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资源互换合作协议
甲方:【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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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利用各自现有资源进行合作,实现共赢。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 合作内容
1.1. 双方在合作期限内进行广告资源互换。
1.2. 双方基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无须向对方或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或开具发票。双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支出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2. 双方广告资源互换
2.1. 甲方在 期间向乙方提供价值 元的 广告资源(执行附件中的甲方广告刊例价),具体投放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乙方需提前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及时间要求提供广告物料。
2.2. 乙方在 期间向甲方提供价值 元的 广告资源(执行附件中乙方广告刊例价),具体投放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甲方需按照乙方规定的格式及时间要求提供广告物料。具体投放信息以乙方提供的排期为准。
2.3. 甲乙双方依本协议约定进行互换的广告资源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投放完毕的,双方可协商延期投放时间。
2.4. 甲乙双方有权审查对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和形式等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广告刊登方有理由相信如果发布将给广告刊登方带来不利影响的广告,广告刊登方有权要求对方进行修改或撤除,对方应于广告刊登方提出要求之日起3日内进行修改或撤除。对方做出相应修改前,广告刊登方有权拒绝发布,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方需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如因此给广告刊登方造成任何损失,均由其承担。
2.5. 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的广告版面均仅限于属于其自身媒体(包括纸媒或网站)或其主办的活动宣传的广告,且不含第三方广告信息。
3. 知识产权
3.1. 一方为执行本协议所进行的一切创作,其知识产权均归属于该方。
3.2. 除依据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方式及条件等使用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任何目的使用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对方提供的信息。
3.3. 除本协议约定之工作所需外,甲乙双方如在其宣传材料、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对方的商业标识,需经对方书面授权。未经对方书面授权,双方均不得以对方的名义或使用对方的商业标识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或任何可能对对方或对方品牌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3.4. 一方经对方授权使用对方名义或商业标识进行宣传时,任何一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其中一方是对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机构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3.5. 关联机构是指由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或与一方受同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机构。这里的“机构”指任何人、公司、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协议或其他方式。
4. 保密条款
4.1.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双方均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届满或终止后,对所获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协议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
4.2. 保密义务不仅及于本协议双方,也包括各自的关联机构、雇员、代理、代表和/或顾问;双方同意,各方雇员、代理、顾问、代表为履行本协议所做出的行为应视作该方行为,由该方承担法律责任。
4.3. 如果任何一方关联机构作为或成为公开上市公司,按照该公开上市公司的上市规则或标准惯例,可以在该上市规则或标准惯例要求的适当范围内披露或提供保密信息。
4.4. 无论任何原因,若本协议终止,一方必须将另一方依据本协议提供的一切“商业秘密”及其相关资料予以返还,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清除、销毁“商业秘密”的各种载体。
4.5.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6. 保密责任条款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
5. 陈述与保证
5.1. 双方互相向对方陈述和保证:
5.1.1. 双方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且该合作符合双方各自经营范围之规定。
5.1.2. 双方或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5.1.3. 双方均保证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双方对本协议的履行将符合任何双方受约束或将要受约束的合同条款、义务和法律要求。
5.1.4. 双方保证,不存在已经或可能发生的针对一方且可能会妨碍对方在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索赔、他项权或法律行动。
5.1.5. 双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或声誉等合法权利。
5.1.6. 双方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符合所有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公序良俗及道德标准等,包括但不限于不含有下列内容:
A.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B.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C. 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D.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E. 泄露国家机密;
F.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G.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H.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1.7. 广告刊登方认为对方可能违反上述保证的,可以决定停止发布并删除相关内容。
6. 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6.2. 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保证或承诺的,均视为违约。
6.3. 任何一方在知悉对方违约时,均可采取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的形式,要求违约方采取有效合理的补救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如违约方七天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可以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并不妨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
6.4. 本协议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7. 抗辩与补偿
7.1. 如因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的陈述与保证条款,而引起的针对对方、对方关联机构或雇员的任何索赔、处罚或诉讼,违约方应为守约方抗辩或与守约方合作抗辩。
7.2. 如违约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守约方可以自行解决。
7.3. 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所有赔偿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客观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等。
8.2. 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责任。
8.3.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告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而且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的政府、公证机关或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权威媒体的报道。因怠于通知造成对方损失的,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应对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8.4. 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解除后,双方可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30日的,双方应协商确定延长履行期限或提前解除本协议。
9. 协议终止
9.1.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9.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9.3.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9.4.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10.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0.1.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0.2.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终止、解释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免疑问,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11. 其他
11.1. 本协议双方并未通过本协议的签署而在相互间建立任何合伙、联营、代理或信托等关系,并且双方也无意建立类似关系。
1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它方事先书面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转让、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但乙方基于执行本合同的目的,可将本协议项下之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的关联机构。
11.3.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替代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前或执行过程中就本协议标的所做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交流、声明、谅解或协议。任何附加的或与此不同的条款均不适用。
11.4. 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和修改仅以书面方式为之并应由双方按本协议的签署方式有效签署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均属无效。
11.5.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当地(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有管辖权的裁判机构裁定在某些方面无效或不可执行,且这种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会对双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本协议将继续有效。任何被裁定为仅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在未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程度或范围内仍然具有完全的效力。
11.6. 本协议的有效弃权须经弃权方书面签署。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1.7. 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1.8.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将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及有关证明等复印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9.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
11.10.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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