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协议书七篇
资产转让协议书七篇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书呢?以下是为大家的资产转让协议书7篇,,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xx年12月 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当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局部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当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 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假设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
乙方:
甲、乙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需要,现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公司的全部资产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现依法授权甲方向乙方出售公司资产,乙方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下,同意购置该资产。现双方议定资产整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万元。该价格包括甲方转让的全部资产价款及乙方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应由乙方承当的一切税费。
二、公司资产包括如下:
1.位于省市街号,地号为的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年。
2.座落于省市街号的公司院内平方米房屋所有权。
3.现存于公司上述厂址内所有机器、设备、设施(包括设备资料及所有原公司档案资料、备品备件及办公用品)。设备、房屋清单明细详见年月日市审计事务所双审验字年号验资报告之所附关于市总公司的资产明细,其中被评估资产确认明细表页,被评估资产确认汇总表份。
4.公司所属“”牌、“”商标。
三、原总公司在本合同签订前所发生的一切的债权债务(其中包括欠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不在本次协议签订的转让资产以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发生由此所引起的诉讼和纠纷,由甲方予以处理,如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由甲方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甲方保证以上转让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并无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产权。如发生由此引起的相应有关所购资产产权及协议签字前所有公司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当由此所造成的乙方损失。
五、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并将约定第一期款项到位后,甲方承诺在十五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银行开户、用电、用水过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及国资局划拔整体资产划拨单、环保等新公司权属无争议及生产经营所需相关证照,并注销原市总公司工商、税务、土地等相关产权登记。
六、市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
1.乙方新设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有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1)水资源费年不征收。
(2)环保涉及收费工程,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工程外,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环保手续,涉及环保治理的,从低从宽收取费用。
(3)保证满足乙方所需水、电等能源供给,同时保证单位价格为当地最低水平。
(4)有关税收的优惠条件以合同协议附件为准。
(5)享受市最新优惠政策。
2.货源保证供给方面,市政府承诺:
(1)贷款开展地方饲养业,扶持,建立固定、集中的享有独家。首先保证为乙方新办企业日提供生产用原料吨以上,假设达不到上述标准,市政府负责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如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乙方新办企业吨上下浮动%时,乙方新办企业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协议约定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具体调整。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新办企业与其他企业间因供给方面发生的问题,如出现其它企业有垄断性倾向、恶意挤压或以不正当的手段争购时,市政府应依法干预制止,保证乙方新办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该合理价格应以及周边地区同期平均收价为参考价确定。政府应支持乙方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乙方签订鲜奶供给协议(协议见附件)。
3.负责协调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开展需要提供贷款。
4.市政府允许乙方对所受让的资产进行利用和再开发:
(1)由于占地面积受限、建筑物设计布局老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扩大开展,在境内扩(新)建工厂需要征用土地时,市政府承诺以最优惠的政策和配套条件为乙方提供。
(2)由于现厂址所处地理位置,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并享有再开发收益权,但需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优惠政策市政府召集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并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认。
七、付款期限及资产转让交接手续。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第一期款项万元付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待新设立成立后企业改造试车正式投产同时日产吨时,乙方向甲方付第二期现款万元。
3.甲、乙双方共同成认的甲方银行贷款万元。双方约定,待正式运行后,甲方安排由银行与新公司另签订新的一年期以上的转贷合同,乙方承当并支付签订新的转贷合同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此转贷冲抵总收购资本,在三年内付清本金及利息。
4.收购公司金额款项万元的剩余款每年付一次,年内全部付清(另有还款明细)。
5.如甲方能帮助乙方在银行办理一年期以上贷款,其中%付给甲方做为充抵收购款,另%由乙方使用,全额利息由乙方支付。有关权证转让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配合(工本费由乙方负责)。资产清点工作双方共同进行,甲方应提供资产明细清单,清点应有书面记载,以上工作在协议签订天之内完成。
八、其他约定
1.为保护和促进市经济建立开展和维护经济稳定,乙方承诺在新设立企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新设立具有独立用工权。
2.总公司对外签订的三份资产租赁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终止,由乙方新办企业与原承租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按原租赁协议根本不变。如遇乙方新办企业迁址或扩建厂房,租赁合同即行终止,具体方法依新签订协议为准。
3.乙方在付给甲方万元后,另投入万元对设备进行改造、维修。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依法转让资产,并在约定期内办理完善相关合法资产凭证,那么甲方应按资产转让总额%承当违约责任。
2.甲方应保证有关奶源协议的落实,如由于未能落实影响乙方正常经常,那么甲方应按乙方正常收购价格按天数赔付乙方。
3.乙方应保证在约定期内按时支付协议所约定的款项,如仍不能交付,那么乙方按同期应付额%计赔损失。
4.政府应保证乙方奶源的供给,如有违约,应承当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设附件七份,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也是本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附件包括:
1.国资局出具的授权甲方转让国有资产委托书。
2.转让资产明细清单。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权证和土管局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权证和房管局证明)。
5.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6.有关税收的优惠条件。
7.鲜奶供给协议。
十一、本协议的履行地约定为乙方所在地和甲方所在地,假设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那么提出异议的一方可选择其中一个履行地为管辖地向法院起诉。一方起诉后,另一方约定履行地自动取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变更事项,经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份,相关部门各执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鉴证单位(盖章):
年月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签署; 本协议签订地点: 。
资产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资产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第一章:资 产 综 述 1.鉴于资产出让方于年月日出资建立“混凝土自搅拌站”(简称“目标资产”),主要混凝土的生产、供给等。目标资产的首次生产时间系年月日。 2.鉴于目标资产的建立本钱为元人民币(RMB),资产出让方为目标资产之现有所有权人,于本协议签署日系目标资产之无瑕疵所有权人;资产出让方愿意以以下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有的目标资产现状全部转让予资产受让方,资产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目标资产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惠和老实信用原那么,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二章 资 产 转 让
2.1双方同意由资产受让方向资产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四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目
标资产。
2.2资产受让方收购资产出让方“目标资产”的转让价为:人民币198万元整(大写:壹佰玖拾捌万元整),现场宜宾刘军河沙遗留问题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当所有费用,(出让方已在转让费中充分考虑),场地续租及费用由受让方自己办理和承当。装载机属出让方按揭支付,由出让方将按揭款支付至本协议生效之日,以后欠款由受让方自行支付。(双方并办理转户手续)
2.3转让价指转让资产现状的购置价,包括转让资产所包含的各种所有权益。该等资产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资产的所有现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资产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资产出让方因取得或经营目标资产发生的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
承当归还责任。
2.5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由资产出让方自行承当。2.6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资产出让方应向任何与目标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第三方提交所有权变更的说明及证明,并向资产受让方提供变更所需的各项证明文件,使资产受让方成为目标资产的合法无瑕疵所有人。
第三章 付 款
3.1经双方友好协商,资产转让价款分 三 次付清:第 1次:签订本协议时,支付万元定金;
第2次:转让款¥ 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元)在 20xx 年10 月30 日内支付;
第 3次: 出让方应在20xx年6月前支付70万;
第4次:剩余转让款80万应在20xx年12月前支付;
上述款项第1次、第2此支付以电汇的方式付到资产出让方指定账户;剩余款项分两次从锦都投资或三一建立集团在宜宾北改工程应支付腾赞建筑公司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扣除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xx年6月内扣除70万元,20xx年12月内扣除80万元。同时受让方必须向出让方出具承建锦都公司和三一公司在宜宾改造工程工程合同,以及扣款委托书。如 该公司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法支付,由受让方按时支付。
3.2如果因资产出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在签字后 10日内无法得到履行(如无法完成目标资产清理、交接约定等),资产出让方应双倍返还资产受让方已付的定金;本协议生效后,如果资产受让方在每次付款规定时间后 15日内仍未能支付下次转让价款,那么资产出让方有权收回所有目标资产,因此而给出让方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承当;并承当前期已付转让款和转让总价款双倍银行贷款利率之和的违约金;
3.3本协议生效后,非出让方的原因发生的“目标资产”的
价值贬损,那么出让方对该“目标资产”的价值贬损不予担负任何责任。
3.4本协议项下,资产转让之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当。
第四章 资产转让之先决条件
4.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 日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资产受让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支付义务。
(1)资产出让方已全部移交该混凝土自拌站、提供已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文件或授权的取得;
(2)资产出让方在20xx 年10 月 1日前无条件协助资产受让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已与宜宾锦都建立开发和四川三一工程建立(集团)签订《混凝土供给合同》,该《混凝土供给合同》供给范围系指宜宾锦都建立开发和四川三一工程建立(集团)在宜宾市“北改”工程中的所有混凝土供给;
(3)作为目标资产隐形所有人已按照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资产放弃优先购置权;
(4)资产出让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资产受让方对资产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4.2资产受让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第五章 资产转让完成日期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资产受让方支付定金和前期转让款48万元后,双方书面签署目标资产交接手续,资产受让方方可取得转让资产的所有权,成为目标资产的所有权人。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始最终完成。
第六章 陈述和保证 6.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中国法律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阻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额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市订立: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1.交割评估基准日:指为确定转让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转让资产进行最终评估、审计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交割日:指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所有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4.资产评估报告: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副本见附件一),由资产评估公司编写。
5.转让资产: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甲方应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资产,包括于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有关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未列入资产评估报告,而乙方拟向甲方收购的流动资产)和与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不包括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7.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8.附属企业:就本协议各方而言,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控制"是指任何人士籍着持有股权、出资额,行使投票权、董事任命权或依据合同或其他方式所拥有的决定另一方决策及事务的权力。
9.有关物业:资产评估报告内列明的有关企业拟转让予乙方的,有关企业已或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和/或房屋,其详情见附件二。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日将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所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当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那么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当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甲方有义务尽量协助乙方完成有关的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交割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接收转让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固定资产:甲乙双方同意,有关企业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2.流动资产:为了生产持续性开展的需要,本协议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而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拥有的有关的库存材料、产成品、在制品及配件仓库存零配件。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所述的交割日前,对甲方签署的并已履行交货义务,但依据合同、协议的规定或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合同、协议并未有规定),甲方仍处于承诺履行产品的售后安装或其它售后效劳义务期间的销售合同、协议,自交割日后,应由乙方代替甲方持续履行上述产品的售后安装及销售合同、协议所约定的其它售后效劳。
2.为确保乙方持续履行前款所述的产品的售后安装及其它售后效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公司对交割日的预提安装费、售后效劳费进行审计确认。乙方在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第3款所述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格时,应自转让价格中扣除上述经确认的预提安装费、售后效劳费。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交割日为起算日,在自交割日起的第个公历年度届满之日,由公司对实际发生的安装费及售后效劳费用进行审计,该审计数据为终局数据。如经审计,依据本条上款由乙方预提的安装费及售后效劳费的总额超出实际发生的安装费及售后效劳费用的总额,那么乙方应在公司出具审计数据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超出局部的价款返还甲方;如经审计,乙方预提的安装费及售后效劳费的总额缺乏支付实际发生的安装费及售后效劳费用的总额,那么甲方应在公司出具审计数据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缺乏局部的价款支付予乙方。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保证给予乙方有偿使用有关商标的使用许可,具体安排以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为准。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交割日后,对于有意成为乙方职员的有关企业的员工,有关企业将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而由乙方予以全部留用并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与乙方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具体安排以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劳务安排协议》的内容为准。
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的根底。在交割评估基准日,甲、乙双方将根据本条下款所述原那么对交割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进行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的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与流动资产的转让价格总额将作为乙方收购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依据下述原那么确定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
(1)固定资产:对列入资产评估报告内的固定资产,以元人民币为转让价格的根底,根据甲方年执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扣除自年月日至交割评估基准日的折旧额作为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
(2)流动资产:流动资产转让价格确实定,应参考公司于交割评估基准日依据中国会计准那么及依据国际会计准那么分别进行审计、确认的数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根底上,最终确定一公平、合理的市价。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代替甲方归还截止交割日,以甲方为债务人的有关债务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格,惟上述有关债务截至交割日的本金及利息(如适用)的总额累计应相等于转让价格总额扣除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经公司审计确认的预提安装费及售后效劳费。有关债务的债权人及相关资料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
1.在交割评估基准日,下述条件必须全部获得满足:
(1)甲方就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行为获得有关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2)甲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取得有关物业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所建房屋、建筑物的权属证明文件;
(3)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行为及资产评估公司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就转让的固定资产局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获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批准;
(4)根据中国法律及法规,所有按本协议就有关资产转让及本协议提及的其他交易及安排而应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的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其他一切审批、同意、豁免和授权均已取得及一切有关文件均获签署。
2.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当天,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令乙方满意的独立中国律师出具的中国法律意见书证明及确认,本条上款所列条件已全部获得满足。
3.如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个月内,本条第1款所述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应获得满足的条件仍未能获得完全满足,那么在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的下一年度的同一日期(不包括该日)后,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提出解除本协议。
4.满足以下条件时,转让资产即可在交割日合法交割:
(1)本条第1款所述的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应满足的所有条件完全得到满足;及
(2)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协议双方经过评估师、会计师所进行的评估、审计,已就转让资产的价格及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一切交易、安排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
5.甲、乙双方确认,本条上款所述所有条件,均应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包括该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满足。
6.如本条第4款所述的所有条件在本条上款所述的期间内仍未能得到全部满足时,那么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提出不收购流动资产。
7.在交割日当天,乙方应向乙方同意替代甲方归还的有关债务的债权人发出乙方代替甲方承当有关债务的通知书,甲方应确保上述债务的债权人自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包括该日)的十四个工作日内,对通知书加以书面确认。如在上述期间内,债权人仍未能对通知书加以书面确认,对未能获得确认的债务局部,乙方不承当归还义务,直至甲方促使该局部债务的债权人对通知书加以确认,而甲方应自行承当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书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至债权人对通知书加以确认之日(包括该日)的,该局部债务所产生的利息及一切费用。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相关期间甲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负担。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甲方对有关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有关资产或其任何局部,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限制。乙方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资产,并不会因其成立文件或中国法律的规定而受到任何扣压、抵押和负担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就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及其它交易、安排而言,仅需获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以及有关贷款银行及有关担保人的同意。
3.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国外商独资企业,其根据中国法律有权拥有并经营其目前正在拥有并经营的一切资产和业务。甲方已经分别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这些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就甲方所知,在经营范围内,概无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事件发生。
4.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5.甲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以及直至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日,制造、销售或以其他方式经营的产品,没有并将不会侵犯任何专利、设计、版权、商标或类似的知识产权,并无任何人士提出与上述产品有重大关系的权利要求。
6.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局部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7.与甲方在交割日以前正在经营的业务有重大关系的一切商标、专利、设计、版权或其他类似的工业产权均系合法取得,收益权由甲方合法享有而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但为维持该等权利所需依法缴纳的费用除外)。截止本协议签署日,该等权利并未受到侵犯,也未以任何形式许可或授予第三人。
8.甲方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投保,且该等保单在本协议签署日仍然有效。甲方保证在交割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为,使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并保证在交割日后,促使有关保单的保险人同意将保单之投保人、受益人变更为乙方。
9.截至交割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当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11.银行及其他贷款或负债
(1)除已在经公司审计的有关企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中明确披露者外,甲方并无其他涉及转让资产的未归还贷款、或有负债及其他形式的负债;
(2)甲方并无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收到任何债权人书面通知,将强制性地处置任何局部的转让资产;
(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并无设置任何影响其全部或局部业务或转让资产的抵押、保证、质押或其他方式的第三者权益,或其他可能导致前述事件发生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4)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并无任何人士就转让资产或其任何局部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转让资产的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亦无任何直接或间接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争议。
12.甲方没有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13.于交割日,甲方的厂房、机器、工具及其他设备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态,并经定期及适当保养及维修。
14.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交割日前的有关企业或其附属企业之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15.在交割日后,甲方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乙方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6.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17.甲方为有关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的实益拥有人及拥有有关物业妥善的及可在市
场上出售的业权。有关物业并不受任何按揭、抵押、租赁、许可权或其他负担或任何第三方权利、条件、指令规那么或其他限制所影响或需要得到任何第三方同意或向第三方支付金钱补偿,而将会或可能会对上述物业的价值或对有关企业使用、转让或出售上述资产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18.即使在交割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
2.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除需获得其董事会对该资产转让的正式批准外,乙方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其他一切合法授权。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企业的商标使用、劳务合作事宜,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在交割日前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本钱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2.在交割日后,当发生针对甲方或乙方,但起因于交割日前有关企业或其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在交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使转让资产或乙方免受损失。假设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那么甲方同意作出赔偿。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当的义务。各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防止的事件,该事件阻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局部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 、电传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另一方法定地址时为送达;如以 或电传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答复代码后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寄出日后两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须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的修改应在双方签字之后报送相关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如需要者)。
3.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局部行使不应阻碍未来对此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4.本协议赋予甲方及乙方的约定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并不拟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而应是累加性的,并应补充现时或日后法律、法规、合同规定或其他规定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权力及补救措施。
5.甲、乙双方彼此承诺,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在本协议下的责任,但其享有在任何时候于任何法律管辖区的任何诉讼、或任何法律管辖区对其进行查封或执行关于其在本协议规定下的责任之判决的豁免权;甲、乙双方彼此并在
不可撤销地放弃这种豁免权(如有者)。
6.甲、乙双方同意,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那么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7.如甲方在第九条所作出的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或其保证未能得到履行,那么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8.甲、乙双方将支付彼此就有关本协议的各自的费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资产评估报告(略)
二、有关物业资料(略)
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资产评估公司就转让固定资产局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实认批文及对资产转让行为出具的批文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六、《劳务安排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xx年12月 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当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局部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当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 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假设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平等互利的原那么,基于乙方承受相关投资收购公司的委托,对甲方的相关资产及相关手续进行审核,并确定公司资产转让意向,双方各自遵守相关约定。
一、甲方公司资产的详细陈述:
1、 资产范围(附清单):
2、资产评估总价值约为(附相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评估人的签字)
3、 资产有无设定抵押、担保情形:
4、 如系国有资产,有无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交验有关文件备份) 二、甲方公司的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尤其是公司负债情况,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开列详细清单): 。
三、保证条款:保证上述条款及文件的真实性,如有错误和不实之处,应承当赔偿责任。在此期间,在没得到乙方的任何解约通知情况下,甲方不得再与
其他第三方签订转让协议。
四、过渡期条款:
1、 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准备齐所有应该提交的相关资料后,本项交易开始进入过渡期。
2、 进入过渡期后,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项交易或与本项交易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同意、授权及核准;
3、 乙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目标公司的一切资产;直至双方确认移交完毕。
4、 为维护甲方公司的现状,防止甲方利用其尚为目标公司之机,变相从公司获得其他利益,使公司资产价值减少;否那么甲方将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5、 双方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以免节外生枝。
五、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
A,甲方在收到第一批资金款后开始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户手续;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做变更手续。
B,资产移交期限;甲方在收到转让资金款到达30%以上时,开始办理资产与人事移交。
C,分批移交,移交时间表。(甲方另附时间表乙方确认生效)
D,甲方在收到转让资金款到达70%以上时,甲方将办完所有移交手续,并保证乙方与关联交易第三方日后的正常管理,企业运营,否那么甲方承当违约责任。
2、乙方:
A,甲方的所有相关资料齐全后,开始进入过渡期,实施第三方关联交易。 B,以分批付款方式进行交割,但不排除第三方关联交易的一次性付款方式; C,如果发现甲方使用欺骗、虚假以及其他损害乙方的行为,乙方有权追讨回全部资金款并有权追偿甲方的相关责任。
六、现有职工安置问题:企业转让移交之后,由新的管理机构进行人事安排与调整。
赔偿责任。
七、本意向书生效条件
1、 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
2、 乙方进行评估与适时监视管理并确认本项交易可以继续执行。
3、 因各种原因影响乙方与关联交易第三方对本项交易的进行。
甲方: 乙方:法人: 代表: 银行账户:
二OXX年XX月XX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订立: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其法定地址为:;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其法定地址为:。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法持有有线电视网(定义见下文)的全部资产;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合法从事其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
3.乙方有意向甲方购置有线电视网的全部资产,甲方亦有意向乙方转让上述资产;
4.国有资产管理局已经于年月日出具批复,同意甲方将有线电视网的资产转让予乙方,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5.国有资产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批复,对于有线电视网的资产评估报告(定义见下文)予以确认,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6.播送电视局于年月日作出批复,批准甲方将有线电视网的资产向乙方转让,该批复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二;
7.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就有线电视网的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有线电视网:,其资产详情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之资产评估报告。
2.转让资产:即有线电视网。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甲方应将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
3.转让生效日:本协议第五条所述之转让生效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或,假设截至年月日上述生效条件仍未能完全达成,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另一日期。
4.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5.资产评估报告: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估值报告,由编写,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转让生效日(不含转让生效日)之间的期间。
第二条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将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所规定的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即成为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当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那么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及利益,也不承当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甲方将确保在转让生效日后的日内完成有关的合同(包括本协议附件四及附件五所列的各项合同、保单)变更、房屋、车辆权属证明的变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转让生效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有权接收转让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条转让资产
甲乙双方同意,在评估基准日,本协议所述的并将于转让生效日向乙方转让的全部资产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甲乙双方确认,在转让生效日,甲方将上述全部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1.设备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所有用于生产的设备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设备、办公室的陈设及有关装置、计算机、 、 机和复印机,以及其它的办公室设备和运输工具。
2.不动产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机房、播送台站及其他设施。
3.文件和资料与转让资产有关的或附属于转让资产的全部业务记录、财务及会计记录、营运记录、统计资料、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手册等文件和资料,无论是以文字形式或以电脑软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记录的。
4.合同权益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由甲方在转让生效之日前所签订并存在的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修正、修改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列载本协议附件四的有关、、、设备购置、租赁、定做、运输及建筑安装的主要合同、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险单以及其它的所有合同、协议、契约、承诺函、保证函、信用证、提单、货单、各种票据及其他任何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评估结果以及对该评估结果确实认,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元整。
2.乙方应当在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的转让生效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本协议前款规定的转让价格总数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生效条件
1.本协议所述转让资产的转让在下述条件获得完全满足时生效:。
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另一日期作为转让生效日或解除本协议,上述条件完全达成的日期即为转让生效日。
第六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不会构成甲方违反任何其他合同、其本身的公司章程及成立文件以及任何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2.甲方对转让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转让资产或其任何局部,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乙方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产权,并不会受到任何扣押、抵押和负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3.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转让生效日,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转让资产的任何局部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4.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影响转让资产的合法性或甲方对其所有权的合法性的所有文件、许可、批准、同意、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者,甲方均已取得,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转让资产中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由甲方投保,且该等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五的保单在本协议签署日直至转让生效日仍然有效。甲方保证在转让生效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为,使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
6.截至转让生效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甲方在转让生效日之前对转让资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转让生效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当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8.甲方没有关于有关转让资产的、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9.于转让生效日,转让资产中的房屋、机器、工具及其他设备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态,并经定期及适当保养及维修。
10.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转让生效日前的与转让资产有关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11.在转让生效日后,甲方本身不会(而甲方亦将促使其所有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有关企业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2.在相关期间按照以往的正常方式对转让资产进行使用及保养及经营管理。
13.即使在转让生效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第七条乙方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其合法拥有其正在拥有的资产,并合法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
2.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并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合法授权。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八条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应予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联合交易所的证券上市规那么有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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