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模板
合同编码:
房屋编码: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制定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房屋所在地房屋、土地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以内(含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以内(含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以内(含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 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 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
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居住(注册)所在省市:
个人/公司: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住所(址): 邮编:
证件名称: 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区/市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 》(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 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区/市路号《 》 栋 单元 层 户(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 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筑层高为 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 人民币 元。
(大写): 。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包括 %),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包括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构: 、 帐户名称、帐号: )。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二、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
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 %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种方案所列条件:
一、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二、
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 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 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 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 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 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甲方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后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 天内,由双方依法向
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 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 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天内,向按第三十三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 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甲方已选聘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 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 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 戳为准)第 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七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由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 、 、 各执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附件二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附件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附件四
该房屋权属情况(产权、抵押、租赁)
附件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附件六
该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
补充条款(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
补充条款(限价商品住房合同)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甲方拟签人员: 销售员证书号:
甲方确认人员: 销售员证书号:
网上合同签订时间:
商品房预售合同模板(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 区/市(县) 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 》【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现房产权登记备案号为 。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路 幢(号) 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是【非封闭式】。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 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2;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3;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4;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5.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3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包括 %),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包括+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上述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建设到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交付于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收款监管机构: 、帐户名称 、帐号: )。预收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1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 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1.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上述解除合同权的,应当自合同约定之乙方应交付房款期限届满止的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没有通知或逾期通知的,视为放弃权利。
2. 。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2),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 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 %违约金。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4),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 %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将取得的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采取了适当救护措施,并在 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的;
2. ;
3. 。
第十一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条 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条 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1.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 。
第十二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 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 天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 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未按期接收房屋,从甲方通知的乙方应当接收房屋之日起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该房屋毁损灭失的全部风险;如果由此导致甲方承担其他连带责任,甲方除按照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损失进行追讨外,另可以按日追究乙方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2.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
甲方在产权登记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成就的,应当向乙方发出办理产权登记的书面通知,自乙方接受通知之日起 日内,若乙方不履行其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导致产权登记迟延办理或无法办理,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接收催告书后,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3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 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3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应当共同委托本市(或者国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共同检测的书面意见后 日内,另一方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对方可以单独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同意该机构做出的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 该房屋交付后,房屋权属证明办妥前,乙方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第十六条 第二款 的方式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
第十八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 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十九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 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在本合同附件5中约定。
第二十条 甲方已选聘 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 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 使用公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 订的编号为 的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本合同甲方的)与该房屋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采用用书面形式,且首先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直接送达不能、或者另一方在省外、国外的可采用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 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若邮件被退回的,可以使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的正文、补充条款、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填空部分,手写体与铅印或者固定格式(如图章条款)不相一致的,以手写体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由甲方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甲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 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合同壹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注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本合同,已予登记备案
经办人(签字):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章)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1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附件2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附件3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附件4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租赁、相邻及小区平面局)
附件5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补充条款:
房屋交接书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对 室( 车位)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 室( 车位)。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的测绘机构为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认定的 。
2.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乙方已付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本交接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买正在建造的 室商品房,于 年 月 日与 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权益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
第二条 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
第三条 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
甲方已征得/书面通知 公司 将已预购的 室商品房转让给乙方。待房屋交付时,乙方凭本合同权益书即可与 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有甲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自双方签字/经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本合同文本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GF 017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结合青岛市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和操作习惯制定而成。本合同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兄弟省市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征询了本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商、法律界、消费者以及媒体的意见。印制的合同条款为示范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涉及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标的额大、专业性强、法律规范多等特点,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是否真实、合法,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可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预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
2. 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 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七、如本合同中的买受人有委托人时,委托人须持有经过公证部门公证过的委托协议书。
八、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九、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十、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
十一、本合同文本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与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该文本的发放由以上两个机关共同负责,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 ) 号”通知执行。本合同文本未经制定单位同意,任何印刷企业不得擅自印刷或改变格式和内容进行印刷。
十二、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预售合同模板(三)
甲方(卖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乙方(买方): 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按下表所列要求购买甲方商品:
商品名称货号规格质地颜色单位单价数量金额
合计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备注:甲方预收乙方定金 元,乙方尚欠甲方货款 元。
第二条 质量要求:甲方所出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由甲乙双方选择一种标准,在括号内打√)。
第三条 验收方法:乙方足额付给甲方货款,甲方按第一条 表格所列要求交付商品。
第四条 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总货值的 %偿付乙方违约金。收付定金的,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双倍偿还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五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先自行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 )项处理。
(1)申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经办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模板(四)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国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签章): (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商品房预售合同模板(五)合同编码:
房屋编码: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制定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房屋所在地房屋、土地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以内(含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以内(含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以内(含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 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 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
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居住(注册)所在省市:
个人/公司: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住所(址): 邮编:
证件名称: 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住所(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区/市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 》(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 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区/市路号《 》 栋 单元 层 户(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 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该房屋建筑层高为 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 人民币 元。
(大写): 。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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