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交换机购销合同
销 售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期: 2009-09-03 买方:济南xxxx有限公司
卖方: 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议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技术、质量标准及包装要求
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包装要求均按照原厂商标准。原厂商:美国qlogic公司
第三条 交/提货时间、地点
交货时间: 卖方收到买方首付款后30日内
交货地点: 济南市山大路
第四条 产品验收
1.签收时间/标准:货到指定交货地点,买方对产品代码、产品描述、数量进行签收,自签收之日
起,产品风险转移到买方。
2.签收方/签收方式:买方或其指定收货单位/人。收货单位/人应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或收货专用
章及其它双方认可的有效印章进行确认.买方拒绝向卖方出具货品签收单,卖方有权收回货品。在签收前,卖方对本合同所交付的货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3.验收方/验收方式:买方在签收货品后三日内,对卖方交付的货品进行验收。如因买方非正常安
装、非正常操作导致验收不合格外,应立即向厂家提出验收不合格书面异议。
第五条 结算方式、期限
1.支付方式:汇款;
2.合同生效当日内,买方付给卖方首付款,汇款金额: .
3.卖方发货前,买方付给卖方合同余款,汇款金额: ,当卖方收到买方全部货款并到帐后,
向买方交付等同合同金额的合法增值税发票。
第六条 保修
保修服务由qlogic原厂提供自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 交换机12个月、卡36个月的保修服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除经双方确认的验收不合格外,买方拒绝接货和中途退货的,应向卖方支付拒绝接货和中途
退货部分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如买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应付给卖方之款项,卖方有权收回货物,并不返还买方已付款项,同时不免除卖方向买方进一步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2。如买方逾期付款,每天按逾期付款部分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的
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未付货款金额的百分之十 。如因买方延迟交付首付款导致交货延期,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买方未履行签收义务或不在单据上加盖公章/收货专用章及其它双方认可的有效印章,卖方
有权拒绝交货,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力,且卖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延迟交货的责任。同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的仓储和运输的费用。
4.卖方逾期交货,每天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额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
金不得超过逾期交付货物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约定按以下第(一 )项执行:
(一) 双方约定向原告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提交 北京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由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
力包括: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雇主停工、内乱、骚动、政府对产品交易的限制、暴动、严重火灾或水灾或被人们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有效。
2.自买卖双方履行完义务时终止本合同.
第十一条 其它
1.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约定之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
第十二条。 开票与付款信息
买方名称:济南xxxx有限公司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名 称: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买方:卖方: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日期: 2009 年 09 月 03 日 日期:2009 年 09 月 03 日篇二:交换机维护合同交换机维护合同
使用交换机单位:
维护单位:
一、合同附则
1.交换机的维护以使用单位设备主机范围为准,不含电话局干线电缆故障及线路与电缆故障的维护工作.
2.交换机因故障需要更换的各种软件及其它各设备附件的费用,由使用交换机的单位承担。
3.不属维护单位维护不当原因造成交换机损坏,其经济损失由使用交换机单位承担.
4.由于维护单位维护不当原因造成交换机损坏,其费用由维护单位承担。
5.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为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在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撤消合同。
6.合同补充条款以备注合同为准。
二、备注
1.交换机维护范围以维护交换机主机为准。如另要更换和增加设备或另外布线费用另算.
2.接到保修电话后, 小时之内派员到交换机使用单位直至排队故障。
3.交换机的外部设备及电话机的维护不在本合同规定之中.
4.因维护单位在维护过程中造成交换机损坏无法使用,其费用由维护单位承担。
5.交换机维护品牌除 ; ; 部分系列外的所有交换机。
6.使用交换机单位在使用本公司长途代理时交换机维护费全免。
受托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章:
委托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章:
找律师、裁判文书、法律法规、合同、法律新闻、法律催欠、风险信用查询篇三:程控电话交换机安装销售合同
程控电话交换机安装销售合同
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索通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济南士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及地点:
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以及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2、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按国家标准,包装不回收。
3、结算方式:合同生效后需方支付总价的 作为预付款;
货到安装现场后,经验收核对正确后再次支付的货款;设备调试完毕并根据需方出具的验收报告,证明设备正常运转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4.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5.1交付时间:甲方支付预付款后15内日交货。
6.2交付地点:索通发展有限公司安装现场.
7.3交付方式:汽车运输。乙方负责设备的公路运输及保险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8.4交付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9.5交付定作物日期计算:以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现场之日为准;
10.6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定作物损坏或丢失时(非包装原因),乙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乙方应尽快向甲方补供定作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11.质量保证
12.1乙方保证其交付的定作物是严格按照需方要求制作的、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13.2定作物的质量保证期为签发验收证书之日起 12个月或最后一批设备交付之日起满十八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4.3如果在设备交运过程中,由于乙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5.4乙方应保证定作物的使用寿命,在正常情况下不低于五年,并在此期间出现由于质
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到甲方现场予以解决。
16.包装与标识
17.1乙方交付的所有设备要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包装应按设备特点和需要,分别采取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定作物在没有任何损坏的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18.2乙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19.3对裸装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或者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设备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精密设备和附件应密封包装.
20.4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标注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21.5随包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包括主要外购件)及
主要用材的质量检验书.
22.6所有设备在安装后,应在醒目位置标有不可涂抹、不可换揭的金属铭牌、标明设备
名称、主要技术参数以及制造商的名称。
23.技术资料、图纸、备件提供办法
24.1本合同项下的定作物由乙方负责设计。
25.2乙方要严格按照双方协商的要求、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满足需方所要求的设计参数、
性能。
26.3定作物图纸经甲方确认后,乙方要严格按照此图纸和《技术附件》进行生产.
27.定作物的现场交接和检验
28.1按照合同、《技术附件》约定的质量要求和图纸作为验收标准。
29.2在交付定作物前,乙方应对定作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发运.
30.3定作物运抵后,乙方应及时到达现场,与甲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乙方同甲方共同核实,如发现有不符之处需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31.4当定作物运抵现场后,甲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作好
开箱检验记录并由双方签字认可.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开箱检验日期,乙方应派遣检验人员按时参加现场检验工作,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32.5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定作物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依据。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修理损坏的设备,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属于甲方的责任,乙方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33.6如甲方未通知乙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 60日后仍不开箱检验,视为该箱内设备已经全部交付且无瑕疵,并且开始计算相应的期限。如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按时到现场,甲方有权自行检验,对检验结果,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34.7如双方代表对检验结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者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35.8经双方开箱检验后,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备及相关备品、备件、资料有异议,应在10日内提出;对运抵的定作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甲方之日起的 30日。
36.9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设备或者提出异议但不影响该异议设备的功能的(如随机手册不
全)的,甲方应接收,并负有保管的义务。
37.安装、调试、和验收
38.1本合同定作物由乙方根据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甲方应给
予必要的协助,保证安装、调试完毕.
39.2定作物安装完毕后,乙方负责参加调试,并应解决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0.3在定作物安装调试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乙方
提出请求时,甲方应作好安排予以配合并免费提供现场所需水及存放工具的仓库,电源发生的实际费用由乙方自理。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实际费用。
41.4调试完毕后,由甲方进行性能实验,在定作物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的功能,
且连续稳定运行 72小时后。
42.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
43.1乙方向甲方有关技术人员、操作维修人员提供设备的安装、操作维护和检修等方
面的技术培训。
10.2 在质保期内,如出现问题,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免费修复、更换。质
保期过后,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4小时内到达并及时排除故障,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4.3由于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乙方未
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但甲方有过错的除外。
45.4甲方应为乙方服务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方便,以利于服务的顺利完成。 10.5乙方每月一次电话回访,半年一次设备普检。
46.6在甲方设备整改或扩充时为甲方提供客户优惠政策。
47.违约责任
48.1乙方的违约责任
48.1.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价款;
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1.2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
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1.1.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
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负责修理或更换、补做;甲方不要求修理、更换的,乙方应当返还该部分价款。
11.1.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数
量由双方协商。
11.1.5不能交付定作物的,除赔偿不能交付定作物的价款外,还须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
部分价款总值的10%作为违约金.11。1。6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甲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
管、维护费.
49.2甲方的违约责任
49.1.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未给予乙方书面通知的,应当补偿
乙方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49.2.2中途解除合同,偿付乙方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
49.3.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
准备工作,可允许乙方交付定作物的日期顺延 。
49.4.4甲方如不能按时要货,需提前三日向乙方发书面通知,以便乙方尽早准备妥善安
放和保管设备;如果超过两个月仍不能提货,乙方应收取一定的设备保管费。 11。2。5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50.不可抗力
51.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2.2签订合同的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
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
53.3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合理的方式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在 10日内将取得的不可抗力的合法证明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另一方确认。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续 60日以上,双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继续履行合同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并形成纪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4.纠纷的处理
1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济南市
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55.2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6.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14、其他约定事项
14.1.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包括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等,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14.3.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包括信函、传真),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4.本合同一式 四 份,双方各执 二 份。
用户单位(公章)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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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供货单位(公章) 负责人: 地址: 电话:0531—81887887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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