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资产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转让其 资产(下称“标的资产”)事宜,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在本合同内有如下含义:
1.1担保权益: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生的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及与其有关的一切协议。
1.2交割日:指 年 月 日。
1.3评估基准日:指 年 月 日。
1.4评估机构:指 。
1.5资产评估报告:指
第二条 标的资产
2.1 标的资产所在地理位置:
2.2 标的资产范围: 。
第三条 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
3.1 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净资产价格为依据,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元。
3.2 付款方式:
3.3 付款期限:
第四条 交割日及交割地点
4.1 交割日:
4.2 交割地点:
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5.1 甲方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并有所需的权力和授权拥有、租赁及经营所属财产,及从事其营业执照或其组织章程中所描述的业务。
5.2甲方拥有所需的权力和授权缔结、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其他任何文件。本合同及任何该等其他文件生效后,将对甲方构成合法、有效、具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合同。
5.3 甲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规定,也不会对以下任何一项构成违约(或按其规定导致行使任何终止的权利)或触犯以下任何一项:
5.3.1 甲方的章程、营业执照或其它类似的组织性文件;
5.3.2 任何中国法律,或对甲方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其它审判庭、政府或政府性机构、部门、委员会或其它组织或机关(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发出的任何判决、命令、裁决或法令。
5.4 标的资产在被转让给乙方之日不受任何担保权益的限制。
5.5 甲方就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向评估师提供的一切资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真实及完整的。
5.6 标的资产处于良好的状况和保养之中,其中所有机器设备均按照相关行业普遍接受的标准使用和维护。
5.7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任何声明和保证,或根据本合同而提供的其他一切文件、证书和资料均没有对任何重大事实、事项的做出任何不真实声明,也没有对任何重大事实进行隐瞒或构成误导。
5.8 甲方因标的资产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6.1 乙方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并有所需的权力和授权拥有、租赁及经营所属财产,及从事其营业执照或其组织章程中所描述的业务。
6.2 乙方拥有所需的权力和授权缔结、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将对其构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合同。
6.3 乙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规定,也不会对以下任何一项构成违约(或按其规定导致行使任何终止的权利)或触犯以下任何一项:
6.3.1 其章程、营业执照或其它类似的组织性文件;
6.3.2任何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部门发出的任何判决、命令、裁决或法令。
6.4 对标的资产已作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6.5 乙方保证有能力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执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 交接验收
7.1 在 年 月 日至本合同生效前,甲、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办理标的资产的交接手续,乙方对标的资产的各种要求见交接清单,该清单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八条 费用负担
8.1 标的资产的拆卸、运输及安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做出的确认、声明、保证不正确、不真实或不完整,或没有及时、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2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9.3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为;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合同双方认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10.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0.3 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保密
11.1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及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
11.2除系本次标的资产转让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双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有关本合同资料则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 通知
12.1 因本合同而致缔约双方相互之间所必须之正式联系、通知与信息传递等事宜,均须以书面方式知会对方。
12.2 紧急情况下,通知方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12.3 本合同确定的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2.4 各项书面通知应送达对方下列地址: 。
12.5 合同任一方变更其地址或电子信箱,应在新地址(电子信箱)启用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3.1 本合同在双方履行完内部审批手续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14.1 本合同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5.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选择 途径解决:
15.1.1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其它事项
16.1 税项:合同双方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任何由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或其它税项。
16.2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16.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 本合同附件: 。
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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