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加盟店合作协议范本最新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现居住地址:
电话: 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其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甲方的 专卖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
1、乙方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
2、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或由乙方自行选定其它场所并报甲方批准。
3、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由甲方进行统一装饰设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统一设计进行装修,在未经双方协定,乙方不得私自修改装修设计。
4、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袋、产品展示相关道具等由甲方统计进行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合作期限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适销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2、甲方为乙方提供产品及业务培训和辅导。
3、享有对乙方进行业务监督管理权利,主要为:乙方是否在约定的范围内和约定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乙方是否按加盟要求规范操作业务和店销售有非中心提供商品等。若乙方违反规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者,甲方不予退还各项加盟费用,并收回授权书和协议书,同时宣布作废。
4、甲方有义务就乙方提出的技术问题,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方式进行指导解答。
5、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市场宣传和产品形象宣传。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向甲方及时支付合作款项。
2、乙方负责 的工作,自行开展合作范围内的加盟项目,自行招聘管理人员,在指定区域自行投资开展业务活动,加盟店自身的投资、人员工资、店租、税金由乙方负责,不列入甲方结算范围,依据约定享受应得利润。
第五条、保密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2、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3、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加盟店经营手册以及其它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即刻归还甲方。
第六条、竞争限制
1、在合同期内,乙方如有意获得其所在省、市、区域的特许经营代理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甲方的特许代理权。
2、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相关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在加盟店内代理、经销其它同类产品品牌的产品。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在此前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产品零售价总额的 %。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并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违约方还应负责对超额部分赔偿责任。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 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__日
品牌推广合作协议书范本最新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通过 平台合作开展乙方推出的产品和服务。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在的代理商,代理乙方的相关业务。甲乙双方在诚实守信的原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发展业务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时间
合作期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协议期间按协议规定自主经营 品牌推广业务,若因业务发展需要可申请扩大业务团队,但团队经营和管理由甲方自负。
2、甲方要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全力维护 品牌形象,协议期内不得从事其它经营事项。全年必须完成十个加盟商任务,若超额完成,乙方可以扩大甲方推广区域。
3、甲方按公司要求,严格填写行程表且按时向营销中心汇报业务进展情况。按营运中心要求执行广告宣传、业务推广等活动。
4、甲方发展加盟商从推广到加盟商开始营业完成工作,余下工作由品牌营运中心跟踪服务。但加盟商在经营过程中反馈到甲方的问题,甲方也要及时反馈到品牌营运中心。若营销中心在广告宣传产品质量、产品发货、技术培训、售后服务有不足之处需及时反馈。
5、甲方必须认真调查加盟商情况,不允许哄骗客户加盟,资料上报营运中心若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批准加盟。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甲方推广区域内,在未终止协议情况下,不得另行安排他人从事品牌推广业务。
2、乙方严格监督甲方业务进程。若进程缓慢或不能按时完成推广任务,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协议;若甲方长期不提供行程表,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协议;若甲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协议。
3、乙方全力做好产品宣传、质量保障、产品配送、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工作。
4、乙方按协议每月 日前支付甲方推广费用、若无业绩则不予支付,前期费用由甲方自理。
第四条、保密
1、本合同双方所知晓的有关对方任何方面的商业资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予以保密,不得在未获得对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将此类商业资料和信息直接或间接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前述商业资料和信息包括甲方的商业计划、策略、安排及相应文档、资料等,亦包括乙方的前述文件及信息和乙方为甲方制作、提案的策略、创意、媒介排期等智力成果。甲乙双方均仅限于将该等商业资料或信息透露给与本合同的履行直接有关的人员,且均需告知有关人员此项保密义务。
第五条、合同终止
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的一方已无法履行义务及已无履行义务的必要,合同另一方可终止合同。
2、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如有解约意向需提前 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合约,以备甲方寻找新的品牌合作公司。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方如果任意连续 天内没有开展经营活动,乙方有权取消同甲方的平台推广合约。
3、除乙方认可或授予信用额度外,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乙方未能结算报酬时,甲方可不予受理乙方委托的业务并有权停止同乙方的合约服务,直至取消乙方产品推广合约。甲方违反其他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七条、其他条款
1、不可抗力:由于地震、风灾、水灾、战争、意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一方对其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部分未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而导致他方所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3、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署后,对本合同任何未尽事宜,可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对本合同或本合同附件内容作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每方各持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餐饮加盟合作协议书范本最新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作为 的加盟店,特立本合同。
一、基本要求
1、店铺面积(含厨房): 平方米以上。
2、加盟费:一次性付清 元。
3、特许权使用费: 元/月,按年交。
4、本铺保证金:一次性付清 元。
5、合同期限: 年(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经营应到总店另签合同)。
6、加盟店无权受理其它加盟店,如需加盟或开分店应向总店提出申请。
二、适用区域
1、县级城市。
2、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乡镇,工业园区。
3、地级市、直辖市、省会城市。
三、保护区域
总店保证省会城市,直辖市受权 家,地级市受权 家,县级城市受权 家。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
1、同等品质,品牌,价格的物质上在加盟店当地就近购置。
2、凡属总店经营特色的物资供应,由总店统一配送。
总店收费标准为:收取物资物品在当季当时市场进购价的基础上,另平均加收不高于15%的费用,其相应产生的交通运输费也由加盟方承担。
3、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厨师进行专业培训(不另行收费,乙方交通费用自理)。
4、甲方负责有偿提供经营特色菜品的物资供应,以确保加盟店口味与总店一致。
5、甲方提供产品组合: 。
总店收费原则为: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进行配送。
乙方一次性付清加盟费,甲方履行上述义务。
五、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店面招牌进行装修。
2、按规定缴纳费用(即甲方提供的物资)。
3、乙方不得自行进行对外加盟(如另行加盟导致总店受损,则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4、乙方需及时付清甲方货款及其它所产生的费用,如有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供货,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技术支持
1、付清加盟费后按照要求加盟店打总店的招牌。
2、由加盟店派厨师到总店进行集中培训,时间 天左右,不收培训费,但产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加盟方承担。
3、加盟店随时可派厨师来总店参加培训,不收培训费,但食宿、交通费自理。
4、甲方提供产品制作技术,有偿提供 专用调料,在厨师指导下购买其它配料。
5、甲方提供电话咨询。
6、开业前总店会为加盟店的营销出谋划策,并按照当地的消费实力菜谱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7、甲方菜品调整支持乙方同步。
七、双方关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总店和加盟店的关系纯属加盟,加盟店不能代表总店,由此而致使总店受损,则越权的加盟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如有毁约按有关民法典处理纠纷, 如有合同内容的修改,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餐饮品牌加盟合同范本最新整理版
甲方: (品牌)加盟总部
乙方:加盟者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焙烤食品专卖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独立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特许加盟店。“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无锡市崇宁路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附:品牌授权书
第四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五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本公司品牌的店铺。
3、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店铺地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4、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提供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5、加盟店应按成本支付总部进行上述调查等的费用。
第七条:追加建店
1、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5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金。
4、前款加盟管理金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九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这次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4、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月以外,总部每月向加盟店派遣营运负责人进行指导。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加盟店的商品库存。
9、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佣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店铺结构和内外装饰必须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装修队选择可以由乙方负责,店铺设计、装修监督指导,由总部派人执行。
3、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4、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具、招牌等物品。
5、对于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6、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票单、封口袋、提货袋、标签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
7、上述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一条: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宣传、促销活动。
2、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二条: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进销价格的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加盟管理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金,以后每年同日向总部支付。
2、加盟管理金 万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用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市场调查、开业指导、培训教育的费用。
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五条: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的保证金。
2、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 万元,不计息,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总部支付全部款项。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他任何处理。
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可以没收加盟店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
6、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后,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金。
第十六条:广告宣传分担金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公司总体进行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
第十七条: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管理金、加盟保证金、广告宣传分担金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3%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八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加盟店要保持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员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物品的保养和维修
1、加盟店要切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点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他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2、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总部相关警告后的5日内仍不见改善,总部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加盟店同意,在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店铺建筑、停车场,检查店铺、设备的保养状况。
第二十条:账簿等的制作
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把握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票据和表单。
(2)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2、加盟店每周向总部递交一次一周的每日营业报告书。
3、总部和总部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调查第1项所列的账簿,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提供相关文件、协助调查。
第二十一条:盘点
1、加盟店要定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工作,准确把握经营情况,及时报告总部。
2、总部认为加盟店盘库结果、盘点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准确,要随时通知加盟店,并提出改正劝告。
3、如遇前项情况,总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决算文本
1、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
2、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所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式一并递交总部,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加盟店收到税务所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知后也必须将通告同式递交总部。
3、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按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修改决算书。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的应得利益,则必须作出合理赔偿。
第二十三条:专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得到总部的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他经营项目。
3、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和营业时间从事经营。营业日为一周七天制,无休息日。开店时间为上午 点以前,闭店时间为晚上 点以后。每天的营业时间应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第二十四条: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于总部利益的情报。
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4、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
第二十五条: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纠纷报告义务
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时,须及时报告总部。
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二十七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3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加盟店须再支付加盟管理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文件不真实。
(3)加盟店拖欠需交总部的加盟管理金和预付金及其他债务。
(4)加盟店拖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及总部指导对象的债务。
(5)加盟店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2)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3)受到银行的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4)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5)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
(6)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
(7)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8)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经营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剧烈的组织变动、企业管理层变动等情况,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9)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12)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
(13)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14)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15)法院、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16)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一年以后仍未开业。
3、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的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实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其他违约行为。
4、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1)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特别清算和清算。
(2)总部损害了加盟店的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商的事业开展。
(3)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4)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5)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6)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7)法院、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二十九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
2、加盟店提前3个月通知解约,并付清了加盟管理金、广告宣传分担金和其他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同时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由总部代负担的债务。
3、有第三十一条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解约权。
第三十条: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无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2、在前项的场合,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一条:禁止竞争
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1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其他公司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
2、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二条: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
1、无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
2、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3、加盟店在本合同终止后,须及时消偿欠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营业的让渡和承继
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他处置。
2、总部认为加盟店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总部可以临时接替营业。待本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经营权归还加盟店。本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本部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3、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总部可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
4、遇上款情况,总部和加盟店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用鉴定的让渡价格和租金作价交易。鉴定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第三十四条:名义责任
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
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三十六条:保证
1、加盟店为开业而从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如由总部提供保证或物质担保时,加盟店和总部必须另签债务担保合同。
2、如遇上述情况,加盟店必须向总部提供物质担保。
第三十七条:保证债务的消除
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如加盟店还负担着开业之初和此后用总部的保证或物质担保,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置设备和充作其他费用或因新建、改建而发生贷款债务时,必须即时归还贷款,解除总部的债务担保责任。
第三十八条:损害赔偿
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
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保证金两倍的损失赔偿金。
3、无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规定有无解除权、解约权,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合同不能继续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保证金两倍的损失赔偿金。
4、本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一年时,本条第2、3款的损害赔偿额,按剩余月数乘以保证金的月平均数计。
5、在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下,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四十条:连带保证人义务
连带保证人与加盟店连带承担加盟店在合同中承担的一切财务债务。
第四十一条:付保义务
为保障公司连锁店事业,防止万一的事故和损害,加盟店须就总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规定的险别和保金投保。
第四十二条: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院审理时,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第四十三条: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得加盟商的充分理解。
加盟商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四十四条: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以上合同一式二份,当事者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一份。
乙方: (品牌)
地址:
电话:
法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总部甲方:加盟者
地址:
电话:
法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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