终止合同,不能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保修及其他
1、工程施工质量的评定与验收严格按照有关工程的验收规范和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2、严格执行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即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有关人员和现场检查的检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质量保修期: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进入保修期,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
4、质量保修期的范围:所有在本合同中规定由乙方施工完成的各分项工程,以及由分项工程质量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事故。
5、在保修期限内,乙方对施工质量问题负责维修。乙方在接到维修通知书后7天内派人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随时接受业主、监理或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对施工内容进行质量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要求返工、整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整改的费用和工期损失。
7、如果发包方或监理根据检查或检验结果,确定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方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该设备,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发包方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顶管排水必须通畅,按设计坡度进行施工。如因不按市政道路规范造成的超料,废料。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工程安全、保卫、文明施工
1、承包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本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承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山东省、济宁市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甲方文明市区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工程安全、保卫、文明施工的履行和实施。
第十三条 材料管理
甲方负责提供材料(指定厂家),乙方根据施工进度需要,联系甲方所指定的厂家进货,甲方按合格的实际工程量(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顶管工程量)及相应附件包干给乙方,超出数量(包括损坏和丢失等)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材料进场后,由乙方按同等规格、型号的材料进行质量验收,甲方负责监督。
乙方负责的材料和工作内容:除上述甲方负责的工作和提供的材料设备外的完成该工程所需的其他及隐含的所有工作和材料设备。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工作和材料设备:
1、所有进出场费用;
2、辅助性材料;
3、设备(含吊车、交通运输车辆及工具、手工工具等);
4、人工清基、作业区降排明水等工作;
5、材料、设备(含甲供并交验给乙方的材料、设备)保管、保养及维护;
6、生活临时用地及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生产临时用地甲方协调提供场地,乙方负责场地的硬化和临时设施搭建、拆除等,所有的生产机生活水电费用及接驳用电缆、电箱、水箱、水、电表等均为乙方自行解决;
7、除业主招标文件规定的保险外其它险种由乙方自行投保;
8、承包方式:包工、包铺材、包设备、包机具、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的分包方式;
9、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看管,若有损失或丢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10、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引发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 工程量的确认
依据施工图纸,经发包人工程、质量、技术等部门检查验收为合格后,甲乙双方现场签订的实际数量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和费用增加
1、工程变更和费用增加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甲方任何职员(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现场技术人员、监管员等)均无权单独签署任何工程变更和费用郑家指令,乙方得到的甲方任一职员签署的变更指令无权作为乙方向甲方索赔的证据。
2、接到乙方的工程变更和费用增加申请后,甲方必须召开有项目经理、工程师、现场技术人员、监管员等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研究,参会人员应对工程变更和费用增加充分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并形成相应记录与指令。对于业主认可,使本合同得以变更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核增,变更减少的部分则根据实际情况核减。
3、由甲方或业主、监理等提出的变更,乙方应全面协助甲方做好变更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违约及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严重滞后,并未能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责成承包人方停止施工直至退场,并由发包人另行组织队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若已调解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任命法院起诉。除非合同已经终止,否则在一项争议最后解决以前,甲乙双方应继续开展工程施工并保持工程进度。
第十七条 其它
1、工程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项目工程进行转包或再分包(包括事实上的分包)。
2、保险
乙方须对参与本工程的所有职工进行综合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有关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3、甲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提供发票。
第十八条 补充条款
1、施工期间的水电线路的敷设、维修维护以及水电费:(1)甲方尽量就近为乙方解决电源,乙方负责配电箱、线路等的敷设。乙方必须现场留有备用发电机,以免因停电造成进度缓慢,责任由乙方负责。(2)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2、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2、承包方收到工程保修尾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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