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下 3种:
(1)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约定
完成工程虽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 单价的基础上,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虽 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虽,然 后核算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虽进行结 算。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 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可 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
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 程项目。
(2)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项
目的总造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乂分为固定总价合同 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 技术难度小、
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 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
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 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 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之上的工程项目。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
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适用于灾后重建、新型项目或 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
种多样的,调整因
素基本如下: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 工程虽清单缺项;(5)工程 虽偏差;
(6)物价变化;
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7)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对上述调整因素
可以归结为价格、数虽以及事件各种情形。当上述产生合同
价款调整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并非只要发生变化就必须调整
合同价款,
例如物价变化,通常会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加以具体变
化幅度的需要对上述因素做进一步约定。
约定在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通常对钢筋价格超过
基准价的5%(或者6% 8% 10临)以上时予以调整,贝U 5%
以内的价格变动是不调整合同价格的 ;乂例如上述各项因素
需要
结合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或者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后
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1)中,
重点阐述了价格调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分别对市场价
格波动、法律法规两个事项做了规定 :
1.市场价格波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超过合同当事人
约定的范围时,合同价格可以调整,调整方式有 :价格调整
公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
他方式3种。
(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该方式共分为:价格调整公
式、暂时确定调整差额、权重的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工期
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四种情形。
(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闲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
棉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同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用部门、行业建设特理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
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去 ;也
人审批,发包人确认帘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虽,作为调整合
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
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
件调整合同价格.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虽和合同履
行期间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计算
出人工费总额再乘以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周苍的人工费。但
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 rd.i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友也人挺供
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地
罔规定执彳f :价跌幅以在巳标价丁可呈H清单或预算书
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寸,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虽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
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
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寸,材料单价涨
幅以在已标价工程虽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
超过5%寸,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虽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
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
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1:::5% 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米购材料前将米购数虽和新的材料单价
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
材料的数虽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d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
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
述基准
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
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吁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
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
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
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
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
予以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
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
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
师按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
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
工程
师的确定执行。佚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合同
争议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
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责伏人承担。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原
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
定处理:(1)己标价工程虽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
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H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
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篇三:课时7第五章工程合同价款管理
第五章工程合同价款管理
本章授课思路:考试大纲7基础知识点详解与专项训练
7综合知识点与典型案例剖析7 20XX年真题
第一步:考试大纲
通过本科目考试,主要测查应考人员综合运用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
技术与计虽》等科目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建设工程造价实际
问题的执业能力。
包括:
1.工程合同价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
2.工程变更的处理;
3.工程索赔的计算与审核;
4.工程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步:基础知识点详解与专项训练
基础知识点一:施工合同的类型、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1.目标:重点掌握施工合同的适用范围及合同文件解释 顺序。
2.知识点详解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适用范围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下 3种:
1) 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
将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乂分为固定 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其中固定总价合同仅适用于规模 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 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主要承担大部分风险。可调总价合同 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 律(: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 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 难度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 之上的工程项目。
2)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
首先约定完成工程虽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 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 工程虽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 虽,然后核算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虽 进行结算。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 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项目。
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 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 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 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 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 n计算方法的确认。
3)其他合同。如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价款应包 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 金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以下项目: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 如震后的救灾工作;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 技术经济指标不确定;项目风险很大。在这类合同中,业主 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 部风险。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 20XX— 0201 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 分组成
(3)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虽清单或预算书;
9)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合同文件所作 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 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4) 合同条款的约定
合法、公平、公正
(5) 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
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起诉
3.专项训练
案例一(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p180
案例二(合同条款的签订)p182
案例四(合同争议的处理)p187
【案例二】(施工合同的内容)
背景:p182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 3600 irf的职工住宅, 采用工程虽清单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 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 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 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虽清单;(8)其他合同文 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以合同约定在先者为准。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佰捌拾玖万元
(¥ 6890000.00 元)。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开工前由承包人采用内部竞聘方式 确定。
工程质虽:甲方规定的质H标准。
二、 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合同方式确定,除如下约定外,合 同价款不得调整。
(1)当工程虽清单项目工程虽的变化幅度在 1o如内时,
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 当工程虽清单项目工程虽的变化幅度在 1o°/%X外, 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可作调整,调整方法为:由上
述监理人对增加的工程虽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虽测算出新 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当材料价格上涨不超过 5%机械使用费上涨不超 过10%寸,不做调整。
合同价款的支付
(1) 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 10%乍为 预付款。工程实施后,预付款从工程后期进度款中扣回。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20处主体结构
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
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 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 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 3咐口留工程质虽保证金。在保修期
(50年)满后,质虽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 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三、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乂接着签订 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摘要如下: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 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
1.按计价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为哪些类型?
对实行工程虽清单计价的工程,适宜采用何种类型 ?本案例
采用总价合同方式是否违法?
2.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哪些不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
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乂必
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问题1:
答:按计价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分为: (1)
总价合同;(2)单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虽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 20XX)
的规定,对实行工程虽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 式。
本案例所涉及是一般住宅工程,且工程规模不大,可以 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并不违法(因为《建设工程工程虽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 - 20XX)并未强制性规定采用单价合同
方式)。
问题2:
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 承包人在开工前采用内部竞聘方式确定项目经理 不妥。应明确为投标文件中拟订的项目经理。如果项目经理 人选发生变动,应该征得监理人和(或)甲方同意。
(2) 工程质虽为甲方规定的质虽标准不妥。本工程是 住宅楼工程,目前对该类工程尚不存在其他可以明示的企业 或行业的质虽标准。因此,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虽标准作为 该工程的质虽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虽验收统一标 准》(gb50300 — 20XX)中规定的质虽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虽 标准。
(3) 除背景给出的调整内容约定外合同价款不得调整
不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虽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 20XX)
的规定,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 符;4)工程虽清单缺项;5)工程虽偏差;
6)物价变化;7)暂估价;8)计日工;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 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 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 在调整价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 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14天内未确认
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 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 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 14天内既不确
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 认可。
(4)背景给出的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和方法不妥。根据
《建设工程工程虽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 20X为 的规定:
1) 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虽发生变化,
且工程虽偏差超过15%寸,该项目单价应
予调整,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虽增加 15加上时,其
增加部分的工程虽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虽减少 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虽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 当材料价格上涨超过 5%机械使用费上涨超过 10%
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需要在合同中约定。
(5) 工程预付款预付额度和时间不妥。根据
《建设工程工程虽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 20XXX的
规定:
1)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 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 暂列金额)的30%
2)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
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 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 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 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7天内向承包人支
付预付款。
3) 应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
(6) 工程价款支付条款约定不妥。 “基本竣工时间”不
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 “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
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 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逾期支 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7) 工程质虽保证金返还时间不妥。 根据国家建设部、
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质(20X为7号]的规
定,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程质虽保证金保留时间应为
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保留时间应从工程通过竣 (交)
工验收之日算起。
(8)质虽保修期(50年)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虽 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9)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不妥。在补充协议中,不 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工期和合同价款是否需要调 整,若需调整则如何调整。
问题3:
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 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 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 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 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 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基础知识点二:索赔
1.目标:重点掌握索赔成立的条件与内容。
2.知识点详解
(1)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有合同的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损失发 生,无过错、无责任、不应承担风险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补偿 的一种经济行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与合同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引起的;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
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
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28天
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
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 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天内,向发包人
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
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
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终了后的 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
(4)承包人索赔的内容
包括工期与费用:
1工期:业主的责任且延误的时间超出某工作的总时差,
超出部分可索赔。
2费用:一般是业主的责任,合理的费用可索赔。特别 说明:
人工费的工作状态与窝工状态的区别。
机械费先区分自有机械还是租赁机械,再分别计算机械
费的工作状态与闲置状态。
注意取费基数的选取。窝工或闲置状态只考虑合理的人、
材、机、规、税金,不计取管理费、利润;工作状态应计取 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5)常见索赔事件(站在总承包人的角度,与建设单
位签订的合同):
①成立的(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业主采购的
材料不及时或质虽不合格; 地质条件变化;图纸晚到、错误; 工程复检时质虽合格;一周内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停水停电 累计8小时等。②不成立的(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方采购的材料不及时或质虽不合格;工程质虽不合格; 施工机械损害、大修、经修;工程复检时质虽不合格等。
3不可抗力:包括不可抗力和清理现场两阶段,分段研 究。不可抗力期间的工期可顺延,费用各自承担。工程实体 的损坏、运进现场主体材料的损失、业主方或第三方人员的 伤亡等属于业主承担。窝工费、施工方机械的损失、周转性 材料的损失、施工方人员的伤亡、施工方临设等属施工方承 担。清理现场的工期及费用由业主承担。
4共同延误情况下的工期与费用损失,由责任事件发生
在先者承担。
3.专项训练
案例五(索赔的成立条件、内容、证据等) p189
案例六(索赔的计算)p191
案例七(共同延误事件的索赔处理原则) p194
教材【案例六】p191 (索赔计算)
背景: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
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
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
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 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
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
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 4天)。10月14日至10月17日因
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
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
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
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
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a.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计14天
b.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
c.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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