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常用版(五篇)

时间:23-02-20 网友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常用版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公、代、信、退管)。

米)。

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安置分配费计人民币: (¥ )。

四、甲方应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合计人民币: (¥ )。

1、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评估为人民币: (¥ )。

2、有线电视、电话等补助费计人民币: (¥ )。

五、甲方按规定一次性付给乙方按其承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 (¥ )。

六、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 年 月止,甲方应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49 51条规定预付给乙方 月过渡安置费,计 (¥ );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七、综合第二、三、四、五、六条之款项, 方应付给 方人民币: (¥ )(本协议所列补偿款项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八、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若乙方隐瞒已享受房改货币化

补贴及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或承租合同造假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追回乙方非法所得。

十、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七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十一、补充条款:

十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 项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市国土房产局贰份,实施拆迁单位贰份。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常用版(二)

编号: 号

甲方(拆迁人):

乙方(被拆迁人): 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为实施 建设工程,根据国务院 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南建房拆字[ ]第 号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甲方依法拆迁乙方建设工程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乙方同意按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及安置费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即甲方以货币形式对乙方进行补偿并由乙方自行安置。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或有关建设批文。(房屋所有权证号/产权证明文书号: )。

3、乙方的房屋座落于 路(街) 巷 号

栋单元房,属住宅级地段 , 结构,建筑面积 M2,其中住宅 M2。

4、乙方应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如下:

(1)、根据评字第号房屋拆迁补偿分户估价报告的结果,乙方被拆迁房屋部分的拆迁补偿款为 元。(详见评估报告)

(2)、装修部分:

(3)、附属物:

(4)、其他:

上述乙方应得补偿款合计: ¥元(大写: 元分)。

5、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的80%即: (¥元),以乙方的名义存入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活期存折交付乙方(若乙方被拆迁房屋为公房的,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账号以转帐形式支付)。同时,甲方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货币安置费。货币安置费包括:

⑴、住宅搬迁费: 元/M2= 元;

⑵、非住宅搬迁费: 元/M2= 元;

⑶、搬迁误工费: 元/户= 元;

⑷、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 元/M2 个月= 元;

⑸、停产停业补助费: 元/M2 个月= 元;

⑹、电话迁移费: 260元/户= 元;

⑺、有线电视安装费: 340元/户= 元;

⑻、宽带网迁移费: 元/户= 元;

⑼、空调(式)迁移费: 元/户= 元;

⑽、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户 元/户= 元;

⑾、三相电源安装费: 千瓦= 元;

⑿、管道燃气安装费: 元/户= 元;

⒀、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户 元/户= 元;

以上货币安置费合计: 大写: 元分(¥ 元)。

6、乙方应在收到上述补偿款和安置费活期存折后日内搬迁完毕,并结清原住宅水、电费,才能与甲方办理交房手续,房屋交接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即: 元(¥),存入乙方存折。

7、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乙方在拆迁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完毕,并与甲方办理脚房手续,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公布的奖励办法执行。

8、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甲方可以依法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甲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因执行拆迁所发生的租住临时安置房、搬迁、执行等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中扣除。

(2)、甲方不按规定期限支付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9、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如协调不成的,可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费用由乙方支付。

12、若乙方不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壹式伍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壹份;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处存档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签订日期: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常用版(三)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公、代、信、退管)。

米)。

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安置分配费计人民币: (¥ )。

四、甲方应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合计人民币: (¥ )。

1、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评估为人民币: (¥ )。

2、有线电视、电话等补助费计人民币: (¥ )。

五、甲方按规定一次性付给乙方按其承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 (¥ )。

六、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 年 月止,甲方应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49 51条规定预付给乙方 月过渡安置费,计 (¥ );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七、综合第二、三、四、五、六条之款项, 方应付给 方人民币: (¥ )(本协议所列补偿款项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八、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若乙方隐瞒已享受房改货币化

补贴及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或承租合同造假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追回乙方非法所得。

十、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七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十一、补充条款:

十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 项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市国土房产局贰份,实施拆迁单位贰份。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常用版(四)

编号: 号

甲方(拆迁人):

乙方(被拆迁人): 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为实施 建设工程,根据国务院 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南建房拆字[ ]第 号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甲方依法拆迁乙方建设工程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乙方同意按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及安置费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即甲方以货币形式对乙方进行补偿并由乙方自行安置。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或有关建设批文。(房屋所有权证号/产权证明文书号: )。

3、乙方的房屋座落于 路(街) 巷 号

栋单元房,属住宅级地段 , 结构,建筑面积 M2,其中住宅 M2。

4、乙方应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如下:

(1)、根据评字第号房屋拆迁补偿分户估价报告的结果,乙方被拆迁房屋部分的拆迁补偿款为 元。(详见评估报告)

(2)、装修部分:

(3)、附属物:

(4)、其他:

上述乙方应得补偿款合计: ¥元(大写: 元分)。

5、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的80%即: (¥元),以乙方的名义存入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活期存折交付乙方(若乙方被拆迁房屋为公房的,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账号以转帐形式支付)。同时,甲方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货币安置费。货币安置费包括:

⑴、住宅搬迁费: 元;

⑵、非住宅搬迁费: 元;

⑶、搬迁误工费: 元;

⑷、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 元;

⑸、停产停业补助费: 元;

⑹、电话迁移费: 元;

⑺、有线电视安装费: 元;

⑻、宽带网迁移费: 元;

⑼、空调(式)迁移费: 元;

⑽、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 元;

⑾、三相电源安装费: 元;

⑿、管道燃气安装费: 元;

⒀、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元;

以上货币安置费合计:大写: 元分(¥ 元)。

6、乙方应在收到上述补偿款和安置费活期存折后日内搬迁完毕,并结清原住宅水、电费,才能与甲方办理交房手续,房屋交接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即: 元分(¥),存入乙方存折。

7、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乙方在拆迁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完毕,并与甲方办理脚房手续,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公布的奖励办法执行。

8、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甲方可以依法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甲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因执行拆迁所发生的租住临时安置房、搬迁、执行等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中扣除。

(2)、甲方不按规定期限支付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9、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如协调不成的,可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费用由乙方支付。

12、若乙方不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壹式伍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壹份;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处存档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签订日期: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常用版(五)

编号: 号

甲方(拆迁人):

乙方(被拆迁人): 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为实施 建设工程,根据国务院 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南建房拆字[ ]第 号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甲方依法拆迁乙方建设工程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乙方同意按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及安置费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即甲方以货币形式对乙方进行补偿并由乙方自行安置。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或有关建设批文。(房屋所有权证号/产权证明文书号: )。

3、乙方的房屋座落于 路(街) 巷 号

栋单元房,属住宅级地段 , 结构,建筑面积 M2,其中住宅 M2。

4、乙方应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如下:

(1)、根据评字第号房屋拆迁补偿分户估价报告的结果,乙方被拆迁房屋部分的拆迁补偿款为 元。(详见评估报告)

(2)、装修部分:

(3)、附属物:

(4)、其他:

上述乙方应得补偿款合计: ¥元(大写: 元分)。

5、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的80%即: (¥元),以乙方的名义存入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活期存折交付乙方(若乙方被拆迁房屋为公房的,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账号以转帐形式支付)。同时,甲方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货币安置费。货币安置费包括:

⑴、住宅搬迁费:M2 8元/M2=元;

⑵、非住宅搬迁费:M2 8元/M2=元;

⑶、搬迁误工费:户 150元/户=元;

⑷、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M2 元/M2 3个月=元;

⑸、停产停业补助费:M2 元/M2 6个月=元;

⑹、电话迁移费:户 260元/户=元;

⑺、有线电视安装费:户 340元/户=元;

⑻、宽带网迁移费:户 元/户=元;

⑼、空调(式)迁移费:户 元/户=元;

⑽、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户 元/户=元;

⑾、三相电源安装费:元 千瓦=元;

⑿、管道燃气安装费:户 元/户=元;

⒀、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户 元/户=元;

以上货币安置费合计: 大写: 元分(¥元)。

6、乙方应在收到上述补偿款和安置费活期存折后日内搬迁完毕,并结清原住宅水、电费,才能与甲方办理交房手续,房屋交接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即: 元分(¥),存入乙方存折。

7、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乙方在拆迁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完毕,并与甲方办理脚房手续,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公布的奖励办法执行。

8、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甲方可以依法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甲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因执行拆迁所发生的租住临时安置房、搬迁、执行等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中扣除。

(2)、甲方不按规定期限支付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9、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如协调不成的,可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费用由乙方支付。

12、若乙方不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壹式伍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壹份;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处存档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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